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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食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7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加工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难点问题,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涉及食品安全的联合执法工作。

第三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全市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是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综合协调机构。市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具体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各有关执法单位对联合执法申请进行确定,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等。

第五条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活动中的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履行各自法定职责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指定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履行综合监督职能,督促、检查各食品安全执法单位在联合执法行动中依法履行有关执法职责。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七条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活动前,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建临时的联合执法工作队伍。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选派相对固定、熟悉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活动。

第九条联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安排,服从管理、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统一行动。

第四章执法管理

第十条联合执法内容包括:

(一)围绕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活动和节假日食品安全等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

(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政府交办的涉及食品安全需要联合执法的工作任务;

(三)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需要联合执法的事项。

第十一条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根据食品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全市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专项行动启动机制。涉及食品安全监管单一部门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可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协商后组织实施。

(三)突发事件应急启动机制。遇有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立即上报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立即按照预案组织联合执法行动。

第十二条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互动机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查处职能范围或者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时,应迅速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申请协调解决。相关执法部门在接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参与联合执法或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加以推诿和回避。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坚持“集中联合执法,分部门处理”的工作原则。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各有关执法单位应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参与联合执法的监督人员向各自的部门申请立案、调查、并由其部门裁决、执行。对联合执法行动中发现的违法案件查处后,执法部门应将执法处理情况报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参加行动的各有关部门应对本次执法活动的处理情况作书面整理,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服从联合执法方案安排,主动配合牵头单位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应支持和配合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不得加以推诿、阻拦,以保证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2:某卫生局卫生行政执法回访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行风建设,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实施跟踪监督问效,提高执法效能和案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回访,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后,对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走访调查,了解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督促、指导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了解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公正,相对人对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并作出相应处理的过程。

第三条行政执法回访应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回访:

(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因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处罚的案件;

(三)上级部门指定(交办)的案件;

(四)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回访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回访应重点了解以下内容:

(一)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1、违法行为是否已经得到改正;

2、处罚决定是否执行完结。

(二)执法人员依法办案情况:

1、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越权执法现象;

2、办案人员是否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法;

3、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是否得到有效保障。

(三)执法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1、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态度生硬、野蛮执法现象;

2、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现象;

3、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现象;

4、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刁难管理对象、执法扰民现象。

(四)相对人对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回访一般应当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行政处罚决定中有明确履行期限或者整改时间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进行。

第七条执法回访采取以信函回访、上门回访为主,电话回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为辅。

回访人员进行回访后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卫生行政执法回访记录表》,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各留存一份。

第八条回访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法制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稽查工作的人员组成,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指导,必要时可派员参加。

回访人员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

第九条对回访结果的处理:

(一)经回访发现执法行为违法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纠正;

(二)经回访发现执法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职权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党政纪律进行处理;

(三)经回访发现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仍未改正的,督促其改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相对人对卫生执法工作的合理建议应当积极采纳;

(五)加强指导服务,掌握管理相对人对卫生部门工作的需求;加强沟通交流,增进理解,消除误解,减少争议。

第十条回访人员应当认真、严谨地履行回访职责,严格遵守有关干部作风行为规范,执行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回访人员应当对《卫生行政执法回访记录表》进行编号、分类和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3:某卫生局卫生行政执法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行风建设,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探索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模式,解决卫生行政执法中可能存在的重检查、轻整改,重处罚、轻教育,重治标、轻治本的现象,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营造和谐的执法环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卫生行政执法约谈,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相应处理前,约请当事人进行面谈,告知其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向其宣传、讲解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提出整改要求与整改期限,认真听取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的认识、拟整改的措施和对卫生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相应处理的过程。

第三条行政执法约谈应坚持实事求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一)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食物中毒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上级部门指定(交办)的案件;

(四)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约谈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通报违法违规事实及其行为的严重性;

(二)剖析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

(三)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四)要求当事人整改的内容和期限;

(五)当事人对卫生执法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应当约谈的内容。

第六条约谈应当在案件违法事实调查终结之后,正式作出行政处罚之前进行。具体约谈时间由双方商议确定。

第七条由卫生监督机构主要领导主持进行约谈,特别重大的案件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主持进行约谈。

第八条约谈采取面对面座谈的形式进行,案件主办人参加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约谈的过程也是宣传法律法规知识的过程,要帮助相对人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主动沟通交流,形成共识。

第十条约谈结束后,卫生执法人员要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所造成的后果及社会影响已经消除,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二)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要求相对人必须限期整改,并根据其违法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三)相对人拒绝整改或无故拖延整改期限的,应当依法从重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相对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应当积极采纳。

第十二条约谈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干部作风行为规范,执行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约谈内容应当如实详细记录,形成《卫生行政执法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将记录交被约谈人签字确认,并随案卷存档。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4: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述职报告

