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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矿矿压科机电助理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机电助理工程师是矿压科机电技术管理的责任人,在矿压科科长、副科长和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机电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1、负责微震监测系统、矿压观测系统日常维护工作,并按采掘接续做好备品备件的超前计划工作,确保系统连续正常运行。

2、及时组织人员解决各类检查后要求矿压科限期解决的整改问题。

3、经常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及时向科长对现场存在问题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4、不断学习专业知识,逐步提高技术业务素质和分析解决现场问题的能力。

5、树立创新意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6、经常检查井上下各拾震仪的运行和保护情况,检查结果登录台帐。

7、负责组织微震监测系统线路卫生清洁工作,确保线路达标。责井上下拾震仪探头的防水、防碰和日常防盗巡查工作,负责起草制定拾震仪保护和线路清洁规定。

8、负责微震监测系统、矿压观测系统所需的备用材料的计划、验收和仓储工作。

9、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性任务。

10、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11、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分管范围内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机电助理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4、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机电助理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5、未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机电助理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6、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2:洗煤厂刮板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刮板机司机是刮板机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在生产班长的领导下,对刮板机在本班的安全运行负责。刮板机司机必须掌握洗煤厂刮板机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刮板机司机必须保证刮板机的安全运行。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煤厂安全规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并认真进行学习,根据制定的所辖安全实际防范措施进行实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章作业。

第3条时时观察刮板机的安全运行情况,及时处理生产中的各类问题,协调好本岗位与其它岗位之间的各项工作的配合。

第4条参加本班组班前、班后会,及时对刮板机存在问题提出主导性意见,制定本班刮板机安全运行措施,并负责实施,同时认真做好记录。

第5条及时联系班组维修人员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6条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并按规定接受领导的考核。

第7条进行本岗位安全措施及通用措施的实施。

第8条刮板机司机要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9条熟悉所属机械、电气设备的工作原理、构造、零部件的名称和作用,技术特征、设备维护保养方法和有关的电气基本知识。

第10条刮板机司机必须持操作证上岗,同时接受领导的检查。

第11条及时参加本岗位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本人的按章作业意识。

第12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第13条负责进行刮板机岗位质量标准化的实施工作。

第14条工作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5条按“四无”、“五不漏”要求,搞好设备和环境卫生。

第16条按规定填好工作日志,做好交接班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刮板机司机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及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本岗位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刮板机司机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在本岗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刮板机司机不参加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岗位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0条刮板机司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和洗煤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21条对本岗位的安全及设备的运行情况负直接责任,否则,据情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22条及时参加安全学习、班组安全教育,未参加安全教育,刮板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本岗位在矿、厂组织的验收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刮板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4条操作失误导致本人或其他职工受伤害或者损失的,给予刮板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25条参加本岗位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岗位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给予刮板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26条未有效实施事故防范措施的,刮板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刮板机司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给予刮板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28条本班内不与其它岗位进行协调工作而出现事故,给予刮板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篇3:矿压科技术员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压科技术员在科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矿压防冲技术管理工作。矿压科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1、负责采掘工程矿压观测及防冲日报及简报的编制工作,并及时OA传发或纸质送发。2、收集整理归档矿压防冲原始资料,做好质量标准化、安全评价和双基建设迎检和验收工作。3、分析钻屑法、电磁辐射法、微震或地音观测资料,找出规律指导和促进矿压防冲工作质量。4、检查监督防冲队对采掘工程实施钻屑法监测、卸压孔施工、预防性或解危卸压情况。5、负责编制红层巷道围岩矿压观测日报。6、负责采掘工作面煤巷顶板离层监测措施的编写、报批,并对观测工进行考核。7、负责本单位采掘工程矿压防冲工作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写、会审、传达和考核工作。7、负责区段煤岩样的统计、编号及试验数据的索取和存档工作。8、及时编制星村煤矿年度冲击地压防治实施细则。9、及时编制冲击地压煤层专门设计,编制年度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年度矿压防冲费用计划。并进行报批、存档。10、及时编制冲击地压防治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及采区设计。11、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地区、构造力区、集中应力区开采或回收煤柱时,提前编制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报批。12、对停产3天以上的采煤工作面,提前编制复工监测安全措施。13、编写钻屑法施工措施,提供每个工作面的钻屑量临危指标进行报批。14、负责防冲队业务技术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向防冲队技术员安排相关矿压防冲措施的编写。15、参加对防冲队月施工工程的旬检月验工作,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措施。16、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新技术推广项目,积级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技术创新工作。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总结工作。17、负责定期分析防冲资料,排查各防冲工作面的冲击危险,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冲措施,抓好现场兑现落实。18、按时参加防冲会议,负责提供防冲会议技术资料,做好防冲会议记录。19、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冲击地压显现及本单位技术管理情况,向科长提出具体意见。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和考试。20、负责供给监测用各类记录表。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工作。21、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二、责任追究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压科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宽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压科技术员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3、未及时进行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及安排编制治理措施的,矿压科技术员负重要责任。4、在负责编制矿压防冲专项设计、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矿压科技术员负直接责任。5、在矿压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矿压科技术员负直接责任。6、未及时完成本职工作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本职范围内不安全隐患,矿压科技术员负直接责任。7、对上述负直接责任,应根据情节按照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矿压科百分考核、《本质安全工作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4:巷钻防冲区副区长责任制

