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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医院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临床用药安全、经济、有效,全面提高医疗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yy省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管理暂行规定》、《nn省综合医院评审标准(试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规章和指南,制定本管理办法,经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合理用药是指由注册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实施的药物治疗。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组织机构

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成立“临床合理用药管理督导组”和“临床合理用药管理专家组”,负责全院的合理用药监督管理工作。常设办公机构分别设于医务处和药剂科。

(1)临床合理用药管理督导组:

组长:(1人)

副组长:(若干)

成员:(若干)

常设办公机构分别设于医务处,nn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2)临床合理用药管理专家组:

组长::(1人)

副组长:(若干)

成员:(若干)

常设办公机构分别设于药剂科,ww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职责

(一)督导组职责:

1、制定医院合理用药的目标和要求;

2、决定召开会议,讨论药品使用管理和临床合理用药等事项;

3、制定医务人员开展合理用药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4、组织对全院临床药物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5、向临床科室反馈临床用药中存在的问题;

6、定期公布全院药品的使用情况并通报医师合理用药评价情况;

7、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对科室和个人的奖惩决定。

(二)专家组职责:

1、深入临床了解药品使用情况,掌握用药动态,为医院药品使用管理提供分析信息和改进建议;

2、临床药师定期参加临床科室查房,提出合理用药建议;

3、定期对临床科室和医师实施合理用药检查、考评,实施处方评价;

4、督促临床科室和医师对不合理用药限期整改;

5、整理、统计合理用药检查考评结果,及时上报临床合理用药管理督导组。

第三章合理用药检查范围与判断标准

第五条检查范围:我院所有具有处方权医师开具的门诊处方和住院部各病区的住院处方(结合病历),合理用药督导办公室在处方用药动态监测中发现存在用药不合理的科室和医师为重点检查对象。

第六条用药合理性评价结论分为合理、不合理。

(一)用药完全符合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为合理,具体要求为:

1、因病施治,对症下药,所用药物有相应适应症;

2、药物选择适当;

3、药物剂量、给药方法、时间及疗程适当;

4、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

5、符合抗菌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分级使用管理原则、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一类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相应管理办法。

(三)用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不合理:不合理用药处方包括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处方为用药适宜性不当处方:

(1)适应证不适宜的;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4)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5)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6)重复给药的;

(7)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特别是药物代谢相互作用可能导致患者不良后果的情况);

(8)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处方为超常处方:

(1)无正当理由的大处方的;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适应证用药,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根据患者点药开具处方,而患者疾病又无治疗需求的;

(5)其他人情处方和无正当理由的严重不适宜用药的;

(6)医保患者的处方中自费药品使用存在不合理现象的。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七条管理方式以总量控制(全院及各科室药品使用比例)、分级管理、动态监控、定期通报、知情告知等相结合,落实各科室用药、单品种用药总量、医师用药情况、医师合理用药评价等监控,并通报监控情况。

第八条将全院药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控制在0%以内。年初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对各临床科室药品使用比例审定后下发,并按所定比例执行考核。

第九条将合理用药纳入医疗质量考核,并作为考核医师的一项指标。

第十条分级管理

(一)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情况确定各临床科室药品与收入的比例,严格控制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的比例,逐年降低药品收入比例。

(二)各临床科室主任为本科室合理用药的第一责任人,并负责对本科室合理用药实施管理职责。

(三)药剂科负责监控全院用药情况,并定期将结果汇总上报。临床药师必须对处方用药进行适宜性和合理性审核,发现不合理用药情况告知开具处方的医师,情况严重的应拒绝调配并向医院临床合理用药管理督导组报告。

(四)临床医生在临床诊疗过程中要按照药品说明书所列的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疗程、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制定合理的用药方案。用药方案应强调个体化原则,要充分考虑药物的成本与疗效比;执行用药方案时要密切观察疗效,注意不良反应,根据病情和药物特点进行必要检验和影像监测,并根据其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用药。使用中药(含中药饮片、中成药)时,要根据中医辩证施治的原则,注意配伍禁忌,合理选药。

