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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效能建设办公室工作职责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7

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单位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和对各部门单位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

(一)制定机关效能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和机关效能监察工作计划;

(二)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与本级党委、政府决定、命令、措施、领导批示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中心任务、管理目标完成情况和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四)监督检查机关效能建设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调查处理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组织机关效能立项监察和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六)组织评议和考核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机关效能工作,总结推广机关效能建设先进经验;

(七)聘请机关效能建设社会监督员参与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工作;

(八)完成区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有关机关效能方面的工作。

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职责

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是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领导处理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协助领导小组制定并落实机关效能建设的各项工作规划;

(三)在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各单位机关效能实施监察和协调指导;

(四)负责承办来文传阅、领导小组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及处理督办等工作;

(五)负责搜集各种渠道的信息,了解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六)负责搞好领导小组活动准备,承办会议的筹备工作;做好文件、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

(七)协助领导小组对机关工作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八)协助领导小组组织评议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机关效能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九)向区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报告工作,接受区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的工作指导。

篇2:加强系统效能建设工作制度

一、服务承诺制

(一)“九办”工作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对基层和群众申请办理的事项,符合条件马上办;对象有难主动办;复杂项目上门办;暂有困难想法办;涉多部门联合办;条件允许网上办;群众需要预约办;重大项目跟踪办;特殊项目代理办。

(二)首问负责制度。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基层和群众要求办理事项的,要热情接待,周到服务。首先接受办理的工作人员要负责到底,能当场办结的要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要告知办结时间。对不属于本单位、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也要为当事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指引、介绍或答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拖延处理时间。

(三)一次告知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对基层和群众申请办理的事项,工作人员必须当场依法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所有有关文件、资料、证件,或者向当事人提供书面清单。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依照有关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或证件,必须一次性告知当事人不能办理的依据和理由。除咨询可以口头告知外,其它均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四)否定报备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对服务对象的要求或申请事项予以否定或不予办理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范化文书的形式及时向分管负责人报送或向上级机关报备。各单位、各部门对申请事项按权限予以否定的,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并登记备案。对不予办理的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应报分管负责人审批,不得擅自决定。

(五)限时办结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对基层和群众要求办理的合法事项,必须在本单位、本部门承诺的期限内办结。对特别紧急的事项要急事急办、随到随办。情况特殊需超过办事时限的,要经上级领导批准并事先告知办事对象。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办结。凡没有正当理由超出本单位、本部门承诺时限的,要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不作为责任。

(六)AB岗位制度。各单位、各部门窗口服务岗位必须落实AB岗责任人,当A岗责任人因故不在岗时,由B岗责任人顶岗,办理相关事务。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同时做好本岗和A岗主要工作,并兼有A岗的职责权利,对执行A岗的工作结果负相应责任。

二、办文追踪制

(一)对上请示跟踪制度。凡是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上报的文件请示,由所请示事项条线分管副区长负责跟踪,并随时掌握进展情况,直至得出结论为止。市政府办公室签发至市级部门后,由对应的区级部门负责跟踪对接,并建立周报制向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进展情况。

(二)下级请示反馈制度。凡是各单位、各部门向区政府上报的文件请示,一般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紧急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事先与区政府办公室沟通说明,并予当天办理完毕。

(三)领导批示办理制度。领导批示涉及到的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落实情况,分管领导对此负有督办之责。上级批转要求报告结果的工作事项,分管领导要亲自督办,不能按期办结的,要以书面形式及时说明情况。

三、会议出席制

(一)参加会议制度。参加市级会议的区政府领导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区政府各领导应予以支持配合。区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与会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参加。

(二)代开会议制度。对于市级会议,所涉区政府领导因出差在外或因其他工作安排发生冲突,经衡量轻重后,确需代开会的,要及时与区政府办公室反馈通气,便于区政府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区政府其他领导代为参会。对于区政府召开的会议,与会人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不得擅自安排他人代为参会,必须提前向区政府办公室请假,经区政府领导批准后,方可调整参会人员。

(三)准时参会制度。区政府召开的会议一律到点开会,迟到的部门或人员不予等候。

四、工作报告制

(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是涉及下列事项的,必须第一时间告知区主要领导,即:上级部门、领导,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项目立项、申报、评定及项目资金分配情况;大额经费开支情况;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突发性事件、事故;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领导、部门负责人外出考察、学习以及离开本市情况;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逐级报告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向上级政府或部门报告有关事项,应以书面形式并按管理权限归口逐级报告,不得越级报告。

