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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处分的思想汇报

编辑:制度大全2022-11-01

思想汇报1

这次的处分给了我极大的震撼。自受处分以来,我不断地反省自已。对照一个成年人的标准,对照学校、家庭、社会对我的期望,我感到非常惭愧。

处分对我来说是历史上的一个污点,但同时也是一次很好的教育。人犯错误是难免的,关键是如何从错误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防微杜渐,纠正和克服自身存在的不良思想和习惯,把坏事变好事。于是,在此后的时期内,我更加注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法律法规。更加努力地学习,积极参加学习活动。当时的我,由于没有意思到这是一种安全隐患。这是一种没有纪律观念的无知行为,也是思想认识未到位的表现,一时的错误,它令我懊悔无己!我没有深刻认识到这一点的重要性,多亏受的的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所以处分到达以后,我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自身上找错误,查不足。经过一段时间深刻的反省,我对自己犯的错误感到后悔莫及。

所以这一年多来,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遵守纪律和生活中都比以前更加努力,以一种乐观积极的态度踏着悔过后的每一步。思想上,我重新反省自己,坚持从认识上,从观念上转变,要求关爱他人,多向优秀的人学习与交流!在纪律上,现在我较之以前已经有很大的改变,现在我对自己的言行,始终如一的保持着严格的约束,有较强的纪律观念,更加深刻的理解到:身为一个成年人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在艰辛努力下,学好了法律知识的同时,本人还根据本学科的特点大力拓展课外知识,从而使自己的素质全面得到提升。

每个人都在吸取教训中成长,做了错事之后,重要的是如何改过。俗话说的好,“吃一堑长一智“。虽然这次的醒悟让我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同时也使被我打的仁兄受了不少肌肤之痛。为此,我心里一直不是滋味。但在此,我发自肺腑的承诺:我不敢说每天,但我一直在坚持学习法律知识,同时取他人之长,补己之短!我以一种赎罪的心态一直在默默的努力改过。“浪子回头金不换“,希望领导肯定我的所做。我发誓以后好好做一个合格的公民,并矢志不渝

思想汇报2

在这一个月里,我认真反省,努力学习,积极工作,得到了领导、同事的帮助和关心。认识了错误,思想有了提高,工作也有了很大的提高,领导的引导和鼓励,让我在犯了错误之后,没有就此颓废,也没失去面对未来的勇气,我自信的抬起头,并告诉自己要走好以后的路。之后我还和很多人谈过,他们也没有怎么批评我,而是鼓励我,希望我不要抱怨别人和环境,要勇敢的去面对错误,争取后面的做的更好,甚至努力去做出更出色来弥补这次错误。交谈之后,我不仅认识到了我犯的错误,还懂得了我后面该怎么去做。下面向领导说说我这一年来所做的努力。思想上,不断加强自己的修养,提升思想认识。与时俱进,了解社会发展动态,认识社会发展趋势。作为青年,就要了解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自己需要往那方面发展,如何能使自己的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融合发展等。同时关心国家社会的时事,了解相关方针政策。为将来为国家社会服务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自己想了很多,也意识到自己犯了很严重错误,我应该为自己的犯的错误付出代价,我也愿意要承担所有的责任,尤其是接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在此错误中应负不可推卸的责任。我真诚地接受处分。我也知道,不触犯法规,不违反纪律,做好自己的事是一项最基本的责任,也是最基本的义务。但是我却连最基本的都没有做到。如今,犯了大错,我深深懊悔不已。我会以这次违反校规作为一面镜子时时检点自己,批评和教育自己,自觉接受监督。我要知羞而警醒,知羞而奋进,亡羊补牢、化羞耻为动力,努力学习。我对此很惭愧。相信领导看到我这个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相信我的悔过之心,希望领导可以原谅我的错误,我也保证此事不会再有第二次发生。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恳请领导相信我能够记取教训、改正错误,把今后的事情加倍努力干好。同时也真诚地希望领导能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并对我的问题酌情处理。

思想汇报3

今天我怀着愧疚和懊悔给您写下这份汇报,以向您表示我对迟到这种不良行为的深刻认识以及再也不迟到的决心。

早在我踏进校门,老师就已三申五令,一再强调校规校纪,提醒学生不要违反校规,可我却没有把学校和老师的话放在心上,没有重视老师说的话,没有重视学校颁布的重要事项,当成了耳旁风,这些都是不应该的。也是对老师的不尊重。应该把老师说的话紧记在心,把学校颁布的校规校纪紧急在心。所以,我觉得有必要而且也是应该向老师做出这份书面检讨,让我自己深深的反省一下自己的错误。

