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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编辑:制度大全2024-05-28

价格违法行为是指价格管理相对人违反国家现行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行为。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江苏省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江苏省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最新消息

省物价局昨日发布《江苏省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细则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奖励规则,最高资金额达1万元。

细则规定,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四个条件,即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举报事项事先未被价格主管部门掌握;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对符合规定的举报,可分为三个等级奖励,提供违法事实及证据,且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给予20*元至5000元物质奖励;非重大违法行为,提供违法事实及证据的情况下,一般给予精神奖励,也可以给予100元至20*元物质奖励;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但未提供证据的给予精神奖励。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举报案件,物质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不过,价格举报时一并对涉及自身价格权益的民事争议提出投诉的,不予奖励。

价格违法行为的特征

一、社会危害性

价格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指价格违法行为侵犯了价格法律规范所保护的价格行政管理秩序。具体是指由于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影响了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影响了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稳定,侵犯了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价格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价格违法行为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某种价格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价格违法行为,就是因为它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价格违法行为。

二、行政违法性

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违法性,是指价格违法行为违反了价格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违法性是价格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现。一方面,没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无从谈起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如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如果不影响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稳定、不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价格立法就没有必要禁止这种行为。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违法性.也就无法衡量、确定价格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价格法》中如果没有规定禁止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包括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就无从认定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三、应受惩罚性

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受惩罚性,是指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价格法律制裁。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受惩罚性,是由价格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政违法性派生出来的,是社会危害性和行政违法性的必然法律后果。与此同时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受惩罚性又是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违法性的补充。

篇2:保育员工作评分细则二

保育员工作评分细则二

一、出勤与工作量(15分)

  1、出勤(5)

  (1)旷工一天扣2分(一天内无请假行为)。

  (2)事假一天扣0.5分,请假累计4小时扣0.2分,闲班请假半天扣0.2分。上班期间请假要面请面消,否则依时顺延。

  (3)事病假、法定假按规定执行。

  事病假:1、超过一周(5天以外)须到教育局请假。2、凡有病住院不能上班,须有诊断书方可准假,一天扣0.2分,没有诊断按事假处理。

  法定假:1、凡正常婚产丧假,在规定期间休假,不扣分,不发满勤奖,超期休假按事假处理。(直系亲属包括公婆、父母、爷奶、外公婆、兄弟姐妹)。

  2、每年度累计病假40天(不含休息日)以上,一年累计事假15天以上,年度考核只能评为合格档次。

  2、工作量(10)

  一年内无请假行为且能够完成所担任的工作量,视为满工作量可得5分,如有不能完成者,据情况由考核小组评定赋分。

二、一日工作(50)

  (1)幼儿吃间食时不组织,秩序乱,不卫生每次扣0.5分。

  (2)盥洗时不组织,乱,幼儿不洗手,不用自己毛巾每次扣0.5分。

  (3)不组织幼儿进餐,不教幼儿正确使用餐具,幼儿进食不卫生,秩序乱每次扣0.5分。

  (4)看午睡睡觉、离岗、不能照顾全体幼儿每次扣0.5分。

  (5)午睡后不按时起床,每次扣0.5分。

  (6)上班时间讲闲话、干私活、吃东西、化妆、离岗、打电话、串班讲话等每次扣0.5分。

  (7)参加重要会议期间拨打或接听电话,每次扣0.5分。

  (8)迟到早退每次扣0.5分。

  (9)留长指甲,带班时间披头发、带长耳环、穿高跟鞋每次扣0.5分。

  (10)拿饭时不使用布罩,每次扣0.5分。

  (11)规定的配班时间不配班,不能协助教师指导幼儿学习,到伙房送取物品时随意逗留。每次扣0.5分。

  (12)不能按时消毒毛巾、水杯等,每次扣0.5分。

  (13)提前到食堂取间食餐具等,每次扣0.5分。

三、教育笔记(5)

  计划、总结、教育随笔、试卷、反思、体会、业务学习自学笔记等,取平均分。(5)

四、家长工作(7.5)

  1、每学年各班自行召开一次家长会,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可得2分,否则每人扣2分。(2)

  2、每月更换家园联系内容一次。否则每次扣0.5分。(1)

  3、有针对性的做好家长工作,积极主动地争取家长配合。否则每次扣1分。(2)

  4、接待家长投诉,所在班级教师依情节每次扣1-3分。

五、值周与其他工作(5)

  1、按时值早晚班,详细记录值班日记,否则每次扣0.5分。

  2、班级管理

  (1)幼儿发生事故(按缝针算),依情节轻重依次扣1.5分、1分,当月不得安全奖。教师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者可一票否决。

  (2)幼儿物品管理不好丢失的,由所在班级教师负责赔偿,若将责任上交到幼儿园,使幼儿园造成重大损失的,班级教师责任者此项不得分,同时当月不得安全奖。

  (3)班级物品按数登记、交接,发现丢失、损坏,责任者必须赔偿,扣1-3分,贵重物品损坏,责任者当月不得安全奖。

六、工作成绩(15分)

  设定岗位基分:8分;

  岗位要求:热爱幼教事业,爱护幼儿,具有全心全意为幼儿服务的思想。全面细致地照顾幼儿一日生活,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对吐、便到衣服上的幼儿要及时予以清理并及时与家长进行良好沟通。定期换洗床单、枕套、枕巾、窗帘、晾晒被褥、消毒玩具。认真执行卫生保健制度,随时搞好室内外卫生。掌握本班幼儿既往传染病史及易感儿,杜绝传染病蔓延。

  1、本人获园以上荣誉称号,依次得1分、1.5分、2分、2.5分、3分。

  2、参加东港市级及以上的大型比赛为幼儿园获奖,指导教师依次得1分、1.5分、2分、2.5分。

  3、园级以上优秀班级,所在班级教师依次得1分、1.5分、2分、2.5分、3分。

  4、幼儿园以上优质课依次可得0.5分、1分、1.5分、2分、2.5分。

  5、淮安市级以上优秀论文依次可得0.5分、1分、1.5分。

  6、科研材料撰写者依获奖级别可得1分、1.5分、2分。

  7、获奖课题参与者依贡献多少分别得2分、1.5分、1分。

  8、环境布置、区角操作材料投放等幼儿园组织的评比活动中依等级分别得1.5分、1分、0.5分。

  9、经验材料等在园级及园级以上进行交流者依次得0.5分、1分、1.5分、2分、2.5分。

  10、教师荣获的各种荣誉,同类取最高得分,各种荣誉必须有案可查。

  11、此项最高分不能高于15分。

七、进修与学习新知识(2.5)

  1、进修:参加高一层次学历的进修,专科得1分,本科得1.5分。

  2、学习新知识: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依据参与学习情况可得1分、0.8分和0.5分。

篇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修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行等。

  第四条

  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1.0米

  1-10千伏1.5米

  35千伏3.0米

  66-110千伏4.0米

  154-220千伏5.0米

  330千伏6.0米

  500千伏8.5米

  第六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七条

  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

  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八条

  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

  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范围500米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推。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三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第十四条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产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迁拆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六条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井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值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最大风偏距离最大垂直距离

  35-110千伏3.5米4.0米

  154-220千伏4.0米4.5米

  330千伏5.O米5.5米

  500千伏7.0米7.0米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十八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任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

  第二十条

  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支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电力管理部门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能源部、公安部1992年12月2日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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