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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巷道煤炭材料运输系统各项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1、主斜井巷道作为矿井主要进风巷兼作行人并作为煤炭运输、皮带设备安装、维修使用的材料运送服务,需要经主斜井下放通风设施建筑所需材料必须按下面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并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能允许运送;

2、严禁经主斜井轨道运输采掘工作面的煤矸和使用的材料,严禁经主斜井轨道运输井下巷道锚喷、搞水沟及台阶所使用的水泥、砂子等所有材料,严禁经主斜井轨道下放超大物件即重量超过一吨和长度超过2m以上的物件,严禁经主斜井轨道用矿车或材料车运输管道及铁轨等超长材料,需要经主斜井下放铁轨和管道必须按照下面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执行才允许运送。

3、副斜井巷道和轨道下山巷作为矿井主要进风和材料运输巷道,井下采掘工作面、巷道锚喷和搞水沟台阶,各种硐室、通风设施建筑,井下使用各种设备等地点所使用的材料都可以运送。副斜井和轨道下山巷担负这些运输任务外,有时还需要兼作掘进工作面煤、矸或巷道维修清理的煤、矸提升运输作用。

4、副斜井和轨道下山巷作为矿井主要材料或煤、矸轨道运输巷道;在日常工作中,严禁任何人员从这两条巷道上、下班行走,上班工作中严禁行走这两条运输斜井,严禁从其它巷道进入到这两条下山斜井行走;需要进入16煤老系统进行抽水、检查或其它工作的人员应从主斜井到轨道下山平台再进入副斜井下山到16煤老系统;需要行走副斜井和轨道下山巷道进行安全检查、处理安全隐患、开绞车及脱挂钩等人员,在进入副斜井和轨道下山巷道之前,必须通知副斜井井口绞车工、副斜井下山各绞车工、轨道下山绞车工及副斜井地面、副斜井下山、轨道下山各平台的脱挂钩工停止副斜井下山、轨道下山提升运输工作,并检查各斜井的防跑车装置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能允许行走副斜井下山或轨道下山绞车道,在行走过程中严禁提升运输,严格遵守“绞车道提升不能行人,行人不能提升”的安全规章制度。

5、总回风斜井作为矿井专用回风巷道,严禁提升运输和行人(除总回风井巷道维护检修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外),严禁辅设电缆、安装电气设备。目前在矿井建设阶段,总回风斜井也正在进行维修过程中,有时需要安装各种管路、搬运超长大件物料必须按照下面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执行。

6、主提升绞车(主斜井绞车、副斜井绞车、轨道下山上平台绞车、皮带下山平台)要有专职绞车工开车,非专职绞车工严禁开绞车;专职绞车工必须经过安全机构认定有安全培训资格的部门进行培训考试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能上岗。绞车工要持证上岗,当班时严格按照矿部编制的绞车司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上班工作期间严禁睡觉和开绞时不得打瞌睡及进行与开绞车无关的工作,严禁离岗、脱岗和擅自找人顶岗、替岗。

篇2:提升运输系统管理制度

矿山企业的提升运输系统,是整个生产系统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是保障企业生产任务顺利完成、保护人员生命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做好提升运输系统的管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为加快公司发展速度,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提升系统管理制度。

一、提升运输系统主要由下列部分组成:

1、提升机;2、提升主钢丝绳;3、提升容器(箕斗、罐笼、矿车);4、天轮;5、导向轮;6、井架;7、井塔;8、罐道;9、轨道;10、井筒和井筒装备;11、装载设备:12、卸载设备;13、井底装置等等。

二、提升系统的分类:

1、以提升对象分:主井提升、副井提升。

2、以提升容器分:箕斗提升、罐笼提升、矿车提升。

3、以井筒的提升井道角度分:立井和斜井。

4、以安装场合分:地面提升设备和井下提升设备。

5、以生产与施工分:固定提升设备和凿井提升设备。

6、以提升机类型分:单绳缠绕式和多绳摩擦式。

三、提升运输系统规范:

1、提升机是提升运输系统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操作工、维修责任人除每班进行检查外,每三天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是各项安全装置、制动装置、润滑装置,要保证灵活可靠,决不能带病运转,做好运转记录。

2、提升机电控,要严格执行班检、点检、定期维护,保证设备的技术性能。

1)安全保护回路完整,各元器件灵敏可靠,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随意拆除和越过原回路元件工作。