(三)外出请假制度。区政府各领导如需在外地逗留1天以上的,须至少以电话或短信形式向区政府主要领导请假。各单位、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同志因公因私离开本市的,必须提前汇报,履行相关手续,经区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外出,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备案;各单位、各部门行政分管负责同志因公因私离开本市的,须履行相关手续,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备案。区管以上干部出国(境)活动应严格按照市、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监察督查制

(一)行政效能监察制度。围绕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切实将监察重点放在与重大项目、招商引资、民生实事等密切相关的行政部门,及时发现并纠正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以及其他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畅通效能投诉渠道,完善效能投诉受理机制,强化问责追究,坚决查处损害公众利益、破坏政府形象的行为和个人,做好典型案例的通报。

(二)行政首长问责制度。各单位、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本部门的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对其行使职权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影响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基础上,根据错误性质及责任轻重程度,相应追究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

(三)行政过错追究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损害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照《区机关作风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该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篇3:镇和园区机关效能建设考核办法

为不断提高镇、园区机关的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动员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凝心聚力、开拓进取,践行新理念、建设新,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现就2016年度镇和园区机关效能建设考核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镇、园区

二、考核方法

镇、园区机关效能建设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采取明查暗访、民主评议、专门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具体考核工作由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一)日常考核(50%)

1.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各镇、园区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情况,具体考核学习型机关、法治型机关、服务型机关、务实型机关、高效型机关五个方面的内容,根据考核细则进行考核评分。

各镇、园区组织开展“人民满意服务示范窗口”评定活动的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评定活动要按照市效能办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要体现客观公正的原则,评定结果不得出现并列名次。评定活动没有按照要求组织实施的、评定结果弄虚作假的,在年度效能建设考核中扣5分。

2.考核方式

各镇、园区围绕效能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各自实际,不断加大检查力度,确保机关效能建设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一是市效能办通过不定期组织明查、随机开展暗访等方式,对镇、园区机关效能建设组织工作及成效进行检查;二是市效能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年终考核,两者汇总之后计算日常考核得分。

(二)民主评议(50%)

各镇、园区机关效能建设民主评议工作在两个层面展开。一是年底的市委全体(扩大)会议的与会人员,结合星级机关民主测评工作同步进行、同步汇总;二是各镇、园区的企业家代表、村支部书记、老干部代表、群众代表,由市效能办统一组织实施。民主评议的占分比例为:四套班子领导占20%;全扩会其他与会人员占10%;企业家代表占10%;村支部(委)书记、老干部代表、群众代表占10%。民主评议按“满意、基本满意、一般、不满意、不了解”五档组织测评。参评单位综合满意度的统计按“满意”票得100分、“基本满意”票得80分、“一般”票得60分、“不满意”票得0分,分别折合相应分值统计,“不了解”票不作统计。

三、结果运用

1.镇、园区机关效能建设考核得分与年度综合考核相挂钩,按市委市政府年度综合考核文件所定的占分值和计算方法计入镇、园区年度综合考核总分。

2.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凡在明查暗访和受理投诉中被查实违反效能建设规定的工作人员(含事业单位人员),一律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由本单位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换岗、待岗培训等处理措施,并结合季度和全年考核作出扣奖处理;违反纪律规定或工作要求,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或不定等次的取消当年度考核奖励,并视情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3.镇、园区机关效能建设考核结果通过本市各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及时对外公布。

篇4:某县统计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制度

县统计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的实施方案》有关精神,大力推进统计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开展,保证我局在“机关效能建设年”取得明显成效,实现提速、提质、为人民、促发展的目的,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以下各项有关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一)总体职能:

1、贯彻执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统计指标体系和基本统计制度;制订地方统计调查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指导、协调全县各部门、各乡(镇)统计工作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统一组织管理全县统计报表工作。

2、组织完成国家、省、市部署的普查和抽样调查任务;组织协调全县各部门、各乡(镇)社会经济调查;审查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汇总、整理全县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建议。

3、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县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信息。

4、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管理全县统计数据库网络。

5、协调管理乡(镇)统计工作;管理全县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工作。

6、组织管理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协调组织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7、组织全县统计业务技术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学术交流合作。

