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
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
(2014年11月1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 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一次修订 2017年9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第二次修订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规范地图市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印刷、出版、引进、展示、登载地图,或者生产、销售绘有国界线、省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产品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以及地图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第四条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地图、地图产品和地图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图出版、印刷、广告和地图产品的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地图产品和地图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图的出版、印刷、广告和地图产品的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普通地图是指综合反映地表物体、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一般特征,内容包括水系、地貌、居民点、行政区划、交通线和各种界线等要素的地图;
(二)专题地图是指表示自然现象或者社会现象中的一种或者几种要素的地图;
(三)地图编制是指编辑和制作地图的活动;
(四)地图出版是指地图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等活动;
(五)地图展示是指通过图书报刊等出版物、影视、宣传品、广告、产品包装等展示地图的活动;
(六)地图登载是指在互联网上登载表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
(七)地图产品是指表示有省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的地球仪及教学用品、文化用品、工艺品、纪念品、玩具等。
第二章 地图编制出版
第六条 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测绘资质;出版地图的出版社,应当具有相应的地图出版资格。
地图编制出版资质资格的取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编制地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利用最新的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正确反映地图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地图编制技术规范;
(四)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公开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五)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
(六)地图名称不得冠以“新”、“最新”等修饰用语。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地图编制单位提供可以公开的编制地图所需的最新资料。
第八条 从事地图资料收集或者在地图上进行修测的人员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第九条 公开出版的地图应当在地图上注明下列内容:
(一)国界线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画法的依据;
(二)地图编制、出版、印刷、发行单位;
(三)书号、版号、出版日期、印数及其他有关事项;
(四)地图审核号。
刊登广告的地图还必须载明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第十条 展示、登载的地图,应当载明制作单位名称和地图审核号。通过互联网出版地图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一条 非公开出版的地图,不得公开发行、销售。
第三章 地图产品
第十二条 生产地图产品的企业,其管理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地图知识,并接受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组织的地图知识培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地图产品生产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经审核批准生产的地图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地图产品上载明地图审核号;地图产品上无法载明的,每件产品必须在产品说明书上载明或者附具地图审核批准书。
第十四条 进出口的地图和地图产品,海关必须凭国务院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或者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样品通关。
第十五条 销售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的企业、个人,在购进地图或者地图产品时,应当验证提供方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不得销售无地图审核批准文件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
第四章 地图审核
第十六条 公开出版、引进地图,展示、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或者生产、引进地图产品的,应当依照《地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审核。
展示、登载本省地区性地图的,省、设区的市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地图表现地的县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公开出版的地图由出版社送审。公开展示、登载的地图由展示、登载单位送审。引进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由引进单位送审。生产的地图产品由生产企业送审。
第十八条 单位、企业和个人送审地图或者地图产品时,应当依照《地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国务院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审核的地图,由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初审后转报。
专题性地图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审的,由负责审核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转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本省出版或者生产的中、小学教学用地图和附有地图的教材、教学资料、教学用品等应当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出版、印刷。
第二十一条 有审核权的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送审单位、企业和个人。
时事宣传地图、时效性要求较高的图书和报刊等插附地图的,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展示、登载的示意性地图以及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应当即送即审。
协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审核批准的地图、地图产品,由地图审核部门编发地图审核号,发给《地图审核批准书》。