2)自动和制动装置要保证达到设计标准要求,检修或更换时应符合原技术参数,缺陷和隐患要及时消除。

3)电气控制系统要严格执行定期调试和校验,各种控制系统的调试、校验应每年进行一次。

4)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改动接线方式,如达不到标准和要求强行开动设备时,出现后果追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3、钢丝绳、罐笼、罐道、天轮、井架、井框,除每天进行检查外,每周进行一次全而检查,并做好提升系统安全检查记录。

钢丝绳在每周检查时,要严格按照O.3m/s的速度进行检查,同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定期更换钢丝绳。

4、装载设备、卸载设备、井底装置,除每天正常检查外,每周要进行一次彻底检查,以确保提升系统安全。

四、提升系统安全保护装置:

1、防止过卷装置:当提升机的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0.5m时,提升机必须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制动作用。

2、防止过速装置:当提升机速度超过最大速度15%时,必须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制动。

3、限速装置:提升速度超过3m/s的提升机必须装设限速装置,以保证提升容器到达终端的速度不超过2m/s,如果限速装置为凸轮板,其在一个行程内的旋转角度应不小于2700。

4、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当深度指示器失效时,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5、闸间隙保护装置:当闸间隙超过规定值时,能自动报警和自动断电。

6、松绳保护装置:按规程,3m以上的缠绕式提升机应设松绳保护装置,松绳装置应并接入安全回路和报警回路,在钢丝绳松弛时能自动断电,并报警。

7、防坠装置:当提升钢绳破断时,提升容器上的防坠装置动作,将提升容器固定卡在罐道上,确保容器安全。

篇3:煤矿井下爆破工作注意事项安全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工作人员必须以安全为主,为了使我们放炮工作事故率降到最低,我们作出如下规定来限制放炮时的各种隐患情况。

1.井下爆破工作心须由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心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爆破作业。

2.每一放炮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岗。

3.当班需用的炮药、电管由当班放炮员持证限量领取,放炮员要严格执行爆破物品清退领用制度。

4.放炮员领取炸药、电管后,直接将炸药、电管安全运送到工作地点,并放置在安全地点,装箱上锁,不得乱丢乱放。

5.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按照放炮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当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的,严禁装药放炮。

7.如工作面来压,棚架损坏,存在伞檐,巷道不畅,出现透水征兆或者工作面风量不是的,严禁装药放炮。

8.爆破前,班组中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

9.对于放炮距离,拐弯长度不得小于50米,直线距离不得小于100米。放炮线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放炮拉接线中,不得与任何电缆或导体接触。

篇4:不同采矿方法安全规定

(一)一般规定

1.地下采矿,必须按采矿设计和作业规程进行。

2.每个采场都要有两个出口,并上下相连通。安全出口的支护必须坚固,并设梯子。

3.在上下相邻的两个中段,沿倾斜上下对应布置的采场使用空场法、留矿法回采时,禁止同时回采,只有上部矿房结束后,方准回采下面采场。

4.采用全面采矿法时,回采过程中应周密检查顶板。根据顶板稳定情况,留出合适的矿柱。

5.采用横撑支柱采矿法时,横撑支护材料应有足够强度。要搭好平台后才准进行凿岩作业。禁止人员在横撑上行走。采场宽度(矿体厚度)不得超过3米。

6.矿柱必须合理地回收。设计回采矿房时,必须同时设计回采矿柱。本中段回采矿房结束后,应及时回采上一中段的矿柱。

7.回采过程中,必须保证矿柱的稳定性及运输、通风等巷道的完好,不允许在矿柱内掘进有损其稳定性的井巷。回采矿房至矿柱附近时,应严格控制凿岩质量和一次爆破炸药量,技术人员要及时给出回采界限,严禁超采超挖。

8.地压活动频繁、强度大的矿井,应有专管地压的人员。地压人员日常对全矿各地段进行监察,发现险情(如支护歪斜、破损、顶板和两帮开裂等),应及时报告,通知有关人员,并分析原因,进行处理。个别地压活动频繁、顶板破碎、有冒落可能的采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每班进行检查,指导凿岩方式,避免发生大冒落。发现冒落预兆,应立即撤出全部人员。

