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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女职工趣味运动会活动方案

编辑:制度大全2022-10-27

20**年纪念“三八”国际妇女节首届女职工趣味运动会活动方案

各功能区、街镇、系统及直属单位工会:

为纪念“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充分展示我区广大女职工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激励广大女职工积极投身*区开发开放热潮,共创繁荣宜居智慧新城。经研究决定举办“巾帼筑梦建功*”*区首届女职工趣味运动会,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20**年3月7日(星期三)上午8:30

二、地点:*体育馆

三、比赛项目:爱我中华(5人)、红运当头(5人)、袋鼠运瓜(5人)、五人拔河(5人)、八字长绳(10人)

四、参赛要求:

1、凡*区总工会直属单位均可组队报名参赛,参赛队队员必须由所属基层单位女职工组成,参赛队员资格由各申报单位自行审查。

2、各单位原则上选派1个参赛队,每个参赛队所有项目必须报齐,参赛队员可以兼项,但每个队员最多兼报2项。参赛队员须服装统一。

3、参赛队员必须身体健康,比赛期间如因个人原因发生伤害事故,责任自负。

4、各单位设领队1名,领队由参赛人员兼任。

五、比赛方法:

五人拔河项目预赛采取三局两胜制,名次赛采取一局定胜负,争夺冠亚军采取三局两胜制。其他单项比赛按用时多少排出名次。

六、奖项设置:

比赛将设单项奖、团体奖、最佳组织奖,精神文明奖(精神文明奖采用现场参赛队网络投票数量决定名次),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七、报名及领队会:

1、各单位务于2月28日16:00前将报名表报*区总工会组织部(女职委)。

报名可采用发放电子邮件和传真的方式。

传真:

邮箱:

2、定于3月2日上午10:00在新区总工会四楼会议室召开领队会,各参赛队领队务必参加。

此项活动时间紧迫,各单位工会及女工组织要派专人负责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组织女职工踊跃参加,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区总工会

篇2:小班亲子趣味运动会和家长会发言稿

有关小班亲子趣味运动会的家长会发言稿

为了全面促进幼儿身心健康成长,让家长与幼儿一起体验运动的快乐,加强家长与孩子之间的情感交流,激发幼儿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在活动中增强其遵守规则、团结协作的意识。我园定于*月8号上午举行小班亲子趣味运动会。(主题:快乐的运动会)

本次运动会以“友谊第一、比赛第二”为宗旨,我们希望通过这样的活动给孩子更多亲身体验、学习遵守游戏的机会,让每个家庭在运动中感受快乐的亲情,进一步增近家园联系,实现家园共育。为了保证运动会的顺利进行,下面我将对本次运动会的流程及家长注意事项进行介绍和说明。

家长注意事项:

1.每个孩子由爸爸或妈妈带领参加,家长穿运动服、运动鞋,孩子穿园服、跟脚的运动鞋。(没有找别人借)统一服装,展现班级精神风貌。注意老人不参加游戏活动。

2.自带水壶、汗巾和一小包湿巾(活动结束,老师发饼干给孩子吃,之前擦手用)

3.运动会期间因人比较多,为了保证“更兴路”交通畅通。建议家长环保出行,不要开私家车。凤凰美食街站公交路线有1、3、8、14、17、23、24、25、26、43、101,交通十分便利。

4.家长带孩子定在8:10分到达总园大操场。运动会结束后,由家长将幼儿送返回园,下午照常上课。

5.本班座位是面向升旗台最左边,到时如有变听负责事项的老师安排。

6.亲子活动时听从裁判指挥,注意安全。

7.带孩子在指定位置入座时,看管好自己的孩子,不打闹,确保幼儿安全。在观看表演时家长不要随便离开场地。

8.请爱护环境卫生,废弃物品装进自备的垃圾袋内,运动会结束后自行带走。

运动会流程

一、入场式流程:

1.进场音乐“运动员进行曲”。主持人开场

2.运动员入场顺序:

本部小一、小二、碧桂园小一、小二、文津小一、小二、小三班。

随着音乐绕场一周,经过主席台时齐喊班级口号,然后回班级座位,每位幼儿由一名家长牵着手,家长在左、幼儿在右。如有孩子闹情绪不愿走家长抱着走,尽量不影响后面的班级前进。选定陶爸爸带头喊口号:

大手拉小手,健康一起走;

大手拉小手,健康好未来。

3.园长讲话

4.运动员退场

二、集体项目家长了解游戏规则,强化孩子的规则意识。

1.“小动物爬爬乐”

音乐:Gee(少女时代)

