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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煤矿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为严格落实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的规定,根据公司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人员范围

矿副总以上领导、生产科室正副科长、井下生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带班职责

(一)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二)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特殊问题时,及时组织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重点盯防,并立即向信息办和调度室汇报。

(三)及时制止违章行为,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三条带班要求

(一)带班次数副总以上领导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3次;生产科室正副科长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4次,至少2个中夜班;区队党政主要领导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6次,至少3个中夜班。

(二)带班时间不少于8小时,与职工同下同上。

(三)带班人员升井后,要到信息办填写带班记录,写明上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隐患及处置落实情况。

(四)安监处建立下井带班档案,每月牵头组织考核,并对领导干部带班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因特殊原因不能下井带班的,必须事前写出申请,经矿主要领导批准,送安监处备案。

第四条责任追究

在执行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过程中,严格按《济三煤矿职工安全生产奖惩条例》、《济三煤矿准军事化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

(一)无故不下井带班或完不成下井带班次数的;

(二)对现场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不加以制止的;

(三)对现场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的、或发现隐患不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的;

(四)对带班期间经过的路线或作业地点24小时内出现安全问题的;

(五)带班期间违章指挥或者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篇2: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1、明确下井带班人员的范围:(1)生产一线的带班人员指队长、副队长、技术员;(2)带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工程师、项目副经理及以上领导。

2、明确下井带班人员的责任:(1)施工队带班作业人员协助施工班组负责人,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责;(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带班作业的,协助项目部当班负责人,对项目部当班安全生产负责。

3、下井带班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要准确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状况,明确下井监督检查的重点,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安全隐患,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出现危及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协助当班负责人果断做出撤人、停止作业和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措施。

4、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向下一班的带班人员说明井下安全状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隐患和问题没有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必须交代清楚。

5、建立带班人员下井带班档案。带班人员升井后,要认真填写《带班人员下井带班记录》,写明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处理意见等相关情况,并将原始记录存档备查。

6、按月通报有关负责人下井带班的情况。将下井带班、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隐患的工作成效,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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