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叉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叉车安全档案至少包括叉车台帐、叉车作业人员台帐、叉车安全技术档案。
一、叉车台帐:
内容至少包括叉车名称、型号、种类、主要技术参数、制造单位、购置时间、检验情况、使用状态、重大维修情况及其它变更情况。
二、叉车作业人员台帐
叉车作业人员台帐内容至少包括姓名、作业类别、作业证号、取证时间、换证情况,事故记录。
三、叉车安全技术档案
1.叉车安全技术档案是方便日常管理、提供工作见证的重要资料,
应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2)叉车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和维护、保养手册、电气原理图等随机技术文件和资料;
3)叉车、车辆验收检验、定期检验报告和使用单位自行检查记录;
4)叉车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叉车的运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和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6) 叉车订购、改造。
7)叉车改造、大修方案,改造、维修情况记录。
2.档案资料均应分类、注册登记、编制索引,不得遗失和混装,每年进行一次普查。每台叉车均应进行统一编号,以便日常管理。
3.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档案。
4.相关人员应及时填写有关记录,并存入相应的技术档案。
5.叉车安全技术档案由叉车安全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叉车安全技术档案为永久保存,只有当该叉车报废后技术档案方可销毁。
6.叉车安全技术档案一般不外借、外传。如需借用,应办理借用登记手续,用完后及时归还。
7.常用资料如有需要复印,可以由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档案管理人员复印分发,并记录在案。
8.叉车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如有遗失、损坏,应及时上报,设法补救,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篇2:安徽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
安徽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健全乡镇档案工作,规范乡镇档案管理,科学开发利用乡镇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工作和农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档案是指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在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乡镇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乡镇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档案工作职责,将乡镇档案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为科学发展乡镇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确保乡镇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乡镇应设立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主管全乡镇档案工作,集中保管并科学开发利用乡镇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有条件的乡镇宜建立融管理档案、现行文件、图书、资料等于一体的档案信息中心。
第六条 乡镇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业务培训。乡镇所属部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乡镇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制定乡镇档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乡镇所属部门(包括企事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档案工作;
(四)收集、整理乡镇应归档文件材料;
(五)接收并集中统一管理乡镇档案,按规定移交档案;
(六)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各方面利用提供服务;
(七)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及时报送乡镇档案工作基本情况及档案事业统计综合年报。
第八条 确保乡镇档案安全。乡镇应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规范统一的档案装具,配备防火、防盗、防霉、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等必要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乡镇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九条 乡镇应科学整合档案信息资源,加强档案工作公共服务功能建设。因地制宜开展政府(务)信息公开查阅或现行文件利用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为农民群众提供综合信息服务。逐步把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建设成为保管乡镇档案的基地,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的中心,政府(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场所,农民群众获取信息的服务窗口。
第十条 每个乡镇为一个独立的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乡镇名称即为全宗名称。
第十一条 县(市、区)主管机关在乡镇设立的直属机构形成的档案,根据档案联系的紧密程度,并经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归乡镇全宗或县(市、区)主管机关全宗,但前后必须保持一致。
乡镇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能够构成立档单位的,其档案可以独立构成全宗,自行管理;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可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代管或寄存。不能构成立档单位的,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暂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经规范整理后,可交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代管或寄存。
第十二条 乡镇应根据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均应归档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三条 乡镇档案应分类整理归档。总体要求是: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乡镇形成的文书档案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要求整理归档。
乡镇形成的会计、基建、设备、科研、专业(门)档案、音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乡镇文件材料应及时归档。其中,文书档案应随办随归,最迟应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完成归档任务。其他门类和载体档案的归档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乡镇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准确,所使用的载体、书写材料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十六条 乡镇应根据规定,在乡镇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定期开展档案鉴定工作。对到期或过期档案认真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写出鉴定报告。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经乡镇负责人批准后按程序销毁,严禁擅自销毁档案。鉴定报告和销毁清册报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乡镇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
