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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3-07-28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云南省委关于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精神,结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党委(党组)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

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有关“八个禁止“、“五十二条不准“规定的行为;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

(四)违反因公(私)出国(境)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贯彻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导致政令不畅。

第六条

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

(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严重污染等重大损失。

第七条

有下列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发布、实施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命令和行为;

(二)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在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要求或授意下属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与申请办理事项无关材料;

(四)截留、滞留、挤占扶贫和救灾、救济等款物,以及其他政府专项资金和物资;

(五)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

(六)干预、阻挠、对抗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执纪权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

(七)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有下列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

(二)对要求限时办结的事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三)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

(四)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故意拖延,久拖不结,影响招商引资等工作进程;

(五)对应当由多个部门或跨地区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地区)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地区)

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

第九条

有下列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

(二)对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

(三)工作实绩差、干部群众意见较大。

第十条

有下列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

(二)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上级机关和社会公众;

(三)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

(四)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态度冷漠、作风粗暴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不实施或不组织救助,或组织实施救助不力;

(二)对下属请示汇报或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置之不理或者刁难;

(三)对群众检举、控告、申诉、投诉等,未按规定接待和受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从实际出发,不顾财政承受力,违背群众意愿,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二)违反规定建盖楼堂馆所、购买商品房和集资建房,购建和装修办公用房,或购买、更换公务用车;

(三)借招商、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四)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暗箱操作、逃避监督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政务公开规定,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

(二)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政府投资、产权交易、矿业权审批、城乡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活动中,不按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办理:

(三)不接受党组织、人大、政协、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监督;

(四)不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在所管辖范围内,有下列监管不力、处置不当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二)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

(三)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重大建设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四)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和补救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激化矛盾;

(六)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事件时,不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其他给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问责。

第十六条

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三章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十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责令公开道歉;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第十八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的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二十条

责任划分。

(一)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承担直接责任;

(二)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三)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四)2人以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

(五)一年内被问责2次以上(含2次);

(六)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加重情节。

第二十二条

具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二十三条

受到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十)项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调整工作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重新明确职务,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二十四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一)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

(五)在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巡视、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六)新闻媒体的报道;

(七)其他渠道反映的。

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获得问责线索后,应当填写《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调查审批表》(见附1),经批准后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通过核实,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或加重问责。

第二十七条

调查组一般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主要事实、认错态度和问责建议。

第二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时,应当提供有关事实材料、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给予党政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问责,问责决定机关可授权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作出问责决定;给予责令公开道歉、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报经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

第三十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第三十一条

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见附2)。《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三十三条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指定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享有的权利。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三十五条

给予调整工作岗位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被问责的领导干部谈话。根据问责决定机关的决定,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调整工作岗位手续。

第三十六条

给予停职检查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谈话,并督促其作出深刻检查。

停职检查期结束后,问责决定机关可根据其认识情况和具体表现,作出重新担任其原任职务或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给予引咎辞职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在接到问责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问责决定机关予以责令辞职问责方式处理。

组织人事部门接到干部引咎辞职申请后,根据党委(党组)批准决定,直接作出同意辞职的答复。答复意见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辞职干部所在单位和本人。

第三十八条

给予责令辞职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在接到问责决定后10个工作目内,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责令辞职问责后拒不辞职的,问责决定机关予以免职问责方式处理。

第三十九条

给予免职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职手续。

第四十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受到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十)项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给予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项问责的,应当在省级或州市级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四十三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次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四条

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四十五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六条

与被调查的党政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调查组成员,应当依法回避。调查组成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撤销原问责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对全省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学习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学习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以上的干部。

A、县处级副职

B、县处级正职

C、厅局级副职

D、厅局级正职

参考答案:A

2、不属于《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规定的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事项是()。

A、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B、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及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C、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D、本人的学习、工作情况

参考答案:D

3、领导干部发生按照规定应当报告的事项的,应当在事后()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学习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学习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A、10

B、20

C、30

D、45

参考答案:C

4、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A、1月1日

B、1月10日

C、1月20日

D、1月31日

参考答案:D

二、多项选择题

1、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领导干部有()情形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A、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B、不如实报告的

C、隐瞒不报的

D、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参考答案:ABCD

2、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是正确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学习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B、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C、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所在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

D、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不属于报告的事项

参考答案:ABC

3、《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A、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B、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C、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国有中型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D、私营企业中的领导人员