(五)临床医生不得随意扩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适应症和剂量范围,因医疗创新确需扩展药品使用适应症和剂量范围者,应报医院药事委员会审批并签署患者知情同意书;同时在病历上作出分析记录。门诊用药不得超出药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范围。

(六)使用贵重药品、医保患者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七)加强药物不良反应监控工作,临床用药中一旦出现明显的不良反应必须报告药剂科及临床合理用药督导小组。

第十一条检查考核

(一)医院分月、季、半年及年度公示各临床科室药品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

(二)医院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对每个科室的运行病历、出院病历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对象:

1、所有发生投诉的病人病历、死亡病人病历和病危病人病历;

2、当月药品使用比例超标的科室、用量过大有集中使用现象的药品、科室、医师;

3、实行“双十制”管理,即每月用量/金额前十位药品的品规和科室;

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三)医院每年抽取各科室病历进行公示评比。

(四)由临床合理用药管理专家组对抽查病历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评价,将结果向科主任反馈,发整改通知书,同时由临床合理用药管理督导组审议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第五章奖惩

第十二条奖惩规定

(一)以年度为奖励考核单位,对于在考核年度内达到医院确定的比例的科室,予以通报嘉奖和年度医疗考核加分。全年无一次考核超标者,将予以专项奖励,按年终实际比例每降低0%,按年人均奖金的0.00系数奖励医疗组成员,科主任按0.0系数奖励。

(二)以季度为奖惩考核单位,按医院所定各临床科室药品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标准,对超出标准者作如下处理:每超过0%,按科室人均月奖金的0.0系数分别扣发科室医疗组每个成员,同时按科主任奖金系数扣发科主任0.0系数奖金,以此类推,扣完为止。年终年均药品使用比例未超标者,将全部返回所扣奖金。

(三)经专家组和督导组审议,对出现不合理用药情况医师纳入年度个人医疗考核,考核年度内三次被评判为不合理用药的医师,年度医疗考核为不合格,并予以通报批评;考核年度内五次被评判为不合理用药的医师,或因不合理用药导致医疗事故者除以上处罚外,暂停医师处方权,并转岗医务处学习0月,转岗学习期间为待岗待遇。

(四)因不合理用药导致严重后果和纠纷者按医院《医疗缺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五)同一科室在考核年度内连续出现三次考核不达标者,将对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取消科室年终评优资格,科室科主任将取消个人年终评优资格。

(六)每次医疗质量检查发现的不合理用药,按医疗质量考核办法处理。

(七)经督导组、专家组评价,确属不合理用药的,按药品总价的00%—00%处罚责任医师。

第十三条申诉

对于“不合理用药”判定结果和处理有异议者,在接到处理通知五个工作日内,由所在科室向医务处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同放弃申诉权。医务处将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诉内容进行复核,并由临床合理用药管理督导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未予答复,视为同意申诉意见。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凡因不合理用药引发纠纷的或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另行处理,与以前规定有不符或重复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2:卫生部疾控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工作,切实发挥专家委员会决策咨询作用,提高政府决策水平,促进疾病预防控制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卫生部设立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国内卫生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根据需要可吸纳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其他领域的专家学者。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订疾病预防控制发展战略、确定疾病预防控制重点等工作中,发挥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科学发展。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当遵守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卫生部人事司负责对专家委员会的设立、变更、撤销等进行审核,酌情报部机构编制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并负责年度审查工作;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对专家委员会的设立、变更、撤销等提出初步意见,推荐负责人,对专家委员会业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配合人事司进行年度审查。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下设疾病预防控制管理、艾滋病与性病防治、结核病麻风病防治、血吸虫病和寄生虫病防治、地方病防治、免疫规划、慢性病防治、精神卫生与伤害控制和传染病防治等9个专家分委会。分委会内可依情况设专业组。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掌握和研究疾病预防控制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及时向卫生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参与研究和制订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战略、技术策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重大疾病预防控制项目的咨询、论证;

