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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钻防冲区副区长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巷钻工区副区长是工区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副区长必须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专业知识。一、岗位职责第1条积极协助区长做好安全生产及各项目标的实施工作。第2条区长不在工区时,副区长承担安全生产的所有责任。第3条熟悉掌握本工区所承担的一切工作的施工,提高现场指挥能力。掌握井上下一切安全动态。第4条在现场要听从安监,调度的统一协调,念念不忘自己就是现场的安全负责人。第5条认真开好班前会,把公司,矿所要求的精神全盘的向职工传达,并带头去落实执行。第6条协助区长查找各处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区长汇报,做到安全首先绷紧自己这根弦。第7条参加培训,执行规程与措施,做到现场不违规指挥,制止违规施工要绝对的坚定。第8条完成各项安全管理目标,每天班后要填好现场安全和任务的落实情况记录。第9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二、责任追究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副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副区长降级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2条带班期间误传,上传下达指令的,副区长负直接责任。第13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造成损失的,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篇2:机电副区长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区长积极协助工区党政抓好安全工作,严格按照自身范围内的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工作负有管理责任,同时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在工区党政领导下,同机电技术员全面开展好机电运输管理及两巷文明生产等工作,严格遵守好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要求。

2、定期组织人员对机电运输管理全面检查,发现使用的设备、安全设施出现隐患及不符合有关规定时,责任现场立即整改,制订有效的整改措施。

3、积极深入现场进行机电指导,对技术及业务能力不强的进行业余培训,掌握煤矿设备工作原理和维护要求。

4、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机电例会,总结工作吸取合理化建议布置下月机电工作。

5、加强机电材料及配件管理,建立机电设备运输管理台帐。

6、根据矿检修时间本单位综合安排对设备进行全面检修,切实排查隐患,保证生产班正常生产。

7、保证好工作面高低压及各类保护正常供电的可靠性做到定期检查,定期摇测。

8、积极同有关故意损坏机电运输安全设施的人员作斗争,发现破坏行为立即制止,并及时向工区党政汇报。

9、积极开展工作创新和技术比武活动,采取有效激励提高职工业务水平。

10、工作尽职尽责,杜绝违章指挥和“三违”现象。

责任追究

凡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区长警告处分,造成后

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者,不加制止。

(三)、对重大事故预先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11、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区长降级及开除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事、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2、机电副区长对分管范围内煤矿的机电运输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13、煤矿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及乱改乱造应负重要责任。

14、未及时进行现场机电、运输系统排查,发现隐患未及时解决的,机电区长负直接责任。

15、现场事故处理失误、导致他人伤害和损失的,机电区长负直接责任。

16、分管范围内工作没完成及落实不好,机电区长负直接责任。

17、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况严重性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3:采煤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副区长负责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采煤副区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采煤副区长必须合理组织生产,保证安全生产。

岗位职责

1、在区队党政的领导下,负责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

2、负责组织召开班前班后会议,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对现场存在的各种问题,落实到班组或个人,对分管的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奖罚。

3、坚持现场跟班制度,负责严格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的要求组织施工,抓好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4、负责搞好生产协调工作,对影响生产的各种问题,及时协调,严格制止三违。

5、做好班组长的绩效考核,并经常向区队汇报生产,安全方面的工作。

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副区长警告处分,造

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未及时组织进行采煤面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3、对本工区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4、在采煤过程中,没有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

规定组织生产,采煤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5、不能保证班组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采煤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6、采煤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达不到规定要求,采煤副区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7、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采煤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8、决策失误致他人受害或损失的,采煤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9、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班组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采煤副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采煤副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并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分管的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采煤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4:运搬区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协助区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的工作。

2、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3、协助区长搞好本工区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4、参加、组织本工区各种工作会议,协助区长排查工作中的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并落实解决。

5、定期参加本工区现场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生产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6、根据制定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现场落实。

7、及时汇报本工区安全事故,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对提出的整改意见、防范措施及时落实。

8、及时向区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篇5: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应积极协助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组织进行通防管理、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科长(区长)未在岗时,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区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相应的分工。

第4条按照分工随时检查井下“一通三防”设施情况,及时进行维护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按照分工完成风量测定、气体浓度测量、粉尘浓度测量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6条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及时向科长(区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降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对本科承担的“一通三防”管理、测量等工作按照分工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2条煤矿“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的,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负重要责任。

第13条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时督促进行“一通三防”等检查,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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