(一)乡镇保管的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乡镇职能部门形成且归属乡镇全宗管理的档案,在本部门保管一年后向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被撤销或合并的乡镇的档案,应当及时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四)乡镇所属的被撤销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应当及时向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五)被撤销或合并的行政村的档案,应当及时向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八条 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应积极主动做好档案资源提供利用工作。编制系统、规范的档案检索工具,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简化利用手续,多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乡镇档案的利用和公布,应当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涉及知识产权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第二十条 乡镇应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将档案工作纳入乡镇信息化总体规划,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电子政务、办公自动化建设协调发展,规范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提高乡镇档案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乡镇应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人员调动时,应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乡镇档案工作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档案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档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档案局1997年制发的《安徽省乡(镇)、村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乡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安徽省乡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门类 | 归 档 范 围 | 保管期限 |
文 书 档 案 |
1. 乡镇党群工作文件材料 | |
1.1 上级党委制发的有关党委工作且需要贯彻执行的指示、决定、纪要、规定、通知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
1.2 上级党委关于本乡镇党组织机构设置、领导任免、奖惩、考核的通知、决定、通报 | 永久 | |
1.3 上级党委、领导检查、视察本乡镇工作时形成的讲话、题词及本乡镇的汇报材料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
1.4 本乡镇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党政联席会议、党委民主生活会会议记录、纪要 | 永久 | |
1.5 本乡镇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总结、记录 | 30年 | |
1.6 本乡镇党代会、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 | ||
1.6.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领导讲话、选举结果、决议、决定、纪要、总结 | 永久 | |
1.6.2 重要的贺信、贺电、代表发言、交流材料、简报、小组会议记录 | 30年 | |
1.6.3 讨论未通过、没有结论的文件 | 10年 | |
1.7 本乡镇党委工作计划、总结、统计、调研文件材料 | ||
1.7.1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材料及重要汇报材料、专题调研材料 | 永久 |
文 书 档 案 |
1.7.2 年度以下的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材料及一般的汇报材料、专题调研材料 | 10年 |
1.8 本乡镇党委有关机构设置、编制、党务干部任免、考核、奖惩、党员调动、转正、统计的决定、通知、结论、统计表、名册、介绍信及存根 | 永久 | |
1.9 本乡镇党委有关基层组织建设、党员管理、教育、党员民主评议、党务公开的决定、规定、办法、通知等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
1.10 本乡镇党委有关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思想、宣传教育工作的决定、规定、办法、通知等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
1.11 本乡镇党委有关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规划、计划、决定、意见 | 永久 | |
1.12 本乡镇党委有关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报告、总结、通报、规定、责任书、考核结果等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10年 |
|
1.13 本乡镇纪检监察案件材料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10年 |
|
1.14 本乡镇党委有关统战、侨务、宗教工作及落实政策的报告、规定、通知等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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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本乡镇团委会、团代会、工作会议的文件材料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10年 |
|
1.16 本乡镇团组织建设、团干部任免、奖惩、批准入团、团员调动、统计的决定、通知、报表、名册、介绍信及存根 | 永久 |
文 书 档 案 |
1.17 本乡镇团委、工会、妇代会等群团组织成立、换届选举、批复、年度工作总结等 | 永久 |
1.18 本乡镇关于共青团、妇女儿童、工会、农会、农协、计生协会、老龄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工作的通知、规定、计划、办法、意见、总结、情况反映、工作简报等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
1.19 本乡镇有关政协工作的文件材料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
1.20 本乡镇各基层组织上报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情况报告、典型材料 | 10年 | |
2. 乡镇人大工作文件材料 | ||
2.1 上级机关制发的有关人大工作且需要贯彻执行的决定、规定、办法、意见、通知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
2.2 上级人大机关领导、人大代表视察、调研本乡镇工作时形成的重要讲话、题词及本乡镇的汇报材料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
2.3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 | ||
2.3.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领导人讲话、选举结果、决议、决定、记录、纪要、议案及答复等 | 永久 | |
2.3.2 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重要的贺信、贺电、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等 | 30年 | |
2.3.3 会议讨论未通过、没有结论的文件 | 10年 | |
2.4 本乡镇人大主席团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报告、汇报材料 | 永久 |
文 书 档 案 |