对不起,老师!我犯的是一个严重的原则性的问题。我知道,老师对于我在寝室使用违章电器十分生气。我也知道,对于学生安全是第一位,要牢记注意自己身边的安全隐患,这也是最基本的常识。但是我却连最基本的都没有做到。事后,我冷静的想了很久,我渐渐的认识到自己将要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代价了。老师反复教导言犹在耳,严肃认真的表情犹在眼前,我深为震撼,也已经深刻的认识到事已至此的重要性。如今,大错既成,我深深懊悔不已。深刻检讨,认为在本人的思想中已深藏了致命的错误:思想觉悟不高,本人对他人的尊重不够,以后我将对老师有更多的尊重.对重要事项重视严重不足。平时生活作风懒散,如果不是因为过于懒散也不至于如此。为了更好的认识错误,也是为了让老师你能够相信学生我能够真正的改正自己的错误,保证不再重犯,我将自己所犯的错误归结如下:

思想上的错误:是对平时对校规的重视不够。对于这一点,我开始反省的时候并没有太在意,但是,经过深刻的反省,我终于认识到了,这个错误才是导致我拿到处分的重要原因。如果我很了解学校的校纪校规,我就不会拿到这个处分,所以我作为一名合格的大学生,应该时刻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生活中,我在各方面都极力争取做到让人无可挑剔。积极帮助学习上有困难的同学。但人无完人,我在一些学习和生活的细节中可能还存在有一定不足,不过我会努力把坏习惯全都改掉,成为一名优秀的学生的,也同时请系里的老师们批评我、监督我。

思想汇报4

我是*届物*x专业的学生,名字叫*x。本人曾在*年*月份因为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违反学校校规校纪,给予我警告处分的决定。

经过这1年来的深刻反思,我为自己当时的不理智行为深深感到内疚、追悔莫及,并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认清了违纪造成的严重后果。之所以发生违纪事件,是本人平时学习不够、要求不严、思想觉悟不高。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没有纪律观念和集体观念,但是这个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所以处分下达以后,我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自己身上找错误,查不足。

所以这1年来,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校纪和学习上都比以前更加改善,现在我较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改变,现在的我,有较强的纪律观念,也懂得了身为一名学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之前的我没有纪律观念和集体观念,但是这个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所以处分下达以后,我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自己身上找错误,查不足。经过一段时间深刻的反醒,我对自己犯的错误感到追悔莫及。

所以这一年来,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纪律和学习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现在我较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改变,现在的我,有较强的纪律观念,也懂得了身为一名学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生活中,我在各方面都极力争取做到让人无可挑剔。但人无完人,我在一些学习和生活的细节中可能还存在有一定不足,不过我会努力把坏习惯全都改掉,成为一名优秀的学生的,也同时请系里的老师们批评我、监督我。

以上是我在这几个月来的主要表现,希望老师和同学们在今后的工作、生活、工作中多多帮助我,帮助我克服我的缺点,改正我的错误。为了挖掘我思想上的错误根源,我在此进行了十分深刻的反思和检讨。也真心地希望我能够得到改正的机会。

相信老师看到我这个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相信我的悔过之心,我的行为不是向老师的纪律进行挑战,是自己的一时失足,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

篇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党从诞生之日起就非常重视纪律建设,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作为一个有着6700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我们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gg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更为重要。

*中央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以*x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它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首先,党中央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对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提出了许多新的明确、具体的要求。党的**大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其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有了新的变化。“试行条例”的主要精神和主要内容是我们在1995年以前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和研究成果。“试行条例”发布实施近七年来,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贯彻实践“****”重要思想和党的**大精神,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必要及时对“试行条例”进行修订。

再次,新世纪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了新的进展。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

这次修订在具体内容和条款的设计上,注意正确处理了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注意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保留了“试行条例”中应当继续执行的条款,对其中一些条款进行了调整、充实、完善和细化,对一些不适应当前需要的条文不再写入,并结合新情况增加了一些新的条款。如鉴于目前我国证券交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已逐渐健全完善,并且中央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已经有限制地放宽了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依法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因此,《党纪处分条例》对“试行条例”第九十一条关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买卖股票应受党纪处分的规定不再写入。

二是注意处理从严治党与现实可行性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力求做到宽要宽得恰当、严要严得适度,使规定更具有现实可行性。如《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这些规定较“试行条例”更加严格。