依法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将《地图审核批准书》报送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备案。依法由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应当将《地图审核批准书》抄告地图表现地或者地图产品生产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批准出版、引进、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生产、引进的地图产品,在地图发行、引进、展示、登载或者地图产品生产、引进前,送审单位应当将样图(样品)一式两份送交审核部门。
第二十四条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生产的地图产品,其地图审核号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原地图版面内容有变动的,应当申请复审。
第五章 地图广告
第二十五条 经营地图广告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地图广告业务经营资格。
地图广告业务经营单位应当在地图广告业务经营许可的范围和期限内从事地图广告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地图再版或者重印时不得更换地图上的广告内容。
公开出版的交通、旅游、城区等专题地图,其广告所占的版面不得超过整个版面的四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在地图上标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称和符号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图审核号超过有效期继续使用,或者地图重印时地图内容有变动未按规定报送复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未经审核同意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图广告业务经营单位在地图上标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称和符号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责令退回收取的费用,给予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地图审核批准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地图审核批准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地图审核批准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地图审核批准决定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依法作出地图审核批准决定的;
(六)在地图审核中收受申请人财物的;
(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7年12月5日发布的《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2:酒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酒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二、各级领导在所属职责范围内,是安全第一责任人。
三、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针,确保无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进厂必须坚持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酒库、酒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严禁使用明火烧焊,要有严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显的禁火标志,室内要保持良好的通风,降低空气中的酒精浓度。
六、发现机、电设备运转声音异常或有异味,必须立即关闭电源、挂牌、停机检查、维修,不得带病运转操作,设备运转部位都必须要安装防护罩。
七、车间内不准带小孩、洗衣服。
八、车间、仓库内严禁吸烟、烤火、烧饭,非仓库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九、公司生产区域及仓库各处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电器保险丝要适当,不准任意调大或调小,更不能用铜丝代替,不准用湿手湿布去擦电器设备。
十一、特殊工种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上岗证方可上岗。
十二、事故发生后“三不放过”
1、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2、事故者及广大职工不受教育不放过;
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好的产品是生产出来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必须立即停产整顿,找出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将不合格产品消灭在萌芽状态。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质量事故:
1、产品理化指标不合格;
2、产品外观不合格(酒量有沉淀、酒质混浊、酒中有异物);
3、外包装不合格,或者装错包装、贴错标签;
4、未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出现的不合格产品。
二、当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时,应立即停止生产,维护好现场(已发出产品应立即退回,全部返工,重新生产)。
三、立即由分管质量的经理,组织质检、车间等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处理。
四、做好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找出产品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纳入工艺文件中去,以防再次出现质量故障。
安全和产管理制度
1、厂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厂长任组长,对全公司安全生产负责。
2、安全生产教育要定期对全公司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基本教育,人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酒为易燃品,公司内和仓库要严禁烟火,酒库附近严禁堆放易燃品。
4、安全用电,电器设备要加防护罩,线路和开关要经常检查,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5、安全生产目标,全部无火灾,无重大事故,无伤亡事故
安全生产工作标准
1、消防管理: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充足,完好齐全、摆放合理、定期保养;消防通道通畅,员工掌握器材使用方法。
2、用电管理:线路完好归位;电器设施完好齐整、定期保养、负荷内使用;电工持证上岗。
3、用气管理:管道完好归位;气瓶配备防震胶圈、立式放置、定期更新;气库设施齐全、值班记录完整。
4、物料管理:归类归位摆放、标识清晰;危险品与易潮品有保护措施;现场无呆滞物料。
5、装卸管理:不损伤产品或物料,不野蛮工作;机动叉车司机持证上岗、限制时速;装卸设备专人保管。
6、危险工序操作管理:关键设备定期保养;冲压人员佩带耳塞、手套;焊接人员佩带面具、眼镜手套;喷粉人员佩带防毒口罩、手套、绝缘鞋;打砂及清洗人员佩带安全帽、眼镜、手套、防尘口罩等;焊接冲压人员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7、环境卫生管理:生产现场、办公场所、走道楼梯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无不明物品;玻璃门窗、休息桌椅、陈列设施定期擦拭、无灰尘覆盖;墙角无蜘蛛网、地面无积水;厕所无异味。
8、防护管理:各类门、窗、护栏无损坏;天花、墙壁、地面、管道无裂缝、损坏或渗漏;各类劳动防护定期更新。
9、文明生产管理:私人物品归位摆放;员工着装、举止遵守车间操作行为规范,不偷盗不祸害;无不明身份外来人员;节约用水用电;新员工入职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老员工则单数月进行培训,双月数进行测试。
车间消防安全生产“十不准”
一、不准在车间内吸烟,擅自进行明火作业。
二、不准占用疏散通道。
三、不准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四、不准在生产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大门上锁或关闭。
五、不准随便动用消防器材。