9.采空区应及时处理。视采空区体积及潜在危险大小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体积大,一旦塌落会造成下部整个采场或整个矿井毁灭性灾害的,应采用充填法或及时有效地采用强制崩落的方法处理。体积不大,或远离主要矿体的孤立采空区,可采用密闭方法处理。密闭墙的强度应满足抵御塌落时所产生的冲击波的冲击。

10.禁止放空溜矿井,不合格的大块矿石、废旧钢材、木材和钢丝绳等杂物,严禁放入井内,以防堵塞。放矿时,放矿工应和采场运搬工取得联系,防止其同时往溜井倒矿,矿石流冲出伤人。

11.严禁人员直接站在溜井、漏斗的矿石上或进入溜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

12.采场放矿作业出现悬拱或立槽时,严禁人员进入悬拱或立槽下方进行处理。

13.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须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必须及时修复,确认安全方准作业。

14.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时,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二)浅孔留矿法的安全规定

1.在开采第一分层前,应将下部漏斗扩完后并充满矿石;

2.每个漏斗都应均匀放矿,发现悬空,上部要停止作业,消除悬空后方准继续作业;

3.放矿人员和采场内的人员,要密切联系。在放矿影响区域内,不准上下同时作业。

4.每回采一分层的放矿量,应控制在使工作面的高度保持在2米以内,如果机械化凿岩台车打眼,其高度可视机械要求定。

(三)充填采矿法的安全规定

1.采场必须保持两个出口,并有照明。人行井、放矿井和通风井都必须保持畅通。

2.禁止在采场内同时进行凿岩和处理浮石。

3.采场放炮前,必须通知相邻采场和附近井巷作业人员,并加强警戒。

4.上向分层充填采场,必须先施工充填井及其联络道,然后施工底部结构及拉底巷道,以便尽快形成良好的通风条件。

5.采场凿岩时,炮眼布置要均匀,沿顶板构成拱形。装药要适当,以控制矿石块度。

6.采场放矿要设格筛,防止人员坠落和堵塞。

7.每分层回采后要及时充填,确保充填质量。最后一分层要采取措施,严密接顶。

8.禁止人员在充填井下方停留和通行;充填时,各工序间应有通讯联系。

9.下向胶结充填的采场,两帮底角的矿石要清理干净。

10.干式充填,每个作业点均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措施,并加强个体防护。

(四)分段采矿法的安全规定

1.除回采、运输、充填和通风用的巷道外,禁止在采场顶柱内开掘其他巷道。

2.上下中段的矿房和矿柱,其规格应相同,上下要对应。

(五)壁式崩落采矿法的安全规定

1.悬顶、控顶、放顶距离和放顶的安全措施,必须在设计中作出规定。

2.放顶前要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出口畅通,照明良好和设备安全。

3.放顶时,禁止人员在放顶区附近的巷道中停留。

4.在密集支柱中,每隔3~5m要有一个宽度不小于0.8m的安全出口。密集支柱受压过大时,必须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5.放顶若未达到预期效果,必须作出周密设计,方可进行二次放顶。

6.多层矿体分层回采时,必须待上层顶板岩石崩落并稳定后,才准回采下部矿层。

7.相邻两个中段同时回采时,上中段回采工作面应比下中段工作面超前一个工作面斜长的距离,且不得小于20m。

8.撤柱后不能自行冒落的顶板,应在密集支柱外0.5m处,向放顶区重新凿岩爆破,强制崩落。

9.机械撤柱及人工撤柱,应自下而上、由远而近进行。矿体倾角小于10度的,撤柱顺序不限。

(六)有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法和阶段崩落法的安全规定

1.采场电耙道应有独立的进、回风道,电耙道的耙运方向,应与风流方向相反。

2.电耙道间的联络道,应设在人风侧,并在电耙绞车的侧翼或后方。

3.电耙道放矿溜井口旁,必须有宽度不小于0.8m的人行道。

4.未修复的电耙道,不准出矿。

5.采用挤压爆破时,应对补偿空间和放矿量进行控制,以免造成悬拱。

6.拉底空间应形成厚度不小于3~4m的松散垫层。

7.采场顶部应有厚度不小于崩落层高度的覆盖岩层。若采场顶板不能自行冒落,应及时强制崩落,或用充填料予以充填。

8.有底柱分段崩落法和阶段崩落法均应有严格的采矿顺序,特别在高阶段的自然崩落法,其拉底方式和采矿顺序均需要严格遵循地压的规律。

(七)无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法的安全规定

1.回采工作面的上方,应有大于分段高度的覆盖岩层,以保证回采工作的安全。若上盘不能自行冒落或冒落的岩石量达不到规定的厚度,必须及时进行强制放顶,使覆盖岩层厚度达到分段高度的二倍左右。