8、规划全县统计信息服务行业,积极培育和发展信息咨询服务市场。

9、依据国家和省、市、县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制定地方性统计规章制度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计划,监督监察统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二)下设科室:

办公室:

普查办:

社会股:

综合股:

工业股:

招商引资小组:

二、服务承诺制:

**县统计局向社会郑重承诺,我们要认真做好七项服务工作。

1、以提高服务质量作为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发挥信息主体优势,最大限

度地挖掘开发统计资源,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不断提高统计数据开发利用水平,为各级党政领导科学决策当好参谋。

2、坚持依法统计,做到数出有据,真实可信,客观公正地反映我县社会经

济发展状况。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河北省统计条例》开展统计数字质

量检查工作,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持证上岗,文明执法,不接受被检查单位的任何物品和现金,不吃拿卡要。

4、认真组织开展统计持证上岗培训,统计继续教育,统计职称考试工作,

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

5、实行政务公开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不以数谋私。

6、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决定,严肃处理。

7、抓好统计规范化建设。以规范乡镇统计站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强化全

县统计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

三、首问责任制:

1、第一位接受来访、来电、来信的机关工作人员(即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接待、解答、受理或者引导办理有关事项,使之得以及时、有效处理。

2、首问责任人要热情礼貌、用语文明;熟悉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要牢固树立党的宗旨意识,切实为前来办事人员着想,不得推诿;要体现我局工作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3、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1)、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及时给予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说明理由;需要补充材料的,要一次性告知;前来办事人员不知道如何办理的,要告知其如何办理,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2)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科室。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责任人应先授受下来,并记下管理相对人的联系电话,再交具体经办人处理。

(3)不属于本人、本科室或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单位或部门。

(4)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责任人应按照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责任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四、一次性告知制

1、管理相对人到我局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

2、对管理相对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3、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五、AB岗工作制

1、机关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岗时,应由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连续性。

2、岗位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报分管领导同意。避免办事人到机关办事无人受理,防止工作停滞、拖延或中断。

3、机关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人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直接领导人应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4、机关单位领导层也应实行AB岗工作制,主要领导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副职不在岗时应由主要领导指定专人代行其职责。

5、顶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六、政务公示制

1、**局以上墙、印制备案的材料等形式,将本单位人员身份、岗位职责以及办事流程、办事依据、办事要求、办事结果、办事承诺以及重大问题、重大决策、容易产生不公平、不公正甚至腐败问题的权力运行环节,一律予以公开公示。

2、公开公示的主要内容:

(1)、决策公开。主要包括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举措、重要事项办理、重要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以及行政审批事项等;

(2)、办事公开。包括部门、单位、科室、人员的职责、办事依据、程序、时限、过程和结果,服务承诺、违诺违纪的投诉处理途径等。

(3)财政收支公开、人事、廉政公开。

3、政务公示公开的原则:既要公开有关政策依据和有关规定,又要公开具体内容、标准和承办部门;既要公开办事程序,又要公开办事结果;既要公开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又要公开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凡是与群众直接相关的事项,只要不违反保密要求,不影响稳定的,原则上都要实行公示公开。

4、公开公示的形式:在办公场所设立固定的政务公开栏;制作政务公开指南或便民手册、明白纸,设立专线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通过政府信息网等进行公开。

七、责任追究制

1、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致使国家、集体或公民的利益遭受损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必须追究其责任。

2、责任追究的内容

(1)不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命令、决定,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应解决的有关问题。

(2)对直接下属人员的作风恶劣、违纪违规等问题长期失察、管理不严或放任不管,造成所辖单位、部门和人员违规违纪,群众意见较大,反映强烈的。

(3)所辖科室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导致发生违规违纪事件的。

(4)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产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5)工作作风疲沓,办事不力,推诿扯皮,态度粗暴,耽误政务,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较大经济损失,或群众意见反响较大的。

(6)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

(7)在执行公务中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

(8)对应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有其他不作为的。

(9)其它失职类错误。

3、责任追究及查处。

(1)对影响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损害公共利益和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依照《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失职行为人进行责任追究。

(2)触犯党纪政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查处。

(3)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渎职失职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八、挂牌上岗制度

