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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8

一、督导对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矿正、副科级干部、井级干部、副总为督导安全履职对象。

二、督导范围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督导:

1、在安全工作中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但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2、发生二级以上生产事故或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评估不达标单位的党政主管;

3、基层单位当班发生严重“三违”、重伤或瞒报工伤事故的跟班干部;

4、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存在隐患较多或重大隐患单位的党政主管;

5、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三违”治理指标者;

6、精神状态差,安全工作处于后进的。

三、督导时间

督导实行旬督导制度,时间为每月的2日、12日、22日。(逢双休日顺延)

四、督导程序

1、安监部、生产部每月1日、11日、21日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统计领导干部“三违”治理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评估结果和生产事故等督导范围规定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并列出需要督导谈话的干部名单,报矿领导和政工部。

2、政工部按要求进行考核,并负责通知被督导人员和督导员按时进行督导。

3、督导谈话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安监副处长统一协调,按照矿领导分管范围,实行分线督导。党支部书记、政工部室干部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负责督导谈话,科区长由分线矿领导干部负责督导谈话,技术干部由总工程师负责督导谈话,井级和副总由矿党委书记或矿长负责督导谈话。涉及东城、张小楼井的干部时,两井党总支书记、井长分别参加督导谈话。

4、督导谈话议程:①被督导者查找安全履职不到位的原因、以主观原因为主;②被督导者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③督导员帮助分析原因,提出要求。

5、政工部、安监部、企管部必须派员参加督导谈话,并分别做好谈话记录。

五、处罚规定

1、未完成“三违”治理指标者,按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精神执行;

2、发生二级以上生产事故或质量标准化评估不达标者,按庞矿发[2005]1号文件规定执行;

3、发生严重“三违”、重伤、瞒报工伤的跟班干部,按严重“三违”处理;

4、当月内连续受到二次被督导谈话者,罚款200元;

5、当月内连续三次被督导谈话,进行黄牌警告一次,一年内两次黄牌警告给予撤职、免职、解聘;

6、被督导者无故迟到短次罚款50元,无故缺席每次罚款200元;

7、被督导者在督导谈话后一周内向督导员和政工部反馈整改信息,否则罚款200元。

六、相关规定文秘部落

1、干部因公出差、学习、因病(事)假不在岗上班,应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安监部和政工部,在考核时给予充分考虑。

2、本暂行规定自二O**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到二O**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在执行过程中需认真总结,逐步完善该规定。

篇2:领导干部下井制度范本

为切实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真正把企业安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根据《安全生产法》,参照《长治市地方煤矿矿级领导入井跟班作业暂行规定》以及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企业负责人下矿跟班作业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现将各级领导干部下井跟班作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井跟班领导干部的范围和任务

下井跟班领导干部的范围包括法人代表、经理、安全副经理、生产副经理及总工程师等主要公司和分公司级领导。企业各级领导干部下井跟班作业主要任务为:

1、参加班前会,对当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2、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及班(队、组)长工作情况。

3、巡查主要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完好。

4、排查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工作地点存在的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发现重大隐患,及时撤离人员并上报。

5、核查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6、查处“三违”人员,并提出处理意见。

7、落实安委办所确定的安全生产事宜。

8、处理现场突发事件。

二、企业安全监管责任人下井跟班作业的时间规定和具体要求

(一)、时间规定:

1、公司:

①董事长:每月下井不少于2次,其中跟班作业不少于1次。

②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4次,其中跟班作业不少于2次。

③安全副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其中跟班作业不少于3次。

④生产副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其中跟班作业不少于3次。

⑤其它包片蹲点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4次,其中跟班作业不少于2次。

⑥安全部长:每月下井不少于8次,其中跟班作业不少于4次。

⑦生产部长:每月下井不少于8次,其中跟班作业不少于4次。

⑧保卫部长:每月下井不少于8次,其中跟班作业不少于4次。

⑨资产部长:每月下井不少于8次,其中跟班作业不少于4次。

⑩工程部长:每月下井不少于8次,其中跟班作业不少于4次。

⑾技术部长:每月检查尾矿库不少于10次。

2、分公司:

①每月要制定经理、副经理下井跟班作业计划,月初报公司安全部存档备查。特殊情况,内部调整。

②每天必须有一位领导下井跟班作业,时间不少于8小时。

③跟班领导要与当班工人同时在井口签到,同时下井跟班作业。

3、公司领导每次下井检查时间不小于2小时,跟班作业时间不小于4小时。

(二)、填写信息卡规定:

1、公司领导每次出井后要认真填写“领导干部下井信息卡”。

2、信息卡内容有:时间、姓名、同行人、被检查单位及具体地点,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由当班检身工和跟班队长(或车间主任)签字,然后将“信息卡”传递到分公司安全科,由安全科根据处理意见进行落实并存档备查。

3、分公司安全科应将信息卡所列隐患整改的结果报安全部,每月21日将公司领导干部下井次数报公司安委办。

4、公司领导、分公司领导出井后要将井下发现的安全隐患填写到“隐患公示”栏中,以便督促整改落实情况。

三、下井情况考核

1、每月的21上午,分公司将领导干部的下井情况进行统计报安全部,在《矿山安全报》上进行公布。

2、领导干部未按规定次数下井跟班作业或检查,少一次罚款200元。

篇3: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实施细则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增强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规范干部离任的经济事项交接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交接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党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机关部门、学院(研究院)、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党政领导干部,以及校办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是指领导干部在调任、转任、退休、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时,按规定办理的经济事项交接手续。

第四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领导干部离任的交接工作,将经济事项作为交接的重要内容,把好离任“交接关”。通过交接,使离任者清楚、让接任者明白,防止离任一走了之、避免新官不理旧账,促进落实审计意见、提高财经管理水平。

第五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校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分别由党委组织部、资产公司牵头,各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纪委(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国资处等职能部门予以配合。

第六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全面及时的原则。全面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债权债务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地移交紧急事项、重要工作和遗留问题。

第七条领导干部应在职务任免决定宣布后10个工作日内做好经济事项的交接。遇有特殊情况,经分管(联系)校领导书面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交接内容主要包括财经工作、财务状况、实物资产、遗留问题、文档资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方面。

(一)财经工作

1.经济管理职责,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及完成情况;

2.急需办理的重要经济事项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经济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情况;

3.任职期间的财务收支及有关重要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4.重大经济决策和经济事项决定的程序和效果;

5.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6.经济活动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改进建议。

(二)财务状况

1.任职期末的各类资产安全、完整及运行状况;

2.任职期末的各类债权、债务情况;

3.任职期末的现金、银行存款或项目经费余额。

(三)实物资产

1.经清查盘点后的存货、固定资产等各类实物资产的数量及状态;

2.独立核算单位的银行账户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

3.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使用、借用和保管的办公设备、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公共财物。

(四)遗留问题

1.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等事项;

2.或有纠纷、或有负债、潜在风险、账面未能反映的潜在债务等问题;

3.尚未完结的承包、租赁、合作、投资、抵押、担保、承诺、资产出借等经济往来事项。

(五)文档资料

1.各种会计凭证、财务账册、会计报表、预(决)算、经济合同、重要请示及批复、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规章制度、计划和总结、音像图片等纸质和电子文档;

2.在建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立项批复、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计划调整、变更签证、工期进度、价款支付、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以及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工程造价控制文件等纸质和电子文档;

(六)离任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九条交接方式和程序

(一)单位正职离任,由分管(联系)校领导或所在单位其他正职主持并监督交接。单位副职离任,由所在单位正职主持并监督交接。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经济事项交接材料应报组织部、审计处等职能部门备案。

(二)离任干部为移交方,接任干部为接收方。必要时,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资产公司可监督交接。

(三)离任干部要如实、逐项填写《兰州大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表》。如交接内容较多或涉及特殊事项,还应列出清单或提供书面报告。

(四)交接工作结束后,《经济事项交接表》经离任干部、接任干部、监交人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执一份。所在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交接资料的存档备查工作。