六、非机修人员不准擅自拆装机器设备。
七、不准无证上岗操作危险机台。
八、故障设备未修好前,不准使用。
九、上班时间不准怠工、滋事、打架或擅离职守。
十、不准赤膀赤脚进车间,不准带小孩进车间。
仓库防火制度
一、仓库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并设明显标志牌。
二、仓库内部照明用灯,应使用60w以下白炽灯或大于60w具有防爆功能的灯具,禁止乱拉乱设临时电源线。
三、应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分类存放。
四、严禁使用电热器。
五、各种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动用。
六、仓库保管员下班前要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在确认无问题后关闭电源,锁门离开。
七、知道所在部门灭火器材的位置并会使用各种灭火器,能熟练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八、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准进入仓库。
仓库防火制度
一、仓库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并设明显标志牌。
二、仓库内部照明用灯,应使用60w以下白炽灯或大于60w具有防爆功能的灯具,禁止乱拉乱设临时电源线。
三、应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分类存放。
四、严禁使用电热器。
五、各种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动用。
六、仓库保管员下班前要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在确认无问题后关闭电源,锁门离开。
七、知道所在部门灭火器材的位置并会使用各种灭火器,能熟练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八、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准进入仓库。
电、气焊防火制度
一、焊工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二、焊割前按规定进行“动火作业申请”,核准后方可进行。
三、焊割作业要选择安全地点,焊割前要仔细检查上下左右情况,周围的可燃物必须清除,如不能清除时,应采取浇湿、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
四、盛过或盛有可燃性气体或粉尘的易爆场所焊割,在这些场所附近进行焊割时,应按有关规定,保持一定距离。
六、焊割操作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七、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各种管道、金属道、金属架上,必须设立专用地线,不得借路。
八、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接工具。电焊的导线不要与装有气体的气瓶接触。
九、焊割工作点火前要遵守操作规程,焊割结束或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并仔细查现场,清除火灾隐患;在闷顶,隔墙等隐蔽场所焊接,在操作完毕半小时内反复检查,以防暗燃发生。
十、焊割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应有专人现场监护。
篇3:安徽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
安徽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健全乡镇档案工作,规范乡镇档案管理,科学开发利用乡镇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工作和农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档案是指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在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乡镇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乡镇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档案工作职责,将乡镇档案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为科学发展乡镇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确保乡镇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乡镇应设立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主管全乡镇档案工作,集中保管并科学开发利用乡镇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有条件的乡镇宜建立融管理档案、现行文件、图书、资料等于一体的档案信息中心。
第六条 乡镇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业务培训。乡镇所属部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乡镇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制定乡镇档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乡镇所属部门(包括企事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档案工作;
(四)收集、整理乡镇应归档文件材料;
(五)接收并集中统一管理乡镇档案,按规定移交档案;
(六)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各方面利用提供服务;
(七)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及时报送乡镇档案工作基本情况及档案事业统计综合年报。
第八条 确保乡镇档案安全。乡镇应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规范统一的档案装具,配备防火、防盗、防霉、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等必要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乡镇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九条 乡镇应科学整合档案信息资源,加强档案工作公共服务功能建设。因地制宜开展政府(务)信息公开查阅或现行文件利用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为农民群众提供综合信息服务。逐步把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建设成为保管乡镇档案的基地,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的中心,政府(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场所,农民群众获取信息的服务窗口。
第十条 每个乡镇为一个独立的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乡镇名称即为全宗名称。
第十一条 县(市、区)主管机关在乡镇设立的直属机构形成的档案,根据档案联系的紧密程度,并经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归乡镇全宗或县(市、区)主管机关全宗,但前后必须保持一致。
乡镇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能够构成立档单位的,其档案可以独立构成全宗,自行管理;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可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代管或寄存。不能构成立档单位的,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暂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经规范整理后,可交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代管或寄存。
第十二条 乡镇应根据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均应归档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三条 乡镇档案应分类整理归档。总体要求是: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乡镇形成的文书档案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要求整理归档。