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述职报告

  在20xx年的工作中,我办严格执行了物业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同时按照城市综合管理局的总体工作部暑,结合xx实际情况,对全市的物业进行了规范的管理工作。具体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单位的制度建设

  今年我办进一步加强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考勤制度,每周都抽出半个工作日进行学习各项业务知识,要求每位单位职工都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同时也要求记好个人工作日的工作情况。另一方面在廉政建设方面,我办严格杜绝因工作方面的原因发生的吃、拿、卡、要、报等情况,从提高个人的自身素质建设出发,真正地发挥领导和党员的先进模范作用,使之在工作中都要从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切实做好自身的本职工作,从而表现出党员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我市物业管理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建立、建全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1)为进一步确保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杜绝维修基金漏缴现象及开发建设单位用房屋抵交维修基金的发生,今年我办与房产局通过业务上的'沟通,制定了严禁的收缴维修基金程序,即:维修基金必须由物业买受人自已到我单位缴纳,同时凭借维修基金收据到房产局办理产权手续,房产局并将维修基金收据做为要件存档。取消了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维修基金的资格。

  (2)为了更好地建立维修基金账户明细,细化维修基金账户管理,今年,我办由会计及业务管理员一起到延吉、汪清学习了维修基金管理经验。同时结合珲春实际情况,将维修基金账户以栋分设账户,有的并以户分设账户明细。从而为今后使用维修基金准备了有效的基础材料。

  (3)催缴“维修基金”的工作:今年,在州领导进行对全州各县市收缴维修基金情况的检查中,对珲春使用房屋进行抵缴维修基金情况指出了不符合规定,要求整改。为此,我办积极地向上级领导做出了汇报,经研究决定,市政府向我市开发单位以通告的形式告知了整改方案。现正在实施当中。

  三、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为便于住宅小区的管理,充分体现业主自制原则,今年我办又将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即成立了靖源小区业主委员会、金台花园业主委员会、国联花园业主委员会,同时又重新审批了海关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并选聘了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入海关住宅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

  四、来年的工作计划

  1、大力提倡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2、严格控制好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情况。

  3、加强宣传力度,唤起业主及物业企业的法律意识。

  4、进一步建立健全“专项维修基金”的收缴制度。

  5、清理整顿全市的物业管理行业市场。

  6、严格控制好新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介入。

篇5:某区政办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排除各类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食品生产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区辖区内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接受和办理各自职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违法举报案件。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包括案件及其线索。

第三条在区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行政区域内下列情形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属于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贿、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销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剂,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及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加工、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生产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名、厂址或者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无证生产、加工食用油,提炼、销售“地沟油”;各餐馆购买、使用“地沟油”从非法渠道购买食用油,以及附买没有包装标志或标志不全的食用油;

(九)未经许可从事食品市场经营活动或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十)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各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举报后,应按各自职责尽快组织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区食安委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对查实的食品安全隐患应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条举报人直接向区直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镇(街)食安办举报的食品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由首接部门、单位直接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单位受理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单位处理。

第七条各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受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具体举报途经包括:

(一)来访举报;

(二)电话、信件、传真举报;

(三)其他举报渠道。

第八条受理部门、单位应将核查、处理结果及时答复留有真实姓名和具体联系方式的举报人。答复的方式限定为口述或书信文体。

第九条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协助调查情况,举报分为三个等级:

(一)掌握比较充分的证据,并可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为一级举报;

(二)掌握部分违法行为的证据并可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为二级举报;

(三)提供查办线索,不掌握违法行为证据,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为三级举报。

第十条对食品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实行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食品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分三类:食品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标准属一级举报的为300元、二级举报的为200元、三级举报的为100元;

第十一条对于食品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个案的等级、奖励企等级划分由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分核定,并将相关情况报区食安办。区食安办负责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和举报奖励金的核放工作,奖励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十二条对举报食品安全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的奖励实行一事一评,一事一奖。同时符合市奖励办法要求的举报,可申请市级奖励。

第十三条对举报的各类食品安全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经区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违法案件发生在区行政区域内,情况基本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尚未掌握监控的,举报人可获得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事项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多人联名举报同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十四条举报食品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每月评审一次。每月中旬对上月的举报开展奖励评审工作,并在当月的25日前颁发奖励金。

第十五条受到表彰或奖励的举报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到区食安办签领奖金;逾期未领的,视为放弃领取奖金资格。

第十六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虚报伪报食品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由区公安、纪检监察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泄露举报人情况。有关单位或个人对食品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纪检监察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各有关职能部门,是指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指卫生、公安、教育、工商、环保、经促、农林和水务等部门。

第十九条举报人不包括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

第二十条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举报奖励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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