2.5 本乡镇人大行使职权、执法检查、监督、审议专项工作的报告、意见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3. 乡镇行政事务管理综合性文件材料 | ||
3.1 上级机关制发的有关政府工作且需要贯彻执行的决定、意见、办法、规定、纪要、通知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
3.2 上级政府机关领导检查、视察本乡镇工作的题词、讲话及本乡镇的汇报材料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
3.3 本乡镇乡(镇)长办公会议纪要、记录 | 永久 | |
3.4 本乡镇政府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通知、名单、日程、领导人讲话、报告、总结、决议、纪要、记录、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等文件材料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
3.5 本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新农村建设规划、计划、方案、报告、总结 | 永久 | |
3.6 本乡镇农业综合统计年报表、经济年报表 | 永久 | |
3.7 本乡镇各种普查、调查工作中形成的方案、总结、综合成果、表册 | 永久 | |
3.8 本乡镇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的调查报告、处理意见 | 特别重大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
3.9 本乡镇关于文秘、档案、信访、保密工作的通知、规定、意见、办法、总结、报告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
3.10 本乡镇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责任书 | 30年 | |
3.11 本乡镇机关电话、值班记录 | 10年 | |
3.12 本乡镇的大事记、历史沿革、志书 | 永久 |
文 书 档 案 |
3.13 本乡镇出版的刊物、反映本乡镇重要活动事件的媒体宣传报道材料 | 30年 |
3.14 本乡镇编印的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宣传画册等 | 10年 | |
3.15 本乡镇区划调整、地界设置、区域平面图、概况及说明文件 | 永久 | |
3.16 本乡镇自然资源、房产、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审批文件材料 | 永久 | |
3.17 本乡镇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的合同、协议、契约、责任状等材料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10年 |
|
3.18 本乡镇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辆等物资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机动车辆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 | 30年 | |
3.19 本乡镇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检查清算、交接、转让、拍卖、评估等)文件材料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
3.20 上级机关颁发给本乡镇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审批、管理文件材料 | 有效期20年(含)以上的 永久 有效期20年以下的 30年或10年 |
|
3.21 本乡镇直属单位、各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综合统计年报 | 30年 | |
3.22 本乡镇直属单位、各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单项统计材料 | 10年 | |
4. 乡镇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管理文件材料 | ||
4.1 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人事、编制、机构、劳动工资管理工作且需要贯彻执行的规定、办法、通知等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文 书 档 案 |
4.2 本乡镇机构设置、撤并、更名、职能划分、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 | 永久 |
4.3 本乡镇关于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管理、财务管理的规定、办法、制度、报告、总结、统计年报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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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关于本乡镇人事任免的文件 | 永久 | |
4.5 本乡镇干部职工录用、转正、调动、考核、职称评聘、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的批复、通知、审批表、名册、介绍信及存根 | 永久 | |
4.6 本乡镇关于基层政权建设、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批复、规定、记录、名单 | 永久 | |
4.7 本乡镇干部职工及直属单位、各村(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名册、年报、统计表 | 永久 | |
4.8 本乡镇及其干部职工受到表彰、奖励的文件材料 | 县级(含)以上的 永 久 县级以下的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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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本乡镇干部职工的处分文件材料 | 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永久 警告以下处分的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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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本乡镇有关劳动就业、培训、组织劳务外出的通知、规定、计划、名册等 | 30年 | |
5.乡镇社会事业发展工作文件材料 | ||
5.1 上级机关制发的有关文明创建、民政、民族宗教、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卫生、计划生育、广播电视工作且需要贯彻执行的规定、办法、意见、计划、通知等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
5.2 本乡镇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计划、方案、总结、报告等 | 永久 |
文 书 档 案 |
5.3本乡镇关于实施、推进各项民生工程(惠民直达工程)的方案、计划、总结、报告、登记、发放、统计、申报、验收等文件材料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5.4本乡镇关于扶贫、社会福利、社会救济、抗灾救灾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办法、意见 | 30年 | |
5.5民政部门下拨的救济、优抚资金、物资管理及发放登记文件材料 | 10年 | |
5.6本乡镇有关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优抚人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的登记、审批、名册、发放补助等文件材料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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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本乡镇有关安置复退军人、拥军优属、义务兵役费征收、奖励的通知、名册、清册等材料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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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本乡镇关于移民迁建、拆迁安置、扶持、补偿工作的批复、规定、办法、名册、报表、通知、意见等 | 永久 | |