乡镇形成的会计、基建、设备、科研、专业(门)档案、音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乡镇文件材料应及时归档。其中,文书档案应随办随归,最迟应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完成归档任务。其他门类和载体档案的归档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乡镇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准确,所使用的载体、书写材料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十六条 乡镇应根据规定,在乡镇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定期开展档案鉴定工作。对到期或过期档案认真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写出鉴定报告。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经乡镇负责人批准后按程序销毁,严禁擅自销毁档案。鉴定报告和销毁清册报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乡镇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
(一)乡镇保管的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乡镇职能部门形成且归属乡镇全宗管理的档案,在本部门保管一年后向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被撤销或合并的乡镇的档案,应当及时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四)乡镇所属的被撤销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应当及时向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五)被撤销或合并的行政村的档案,应当及时向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八条 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应积极主动做好档案资源提供利用工作。编制系统、规范的档案检索工具,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简化利用手续,多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乡镇档案的利用和公布,应当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涉及知识产权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第二十条 乡镇应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将档案工作纳入乡镇信息化总体规划,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电子政务、办公自动化建设协调发展,规范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提高乡镇档案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乡镇应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人员调动时,应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乡镇档案工作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档案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档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档案局1997年制发的《安徽省乡(镇)、村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乡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安徽省乡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门类 | 归 档 范 围 | 保管期限 |
文 书 档 案 |
1. 乡镇党群工作文件材料 | |
1.1 上级党委制发的有关党委工作且需要贯彻执行的指示、决定、纪要、规定、通知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
1.2 上级党委关于本乡镇党组织机构设置、领导任免、奖惩、考核的通知、决定、通报 | 永久 | |
1.3 上级党委、领导检查、视察本乡镇工作时形成的讲话、题词及本乡镇的汇报材料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
1.4 本乡镇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党政联席会议、党委民主生活会会议记录、纪要 | 永久 | |
1.5 本乡镇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总结、记录 | 30年 | |
1.6 本乡镇党代会、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 | ||
1.6.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领导讲话、选举结果、决议、决定、纪要、总结 | 永久 | |
1.6.2 重要的贺信、贺电、代表发言、交流材料、简报、小组会议记录 | 30年 | |
1.6.3 讨论未通过、没有结论的文件 | 10年 | |
1.7 本乡镇党委工作计划、总结、统计、调研文件材料 | ||
1.7.1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材料及重要汇报材料、专题调研材料 | 永久 |
文 书 档 案 |
1.7.2 年度以下的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材料及一般的汇报材料、专题调研材料 | 10年 |
1.8 本乡镇党委有关机构设置、编制、党务干部任免、考核、奖惩、党员调动、转正、统计的决定、通知、结论、统计表、名册、介绍信及存根 | 永久 | |
1.9 本乡镇党委有关基层组织建设、党员管理、教育、党员民主评议、党务公开的决定、规定、办法、通知等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
1.10 本乡镇党委有关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思想、宣传教育工作的决定、规定、办法、通知等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
1.11 本乡镇党委有关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规划、计划、决定、意见 | 永久 | |
1.12 本乡镇党委有关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报告、总结、通报、规定、责任书、考核结果等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10年 |
|
1.13 本乡镇纪检监察案件材料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10年 |
|
1.14 本乡镇党委有关统战、侨务、宗教工作及落实政策的报告、规定、通知等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10年 |
|
1.15 本乡镇团委会、团代会、工作会议的文件材料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10年 |
|
1.16 本乡镇团组织建设、团干部任免、奖惩、批准入团、团员调动、统计的决定、通知、报表、名册、介绍信及存根 | 永久 |
文 书 档 案 |
1.17 本乡镇团委、工会、妇代会等群团组织成立、换届选举、批复、年度工作总结等 | 永久 |
1.18 本乡镇关于共青团、妇女儿童、工会、农会、农协、计生协会、老龄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工作的通知、规定、计划、办法、意见、总结、情况反映、工作简报等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
1.19 本乡镇有关政协工作的文件材料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
1.20 本乡镇各基层组织上报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情况报告、典型材料 | 10年 | |
2. 乡镇人大工作文件材料 | ||
