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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7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租赁厂房和场所的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2.在签订租赁厂房、场所或特种设备合同时,需同时签订安全生产(治安)管理协议书。

3.出租的厂房和场所(包括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4.应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厂房、场所、设备租赁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5.加强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统一协调,明确安全生产协调、管理人员。

6.定期召开出租区域内各承租单位安全工作会议,宣传贯彻法律、法规,通报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7.对安全生产监管、消防、技监、公安等上

级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按照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整改或者督促承租单位进行整改。

8.发现承租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及时书面告知承租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检、消防、技监、公安等部门报告。

9.应建立和健全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档案(一户一档)。

10.加强共用区域的安全宣传,落实共用区域的设备、设施的安全检

篇2: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1、班组长每日召开班前安全会,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发现施工安全问题和隐患立即处理。

2、材料储存在具有安全措施并与施工现场有相当安全距离的专用仓库。每种材料在库内储存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3、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区配备足量灭火器,设置禁火标志,在其附近严禁动火。

4、防腐施工开始,应设立警戒区域并拉好警戒绳、挂设告示牌,通道口设专人值班,禁止非防腐作业人员进入防腐施工区域,进入施工区域不得带任何火源。

5、作业区配有足量灭火器材且有合格的消防水源,作业时通风有专人负责,保证轴流风机正常运转。

6、中午停工、晚上下班前班组长必须详细检查现场确保安全,如不作业应封闭出入口或留人值守。

7、施工区域必须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未用完材料必须随时清理出现场,不得留存在作业区域。

8、安全用电

(1)电源箱放置在吸收塔外部。

(2)照明电线用橡胶绝缘的软电缆线。

(3)防爆灯与电源箱之间用整条电缆线,不得有接头或用排插连接。

(4)电器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9、任何人进入防腐施工区域施工都必须严格执行作业票、动火票制度,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作业区内,严禁在作业区内吸烟。

11、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加强现场管理,无关人员严禁进入防腐施工作业区。

12、为了控制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有防火灾现场处置方案。

篇3:某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在公共场所或单位内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以下以某单位为例,为各位提供一则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仅供各位参考,希望大家从中领略到如何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广大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颁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福建省消防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使消防安全工作与学校的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学校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逐级防火责任制,校长为学校防火安全责任人,各院部、各部门主要行政领导为本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防火委员会,由分管副校长担任防火委员会主任。防火委员会下设防火安全办公室。各院部、各部门成立防火工作领导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

第五条学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消防安全法规和规定的行为、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学校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制安全教育规划,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意识。

第七条学校所属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消防法规和本规定。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八条学校防火委员会将对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和易发生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场所或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第九条办公楼、教学综合楼(含实验室、研究室)、图书馆、学生宿舍、学生活动中心、网络中心、培训中心、会议中心、食堂等一切公共场所的防火。主管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张挂于显见地方。要配足灭火设备,并有专人管理,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应停止使用。

(一)应有足够的安全出口,并设有应急灯及明显标志,疏散通道须保持畅通。

(二)电气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线路要定期检修。

(三)对楼内消防设施要加强管理,分工明确,定期检查。高位消防水池要确保水源充足,应急照明系统要保持良好状态。

(四)楼道内严禁堆放物品。

(五)报警系统要有专人值班,值班人员要做好日常检查与记录,并与校保卫处值班室保持联系。

(六)楼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随意违章装修,改变房间用途;不得随意拉线、改线、超负荷用电;楼内严禁使用明火,不得在垃圾道口、厕所、走廊等处焚烧垃圾。

(七)夜间除值班人员外,不得在办公楼随意留宿。

(八)各办公室、实验室等要做到人走灯灭,关闭空调及各类电器电源。

(九)禁止在电梯内吸烟,不准学龄前儿童单独乘坐电梯。

第十条校园防火

(一)秋冬季节、天干物燥,严禁焚烧杂草、落叶、垃圾等。

(二)校园内临时动用明火,须经保卫处检查同意,方可动火,并有专人负责。

(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校园,如工作需要时,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一条储存、运输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必须落实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报警等消防安全措施;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到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危险品库房的选址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消防机关批准。危险品库房必须按有关要求配备相应的防爆、消防设施和器材。非特定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十二条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必须报经公安消防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新建工程必须按照消防要求设置公共消防设施。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有关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报送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在学校公共场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事前应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建筑物内部装饰装修防火审批手续。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严禁使用易燃材料。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有关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报送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具有易发火灾危险性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五条举办大型*、文艺晚会等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于举办日三天前报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加强用电、用气管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道的设计、敷设,必须选用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必须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任何单位、个人不准违章用电、用气,不准私自接线、变更管道、换表和随意拆卸控制装置;出现用电、用气故障要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修。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十七条学校成立防火委员会及各级消防组织,通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八条学校防火委员会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福建省消防条例》,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规划,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代表学校与各单位签定《防火安全部门领导责任书》;