5.9本乡镇关于少数民族、宗教、移风易俗、殡葬、婚姻管理的规定、办法、通知等文件材料 | 30年 | |
5.10本乡镇关于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农村劳动力培训的计划、部署、意见、通知、名册、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材料 | 30年 | |
5.11本乡镇关于教育工作、校舍建设、改造等的通知、请示、批复、报表、名册 | 30年 |
文 书 档 案 |
5.12本乡镇关于群众文化工作、开展文化活动、乡镇文化站及农家书屋建设、管理、民间文艺创作、农村文物及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的计划、规定、报告、证书等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5.13本乡镇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办法、批复、责任书、证书、台帐、统计报表、独生子女审批、计划生育保险、奖励等材料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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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本乡镇关于体育工作的规划、计划、总结、报告等 | 30年 | |
5.15 本乡镇有关广播电视工作、新闻宣传工作的计划、总结、报告等 | 30年 | |
5.16 本乡镇关于卫生事业管理、防疫工作、妇幼保健、爱国卫生工作的规定、办法、计划、总结等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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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本乡镇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程序、规定、计划、方案、协议、总结、报告、批复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培训、调查摸底、登记、报销费用审核、考核、统计、报表、公示、医疗保险、救助补助等材料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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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乡镇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工作文件材料 | ||
6.1上级机关制发的有关乡村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且需要贯彻执行的规定、办法、通知等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
6.2 本乡镇乡村建设、环境保护规划、方案、说明、总结、报告 | 永久 |
文 书 档 案 |
6.3本乡镇关于土地管理、确权、承包、流转、征用、占用、划拨、耕地保护、房产管理、宅基地管理、单位及个人用地审批的报告、请示、批复、办法、证书、图表、协议、合同等 | 永久 |
6.4本乡镇有关处理违章搭建、土地占用、土地纠纷的决定、意见、办法等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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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乡镇经济发展及财贸工作文件材料 | ||
7.1上级机关制发的有关发展乡镇经济、培育特色产业、招商引资、对外贸易、交通、邮电、通讯、电力、旅游以及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农田水利等工作且需要贯彻执行的规定、办法、通知、计划等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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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本乡镇关于企业、交通、邮电、通讯、电力、旅游、经济发展、工业园区建设和管理、招商引资、发展产业的规划、计划、规定、办法、意见等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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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本乡镇关于企业、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工作的计划、总结、报告、统计表及关于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市场调查、污染治理、事故处理、工资劳保的规定、办法、通知、报告等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
7.4本乡镇直属企业设立、合并、拍卖、承包及企业负责人任免的批复、规定、意见、清册、合同、协议书 | 永久 | |
7.5本乡镇招商引资、外出考察、友好往来、经贸洽谈活动中形成的审批手续、日程、考察报告、备忘录、会议记录、签订的协议等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文 书 档 案 |
7.6本乡镇关于发展第三产业、个体工商业、经济贸易、农贸市场管理的规定、办法、协定、合同、报表等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7.7 本乡镇关于粮油棉等农产品征购、购销的计划、办法、通知、报表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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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本乡镇关于农业工作的计划、总结、意见、办法 | 永久 | |
7.9上级机关针对本乡镇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农田水利等的批复、通报、立项项目审批材料 | 永久 | |
7.10本乡镇关于农业生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和特色农业、高效生态农业、农业科技创新、推广等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通知 | 30年 | |
7.11本乡镇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农田保护、农田改造、土地整理、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工作的意见、办法、通知、统计表、图册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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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本乡镇关于林业工作、发展林业产业、林权改制、森林保护、植树造林、处理滥砍乱伐等的决定、规定、通知、报告、总结、方案、图表、清册、合同、协议、调查、登记、审批材料等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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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本乡镇关于水资源管理、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水库堰塘管理、农村水电建设等工作的意见、办法、通知、统计表 | 30年 | |
7.14本乡镇关于粮棉油菜等农作物及茶桑果等经济作物生产、管理、多种经营的规定、办法、通知 | 30年 |
文 书 档 案 |
7.15本乡镇关于畜牧业生产、管理、动植物防病防疫、水产养殖工作的规定、意见、办法、通知、报告、总结、统计等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7.16本乡镇所辖各村(居)民委员会、农林场所上报的农业、林业生产的年度计划、总结、报表 | 10年 | |