2.1 上级机关制发的有关人大工作且需要贯彻执行的决定、规定、办法、意见、通知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
2.2 上级人大机关领导、人大代表视察、调研本乡镇工作时形成的重要讲话、题词及本乡镇的汇报材料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
2.3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 | ||
2.3.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领导人讲话、选举结果、决议、决定、记录、纪要、议案及答复等 | 永久 | |
2.3.2 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重要的贺信、贺电、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等 | 30年 | |
2.3.3 会议讨论未通过、没有结论的文件 | 10年 | |
2.4 本乡镇人大主席团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报告、汇报材料 | 永久 |
文 书 档 案 |
2.5 本乡镇人大行使职权、执法检查、监督、审议专项工作的报告、意见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3. 乡镇行政事务管理综合性文件材料 | ||
3.1 上级机关制发的有关政府工作且需要贯彻执行的决定、意见、办法、规定、纪要、通知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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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上级政府机关领导检查、视察本乡镇工作的题词、讲话及本乡镇的汇报材料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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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本乡镇乡(镇)长办公会议纪要、记录 | 永久 | |
3.4 本乡镇政府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通知、名单、日程、领导人讲话、报告、总结、决议、纪要、记录、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等文件材料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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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本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新农村建设规划、计划、方案、报告、总结 | 永久 | |
3.6 本乡镇农业综合统计年报表、经济年报表 | 永久 | |
3.7 本乡镇各种普查、调查工作中形成的方案、总结、综合成果、表册 | 永久 | |
3.8 本乡镇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的调查报告、处理意见 | 特别重大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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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本乡镇关于文秘、档案、信访、保密工作的通知、规定、意见、办法、总结、报告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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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本乡镇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责任书 | 30年 | |
3.11 本乡镇机关电话、值班记录 | 10年 | |
3.12 本乡镇的大事记、历史沿革、志书 | 永久 |
文 书 档 案 |
3.13 本乡镇出版的刊物、反映本乡镇重要活动事件的媒体宣传报道材料 | 30年 |
3.14 本乡镇编印的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宣传画册等 | 10年 | |
3.15 本乡镇区划调整、地界设置、区域平面图、概况及说明文件 | 永久 | |
3.16 本乡镇自然资源、房产、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审批文件材料 | 永久 | |
3.17 本乡镇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的合同、协议、契约、责任状等材料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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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本乡镇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辆等物资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机动车辆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 | 30年 | |
3.19 本乡镇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检查清算、交接、转让、拍卖、评估等)文件材料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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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上级机关颁发给本乡镇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审批、管理文件材料 | 有效期20年(含)以上的 永久 有效期20年以下的 30年或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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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本乡镇直属单位、各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综合统计年报 | 30年 | |
3.22 本乡镇直属单位、各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单项统计材料 | 10年 | |
4. 乡镇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管理文件材料 | ||
4.1 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人事、编制、机构、劳动工资管理工作且需要贯彻执行的规定、办法、通知等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文 书 档 案 |
4.2 本乡镇机构设置、撤并、更名、职能划分、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 | 永久 |
4.3 本乡镇关于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管理、财务管理的规定、办法、制度、报告、总结、统计年报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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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关于本乡镇人事任免的文件 | 永久 | |
4.5 本乡镇干部职工录用、转正、调动、考核、职称评聘、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的批复、通知、审批表、名册、介绍信及存根 | 永久 | |
4.6 本乡镇关于基层政权建设、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批复、规定、记录、名单 | 永久 | |
4.7 本乡镇干部职工及直属单位、各村(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名册、年报、统计表 | 永久 | |