玩法:每班幼儿分成A、B两组,分别站在跑道的起点和终点处,开始指令响后,A组第一个幼儿背着小动物背包钻圈、爬过垫子,将背包传给B组第一个幼儿,再由B组第一个幼儿传给A组第二个幼儿,以此类推,直到全班所有幼儿跑完全程。

2.“小动物旅行记”

音乐:Oh!(s少女时代)

玩法:每班将幼儿分成A、B两组,分别站在跑道的起点和终点处,开始指令响后,A组第一个幼儿拖着箱子跑过去,将箱子传给B组第一个幼儿,再由B组第一个幼儿传给A组第二个幼儿,以次类推,直到全班所有幼儿跑完全程。

三、亲子运动项目:森林运输队音乐:彩虹的微笑(王心凌)

玩法:听到口令后,1个幼儿和1个家长套着呼啦圈向彩虹伞中间跑(幼儿在前,家长在后),由幼儿捡一个玩具放回班级筐里,并将呼啦圈轮给下一组幼儿和家长。最先运完玩具的班级获胜。

现将孩子的学号报给各位家长(没来参会的家长可咨询本班老师),因有些孩子还不知道自己的学号,请家长帮助孩子巩固记忆。

到时单号站在A组,双号站在B组

四、集体舞

歌曲:爸爸去哪儿

幼儿站圈内,家长站圈外,以班级为单位。班级教师站在圆圈内领舞做示范,家长和幼儿跟随教师一起做动作。

活动结束后,无论孩子们的表现如何,都请您对孩子说一声:孩子,你真棒!

补充:请家长加入总园专为你们建立的群,群号是:*x。群里时常会发布一些最新的幼教信息和有关幼儿教育的文章等,也为家长搭建了一个积极向上的交流平台。

会议结束。

练习集体舞

感谢各位家长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参加这个家长会!

篇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针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的生理特点,在工作任务分配和工作时间等方面所进行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篇4: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女职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并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卫生、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工会、妇联等有关团体和单位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实行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履行缴费义务。

第六条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因性别原因拒绝招用妇女或者任意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女职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其中劳动报酬、劳动保护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延长女职工的工作时间。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的,经与工会及女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的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用人单位对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当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者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

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育及已婚待孕女职工在铅、汞、苯、镉等属于国家《有毒作业分级标准》第三、四级作业场所从事作业。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妊娠期间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经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应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

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十三条妊娠期间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当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有额定工作量的,应当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妊娠期间的女职工在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产前检查费用按照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产前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有关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

(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照正常分娩对待;

(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

(四)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

(五)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六)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

(七)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八)女职工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按照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

(九)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女职工产假期满仍需治疗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的,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假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的女性失业人员,可以向设区的市、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

第十七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女职工休假期间的待遇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工作量。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其超过产假后的休息时间,按照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女职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工作,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夜班工作。

第二十条经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确诊患更年期综合症,不适应原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合适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件工资的女职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带薪休息待遇的,其工资计发基数,按照企业正常生产期间本人休息前12个月的平均实得工资的70%确定。该工资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二条有100人以上(含100人)女职工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女职工卫生室;有100人以下女职工的用人单位,可以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用具;有5名以上妊娠女职工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临时孕妇休息室。对从事流动性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发给单人自用冲洗用具。

用人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工作用房时,应当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计、安装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卫生保健档案,每1至2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对从事有毒工作的女职工,还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所需时间视为工作时间。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女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及技术培训。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查处。

对歧视、虐待、侮辱女职工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妊娠、分娩的,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篇5:小学快乐运动拥抱健康趣味运动会活动总结

为了深化二七区多彩教育的内涵,展示了学生的个性和青春活力,增强学生的素质。4月28日,路砦小学举办了以“快乐运动,拥抱健康”为主题的趣味运动会。

在简短而又庄重的开幕式以后,运动员们纷纷摩拳擦掌,兴致勃勃地准备比赛,观众席上掌声雷动。跳远比赛作为开场项目吸引了观众的目光,跳远运动员拼尽全力奋力一跳,每班学生都为本班运动员们加油助威,青春洋溢在校园中。男女30米跑,运动员们像离弦的箭一样冲出起跑线;男女投篮,篮球在天空中画出一道美丽的弧线;“踩石过河”、“面对面接力”学生们齐心协力,接力棒的传递牵动着每一个人的心弦;最后的拔河比赛将运动会推向了高潮。每一个项目都是一个挑战,一种超越。运动员赛出了成绩,赛出了风格,赛出了友谊。

本次活动,是检验学生素质的的良好机会,使学生德、智、体、美、劳得到了真正的全面发展,学生在快乐中锻炼了身体,磨练了意志,更加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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