三是注意处理了维护国家法治精神与保持党内法规特色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坚持维护国家法治精神,在有关条文的设置方面注意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保持衔接,同时又注意使其具有党内法规的特点,使之符合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

贯彻执行《党纪处分条例》,是党的各级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首先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要把学习《党纪处分条例》与学习贯彻“****”重要思想、党的**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严肃党的纪律的要求结合起来。

篇3: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

(*年7月13日第六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年8月13日颁布实施,*年7月9日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1-11条,共11条)

第二章处分措施(12-23条,共12条)

第三章立案(24-34条,共11条)

第四章调查(35-45条,共11条)

第五章回避(46-49条,共4条)

第六章处分(50-59条,共10条)

第七章和解与调解(60-64条,共5条)

第八章附则(65-69条,共5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市律师执业秩序,提高律师在公众心目中的信任度,加强北京市律师协会(下称“律师协会”)行业管理职能,为保障律师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下称“会员”)依法执业的权利,规范对会员的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特制定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下称“纪律委员会”)是律师协会设立的律师执业监督机构,行使对会员执业的监督权和对违规会员的调查处分权。纪律委员会的权力来自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律师协会全体会员通过律师代表大会或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做出的各项决议。纪律委员会根据本规则对会员做出的处分决定对会员具有约束力。会员必须接受和执行纪律委员会做出的生效的处分决定。纪律委员会内设案件审查庭和纪律裁判委员会,其具体组成办法、职责和工作方式依《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则》规定。律师协会秘书处行业纪律部是纪律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在执行律师职务的过程中,或者在处理与执行职务有关的事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律师协会制定的各项行业规范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或拒绝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违反或拒绝执行律师协会制定的对会员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业规范;

(三)虽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范的明文规定,但其具体执业行为与律师的专业精神、执业要求或职业道德明显不相称,或者执业行为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根本利益;

(四)违反或拒绝执行其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合理的规章制度以及对其有约束力的合同和协议,并给该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会员造成损害后果。

第四条会员有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适用本规则。会员在非执行律师职务时的不适当行为原则上不适用本规则,但是此类行为损害了律师行业的声誉时除外。

第五条除非发生违规行为,否则纪律委员会在进行调查和处分的过程中,原则上不应处理会员与委托人、当事人或者客户之间基于委托关系以及会员之间基于合伙或者雇佣关系而发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但是纪律委员会可以通过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建议书形式向会员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

第六条凡受到会员的违规行为所侵害的人,或者虽未受到违规行为的侵害,但是知道和能够证明会员的违规行为的人,均有权通过纪律委员会对该会员投诉和举报(以下统称“投诉”)。

第七条凡因会员的违规行为向纪律委员会投诉的人在本规则中统称为投诉人。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会员的委托人、诉讼相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其他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以及律师协会的其他会员,均可以成为投诉人。

第八条由五名以上纪律委员会委员或者三名以上纪律裁判委员会委员书面提议,经纪律委员会主任批准,纪律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调查处分会员的违规行为,无需投诉人投诉。

第九条纪律委员会及其成员在对被投诉的会员进行调查和处分时应当遵守独立原则,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条纪律委员会委员未经律师协会秘书处的安排,不得私下与投诉人、被投诉的会员会面和谈话。

第十一条立案调查会员违规行为的时效为两年,自会员的违规行为发生时起算;违规行为持续存在于具体法律服务事项过程中的,自该法律服务事项终止时起算。如果违规行为已经超过时效,但情节严重,必须予以调查处分的,须由半数以上纪律裁判委员会委员书面表决同意方可立案。

第二章处分措施

第十二条依据本规则可由纪律委员会做出的处分措施有:

(一)警告;

(二)训诫;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取消会员资格。

纪律委员会做出前款(二)至(五)项处分的,可以在律师协会的会刊上通报;纪律委员会做出前款(四)、(五)项处分的,可以在公共媒体上通报。

第十三条纪律委员会在做出处分决定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受到纪律处分的个人会员附加不超过三千元人民币的罚款,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团体会员附加不超过八千元人民币的罚款。

第十四条会员有《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二条或第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纪律委员会可先对违规会员做出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同时报请市司法行政机关吊销该会员的律师执业证。

司法行政机关已经做出吊销会员执业证书决定的,纪律裁判委员会应直接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纪律委员会还可以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将案件移送司法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司法行政机关针对移送的案件做出行政处罚的,不排除纪律委员会同时做出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纪律委员会除依据本规则决定对会员实施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分措施外,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会员限期纠正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特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纪律委员会除依据本规则决定对会员实施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分措施以及责令履行特定义务外,还可以同时或者单独向会员发出建议书,也可以向全体会员发出规范执业指引。