(三)根据校园防火安全工作的特点,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就改进和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见;

(五)根据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对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配备、更换、维修等做出规划,提出专项经费预算;

(六)依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对校园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调查研究科),既是学校防火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也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防火安全办公室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其职责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和本规定及学校防火委员会的要求,拟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制定消防安全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对学校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向有火灾火险隐患的单位发出《火灾、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检查落实整改情况;

(三)对学校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设置、配备、更换、维修、报废提出意见,定期组织人员对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等进行检查、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四)建立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六)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指导义务消防队的工作,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消防业务培训和实战演练;

(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组织或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九)遵守学校安全管理制度,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校园内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就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十)定期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防火安全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各单位防火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确定本单位及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与学校安全防火委员会签定《防火安全部门领导责任书》;

(三)针对本单位特点对所属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安全常识;

(四)按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五)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本单位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

(六)支持、配合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履行消防安全指导、检查、监督职责,认真、及时整改本单位存在的消防安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向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报告;

(七)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协助疏散人员物品,保护火灾现场;

(八)协助有关部门查明火灾事故的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防火领导小组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严格防火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必须的操作规范的文字内容,应在设备周围明显处上墙告示。

(二)建立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建立义务防火组织,组织义务消防员学习消防知识,接受消防技能训练,参加灭火演练,了解和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发生火灾时的处置方法,能够迅速扑灭初期火灾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章火灾扑救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和校保卫处值班室电话报警。任何单位、个人必须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二十三条失火单位和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扑灭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物,并派人接应和引导消防车辆。

第五章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将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的配置和维护资金列入消防安全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校内承包单位和经济实体所需配备的灭火器材,由该单位出资。并按照防火安全办公室的要求统一配备、更换、维修。

第二十六条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必须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消防器材应放在消防箱内,置于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消防器材要定期保养、检修、更换;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检修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配备的灭火器材,由单位防火领导小组指定专人管理;各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配备的灭火设施、器材,分别由各楼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特殊情况须报经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一)防火组织健全并积极开展工作,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消防设施、器材保管完好,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积极支援其他单位、居民扑灭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表现突出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火灾隐患,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四)积极参与扑灭火灾,抢救伤员和公共财产,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先进、优秀的评比直至处分、处罚。

(一)施工人员不按防火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引发火险、火灾的;

(二)防火工作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时整改火险隐患,致使发生火险、火灾的;

(三)值班人员失职或擅离职守,责任区发生火险、火灾的;

(四)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引发火灾的;

(五)损坏或擅自动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者。

第三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者,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校属各单位(含附属医院)、驻校各机构和企业,均须依据本规定,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做好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业务性质,制定消防安全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4:工程项目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外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外分包队伍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做出如下规定:

1施工单位在与外分包队伍签订合同时,对其资质必须认真审核。不准与未经批准进津的、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

2外分包队伍人员进入现场后,各单位必须首先对其全体成员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注册登记发证。未经注册登记人员,不得参加施工生产。

3在接受企业三级教育的同时,外分包队伍要明确一名领导人,为该外分包队伍的安全负责人,主管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在本企业备案。

4进入施工现场的外分包队伍,要保证人员的相对稳定。需要调换人员时,外分包队伍领导要事先提出调换计划,经本企业同意后方可调换。重新入场的人员要重新进行三级教育和注册登记,否则不得参加施工生产。未经同意,擅自增加或调换人员,一旦发生事故要追究外分包队伍领导的责任。

5外分包队伍必须遵守和执行"建设部关于加强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暂行规定"和现行的一切安全生产的法规和制度,信守安全生产责任协议,认真落实各项安全规定的要求。