(三)参与重大疾病预防控制项目等的实施与技术指导;

(四)承担卫生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6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各专家分委会成员中产生。

第十条专家委员会及各分委会分别设秘书2名,其中1名原则上从主任委员单位中产生。

第三章委员

第十一条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国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院士年龄原则在70周岁以下)。

第十二条专家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卫生部及其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遵照有关规定,优先获取疾病预防控制相关资料;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三条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积极发挥特长,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信息,提出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疾病预防控制技术策略的建议;

(四)除许可和接受委托工作以外,不得以卫生部专家的名义作个人宣传。

第十四条各专家分委会管理实行聘任制,专家聘任有效期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五条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成员,予以除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

(二)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或代表专家委员会组织任何活动;

(三)无正当理由在1个聘任期内累计2次缺席专家委员会会议;

(四)无正当理由,在聘任期内拒绝承担工作任务;

(五)在以专家委员会成员名义参加的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受报酬或其他礼品。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专家分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分委会活动规则,约定工作任务和工作程序等。专家分委会活动规则应当报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备案。

第十七条专家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审议各分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及有关重大问题,并将审议情况向卫生部报告。各分委会在每年年终需向专家委员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计划经专家委员会和卫生部同意后即可实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篇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及诊疗项目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合理控制参加新农合患者的住院费用,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政发〔2007〕2号)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参加新农合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药品及诊疗项目包括:药品、检查、诊断、治疗项目及各种医用材料等。

第四条新农合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的报销实行分类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下项目为甲类管理项目,其费用100%纳入新农合住院报销范围:

1、《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非限制使用的药品。

2、《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范围内的以下收费项目:

(1)床位费、护理费、抢救费、注射费等一般项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下同);

(2)单项费用在200元以下的医技及临床检查、诊断项目;

(3)手术费、治疗费、监护、监测费、麻醉费及中医、民族医等治疗项目;

3、单项费用200元以下的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针头、一次性输液管、一次性引流管、一次性手术包等一次性医用耗材。

(二)以下为乙类诊疗项目,诊疗费用40%由个人自付,60%纳入新农合住院报销范围:

1、《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限制使用的药品及全血、浓缩红细胞、冻干血浆等血液制品;

2、单项费用在200元以上的医技及临床检查、诊断项目;

3、经特种设备进行手术、治疗的项目,包括腹腔镜手术、胸腔镜手术、光量子疗法、射频疗法、超声疗法、激光疗法、微波疗法、磁疗等。

4、人工关节(人工股骨头等)、人工晶体、人工心脏瓣膜、血管支架、骨科内固定材料、心脏起搏器等体内置放材料。

5、单项费用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单项费用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医用耗材,最高按1000元计算)。

(三)以下为丙类诊疗项目,不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1、使用非《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费用;

2、《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未列有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

3、近视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饮食疗法、保健(康复)治疗、行为(心理)治疗等费用;

4、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费用;

5、假肢、义齿、义眼、眼镜、助听器等器具费用;

6、各种减肥、增胖、增效项目费用;

7、各种自用保健、按摩、推拿治疗器械费用;

8、院外会诊、出诊、自请特护、急救车、空调、电视、电话、陪护、洗理、煎药、膳食、文娱活动等服务项目费用及损坏物品赔偿费用;

9、各种不育(孕)、性功能障碍、研究性、临床验证性等的诊疗项目;

10、用血时所收取的押金、补偿金管理费等费用;

1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肾脏、心脏瓣膜、角膜、血管、骨、骨髓等);

12、非治疗性的工本、材料费用,包括:病历工本费、一次性口罩、一次性帽子、一次性床单、一次性枕套、一次性胶布、一次性脚套等一次性卫生材料以及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第五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新农合乙类、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使用指征;凡使用乙类、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的,须经科主任(含副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批准。

第六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及特殊收费、报销项目告知制度,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服务价格、服务内容,在收费地点或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医疗机构对本办法规定的新农合乙类、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要实行书面告知患者/家属并在病历上记录/存档备查,凡因不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投诉、提出异议或经济赔偿的,所有责任和造成的损失由所在医疗机构承担。