参考答案:ABC

4、《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解释机关是()。

A、*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B、*中央组织部

C、*中央

D、国务院

参考答案:AB

三、判断题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学习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知识竞赛。()

参考答案:对

2、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不如实报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参考答案:对

3、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报告的内容,一律予以保密。()

参考答案:错

篇3:参加领导干部政治理论培训班学习的心得体会

参加第X期企业领导干部政治理论培训班学习的心得体会

9月1―16日,我受所在企业安排,参加了XX市委党校第X期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政治理论培训班学习,经过系统、严格、认真的半个月培训,达到“一个目的”,取得“三个收获”,感受“四点体会”。现小结如下:

一、达到“一个目的”,圆满完成学习任务

通过聆听XX市委XX副书记《以务实的作风推动工作》、市委宣传部XX部长录像讲话以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基本问题》、《gg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研究》、《企业理财》、《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企业治理与公共规制》、《XX文化建设与文化产业发展》、《把XX建设成为内陆开放高地研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领导的战略思维研究》、《世界金融危机评析》等内容的培训学习和学习讨论、缅怀先烈活动、社会调查、文体活动等,使我丰富了自身理论知识,在政治素质、理论水平、业务知识、领导艺术和党性修养上有了新的提高。在紧张培训学习的同时,学员们还互相交流,相互熟悉,畅谈各自工作岗位上人和事以及工作中的苦与乐、酸与甜等等,提高了学习的积极性,增强了班级的凝聚力,增进了友谊,加深了感情。达到了参加这期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政治理论培训班学习的目的,使我圆满完成了学习任务。

二、取得“三个收获”,增强了干好岗位工作的本领

1、通过培训进一步明确了肩负的重任

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是每一个党员干部成长的必备条件。作为党员干部要以学习和实践*****为指导,不断解放思想,不断充实自己,提高自己,完善自己,增强与时俱进的能力,要把不断学习作为首要任务,不仅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时事政治,还要学习科技文化知识,提高科学的工作方法,把自己打造成为“政治上强、业务上精、综合素质好、管理水平高”的优秀国企领导干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担当起组织赋予我们的重大任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应对新的机遇和挑战,不断提高战略思维、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

2、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了自身素质

这次培训班学习,开设的内容十分丰富,不仅有理论层面的知识,更主要的是提高我们的能力课程,使我倍受鼓舞。

一是进一步加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理论修养。通过对*****及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XX”总体部署以及市委三届三次、四次和五次全委会精神等的学习,在认识上对“深入学习实践*****,贯彻‘XX’总体部署,促进XX大开放,加快城乡统筹大发展”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进一步牢固树立*****,加深对XX在扩大开放、加快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的把握和理解,研究新时期国有企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更加准确把握国有企业发展的机遇和挑战,增强了我们在推进国有企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工作中的能力。

二是进一步提高了理论联系实际的水平。在培训教学上,领导和专家教授们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引导学员把读书、听课、思考、社会调查和研讨、交流结合起来,把学习理论同总结经验、交流思想、研究工作、增强党性结合起来,把理论学习同贯彻落实“XX”总体部署、促进XX大开放、加快城乡统筹大发展结合起来,把增强学员科学发展、扩大开放的能力与实现XX“加快”和“率先”的奋斗目标结合起来,提高了我在理论联系实际方面的水平。

三是党性锻炼进一步得到加强。通过党性锻炼课程,在改造主观世界上下功夫,把理论学习同gg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际,同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实际以及本人的思想实际紧密结合。着眼于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增强大局观念,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着眼于密切联系群众,正确行使权利,自觉接受监督,反对腐败现象;着眼于牢记两个“务必”,艰苦奋斗,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的形象;着眼于大力弘扬求真务实、言行一致的优良作风。通过党性锻炼,我对自己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努力使自己在思想上有明显提高,政治上有明显进步,作风上有明显转变,纪律上有明显增强。

3、通过培训奠定了今后工作的基础

一名合格的优秀的党员干部,就要适应时代的发展。过培训学习,为自己在今后做好本职工作不仅增加了信心,而且打下了牢固的基础。在工作中,要具有踏实的工作作风、灵活的头脑和一颗一心一意谋企业发展的恒心,善于总结和积累工作经验,拓展工作思路,大力弘扬创新精神,把所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工作实际中去,去处理好同事之间,人与人之间、领导之间的和谐,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提高工作效率。

三、感受“四点体会”,激发了推动国企工作的热情

为期半个月的培训学习已经结束,通过在党校这样一个大熔炉的锤炼,使我多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体会颇深:

有心才有新。面对本职工作,要对事业有忠心,对工作有热心,对职工有诚心。只有时时处处做有心人,善于动脑筋,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总结新的工作经验教训,才能使工作开拓创新;同时,牢记领导的嘱托,勤于思考,乐于奉献,勇于拼搏,才能创造新的工作局面。

有廉才有威。必须做到心系国企,一心为公,利为公所谋,事为公所办,名为公所取,功为民所立。秉公办事,廉洁从业,公平待人。自觉服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自觉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励,争做企业和职工的有功之臣。

有为才有位。要想工作得到组织的支持和认可,要想工作得到职工的赞同和理解,必须多作为。要立足长远,顾全大局。坚持为企业和职工掌好权,为企业和职工用好权,也只有这样,才能嬴得领导的信赖和职工的拥护。

有劲才有进。在新的环境中和新的形势下,国企的发展将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必须树立信心,不畏艰难,鼓足干劲,大胆工作,迎接新的挑战。只有以饱满的精神状态,热忱的工作情感,坚韧的工作毅力,工作才有进展,事业也才能前进。

二0一三年X月XX日

篇4:信息报告问责制

信息报告问责制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医院管理相关数据与信息报告工作,强化职责,促使医院各部门统计及相关人员恪尽职守,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工作人员以及医院各部门提供统计信息的工作人员及医院领导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实施办法问责。

二、问责坚持依照岗位负责制的工作原则,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问责事项:

(1)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和统计法规、统计制度规定及不按时上报统计报表的;

(2)对统计法中明令禁止的行为置若罔闻,不遵守、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甚至参与的;

(3)对应该及时填报的数据信息,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办,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及违反限时办结制的;

(4)工作中主动不够,配合不力,致使工作延误的;

(5)统计调查或汇总过程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6)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7)拒绝、阻碍医院相关统计报表统计调查及统计检查的;

(8)对统计数据审核不严,造成统计数据失真的;

篇5:医院信息报送审核制度及问责制责任制度

医院信息报送审核制度

一、信息报送资料必须实事求是,不能弄虚作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报送。

二、各科室报送的材料,必须经科室负责人签字。

三、信息资料需经科室负责人确认签字,分管领导按审核签单审批、确认后方可按规定上报。

四、信息资料根据各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分周、月、季、半年、年上报。

五、各签字人须对所签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信息资料必须形成电子版存档。

七、严格执行审核程序。

医院统计工作责任制度

1、医院信息统计是对院内、院外提供统计数据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医疗业务、综合效益等统计,并逐步实现综合统计的职能。

2、统计室负责有关统计原始记录表格、报表的设计、制定、修改和解释。

3、各科室应指定专人做好原始资料登记、统计工作按时准确填写日报、月报及有关资料。各科室报出的数据须经科室负责人审查签名。统计室有责任对各部门的登记、统计工作实行质量检查和业务指导。

4、统计室对收集的原始资料、报表应严格检查审核、科学整理、正确计算,做到日清月结、保证数字准确、可靠、及时。

5、建立医院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对统计资料的整理、计算、存贮、传送、检索逐步实现自动化处理。

6、统计室应严格按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指标涵义、报告期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报送各种法定统计报表并根据医院管理的需要设计院内报表定期向院领导提供统计资料向各科室反馈信息。

7、做好咨询服务,院领导或各科室要求查询数据、查阅统计资料或要求协助进行科研及论文的处理应热情服务。

8、统计人员报送时实行审核程序及实行信息报告问责制。

9、统计人员要严格遵守《统计法》与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保证医院统计数据准确性、可靠性、及是性,不得虚报、瞒报、迟报。

信息报告问责制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医院管理相关数据与信息报告工作,强化职责,促使医院各部门统计及相关人员恪尽职守,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工作人员以及医院各部门提供统计信息的工作人员及医院领导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实施办法问责。

二、问责坚持依照岗位负责制的工作原则,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问责事项:

(1)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和统计法规、统计制度规定及不按时上报统计报表的;

(2)对统计法中明令禁止的行为置若罔闻,不遵守、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甚至参与的;

(3)对应该及时填报的数据信息,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办,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及违反限时办结制的;

(4)工作中主动不够,配合不力,致使工作延误的;

(5)统计调查或汇总过程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6)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7)拒绝、阻碍医院相关统计报表统计调查及统计检查的;

(8)对统计数据审核不严,造成统计数据失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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