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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4-05-15

安徽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健全乡镇档案工作,规范乡镇档案管理,科学开发利用乡镇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工作和农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档案是指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在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乡镇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乡镇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档案工作职责,将乡镇档案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为科学发展乡镇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确保乡镇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乡镇应设立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主管全乡镇档案工作,集中保管并科学开发利用乡镇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有条件的乡镇宜建立融管理档案、现行文件、图书、资料等于一体的档案信息中心。

  第六条 乡镇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业务培训。乡镇所属部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乡镇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制定乡镇档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乡镇所属部门(包括企事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档案工作;

  (四)收集、整理乡镇应归档文件材料;

  (五)接收并集中统一管理乡镇档案,按规定移交档案;

  (六)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各方面利用提供服务;

  (七)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及时报送乡镇档案工作基本情况及档案事业统计综合年报。

  第八条 确保乡镇档案安全。乡镇应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规范统一的档案装具,配备防火、防盗、防霉、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等必要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乡镇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九条 乡镇应科学整合档案信息资源,加强档案工作公共服务功能建设。因地制宜开展政府(务)信息公开查阅或现行文件利用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为农民群众提供综合信息服务。逐步把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建设成为保管乡镇档案的基地,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的中心,政府(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场所,农民群众获取信息的服务窗口。

  第十条 每个乡镇为一个独立的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乡镇名称即为全宗名称。

  第十一条 县(市、区)主管机关在乡镇设立的直属机构形成的档案,根据档案联系的紧密程度,并经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归乡镇全宗或县(市、区)主管机关全宗,但前后必须保持一致。

  乡镇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能够构成立档单位的,其档案可以独立构成全宗,自行管理;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可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代管或寄存。不能构成立档单位的,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暂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经规范整理后,可交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代管或寄存。

  第十二条 乡镇应根据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均应归档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三条 乡镇档案应分类整理归档。总体要求是: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乡镇形成的文书档案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要求整理归档。

  乡镇形成的会计、基建、设备、科研、专业(门)档案、音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乡镇文件材料应及时归档。其中,文书档案应随办随归,最迟应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完成归档任务。其他门类和载体档案的归档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乡镇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准确,所使用的载体、书写材料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十六条 乡镇应根据规定,在乡镇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定期开展档案鉴定工作。对到期或过期档案认真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写出鉴定报告。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经乡镇负责人批准后按程序销毁,严禁擅自销毁档案。鉴定报告和销毁清册报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乡镇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

  (一)乡镇保管的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乡镇职能部门形成且归属乡镇全宗管理的档案,在本部门保管一年后向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被撤销或合并的乡镇的档案,应当及时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四)乡镇所属的被撤销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应当及时向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五)被撤销或合并的行政村的档案,应当及时向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八条 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应积极主动做好档案资源提供利用工作。编制系统、规范的档案检索工具,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简化利用手续,多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乡镇档案的利用和公布,应当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涉及知识产权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第二十条 乡镇应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将档案工作纳入乡镇信息化总体规划,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电子政务、办公自动化建设协调发展,规范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提高乡镇档案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乡镇应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人员调动时,应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乡镇档案工作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档案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档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档案局1997年制发的《安徽省乡(镇)、村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乡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安徽省乡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门类 归 档 范 围 保管期限






1. 乡镇党群工作文件材料  
1.1 上级党委制发的有关党委工作且需要贯彻执行的指示、决定、纪要、规定、通知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1.2 上级党委关于本乡镇党组织机构设置、领导任免、奖惩、考核的通知、决定、通报 永久
1.3 上级党委、领导检查、视察本乡镇工作时形成的讲话、题词及本乡镇的汇报材料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1.4 本乡镇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党政联席会议、党委民主生活会会议记录、纪要 永久
1.5 本乡镇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总结、记录 30年
1.6 本乡镇党代会、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  
1.6.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领导讲话、选举结果、决议、决定、纪要、总结 永久
1.6.2 重要的贺信、贺电、代表发言、交流材料、简报、小组会议记录 30年
1.6.3 讨论未通过、没有结论的文件 10年
1.7 本乡镇党委工作计划、总结、统计、调研文件材料  
1.7.1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材料及重要汇报材料、专题调研材料 永久