第七条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事项按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卫字〔2007〕29号)同时作废。

篇4:县防治艾滋病攻坚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

县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决定》(桂发〔2010〕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实施方案(2010—2014)的通知》(桂政发〔2010〕14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实施方案(2010-2014)的通知》(*政发〔2010〕39号)精神,为扎实推进我县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落实各项防治艾滋病攻坚措施,确保完成攻坚工程的目标任务,实现降低新发艾滋病感染、降低艾滋病病人死亡并提升生存质量的总体目标,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标

依照有关法律,按照传染病防治规律,经过五年攻坚,实现新发艾滋病感染环比指数下降的目标,有效遏制我县艾滋病疫情上升的势头。

二、考核原则

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突出重点,注重导向,定性与定量结合。

三、考核对象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以上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上考核对象以下分别简称党政线、部门线)。

四、考核内容

党政线、部门线均以年度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状内容为考核内容。

党政线主要考核各乡镇党委、政府在实施防治艾滋病攻坚过程中负总责、完善防控机制、建立健全防治体系、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防治问题、保障防治队伍建设和经费投入、完成重点防治工作任务指标的情况。

部门线主要考核相关部门在实施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过程中履行职责、协调配合、指导本系统完成防治工作任务指标的情况。

五、考核指标

核心指标:新发艾滋病感染环比指数下降。

基础指标:艾滋病病人存活率、孕产妇艾滋病检测率、艾滋病救治服务覆盖率、公众防艾知识知晓率、安全套放置率、高危人群干预覆盖率、关怀救助覆盖率提高。

保障指标:防艾机构人员落实、专项经费投入。

依据攻坚工程10项专项工程中的部门职责和工作要求,确定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指标。

六、考核步骤和方法

实行分级负责、分级考核。县艾滋病攻坚工程领导小组考核各乡镇和县本级成员单位。县防治艾滋病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定年度考核评估方案,报县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各乡镇负责对所属部门进行考核,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县考核评估组由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机构专家组成,考核前进行培训,熟悉考核的相关要求。

考核采用日常督导、自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核心指标每半年结合绩效考评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上报县防治艾滋病办公室。每年年底对10项指标进行自查并上报结果。县防治艾滋病办公室于次年初对各乡镇、各部门开展年度考核评估。

日常督导、自查、随机抽查结果作为年终综合考核的依据。考评结果报县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县通报。

七、考核结果运用

防治艾滋病攻坚工作与经济工作同部署、同考核,考核结果同运用。要把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推进工作与年度绩效考核直接挂钩,把完成防治艾滋病年度工作任务作为评价各乡镇、各部门年度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对完成年度目标工作任务的予以通报表扬,在县掌握的资源配置上给予适度的倾斜,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工作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

对干扰、阻碍考核工作及工作任务指标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在全县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篇5:公共卫生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考评分配办法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务员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59号)精神,为深化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卫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卫生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因事设岗、因岗选人、绩效考核、效益优先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其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职能,提高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的水平。

二、组织领导

1、区卫生局成立绩效考评小组,由蔡海旺书记任组长、廖建禄副局长(主任科员)任副组长,成员由人事、计财、基妇、医政、应疾办、党办等职能股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各单位绩效考评实施细则的审核,并对具体考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2、各单位要成立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评分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职工奖劢性绩效工资考评分配的组织领导和实施管理。领导小组由各单位负责人和职工代表5-9人组成,单位负责人任组长,为了充分体现民主,要求领导小组成员中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2。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考评规定,不断完善考评程序,公平公正实施考评。

3、各单位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考评方案,考评方案必须经过全体职工充分讨论修改的基础上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涉及重大事项还须经全院职工会议讨论通过),报卫生局审核后实施,并报计财股备案。

三、发放范围和原则

1、发放范围: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新农合、乡镇卫生院报帐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2、发放原则:

(1)、由卫生局统一调配的借用人员在用人单位参与绩效考评,由用人单位根据其绩效考评结果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借用到局机关的人员,其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调整到局机关统筹分配。