1、按照全体人员的身份、职责、分工实行挂牌上岗。

2、实行挂牌制度总的要求是:单位所有正式工作人员上岗时,应佩戴标有部门名称、本人职务及姓名、编号和贴有照片的身份片(或称胸牌)。

3、每个单位的胸牌要统一制作,必须做到整齐划一、以有利于振奋精神,规范管理。

4、工作人员下班后可以不再佩戴身份牌。

5、对所配发的身份牌等证件,不准借给他人,更不准送人或变卖。

篇5:建设集团项目效能监察办法

建设集团项目效能监察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局《关于效能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项目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项目和项目行政管理人员、下同)履行职责及其能力、效率、效果和效益情况的监督检查。目的是促其尽职尽责,勤政高效,保证国家的法规、政策和企业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强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及所属单位所有工程项目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工程项目效能监察实行局、公司两级管理的办法,有条件的分公司也可以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的效能监察由所在公司监察部门组织进行,局监察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督促并进行抽查。

第五条进行效能监察的工程项目,由单位行政领导或主管监察的领导批准确定。由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同级有关部门(经营、人事、财务、审计、工程等)人员参加。

第六条工程项目效能监察根据选定的监察内容,可采取专项效能监察或综合性效能监察,以过程监察为重点,采取事前、事中、事后或全过程效能监察等方式。

第三章主要内容与工作程序

第七条工程项目效能监察主要内容:

㈠、项目执行国家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项目管理文件和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等情况,有无违法违纪和损害国家、企业及职工合法权利的行为;

㈡、项目与上级签订的承包合同执行及效益情况,项目经理有无越权和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㈢、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制度是否合法、合规;

㈣、项目在质量、安全、工期和文明施工现场管理等方面,有无问题和隐患,以及失职、玩忽职守和违章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行为;

㈤、项目分项工程管理情况,有无违反规定搞转包或挂靠;

㈥、劳务队伍的选定,承包方式,人工费支付和廉政等管理情况;

㈦、项目工程收入与实际成本支出和财务帐务处理情况。有无违规支付、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等行为;

㈧、项目现场材料采供、管理和废旧物资材料处理情况。有无吃回扣等违纪行为和丢失浪费现象。

第八条选题立项。开展效能监察的题目,由监察部门根据行政领导或主管监察的领导确定并报上级监察部门备案。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效能监察小组,填写《效能监察立项表》

第九条制定计划。监察部门根据监察项目情况制订效能监察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包括:立项的依据、目的、方法和步骤、时间安排、组织领导、要求与注意事项等。

第十条组织实施。在实施效能监察三日前(必要时可不事先通知),监察部门向被监察项目或其所在单位下达书面《效能监察通知书》,被监察工程项目按照通知内容准备相关资料,接受监察。

第十一条核实问题。效能监察小组审阅收集的资料,查阅与效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规章制度等。采取项目汇报、个别谈话、座谈、实物抽查和资料查询等方法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提出建议。效能监察小组对收集的资料及证明材料进行分析、整理,核实后针对问题提出监察建议。项目按照建议即时整改并反馈。如有违纪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行为,应查明情况,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总结经验。工作计划完成后总结经验,书写效能监察报告,提交单位领导审定,并报上级监察部门备案。效能监察报告中除叙述工作情况和总结经验外,还应提出奖惩意见,确有严重违纪的应转入立案处理。

第十四条立卷归档。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应注意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工作结束后,效能监察小组应及时填写《效能监察成果核定表》,最后,将全部资料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章职权与责任

第十五条效能监察小组开展效能监察时,可以依据国家、企业赋予监察部门的职权,对监察项目生产经营过程管理进行检查了解、资料查询、帮助指导、监察整改、堵塞漏洞、整章建制,被监察项目应积极配合,如实汇报,提供资料,服从安排。

第十六条效能监察小组在监察活动中,如被监察对象不配合、阻扰、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经领导批准可采取调离、停职检查等组织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提出纪律处分意见。

第十七条效能监察工作结束后,效能监察小组可以按照局《关于效能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中的条款,提出奖惩建议,对项目有较大贡献的人员应嘉奖,对应追究责任的进行责任追究。对严重违纪人员应立案查处,按规定和程序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效能监察小组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做到求真务实,廉洁自律,办事公道,不以权谋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小组成员,应给予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的条款与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以国家或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年11月12日起实施,由局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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