1.7.2 年度以下的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材料及一般的汇报材料、专题调研材料 10年
1.8 本乡镇党委有关机构设置、编制、党务干部任免、考核、奖惩、党员调动、转正、统计的决定、通知、结论、统计表、名册、介绍信及存根 永久
1.9 本乡镇党委有关基层组织建设、党员管理、教育、党员民主评议、党务公开的决定、规定、办法、通知等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1.10 本乡镇党委有关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思想、宣传教育工作的决定、规定、办法、通知等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1.11 本乡镇党委有关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规划、计划、决定、意见 永久
1.12 本乡镇党委有关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报告、总结、通报、规定、责任书、考核结果等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10年
1.13 本乡镇纪检监察案件材料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10年
1.14 本乡镇党委有关统战、侨务、宗教工作及落实政策的报告、规定、通知等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10年
1.15 本乡镇团委会、团代会、工作会议的文件材料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10年
1.16 本乡镇团组织建设、团干部任免、奖惩、批准入团、团员调动、统计的决定、通知、报表、名册、介绍信及存根 永久






1.17 本乡镇团委、工会、妇代会等群团组织成立、换届选举、批复、年度工作总结等 永久
1.18 本乡镇关于共青团、妇女儿童、工会、农会、农协、计生协会、老龄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工作的通知、规定、计划、办法、意见、总结、情况反映、工作简报等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1.19 本乡镇有关政协工作的文件材料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1.20 本乡镇各基层组织上报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情况报告、典型材料 10年
2. 乡镇人大工作文件材料  
2.1 上级机关制发的有关人大工作且需要贯彻执行的决定、规定、办法、意见、通知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2.2 上级人大机关领导、人大代表视察、调研本乡镇工作时形成的重要讲话、题词及本乡镇的汇报材料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2.3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  
2.3.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领导人讲话、选举结果、决议、决定、记录、纪要、议案及答复等 永久
2.3.2 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重要的贺信、贺电、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等 30年
2.3.3 会议讨论未通过、没有结论的文件 10年
2.4 本乡镇人大主席团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报告、汇报材料 永久






2.5 本乡镇人大行使职权、执法检查、监督、审议专项工作的报告、意见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3. 乡镇行政事务管理综合性文件材料  
3.1 上级机关制发的有关政府工作且需要贯彻执行的决定、意见、办法、规定、纪要、通知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3.2 上级政府机关领导检查、视察本乡镇工作的题词、讲话及本乡镇的汇报材料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3.3 本乡镇乡(镇)长办公会议纪要、记录 永久
3.4 本乡镇政府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通知、名单、日程、领导人讲话、报告、总结、决议、纪要、记录、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等文件材料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3.5 本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新农村建设规划、计划、方案、报告、总结 永久
3.6 本乡镇农业综合统计年报表、经济年报表 永久
3.7 本乡镇各种普查、调查工作中形成的方案、总结、综合成果、表册 永久
3.8 本乡镇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的调查报告、处理意见 特别重大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3.9 本乡镇关于文秘、档案、信访、保密工作的通知、规定、意见、办法、总结、报告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3.10 本乡镇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责任书 30年
3.11 本乡镇机关电话、值班记录 10年
3.12 本乡镇的大事记、历史沿革、志书 永久