(2)、未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借调,不在本单位工作者及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没有考核结果者取消其当年度奖劢性绩效工资的资格。

(3)、因违纪违法受各级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涉及津贴补贴停发、扣发的,以处理结果为准,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扣发结余部分划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中。

(4)、工作调动人员从批准使用新单位编制的下月起由新单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跨季调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比例在两单位分别领取。

(5)、新招聘人员从批准使用单位编制的下月起发放绩效补贴。

(6)、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自执行退休工资的当月起停发绩效补贴,提前离岗、提前退休、开除、辞退等人员从办理有关手续的下月起停发绩效补贴。

(7)、奖劢性绩效工资按季发放,各单位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量化考核的办法,合理分配。分配时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四、单位绩效考核的内容

1、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的考评内容:

(1)、基础管理工作,占考核标准的30%,具体包括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机构建设、组织领导体系、工作规划、综合协调与日常管理等。

(2)、公共卫生业务工作,占考核标准的70%,具体包括:

①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预防与控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实验室检验、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技术指导与应用等。

②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许可、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处罚、受理举报投诉处理、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等。

2、基层医疗事业单位的考评内容:

(1)、综合管理:主要考核行政管理,思想政治工作与行风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事、财务管理,群众评价与监督,院内环境与卫生宣传,村卫生所管理等情况。

(2)、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医疗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医疗费用、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等情况。

(3)、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妇幼保健、卫生应急处理、卫生监督等情况。

3、其他卫生事业单位的考评内容:

(1)、新农合:将新农合的参合率、基金使用率、参合农民实际补偿情况、农民满意度等做为主要考核指标纳入年终绩效考评。

(2)、乡镇卫生院报帐中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的工作纪律、服务承诺落实、会计业务质量、其他工作完成及规定执行情况等。

五、考核程序

1、单位绩效考核

(1)、单位自评。根据卫生局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和评价细则,单位进行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填写考核的相关测评表。

(2)、综合评价。卫生局考核领导小组通过听、看、查、访等形式,全面考核各单位工作。按照绩效考核办法和考核评价细则,结合平时工作,各有关部门组织的不定期抽查情况和上级业务指导单位、社会公众满意度情况,综合评价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3)、确定等次。考核建议报经卫生局审查,确定各单位考核等次,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2、单位主要领导考核

单位主要领导考核参照单位考核程序进行,结合本单位考核等次和本人考核情况,综合评价、确定等次。由卫生局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3、工作人员绩效考核

各单位应制定相关的考核程序。单位绩效考核工作小组按照考核评价细则,结合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质量、服务态度等情况,提出评定考核等次建议,并在单位内部予以公示。

六、绩效考核结果及运用

1、绩效考核结果

(1)、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结果。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分值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及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2)、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考核结果。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考核结果由单位绩效考核和本人绩效考核两部分组成,总分为100分,其中单位绩效考核占总分60%,个人绩效考核占总分40%。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分别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3)、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分别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原则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优秀的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15%,本单位当年绩效考核获得优秀等级的,其工作人员考核优秀的比例可提高到20%。

2、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应分别根据各单位所承担的不同职能,按机构类别分类运作。

(1)、公共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公共卫生机构因所承担的职能不同,单位间的技术参数难以平衡,因此,公共卫生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独立核算”。即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按所得分值核定。计算公式:单位当年奖励性工资额=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100分×当年绩效考核得分。结余部分作为本单位绩效考核为优秀等次年度的奖励额度。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按所得分值核定。计算公式: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基层机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基层机构考核得分之和×本机构考核得分。

(3)、单位主要领导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奖劢性绩效以其本人奖励性绩效工资为基数,按考核等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乘以系数1.5、1.3、1.0、0.8作为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奖劢性绩效工资从所在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中列支,不再领取其他补贴。

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分配,应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的原则,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项目、发放办法和标准。

单位主要领导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应作为本人岗位聘任、职称(职务)晋升、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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