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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填采矿法安全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1.采场必须保持两个出口,并有照明。人行井、放矿井和通风井都必须保持畅通。

2.禁止在采场内同时进行凿岩和处理浮石。

3.采场放炮前,必须通知相邻采场和附近井巷作业人员,并加强警戒。

4.上向分层充填采场,必须先施工充填井及其联络道,然后施工底部结构及拉底巷道,以便尽快形成良好的通风条件。

5.采场凿岩时,炮眼布置要均匀,沿顶板构成拱形。装药要适当,以控制矿石块度。

6.采场放矿要设格筛,防止人员坠落和堵塞。

7.每分层回采后要及时充填,确保充填质量。最后一分层要采取措施,严密接顶。

8.禁止人员在充填井下方停留和通行;充填时,各工序间应有通讯联系。

9.下向胶结充填的采场,两帮底角的矿石要清理干净。

10.干式充填,每个作业点均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措施,并加强个体防护。

篇2:壁式崩落采矿法安全规定

1.悬顶、控顶、放顶距离和放顶的安全措施,必须在设计中作出规定。

2.放顶前要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出口畅通,照明良好和设备安全。

3.放顶时,禁止人员在放顶区附近的巷道中停留。

4.在密集支柱中,每隔3~5m要有一个宽度不小于0.8m的安全出口。密集支柱受压过大时,必须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5.放顶若未达到预期效果,必须作出周密设计,方可进行二次放顶。

6.多层矿体分层回采时,必须待上层顶板岩石崩落并稳定后,才准回采下部矿层。

7.相邻两个中段同时回采时,上中段回采工作面应比下中段工作面超前一个工作面斜长的距离,且不得小于20m。

8.撤柱后不能自行冒落的顶板,应在密集支柱外0.5m处,向放顶区重新凿岩爆破,强制崩落。

9.机械撤柱及人工撤柱,应自下而上、由远而近进行。矿体倾角小于10度的,撤柱顺序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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