4.8 本乡镇及其干部职工受到表彰、奖励的文件材料 | 县级(含)以上的 永 久 县级以下的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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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本乡镇干部职工的处分文件材料 | 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永久 警告以下处分的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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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本乡镇有关劳动就业、培训、组织劳务外出的通知、规定、计划、名册等 | 30年 | |
5.乡镇社会事业发展工作文件材料 | ||
5.1 上级机关制发的有关文明创建、民政、民族宗教、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卫生、计划生育、广播电视工作且需要贯彻执行的规定、办法、意见、计划、通知等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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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本乡镇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计划、方案、总结、报告等 | 永久 |
文 书 档 案 |
5.3本乡镇关于实施、推进各项民生工程(惠民直达工程)的方案、计划、总结、报告、登记、发放、统计、申报、验收等文件材料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5.4本乡镇关于扶贫、社会福利、社会救济、抗灾救灾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办法、意见 | 30年 | |
5.5民政部门下拨的救济、优抚资金、物资管理及发放登记文件材料 | 10年 | |
5.6本乡镇有关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优抚人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的登记、审批、名册、发放补助等文件材料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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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本乡镇有关安置复退军人、拥军优属、义务兵役费征收、奖励的通知、名册、清册等材料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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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本乡镇关于移民迁建、拆迁安置、扶持、补偿工作的批复、规定、办法、名册、报表、通知、意见等 | 永久 | |
5.9本乡镇关于少数民族、宗教、移风易俗、殡葬、婚姻管理的规定、办法、通知等文件材料 | 30年 | |
5.10本乡镇关于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农村劳动力培训的计划、部署、意见、通知、名册、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材料 | 30年 | |
5.11本乡镇关于教育工作、校舍建设、改造等的通知、请示、批复、报表、名册 | 30年 |
文 书 档 案 |
5.12本乡镇关于群众文化工作、开展文化活动、乡镇文化站及农家书屋建设、管理、民间文艺创作、农村文物及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的计划、规定、报告、证书等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5.13本乡镇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办法、批复、责任书、证书、台帐、统计报表、独生子女审批、计划生育保险、奖励等材料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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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本乡镇关于体育工作的规划、计划、总结、报告等 | 30年 | |
5.15 本乡镇有关广播电视工作、新闻宣传工作的计划、总结、报告等 | 30年 | |
5.16 本乡镇关于卫生事业管理、防疫工作、妇幼保健、爱国卫生工作的规定、办法、计划、总结等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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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本乡镇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程序、规定、计划、方案、协议、总结、报告、批复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培训、调查摸底、登记、报销费用审核、考核、统计、报表、公示、医疗保险、救助补助等材料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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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乡镇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工作文件材料 | ||
6.1上级机关制发的有关乡村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且需要贯彻执行的规定、办法、通知等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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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本乡镇乡村建设、环境保护规划、方案、说明、总结、报告 | 永久 |
文 书 档 案 |
6.3本乡镇关于土地管理、确权、承包、流转、征用、占用、划拨、耕地保护、房产管理、宅基地管理、单位及个人用地审批的报告、请示、批复、办法、证书、图表、协议、合同等 | 永久 |
6.4本乡镇有关处理违章搭建、土地占用、土地纠纷的决定、意见、办法等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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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乡镇经济发展及财贸工作文件材料 | ||
7.1上级机关制发的有关发展乡镇经济、培育特色产业、招商引资、对外贸易、交通、邮电、通讯、电力、旅游以及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农田水利等工作且需要贯彻执行的规定、办法、通知、计划等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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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本乡镇关于企业、交通、邮电、通讯、电力、旅游、经济发展、工业园区建设和管理、招商引资、发展产业的规划、计划、规定、办法、意见等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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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本乡镇关于企业、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工作的计划、总结、报告、统计表及关于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市场调查、污染治理、事故处理、工资劳保的规定、办法、通知、报告等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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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本乡镇直属企业设立、合并、拍卖、承包及企业负责人任免的批复、规定、意见、清册、合同、协议书 | 永久 | |
