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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8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矿(公司、场)各部门和采区(分场、分厂)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二条矿(公司、场)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监部门和所在采区(分场、分厂、科室)报告。

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第三条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科(室)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

第四条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活动,排查剥离、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或开拓、采准、切割、回采或筑坝、放矿、闭库等环节的事故隐患;科室(采区、分场、分厂)每周、班组每天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五条矿(公司、场)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矿(公司、场)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矿(公司、场)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4月4日、7月4日、10月4日和和下一年1月4日前,将各季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表格和文字说明材料向市、县(市、区)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报告规定的内容及时向市、县(市、区)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本单位(科室、采区、分厂、班组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报市、县(市、区)安监局备案、销号。

第八条矿(公司、场)各级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矿(公司、场)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科室、采区、分厂、分场)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和矿(公司、场)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篇2:危化品经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目的:

1.1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事故隐患分类﹑排查、报告、整改及奖励办法。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职责:

3.1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

3.2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领导责任。班组长对本班组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员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公司领导报告。

3.3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3.4财务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4.事故隐患

4.1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2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4.2.1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4.2.2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工作程序

5.1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5.1.1隐患的排查

各部门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及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5.1.2隐患的报告

5.1.2.1发现隐患逐级上报,即员工报各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各部门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

5.1.2.2报告形式

5.1.2.2.1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5.1.2.2.2在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

5.2隐患的整改和验收

5.2.1各部门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整改意见。各部门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应立即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5.2.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交公司,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3档案建立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5.4奖惩

5.4.1报告隐患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年终评先进的重要依据。

5.4.2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申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5.4.3各部门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罚款。

5.4.4对排查事故隐患不力,导则发生事故的对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

5.4.5发现了事故隐患因未及时整改,或未及时上报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将对发生事故的部门责任人从重处罚。

篇3:化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派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司安全隐患派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应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公司将联系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做出暂时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限期彻底整改。

2、任何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公司举报。公司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所举报事故隐患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履行交接程序。

3、事故隐患的范围

3.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3.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3.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伤害。

3.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3.5、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3.6、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3.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

3.8、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3.9、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4、结合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周应会同各相关部门,对厂区进行隐患排查一次,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对所排查的安全隐患,由公司同相关部门编制整改措施,并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整改。

5、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它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或者停止作业,对难以暂停或停产停业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6、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车间、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车间、部门主要负责人。

7、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公司领导组织检查验收。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8、公司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奖惩机制,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部门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9、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4: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二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生产管理部报告。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第三条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

第四条公司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活动,排查包括工艺、设备、储运、仪表、变配电、消防、检修、维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运输车辆和工业卫生等方面的事故隐患;车间每周、班组每天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五条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公司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将各季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表格和文字说明材料向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报告规定的内容及时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本单位车间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报市、县安监局备案、销号。

第八条?安全部和车间要建立事故隐患台帐,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对每一项隐患实行整改销号。

第九条公司各级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公司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和公司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篇5: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由于烟花爆竹产品具有高度燃爆危险的特性,发生事故时易引发严重的事故后果,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因此,出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解决、消除。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就是事故隐患。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定期、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2、事故隐患整改第一责任人为法定代表人。

3、参与经营活动的有关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与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操作。如出现违章、违规、未履行自己职责的行为,应立即禁止、处理。

4、如发现未经过安全培训的人员(包括销售旺季的临时聘用人员)参与烟花爆竹经营,应立即制止,及时进行培训;同时,如发现接触烟花爆竹人员过度疲劳、精神压力过大时,也应立即停止其任何作业。

5、保管员、守护员、安全管理人员、烟花爆竹配送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无证或未及时参加继续教育时,应与培训单位联系及时培训、取证。

6、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对安全设施(消火栓、灭火器、消防泵、水桶、防雷防静电设施、消防水池等)进行检查,如发现过期、失效、损坏、遗失时,应及时报修,应在2~3天内保证安全设施恢复到正常、有效状态。

7、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围墙等出现问题,或库区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安全距离不够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8、隐患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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