第十八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建议书由纪律委员会主任签发,其内容可以包括建议会员及时纠正轻微违规行为、建议会员对其违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做出补偿、建议会员退还律师费以及建议会员与当事人和解等内容。该建议书是处分和责令履行特定义务等措施的补充形式,对违规会员具有指导意义。

第十九条规范执业指引由纪律委员会发布,是纪律委员会根据典型案件向全体会员发出的规范执业提示信息。其目的是:提示全体会员对频繁引起投诉的不规范执业行为引起警惕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对尚无明确规范的不当执业行为提出行业指导意见,切实降低会员的执业风险和减少投诉案件的发生。

第二十条律师协会秘书处建立会员档案,凡纪律委员会受理的投诉、做出的处分决定均记入会员档案。

第二十一条纪律委员会在调查工作中不能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本规则第三条第(一)项所列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从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轻微;

(二)承认违规并做出诚恳的书面反省;

(三)自觉接受纪律委员会的建议;

(四)主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发生违规后果。

第二十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从重处分:

(一)违规行为发生之前五年内曾受到过纪律处分或司法行政机关处罚;

(二)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诚实的行为;

(三)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四)逃避、抵制或阻挠调查;

(五)有报复投诉人、证人或纪律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行为。

第三章立案

第二十四条投诉人提出投诉既可以采用信函等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电话、传真和直接来访等方式。投诉人还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理投诉事项。

第二十五条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投诉。负责接待投诉的人员应当制作接待记录,并填写受理投诉登记表。受理投诉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事实摘要和接待人员的初审意见以及是否立案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负责接待投诉的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接待投诉记录、投诉登记表和其他书面投诉文件,接待完毕后交律师协会秘书处存入工作档案。

第二十七条在接待投诉的过程中,无关人员不得在场旁听和询问。接待人员不得向投诉人明示或者暗示是否支持投诉事项的倾向性态度,也不得向外泄漏投诉内容。

第二十八条接待投诉的人员应当向投诉人告知以下事项:

(一)纪律委员会受理投诉的范围;

(二)纪律委员会的处分措施;

(三)应按纪律委员会的要求提交证明材料;

(四)纪律委员会处理投诉事项的期限。

第二十九条纪律委员会对于匿名投诉的案件可以直接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第三十条纪律委员会应当在受理投诉后七个工作日内对投诉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向被投诉会员发出书面通知。依照本规则第九条提起的案件,亦应在该书面提议提交律师协会秘书处后七个工作日内,向被调查的会员发出书面立案通知。对不予立案的投诉,纪律委员会应当在决定做出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被投诉的行为可能触及司法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纪律委员会应当在立案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一条被投诉和被调查的会员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提交书面申辩。案件涉及律师业务的,该会员有义务在同一期限内提交业务档案等书面材料。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通知中应当载明立案调查的原因和依据,有投诉人的应当列明投诉人名称和基本情况、投诉内容等事项。投诉人递交了书面投诉文件的,可以将投诉文件与通知一并送达被投诉的会员。

第三十三条被投诉的会员在申辩过程中应当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即证明在投诉事项中该会员已经充分和恰当地履行了律师职责,无违规行为。被投诉的会员在申辩期限内不行使申辩权的视为放弃申辩。放弃申辩可能导致的对该会员不利的后果由该会员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被投诉的会员如有拒绝向纪律委员会提交业务档案等书面材料的行为,可能被视为逃避、抵制或阻挠调查。纪律委员会可以针对该情节单独做出处分决定,或者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从重处分。

第四章调查

第三十五条申辩期满后,纪律委员会应当指定案件审查庭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

第三十六条案件审查庭的三名成员由纪律委员会委员担任。其中一名为主审人。主审人负责主持案件的调查工作。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安排投诉案件的调查程序。

第三十七条在调查中,主审人负责审阅投诉和申辩材料,确定投诉的各项事实,并提出调查报告。如果确认会员有违规行为,主审人还应在调查报告中提出处分、责令履行义务和是否发出建议书的建议。案件审查庭的其他两名成员应分别对调查报告以及处分建议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第三十八条案件审查庭在调查中除保证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得到充分执行外,三名成员之间也应当保持相对独立的判断。案件审查庭成员应分别对调查报告的内容负责。

第三十九条如果投诉和申辩材料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由纪律委员会进行调查有可能取得主要或者关键证据的,案件审查庭主审人可以向纪律委员会建议进行调查。调查由纪律委员会主任批准,调查费用由纪律委员会经费预算中拨付。