6使用外分包队伍时,要视同本企业的班组一样认真做好安全交底及其他安全管理工作。要本着指导、帮助的原则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7凡外分包队伍使用本企业的机电设备,必须事先办理交接验收手续。非特殊工种工人,不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外分包队伍操作简易机具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劳动部门培训、考核,考试合格后,取的安全资格操作证,无证者不准上岗操作。

8外分包队伍的领导对其职工要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遵章守纪的教育,做好施工前的安全交底。不论是领导还是操作工人均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9本企业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对外分包队伍的违章冒险作业人员进行处罚、停工整顿、直至解除合同。

10外分包人员发生死亡、重伤事故时,我们要与外分包队伍组成联合调查组,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严肃处理。

篇5:工程公司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公司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试行规定

一、为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凡承担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包方")分包施工项目的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分包方"),均应严格遵守本规定。

三、总、分包方在签订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经双方单位盖章、代表签字后生效,安全生产协议与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严格履行。

四、分包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施工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企业安全技术标准。

五、在总包方统一领导下,参加现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认真执行会议决议。分包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保证体系,认真执行总包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各项制度,按安全生产协议明确的安全管理职责抓好落实。

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分包方在组织施工生产前应先落实安全技术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七、分包方应抓好分包队伍的安全教育,严肃现场劳动纪律和安全纪律,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严禁野蛮施工,防止施工扰民。

八、分包方发生重大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迅速分别报告总包方和分包方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小组,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制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由分包方承担所有经济支出和法律责任。

九、分包方对本单位施工中安全管理工作负经济、法律责任,分包方应履行如下职责:

1、分包方必须具备承接分包项目的相应资质,分包方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为分包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对分包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负经济、法律的直接责任。

2、分包方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分包方管理人员可参加总包方组织的培训、学习和申报取证。

3、分包方应为所承担的分包工程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责任,随时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并做好记录。

4、分包方必须确保安全经费的投入,按要求为施工人员和相关方提供安全措施和必须的安全防护用品,如经费确有困难,可书面报告总包方,由总包方先垫付资金,安全经费分包方必须专款专用,该资金由总包方在分包方承包的工程款中抵扣;如分包方在施工中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为施工人员配备必须的安全防护用品,总包方有权强制给予配置,费用在分包方承包的工程款中扣除,并有权给予发生费用的1至5倍罚款。

5、分包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6、分包方施工人员进场前应组织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操作规程,提高施工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做到预防为主。

7、分包方施工人员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容易造成火灾危害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8、分包方施工现场生活区与施工区应分离,并符合消防规范要求及防火有关规定。

9、分包方在防火区域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和消防水源,并有专人负责。

10、分包方应负责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如发生意外伤亡事故,由分包方负责及时处理并承担所有的经济支出。

11、分包方在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必须保证完好,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入现场必须有验收合格的手续并报总包方备案。

12、分包方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应报总包方审核、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13、工程开工之前,分包方应将施工人员的花名册提交总包方项目部备案。花名册应对进入现场的分包方人员详细地逐一登记,含年龄、性别、工种、专业、职称、身份证号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号码等。分包方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施工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也应交总包方项目部存档备案。

14、分包方必须保证施工人员身体健康,严禁患有各类传染性疾病及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癔病等患者上岗,施工人员体检合格证明材料应交总包方项目部备案。分包方施工工人年龄应控制在18―50周岁以内。未经安全教育、不具备安全生产常识的人员严禁上岗作业。严禁录用无身份证件人员和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15、分包方负责建立安全内业管理资料档案。负责所属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周一安全例会、每日班前安全会必须要有详细会议记录。同时应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16、分包方必须按建设部规定为所有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并书面报总包方项目部备案。

17、分包方施工现场应加强文明施工管理。设备和材料应按规定堆放,保证道路畅通;保持良好的作业环境,电焊把线、氧气、乙炔胶管走向有序、电源线敷设规范;工完料清,场地整洁,保持良好的作业环境;施工现场应杜绝生活垃圾的存放。

18、分包方应对其员工进行交通法规的安全教育,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分包方司机应认真遵守交通法规,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19、分包方应教育本单位职工遵章守纪,不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施工中如因分包方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及违反安全纪律、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而发生伤亡事故,其损失由分包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0、分包方必须设置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符合卫生要求。

21、分包方必须做好安全生产活动的有关记录,并按总包方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档案。

十、本规定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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