2.上下两个分段同时回采时,上分段应超前于下分段,超前距离应使上分段位于下分段回采工作面的错动范围之外,且不得小于20m。

3.各分段联络道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

4.各分段回采完毕,应及时封闭本分段的溜井口。

(八)分层崩落法的安全规定

1.每个分层进路宽度不得超过3m,分层高度不得超过3.5m。

2.上下分层同时回采时;必须保持上分层(在水平方向上)超前相邻下分层15m以上。

3.崩落假顶时,禁止人员在相邻的进路内停留。

4.假顶降落受阻时,禁止继续开采分层。顶板降落产生空洞时,禁止在相邻进路或下部分层巷道内作业。

5.崩落顶板时,禁止用砍伐法撤出支柱,开采第一分层时,禁止撤出支柱。

6.顶板不能及时自然崩落的缓倾斜矿体,应进行强制放顶。

7.凿岩、装药、出矿等作业,应在支护区域内进行。

8.采区采完后,应在天井口铺设加强假顶。

9.采矿应从矿块一侧向天井方向进行,以免造成通风不良的独头工作面。当采掘接近天井时,分层沿脉(穿脉)必须在分层内与另十天井相通。

10.清理工作面,必须从出口开始向崩落区进行。

(九)回采矿柱的安全规定

1.回采顶柱和间柱,应预先检查运输巷道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2.采用胶结充填采矿法时,须待胶结充填体达到要求强度后,方可进行矿柱回采。

3.回采未充填的相邻两个矿房的间柱时,禁止在矿柱内开凿巷道。

4.所有顶柱和间柱的回采准备工作,须在矿房回采结束前做好(嗣后胶结充填采空区除外)。

5.除装药和爆破工作人员外,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未充填的矿房顶柱内的巷道和矿柱回采区。

6.采用大爆破方式强制崩落大量矿柱时,必须编制大爆破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在爆破冲击波和地震波及影响半径范围内的巷道、设备及设施,均应采取安全措施。未达到预期崩落效果的,应进行补充崩落设计。

(十)小矿点开采妁安全规定

任何矿山不论其规模大小,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安全规程执行。

1.小矿点必须留有行人通路。人坑前必须认真检查从地表到工作面的通道和独立的人员出入通道、工作点的边帮、顶板、表土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进行作业。