第十条交接注意事项

(一)离任干部对移交的经济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行政和经济责任。

(二)离任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有关同志,有责任积极配合交接工作,以保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离任干部在交接工作期间不得研究“三重一大”事项,自发文调整岗位之日起应停止审批经济业务,严禁突击开支。

(四)离任干部原则上不得带走单位为其配备的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确因工作需要随离任干部移至校内其他单位的,须经接任干部同意,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五)接任干部若对接收的资产、资料未认真清点核对,使单位利益受到损害或工作不能延续的,由接任干部承担责任。

(六)已办理交接手续的未完事项,接任干部应继续办理,不得拖延不办或借故转交给下任领导。办理交接后发现的遗漏事项,离任干部必须配合做好补充交接工作。未办理交接手续的各项债权债务和担保、承诺等情况,由离任干部负责具体落实。

(七)接任干部暂时不能到位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单位指定临时接收人代行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接任干部到位后,应及时与临时接收人办理正式交接手续。

(八)交接工作中有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涉密内容,应执行《兰州大学涉密文件和内部资料管理规定》。

(九)经济事项交接后,接任干部要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制订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结果反馈至审计处。

(十)领导干部必须按照要求,严肃认真地办理交接手续。若无故拖延或拒不交接、交接不彻底或不如实交接而造成损失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科级干部的经济事项离任交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执行《兰州大学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2011年7月1日起

施行。

篇4: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党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机关部门、学院(研究院)、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负有经济责任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及资产公司委托审计的企业主要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单位、部门(以下简称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的指导原则是“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根据审计的必要性和审计力量的可能性,对不同岗位的领导干部实行“必审”或“抽审”的分类审计制度,确保审计重点和审计质量。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校办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分别由党委组织部、资产公司委托。审计处长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部报请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审计主要领导干部时,应根据组织部、资产公司的委托,同时对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七条审计处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以及回避制度,对国家及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学校应当保证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审计处、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和资产公司等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和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制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通报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汇报经济责任审计开展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讨论重要问题的处理意见,研究解决审计工作的困难与问题。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草拟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文件,根据组织部和资产公司提出的委托建议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联席会议是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机制,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支持审计处履行职责,共享并用好校内外审计及检查结果,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部、资产公司及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审计处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纪委(监察处)对审计发现的领导干部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等问题进行处理,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根据职责配合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资产公司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征询纪委(监察处)等部门意见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审计处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根据组织部和资产公司的书面委托组织实施。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执行以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履行经济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情况;

(四)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五)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对下属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校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履行经济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五)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国家、学校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制度情况;

(三)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五)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属于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审计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审计处长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三条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单位以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审计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或检查结果以及校内纪检、监察、财务的专项检查结果。

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完整地向审计处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审计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审计或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审计工作,审计处履行职责时可以提请学校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审计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党政领导,提交委托审计的部门,发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学校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处可以根据《兰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制止、纠正、经济处罚等处理意见;对审计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申诉,审计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财经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审计评价

第三十三条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及经济责任考核目标等,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审计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各有关单位对外公开审计结果时,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要主动整改存在的问题、落实审计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审计处。领导干部离任要做好经济事项的交接工作,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交接的重要内容之一。新任领导负责全面落实审计意见,离任领导有配合的责任。

第四十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要求,主动运用审计结果。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资产公司要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在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经主管校长批准,审计处可聘请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校办企业、附属医院等直属、附属单位的委托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各自承担。

第四十二条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中层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加强对关键部门、重要岗位的审计监督,增强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规范各类经济行为。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原《兰州大学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篇5:医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医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

学院处级部门(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依规对本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审计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学院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学院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学院保证审计部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九条学院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事、计财、国资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有计划地进行。学院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部门报请学院院长审定后,纳入审计部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部门(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学院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五条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主要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学院事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学院有关经济工作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审计部门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审计部门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原任职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审计部门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九条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条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学院党委、行政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门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提请学院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党委、行政有关领导,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门按照审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院院长;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部门在法定

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照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部门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部门申诉,审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学院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部门。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学院有关部门(单位)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学院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学院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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