7.17上级机关制发的有关财政、税务、审计、保险工作且需要贯彻执行的规定、办法、意见、通知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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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本乡镇财税工作、农村税费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管理制度、规定、计划、总结、报告、统计表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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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本乡镇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决算、报告、报表 | 永久 (亦可归入会计档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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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本乡镇向上级申请各项经费的请示及上级批复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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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本乡镇关于税收、金融、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保险工作的规定、办法、计划、报表 | 30年 | |
7.22本乡镇关于财税审计工作的计划、结论、报表 | 30年 | |
7.23本乡镇关于国库券发行、彩票发行的通知、办法 | 10年 | |
8.乡镇政法保卫、维护稳定工作文件材料 | ||
8.1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政法、综合治理、信访、安全保卫等工作的规定、办法、意见、通知等等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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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本乡镇关于综合治理工作的方案、计划、总结、报告、宣传、检查、验收材料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文 书 档 案 |
8.3本乡镇关于司法、民事调解、为民服务全程代理、法制宣传等工作的计划、总结、报告、责任书、登记、统计、记录材料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10年 |
8.4本乡镇关于信访工作的处理、登记、记录、批示等文件材料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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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本乡镇关于国防教育、民兵、征兵、预备役工作的通知、规定、名册、报告等 | 30年 | |
科技 档案 |
基建档案、设备档案、产品档案、科研档案按照科技档案管理要求及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 |
会计 档案 |
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财政厅、档案局《安徽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 |
专业 (门) 档案 |
司法档案、山林权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土地承包档案、宅基地登记档案、计划生育档案、低保档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各种普查档案、党员档案、村干部档案、村民档案等(不包括在这些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管理性文件材料)按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 |
音像 档案 |
照片、录音、录像、磁盘、光盘等按《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95)、《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 |
实物 档案 |
印章、锦旗、奖状、奖品、牌匾、荣誉证书、字画、票证、纪念品、礼品、名优产品等参照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并按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 |
电子 档案 |
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 |
备注:对本表中未能详尽的内容,各乡镇应结合实际及时将新的工作领域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纳入归档范围,确保乡镇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 |
篇3: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
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
(2008年7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公布 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一次修订 2016年12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0号第二次修订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权益,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对资源保护、开发与经济建设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向国家汇交的地质资料,其汇交、保管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以下简称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和验收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政府出资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承担有关地质工作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前二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汇交人可以委托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直接汇交。有多个出资人的,各出资人共同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第七条 地质资料汇交范围依照本办法附件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除成果地质资料(包括文字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等)、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义务承担人汇交地质资料目录。
原始地质资料已在成果地质资料中反映的,可以免交原始地质资料复印件。
依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将其地质资料目录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工作已先行通过验收或者分阶段验收的,自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地质资料。
第九条 汇交人应当汇交两份纸质资料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内容与相应的电子文档资料内容应当一致。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地质资料时,应当随附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
汇交经过评审、鉴定、验收的地质资料,应当随附评审、鉴定、验收的正式文件或者复印件。
第十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汇交的地质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对验收不合格的,退回汇交人补充、更正后,在60日内重新汇交。
第三章 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条 汇交的地质资料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集中保管。