7.5本乡镇招商引资、外出考察、友好往来、经贸洽谈活动中形成的审批手续、日程、考察报告、备忘录、会议记录、签订的协议等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文 书 档 案 |
7.6本乡镇关于发展第三产业、个体工商业、经济贸易、农贸市场管理的规定、办法、协定、合同、报表等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7.7 本乡镇关于粮油棉等农产品征购、购销的计划、办法、通知、报表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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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本乡镇关于农业工作的计划、总结、意见、办法 | 永久 | |
7.9上级机关针对本乡镇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农田水利等的批复、通报、立项项目审批材料 | 永久 | |
7.10本乡镇关于农业生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和特色农业、高效生态农业、农业科技创新、推广等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通知 | 30年 | |
7.11本乡镇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农田保护、农田改造、土地整理、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工作的意见、办法、通知、统计表、图册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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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本乡镇关于林业工作、发展林业产业、林权改制、森林保护、植树造林、处理滥砍乱伐等的决定、规定、通知、报告、总结、方案、图表、清册、合同、协议、调查、登记、审批材料等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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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本乡镇关于水资源管理、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水库堰塘管理、农村水电建设等工作的意见、办法、通知、统计表 | 30年 | |
7.14本乡镇关于粮棉油菜等农作物及茶桑果等经济作物生产、管理、多种经营的规定、办法、通知 | 30年 |
文 书 档 案 |
7.15本乡镇关于畜牧业生产、管理、动植物防病防疫、水产养殖工作的规定、意见、办法、通知、报告、总结、统计等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7.16本乡镇所辖各村(居)民委员会、农林场所上报的农业、林业生产的年度计划、总结、报表 | 10年 | |
7.17上级机关制发的有关财政、税务、审计、保险工作且需要贯彻执行的规定、办法、意见、通知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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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本乡镇财税工作、农村税费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管理制度、规定、计划、总结、报告、统计表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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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本乡镇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决算、报告、报表 | 永久 (亦可归入会计档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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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本乡镇向上级申请各项经费的请示及上级批复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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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本乡镇关于税收、金融、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保险工作的规定、办法、计划、报表 | 30年 | |
7.22本乡镇关于财税审计工作的计划、结论、报表 | 30年 | |
7.23本乡镇关于国库券发行、彩票发行的通知、办法 | 10年 | |
8.乡镇政法保卫、维护稳定工作文件材料 | ||
8.1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政法、综合治理、信访、安全保卫等工作的规定、办法、意见、通知等等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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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本乡镇关于综合治理工作的方案、计划、总结、报告、宣传、检查、验收材料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文 书 档 案 |
8.3本乡镇关于司法、民事调解、为民服务全程代理、法制宣传等工作的计划、总结、报告、责任书、登记、统计、记录材料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10年 |
8.4本乡镇关于信访工作的处理、登记、记录、批示等文件材料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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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本乡镇关于国防教育、民兵、征兵、预备役工作的通知、规定、名册、报告等 | 30年 | |
科技 档案 |
基建档案、设备档案、产品档案、科研档案按照科技档案管理要求及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 |
会计 档案 |
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财政厅、档案局《安徽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 |
专业 (门) 档案 |
司法档案、山林权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土地承包档案、宅基地登记档案、计划生育档案、低保档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各种普查档案、党员档案、村干部档案、村民档案等(不包括在这些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管理性文件材料)按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 |
音像 档案 |
照片、录音、录像、磁盘、光盘等按《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95)、《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 |
实物 档案 |
印章、锦旗、奖状、奖品、牌匾、荣誉证书、字画、票证、纪念品、礼品、名优产品等参照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并按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 |
电子 档案 |
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 |
备注:对本表中未能详尽的内容,各乡镇应结合实际及时将新的工作领域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纳入归档范围,确保乡镇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