2.遇雨、雪或恶劣天气时,露天矿应停止作业,人员撤至地表。雨、雪过后,应观察一定时间,待边帮稳定后方可恢复生产。

3.在提升矿岩时,人员应躲到安全的地点,不准站在吊桶下方。

4.地下作业的工作面要有照明,井架要稳固牢靠。提升井口要高于地面,以防止地表水流人采场或矿石等其他物体滚人井内伤人。

5.进入空气流通不良地点,应检查氧气含量及其他有害气体含量,防止窒息中毒。

6.小矿点没有第二备用电源时,在下暴雨时要停止生产,撤出全部井下人员。

由于国家对非煤矿山有专门的安全规程,不因其规模大小而有所区别,故小矿山绝不能认为可以不受到安全规程的约束。

篇5:矿山硫化氢防护安全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有硫化氢气体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硫化氢防护的安全技术管理。第二条?有硫化氢气体的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硫化氢防护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工程概算。第三条?有硫化氢气体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应建立和完善包括含有硫化氢分布的地质图、矿山总布置图、通风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资料。第四条?硫化氢的有关知识、监测仪器及使用方法、人身安全防护方法及装置、硫化氢中毒急救措施、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等要作为作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五条?对地质资料提供有水或断层、裂隙多,估计有硫化氢气体积聚的地段,打超前钻孔,提前释放或封堵硫化氢气体。矿井出水都会伴随大量硫化氢气体溢出,因此对有出水可能的地段进行超前钻探,避免硫化氢突然溢出。第六条?超前钻孔探访硫化氢气体:⑴新采掘地点,从门口向里5米范围内必须打1×1米硫化氢加密眼;正常施工掘进或采房迎头以外20米范围内硫化氢释放器齐全(耙装机面和铲运机面只打释放眼而不安装释放器)。释放器材质为软质管材(如废旧自行车轮胎等),长度不得低于0.5米。⑵在掘进和回采过程中,每隔1.3m在巷道或采房底板打一排硫化氢释放眼,每排2个,眼深不低于1.4m(或深入页岩0.2m),在距两帮1.0m处各一个。⑶迎头打眼时,紧贴迎头在底板上打两个倾角向前45o的超前释放眼。打眼时,人员要站在风筒出口的新鲜风流中(上风侧),面部要避开眼口位置,并且用硫化氢检测仪在现场连续检查巷道内的硫化氢气体浓度。第七条?探水、地质探钻、注浆等工作,必须有专项防治硫化氢措施;要有专门设计,人员要位于进风流或新风的上风处,不得正对施工钻孔;现场通讯、救护设施、监测仪器等齐全可靠。发现出水、出气时人员立即撤出,不得拔出钻具。钻探过程中出水(硫化氢)征兆:①巷道壁挂汗②现场温度下降③出现雾气④钻孔出水或水量变大⑤钻孔出水或伴有气泡冒出⑥顶钻、掉钻⑦有水流响声⑧钻眼声音变脆变轻。第八条?完善通风系统,保证矿井24小时供风,采面(房)必须形成合理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严禁风机发生循环风,杜绝无计划停风,一旦断电停风,迎头必须撤出工作人员,送电后先检查硫化氢含量,再进入迎头工作。第九条?加强局部通风管理,风筒口距迎头硫化氢异常区不得超过5米。对临时停风的巷道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硫化氢。(1)向采房供风的局扇必须设在新风流中,距采房回风口不得小于30m,局扇功率不得低于11kw;掘进迎头必须采用混合式通风方式,用5.5kw局扇向迎头供风,11kw局扇向外排污风,进风局扇到迎头的距离为50-80m,两台局扇的间距不得小于20m。(2)新开工的掘进工作面、采房,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安好局扇,接好风筒,确保局扇能够正常运转。巷道或采房长度超过6米严禁采用扩散通风。(3)局扇安装与风筒管理:a)局扇设备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不漏风,局扇上台或上架,离地高度大于0.3米。b)局扇要有兼职司机,并挂牌管理,施工期间严禁随意停风,停风必须撤人。局扇启动装置必须设在(全负压)新鲜风流中(局扇以外)。c)风筒末端到迎头的距离不得大于10m(硫化氢浓度大于5ppm的特殊地点不得大于5m)。d)风筒吊挂做到平、直、稳,紧,距底板高度不低于1.5米,并做到逢环必挂,无挤压。e)风筒接头严密不漏风(手距接头处0.1m无感觉),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倒插节,软质风筒接头要双反压边。