其他不需汇交的地质资料由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自行归档保管,其目录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地质资料的整理、保管、保密、利用制度,配置保存、防护、安全等必要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地质资料的完整和安全。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的馆舍建造以及设施配置参照国家有关档案馆设计规范执行。
地质资料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地质资料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至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止对资料内容予以保护;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将其资料内容予以公开。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政府出资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开,无偿提供全社会利用。
前款所称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发布公益性地质资料范围的公告》执行。
第十五条 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只公开资料目录。但是汇交人书面同意提前公开其汇交的地质资料的,自收到书面同意函件之日起,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有偿利用的具体事项由利用人与地质资料汇交人协商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救灾需要,查阅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查阅人应当持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查阅人工作证,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无偿提供查阅。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也可以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动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持单位证明或者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以查阅、摘录、复制。复制地质资料的,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可以收取复制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网络系统,公布地质资料目录,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著作权的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汇交的地质资料经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拒不补充、更正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
(二)限制他人查阅、摘录、复制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管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或者保密地质资料泄密的;
(四)超过核定的标准收取复制工本费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的原始档案,由各级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按照《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接收和管理,汇交人应当将其复制件汇交至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汇交人依法应当汇交而没有汇交的地质资料,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查后,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汇交;其他由各承担地质工作单位自行归档保管的地质资料的目录,于本办法实施后180日内报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2.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3.浙江省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附件1
浙江省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其地质图、矿产图。
二、矿产地质资料
(一)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二)矿产开发地质资料:各类矿山生产的勘探报告、资源储量报告、闭坑地质报告。
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
(一)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报告。
(二)供水能力≥3万方/日的地下水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报告。
(三)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报告,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报告以及岩溶地质报告。
四、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
(一)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流行区的水文地质调查报告。
(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三)建设工程引起地质环境变化专题调查报告,国家级重点工程和国家、省级开发区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报告。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报告。
(五)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地震地质工作资料
地震地质调查、考察、研究报告。
六、物探、化探地质资料
区域物探、区域化探调查报告;物探、化探普查、详查报告;遥感地质报告;国家级重点工程和国家、省级开发区以及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探、化探报告。
七、地质、矿产科学研究及综合分析资料
(一)经国家和省一级科技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报告以及各种区域性图件。
(二)矿产产地资料汇编、矿产储量表、成矿远景区划、矿产资源总量预测、矿产资源分析以及地质志、矿产志等综合资料。
八、其他地质资料
旅游地质、农业地质、深部地质、火山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以及土壤、沼泽调查等地质报告。
附件2
附件3
浙江省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各种原始测试数据、鉴定结果、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含数据库),实际材料图,主干剖面实测和修测剖面图,物化探、重砂成果图。
二、矿产地质资料
(一)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工程布置图、钻孔柱状图,重要槽探、坑探、井探图,各种岩矿测试、分析数据汇总表(或数据库),各类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有关物探、化探原始地质资料。
(二)矿产开发地质资料:各中段采空区平面图、剖面图,探采对比资料,各类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
三、水文地质资料
各类工程布置平面图,所有钻孔柱状图,各类试验、测试、监测原始数据、测量结果汇总表,有关物探、化探原始资料。
四、工程地质资料
软土地区钻进基岩钻孔柱状图、不良地质工点控制性钻孔柱状图、深度超过30米的钻孔柱状图、实际材料图,各类工程布置图。
五、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
各类工程布置图、实际材料图、钻孔综合成果图,各种调查、测试、监测原始数据及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
六、物探、化探地质资料
各类测量、分析测试原始数据汇总表,实际材料图。
七、地质科研等其他地质资料
实际材料图、重要的原始测试、分析数据、样品位置的空间数据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