巷钻工区副区长是工区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副区长必须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专业知识。一、岗位职责第1条积极协助区长做好安全生产及各项目标的实施工作。第2条区长不在工区时,副区长承担安全生产的所有责任。第3条熟悉掌握本工区所承担的一切工作的施工,提高现场指挥能力。掌握井上下一切安全动态。第4条在现场要听从安监,调度的统一协调,念念不忘自己就是现场的安全负责人。第5条认真开好班前会,把公司,矿所要求的精神全盘的向职工传达,并带头去落实执行。第6条协助区长查找各处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区长汇报,做到安全首先绷紧自己这根弦。第7条参加培训,执行规程与措施,做到现场不违规指挥,制止违规施工要绝对的坚定。第8条完成各项安全管理目标,每天班后要填好现场安全和任务的落实情况记录。第9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二、责任追究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副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副区长降级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2条带班期间误传,上传下达指令的,副区长负直接责任。第13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造成损失的,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篇5:采煤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班组长是采煤工作面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采煤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采煤班组长必须严格按照采煤作业规程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安全。一、岗位职责第1条保证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与安全员(验收员)一起对采煤工作面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进行处理,确保安全。第3条采煤班组长要根据当班出勤人员的特点,合理安排人员组织好采煤队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采煤方式、循环进度等规定进行生产。第4条应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严禁空顶作业,加强工作面和危险地段的顶板支护,经常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5条保证采煤工作面的工程质量。第6条组织落实班组劳动安全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第7条保证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正常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应及时汇报。第8条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会。第9条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在生产中的问题。第10条负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第11条负责放炮前的安全检查和警戒,监督“一炮三检”、“三大连锁放炮”等制度的落实。第12条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按规定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发现不按章操作,要及时纠正、汇报。第13条采煤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第14条本班组生产过程中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不符合要求时,不得安排工人操作。第15条按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第16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9条采煤班组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第20条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采煤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第21条未组织好采煤队各工种的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采煤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生产的,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第22条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第23条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第24条不认真进行放炮安全检查、警戒、监督安全放炮制度的落实等,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第25条未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第26条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采煤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第27条采煤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采煤班组长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第28条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火、防尘措施等,采煤班组长仍安排工人操作,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第29条采煤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管理负直接责任。第30条本班组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采煤班组长负直接责任。第31条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采煤班组长负直接责任。第32条对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班组长负直接责任。第3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采煤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班组长负直接责任。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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