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内障复明工程救助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白内障复明工程救助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4

第一条实施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帮助贫困白内障患者恢复视力,重见光明,改善贫困白内障患者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共享经济社会文明成果,共建和谐社会。

第二条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家庭纳入城乡低保或当地政府认定的低收入贫困家庭。

3.经有资质的卫生医疗机构确诊的白内障患者,且具备手术条件。

第三条救助标准

为每例贫困白内障患者提供1000元的手术救助经费(或以市残联系统、省残联确定的救助金额为依准)。

第四条申报程序

(一)白内障患者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残联提出申请。

(二)乡镇残联对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形成以下书面材料,上报市残联康复科:

1.填报《市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手术申请表》2份;

2.复印申请人低保证2份;

3.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4.提供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

(三)市残联康复科根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救助的建议,出具免费救助介绍信。

(四)贫困白内障患者本人及家属持免费救助手术介绍信至定点机构进行治疗。患者治疗完成后到所在乡镇残联进行确认,乡镇残联按相关要求做好资料收录存档,并将情况及时报送至市残联康复科。

第五条监督与管理

(一)市残疾人联合会建立复明救助对象的专门档案,并逐级填报,汇总报上级残疾人联合会。

(二)贫困白内障患者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情况,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三)乡镇残联对受助对象的相关资料要及时整理,存档,同时要将受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及时录入“量服”信息化平台。市残联康复科将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篇2:救助管理办法细则模板

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3年7月21日

民政部发布2003年第24号部令

3.1第一条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3.2第二条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3.3第三条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3.4第四条

救助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3.5第五条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3.6第六条

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该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

3.7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救助站受助人员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制度。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规章制度。

3.8第八条

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应当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

受助人员食宿定额定量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具体规定。

3.9第九条

受助人员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救助站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

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在站内患传染病或者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救助站应当送当地具有传染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

3.10第十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受助人员的家属以及受助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该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情况。

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3.11第十一条

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没有交通费的,由救助站发给乘车(船)凭证,铁道、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验证后准予搭乘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

救助站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受助人员的亲属及前往地的有关组织、所在单位。

3.12第十二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3.13第十三条

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

3.14第十四条

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但可以查明其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人,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

3.15第十五条

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

3.16第十六条

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

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开救助站,须经救助站同意。

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3.17第十七条

救助站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受助人员应当离开救助站。

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3.18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3.19第十九条

受助人员在救助站期间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辱骂、殴打救助站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不得破坏救助设施,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

对受助人员的违法行为,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受助人员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或者发现受助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20第二十条

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救助站应当将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等情况如实记载,制作档案妥善保管。

3.21第二十一条

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救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对违反规定的,由该救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2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

(二)指导检查救助工作情况;

(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3.23第二十三条

救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不及时受理救助对象举报,不及时责令救助站履行职责,或者对应当安置的受助人员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安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24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篇3:救助管理科科长岗位职责范本

1.协助站领导组织、协调全站活动,安排日常工作。

2.协助站领导督促检查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3.组织科室人员加强政治理论、业务学习,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4.严格执行《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贝IJ》,认真履行救助管理工作流程。对符合条件的求助对象,要及时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救助,并说明不予救助的原因及理由,发现犯罪嫌疑人应及时上报,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5.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救助管理工作。

6.负责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

7.负责救助管理业务报表、考勤情况的收集汇总工作。

8.完成站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4:慈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负责救助宣传慈善产业等工作)

1.负责救助项目、救助对象的调查、走访、把关工作。

2.负责对定向捐助的组织协调及具体实施工作。

3.负责对总会大型慈善募捐活动、救助活动及义工公益活动的录像、摄影等信息采集工作。

4.负责起草总会宣传工作所需的文字材料。

5.负责义工的报名、公益活动的组织和义工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协调、帮助慈善超市开展工作。

7.负责总会宣传材料、救助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8.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5:交通事故救助申请书

  交通事故救助申请书1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叫xxx,现年xx 岁,xx省xx县人,现为xxx市污水处理厂的一名普通员工。2015年9月4日下午,我在下班回家途中突遭严重交通事故,后经xxx市第一人民医院五官科医护人员近六个小时的精心救治和悉心护理,终于使我脱离了生命危险,后来我才得知,这次意外造成了我颌面严重粉碎性骨折。在我从发生意外到入院接受救治的这段时间里,单位的领导和同事在工作之余多次来医院探望我的病情,悉心询问伤势如何、治疗方案等相关问题,使我倍受感激,在此我一并表示深深的谢意。

  这次经历,使我在身体和心理上倍受痛苦和煎熬。身体上的痛苦和折磨不言而喻,在此我不再多言。心理上的影响主要来自于面部伤害造成的容貌的毁损,以及因救治而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经济上带来的重负。从9月4号入院接受手术到10号,一星期的医疗费用就已经接近五万五千元,而且据医生保守估计,从本次手术到出院的后期费用,以及因面部容貌恢复需要而可能进行的二次手术后续治疗,全部费用应该会超过十万元人民币。所有这些经济上的压力对我和我的家庭来讲,真的是难以承受。

  有关我的家庭情况,以下简要地向各位领导做一介绍。我目前离异单身,与前妻育有一子,离异后儿子和我生活在一起,现在xxx市xx学校上二年级。因为没有住房,我跟儿子现在和父母及弟弟一家共七口人(弟弟一家包括其我、弟媳及其子)居住在一起。父亲收入较低,每月大概1400元左右,母亲没有收入,并且父母身体健

  康状况不好,需常年用药治疗。弟弟及弟媳均以务工为生,每月的收入除去要偿还其在买房时背负的债务以外,剩下的也就几乎只能勉强维持生计。

  这次变故,不仅对于我,而且对我的整个家庭来讲都是一次非常重大的打击,使我们原本就不宽裕的家境更加雪上加霜。但是,无论如何,面对这么多人的关心和期盼,尤其想到需要赡养的年迈的父母和需要抚育的稚嫩的幼子,在今后的生活中,我必须坚定而坚强地去面对一切。正所谓“众人拾柴火焰高”,我坚信在我人生遭遇如此重大的患难的时候,领导和集体绝不会袖手旁观。为此,经再三考虑, 我特向各位领导提出救助申请,热切渴望能得到领导的批准和帮助。我想,有了领导的关怀和集体的.帮助作为强大的后盾,我一定能够更加坚强地战胜病痛,战胜困难,让我的人生在遭遇黑暗时可以让我看到黎明前的曙光。等到身体痊愈,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加倍努力,以此来回报领导的关爱和集体的关心。在此恳请得到领导的批准,为盼! 最后,在中秋佳节到来之际,真诚祝愿各位领导节日快乐,合家幸福,身体安康,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xx年x 月 xx日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