第四十条对被投诉会员拟做出纪律处分的,纪律裁判委员会应当根据被投诉会员的要求或者案件审查庭的建议举行听证会。

第四十一条听证会由案件审查庭成员和纪律裁判委员会委员组成,由纪律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听证会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听证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陈述、会员的申辩和证人证词,并且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向投诉人、会员和证人询问。听证会记录由投诉人、会员以及证人签字确认后存入档案。纪律委员会有权制作听证会录音录像资料作为听证会记录的补充形式。

第四十二条被投诉人本人必须出席听证会,接受听证,被投诉人是团体会员的,其负责人或合伙人必须出席听证会,接受听证。听证会既可以采取投诉人和会员共同接受听证的方式,也可以要求投诉人和会员分别或者单独接受听证。采取投诉人和会员共同接受听证方式的,如果投诉人未到会,不影响听证会的进行。

第四十三条纪律委员会可以邀请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官员以及其他纪律委员会认为适当的社会人士旁听听证会。

第四十四条案件审查庭应当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案件做出调查报告。此调查期限自指定案件审查庭之日起算。对复杂的案件确需延长调查期限的,由纪律委员会主任做出延长调查期限的决定。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调查的案件,调查期限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期限执行。

第四十五条如果发生导致调查无法进行的事由,经案件审查庭或者律师协会秘书处申请,纪律裁判委员会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待上述事由消失后恢复调查。中止调查期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第五章回避

第四十六条纪律委员会委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案件的调查,也不能参加听证会。已经参加的应当立即主动向纪律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投诉人和被投诉会员亦有权申请听证会组成人员回避。

(一)是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会员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被投诉会员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

(四)其他可能影响投诉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在发生回避争议的情况下,案件审查庭或听证会组成人员是否应当回避,由纪律裁判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八条纪律裁判委员会应当对回避的申请及时进行审查并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立即通知提出申请回避的纪律委员会委员、投诉人和被投诉会员。

第四十九条在回避申请被批准之前,案件审查庭不停止对投诉案件的调查。

第六章处分

第五十条纪律裁判委员会依据案件审查庭的调查报告、复核意见以及听证会评议意见做出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算,该决定应当在六个月内做出。对于案情复杂,确需延长期限的,经过纪律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纪律裁判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五十一条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纪律裁判委员会有权在案件审查庭的要求下做出临时决定,责令被调查的会员履行特定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处分或不予处分的决定做出后,决定书文本和其他文件应当由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五十三条对会员的处分决定由律师协会秘书处送达违规会员,亦可以在送达的同时向该会员当面宣布;对会员做出不予处分的决定应以结案通知的形式送达该会员。律师协会秘书处应当将案件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

第五十四条会员拒不执行纪律委员会做出的责令履行义务的决定的,纪律委员会有权对其做出相应的处分。

第五十五条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次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律师协会设立的会员处分复查机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第五十六条纪律委员会发现处分决定确有错误时,应当及时进行更正,补正或者撤销处分决定。

第五十七条在会员处分复查机构就案件做出复查结论之前,原处分决定暂不执行。

第五十八条经过会员处分复查机构复查后决定重新调查的案件,由纪律委员会另行指定案件审查庭依照本规则重新审查。原案件审查庭的成员应当回避。

第五十九条被处分的会员在复查申请期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的,或者经过申请后会员处分复查机构维持原处分决定的,纪律委员会的处分决定生效。

第七章和解与调解

第六十条在调查过程中,案件审查庭可以采用适当的方式建议和解或进行调解。但是调解过程不应妨碍调查程序的进行。

第六十一条案件审查庭以建议书的形式向会员提出和解建议的,应当规定适当的时限。如果在建议书规定的时限内会员与投诉人之间不能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案件审查庭应当停止调解并提请纪律裁判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二条经过案件审查庭的调解,会员与投诉人或者其他相对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并自觉履行的,纪律裁判委员会可以视情况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做出较轻的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第六十三条经过案件审查庭的调解,会员与投诉人或者其他相对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不履行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纪律裁判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对该会员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四条调解程序应当在本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调查期限内进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规则经律师协会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律师协会会长签署颁布实施,修订时同。

第六十六条本规则及其修订条款颁布之日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规则进行解释。本规则及其修订条款颁布之日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案件适用本规则。

第六十七条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的,适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规定。对本规则条款的理解发生歧义时,由律师协会会长会议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原《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纠纷调解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六十九条本规则报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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