f)风筒拐弯要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严禁拐小于90o的死弯,异径风筒要使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风筒过墙要使用铁风筒。第十条?硫化氢涌出异常区域,禁止采用串联通风。第十一条?封闭巷道恢复通风时,应制定恢复通风措施,严禁一风吹。第十二条?硫化氢异常区放炮后至少30分钟方准进入。放炮时严禁撤风筒,解除放炮警戒后,当班班长、放炮员共同进入迎头,由外向里进行硫化氢气体、顶板等检查;只有确认放炮正常,当巷道内硫化氢浓度在10mg/m3以下时,作业人员才能进入作业场所。第十三条?对硫化氢应进行定期检测、动态监控管理,并严格执行硫化氢班检查制度。严格硫化氢检查交接班制度和硫化氢报表审签制度。⑴有硫化氢气体的矿山,采掘作业地点均应配备合格的硫化氢检测报警仪,并实现连续检测;⑵采掘工作应设置硫化氢检查牌板,硫化氢检查员每班至少检查两次,并及时填写到检查牌板和检查手册上;⑶硫化氢检查日报表应填写井下所有采掘作业地点的检查时间、地点、浓度和检查人,矿总工程师和分管矿长必须对日报表审查并签字。⑷采掘单位兼职硫化氢气体检查员由当班班长担任,负责对施工地点及周围的硫化氢气体浓度随时检查。第十四条?硫化氢浓度超限时(达到10mg/m3及以上)严禁作业,撤出人员,加强通风,待硫化氢浓度降到安全浓度以下时方可恢复生产。第十五条?硫化氢检测仪宜采用便携式检测仪,必须悬挂在人员工作地点5米范围内,悬挂高度1.5米左右;使用铲运机的作业地点在司机头部附近固定(悬挂)一台硫化氢检测仪;使用耙装机的作业地点在司机处固定一台硫化氢检测仪。第十六条?硫化氢气体检测仪配备数量。井下各采掘施工作业地点至少应配备1台,使用铲运机回采工作面应配备2-3台(根据实际情况检查);当班小班安监员人手1台;矿满足采掘现场使用的同时,不得少于2台备用。回采工作面暂时有硫化氢检测仪富余时,富余检测仪要悬挂在阶段平巷内(回风侧工作人员的进风方向)。第十七条?矿山安全管理部门和供应公司要密切关注硫化氢检测仪的更新发展,及时选择体积小、经济耐用、反应灵敏、报警声音大的硫化氢检测仪。第十八条?加强顶底板管理。保证足够的护顶膏厚度,并在底板留设不小于0.5m的膏层做防护层,确保矿房的完整性,特殊情况下,底板防护层厚度不能保证时,可沿底板开采。第十九条?严格限制工作面的采房数量和开采方式,既每个工作面沿走向最多同时开采4个采房且必须采取后退式开采。第二十条?回采工作面生产时,严禁在该工作面施工其他掘进巷道。第二十一条?对完工采面,必须5天内回撤完毕,10天内密闭,密闭前设警示标志,对不通风的采房或巷道要采取防止人员误入的措施。第二十二条?确需进入不通风或回风巷道工作,要制定专项措施,由矿调度室统一协调,至少2人以上,前后相距5-6m,并必须使用硫化氢检测仪(必要时携带氧气检测仪)检查巷道内的有害气体,当硫化氢浓度达到10mg/m3时,人员要立即撤出。第二十三条?进入采空区时,要检查有害气体和氧气浓度,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第二十四条?井下零星施工任务必须有符合现场实际的防硫化氢措施。第二十五条?听到硫化氢检测仪的报警,人员必须立即撤出,到达安全地点后再采取措施,确认是否硫化氢突出。第二十六条?发生硫化氢突出事故时,发现人员要立即向现场人员发出警告、迅速沿避灾线路撤出,同时向矿山调度室电话报警;报警内容:时间、地点、危害程度、救援要求、联系电话、报警人等。第二十七条?矿调度室接到报警后,要立即向矿领导、矿值班人员、生产技术、安全管理等部门汇报,并通知医务室及车辆管理部门做好抢救及车辆准备工作,必要时将伤者送往上级医院抢救。第二十八条?接到发现硫化氢突出事故的警告或者撤离指令,所有人员应保持平静,屏住呼吸,快速撤到安全地点(全风压进风流中),如距离过长时,可掐开进风风筒进行快速换气。第二十九条?井上下应配备必要的氧气呼吸器和自救器,防止硫化氢中毒救援过程中事故范围扩大。硫化氢异常区域每个采掘工作面按要求配齐2台氧气呼吸器,5天一次升井检验一次,氧气呼吸器的使用方法如下:(1)佩带好氧气呼吸器,扎好腰带;(2)打开氧气出气开关(逆时针旋转);(3)拔掉面具内橡皮塞;(4)带好面具;(5)如感到供氧不足可按动手动补气阀(气肺上面黑色按钮);(6)救险人员之间如需联络,可按动背带上的警哨(自己商定按动次数)。第三十条?发现有人中毒时,事故现场人员要在班长或现场管理人员统一指挥下,佩带氧气呼吸器等救护设备(至少2人),或借助安在新鲜风流中的局扇接着风筒进入,将中毒人员运到新鲜风流中,严禁盲目进入造成事故扩大化。第三十一条?中毒者被运到安全地点后,立即查看中毒者情况,如呼吸停止,要迅速将中毒者口、鼻内的粘液、假牙、血块、泥沙、膏粉等抠出,进行人工呼吸。如有呼吸,则迅速升井送往医院。第三十二条?矿总工程师(技术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矿井硫化氢气体赋存规律、突出预兆和防治措施进行分析研究,不断完善硫化氢涌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未尽事宜及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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