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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压支架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液压支架工担负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的操作工作。采煤工区液压支架工必须熟练掌握煤矿三大规程中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液压支架性能、构造原理和液压控制系统。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1.支架工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交接班制度,遵守工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采煤工作面其余工种团结协作,完成好生产任务。

2.支架工上岗后,必须集中精力,严禁打盹睡觉,对支架的各部位每班都要按班检内容认真检查,当班出现的问题,必须当班处理完,不准留给下一班。

3.支架工要熟练掌握支架的液压系统及工作原理,准确迅速无误地操作,保证支架支护质量。

4.对支架的各部位,特别是液压阀组和胶管要精心爱护,不准任意敲砸、拆卸,注意保护支柱镀铬层表面,防止各种情况下损伤。

5.与采煤机司机、上下端头工等各工种搞好配合协作,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坚持小改小革,充分挖掘设备潜力,更好地为生产服务。

6.及时清理支架内和采煤机电缆槽内浮煤矸石,不准矸石和杂物混入煤流中,工作面停止割煤时,应及时停止支架喷雾。拉移支架按照规定进行开停喷雾。

7.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的工序操作支架,减少空顶面积与时间。过地质构造带或顶板破碎时,坚持带压移架,接顶严密,支架初撑力符合规定。及时调整支架,处理错架、咬架、调整架间距,架上活渣及时处理。

8.按时参加矿及工区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确保业务、操作技能的的不断提高。熟悉避灾路线和措施,能妥善避灾。

二、责任追究

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煤工区液压支架工负有直接责任,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分,或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交上级处理。

(一)不能掌握作业规程和正规操作程序的。

(二)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的。

(三)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四)不持证上岗的,不坚守岗位的,不现场交接班的。

篇2:矿压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压科副科长应协助科长在分工矿压观测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矿压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矿压观测方面的业务和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进行培训,取得安全许可证。

一、岗位责任制

1、积极配合矿压科科长开展矿压观测等管理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的要求。

2、按照分工要求,在分工范围内或组织完成相应的工作。

3、按照分工要求及时制订矿压观测、防冲监测与治理设计。编制下发采掘工程防冲(如应力集中、卸压大孔、爆破卸压或钻屑法监测)通知书。负责矿压观测数据的汇总和分析处理。负责每旬隐患排查以及辅助生产计划中防冲计划的编制工作。

4、按照分工要求,负责对微震监测人员、井下矿压监测人员进行不定期查岗。

5、矿压科科长不在岗位时,矿压科副科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职责,保证矿压科工作的日常开展。

6、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完成矿压科科长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7、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压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压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九条、在参加的矿压观测等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矿压科副科长负主要责任。

3、分管范围内矿压观测方面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矿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4、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矿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5、未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矿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6、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矿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7、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3:巷钻防冲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巷钻工区技术员是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工区在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并依法经过培训。

一、岗位责任

第1条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做好本单位的技术工作。

第2条模范的遵守矿规,矿纪及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质量标准化的要求,认真组织和监督安全生产。

第3条根据规程及有关规定,技术文件,施工现场情况,认真编制,及时修订作业规程及施工措施,并严格按照《规程》编制,审核,监督,贯彻管理制度的执行。

第4条经常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随时解决现场出现的技术问题,及时向工区及上级技术管理部门提出本单位存在的技术问题及合理化建议。

第5条主要负责本工区的技术工作,及时编制,修订作业规程。做好本单位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除正常执行作业规程的贯彻考核外,要经常组织本单位各工种进行多种形式的业务学习,认真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矿组织的各种类型的技术培训。

第6条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倡革新,推动技术管理升级,同时注重自身业务提高。

第7条组织好本工区的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8条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9条负责搜集本工区各处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0条按时完成各项临时性任务。

第11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2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4条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1、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2、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3、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未及时组织进行班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17条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18条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9条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因技术原因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工区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技术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对本工区的技术工作,对作业规程的编制,修订负主要责任。

第23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篇4:企管办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管办副主任应协助主任在分工材料管理、结算等范围内开展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责。企管办副主任必须熟练掌握企业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在工作中尽职尽责。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企管办主任的领导下,认真完成各项工作。

第2条配合主任组织协调办公室各岗位工作人员做好本职工作,保证整体效能的充分发挥。

第3条根据实际需要及有关领导签批情况对照计划表,合理发放材料。

第4条严格、及时、公正、准确地核算各单位的材料消耗、办公用品消耗、电话费等,并将奖罚情况按时兑现。

第5条积极深入生产作业现场,及时掌握生产用料情况,并做好各项记录,做到心中有数。

第6条做好大客车加油的审批、结算工作,依照规定准确计算。

第7条按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井上下工程质量验收、浪费行为检查等并做好记录。

第8条认真执行考勤管理制度,对无故迟到、早退、旷工予以处罚。

第9条积极配合做好“双基”检查基础、准备工作。

第10条每月27日配合有关科室对煤场进行准确测量。

第11条加大对业务知识的学习,积极向领导提合理化建议。

第12条认真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第13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型矿井管理条例》的其它有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企管办副主任的有关责任:

1、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2、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或贯彻不到位,延误了工作;

3、日常工作安排不好或出现失误;

4、不能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5、不能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第15条对于上述负有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篇5:安全质量标准化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副主任应积极协助主任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标准化副主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主任贯彻落实企业标准及质量标准化标准,做好工作质量、工程质量、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和考核工作,确保矿井达标验收达标一级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积极配合主任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负责监督检查区队八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奖罚工作,配合主任监督纠察队、质量标准化考核人员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与处罚。

第4条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5条按时参加煤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提出具体建议。

第6条协助主任保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正常运行,及时分析、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7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8条及时向主任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9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型矿井管理条例》的其它有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质量标准化副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

监察指令的。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质量标准化副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安全质量标准化副主任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3条发现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制定不完善,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未及时向主任提出建议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副主任负相应责任。

第14条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副主任负相应责任。

第15条未组织制定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划及年度计划,影响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副主任负相应责任。

第16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副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对未履行岗位职责或因此造成事故的,依照《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进行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1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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