3.13 本乡镇出版的刊物、反映本乡镇重要活动事件的媒体宣传报道材料 30年
3.14 本乡镇编印的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宣传画册等 10年
3.15 本乡镇区划调整、地界设置、区域平面图、概况及说明文件 永久
3.16 本乡镇自然资源、房产、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审批文件材料 永久
3.17 本乡镇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的合同、协议、契约、责任状等材料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10年
3.18 本乡镇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辆等物资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机动车辆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 30年
3.19 本乡镇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检查清算、交接、转让、拍卖、评估等)文件材料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3.20 上级机关颁发给本乡镇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审批、管理文件材料 有效期20年(含)以上的 永久
有效期20年以下的 30年或10年
3.21 本乡镇直属单位、各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综合统计年报 30年
3.22 本乡镇直属单位、各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单项统计材料 10年
4. 乡镇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管理文件材料  
4.1 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人事、编制、机构、劳动工资管理工作且需要贯彻执行的规定、办法、通知等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4.2 本乡镇机构设置、撤并、更名、职能划分、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 永久
4.3 本乡镇关于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管理、财务管理的规定、办法、制度、报告、总结、统计年报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4.4 关于本乡镇人事任免的文件 永久
4.5 本乡镇干部职工录用、转正、调动、考核、职称评聘、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的批复、通知、审批表、名册、介绍信及存根 永久
4.6 本乡镇关于基层政权建设、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批复、规定、记录、名单 永久
4.7 本乡镇干部职工及直属单位、各村(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名册、年报、统计表 永久
4.8 本乡镇及其干部职工受到表彰、奖励的文件材料 县级(含)以上的 永 久
县级以下的 30年
4.9 本乡镇干部职工的处分文件材料 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永久
警告以下处分的30年
4.10 本乡镇有关劳动就业、培训、组织劳务外出的通知、规定、计划、名册等 30年
5.乡镇社会事业发展工作文件材料  
5.1 上级机关制发的有关文明创建、民政、民族宗教、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卫生、计划生育、广播电视工作且需要贯彻执行的规定、办法、意见、计划、通知等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5.2 本乡镇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计划、方案、总结、报告等 永久






5.3本乡镇关于实施、推进各项民生工程(惠民直达工程)的方案、计划、总结、报告、登记、发放、统计、申报、验收等文件材料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5.4本乡镇关于扶贫、社会福利、社会救济、抗灾救灾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办法、意见 30年
5.5民政部门下拨的救济、优抚资金、物资管理及发放登记文件材料 10年
5.6本乡镇有关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优抚人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的登记、审批、名册、发放补助等文件材料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5.7本乡镇有关安置复退军人、拥军优属、义务兵役费征收、奖励的通知、名册、清册等材料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5.8本乡镇关于移民迁建、拆迁安置、扶持、补偿工作的批复、规定、办法、名册、报表、通知、意见等 永久
5.9本乡镇关于少数民族、宗教、移风易俗、殡葬、婚姻管理的规定、办法、通知等文件材料 30年
5.10本乡镇关于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农村劳动力培训的计划、部署、意见、通知、名册、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材料 30年
5.11本乡镇关于教育工作、校舍建设、改造等的通知、请示、批复、报表、名册 30年






5.12本乡镇关于群众文化工作、开展文化活动、乡镇文化站及农家书屋建设、管理、民间文艺创作、农村文物及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的计划、规定、报告、证书等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5.13本乡镇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办法、批复、责任书、证书、台帐、统计报表、独生子女审批、计划生育保险、奖励等材料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5.14本乡镇关于体育工作的规划、计划、总结、报告等 30年
5.15 本乡镇有关广播电视工作、新闻宣传工作的计划、总结、报告等 30年
5.16 本乡镇关于卫生事业管理、防疫工作、妇幼保健、爱国卫生工作的规定、办法、计划、总结等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5.17 本乡镇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程序、规定、计划、方案、协议、总结、报告、批复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培训、调查摸底、登记、报销费用审核、考核、统计、报表、公示、医疗保险、救助补助等材料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10年
6.乡镇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工作文件材料  
6.1上级机关制发的有关乡村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且需要贯彻执行的规定、办法、通知等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6.2 本乡镇乡村建设、环境保护规划、方案、说明、总结、报告 永久






6.3本乡镇关于土地管理、确权、承包、流转、征用、占用、划拨、耕地保护、房产管理、宅基地管理、单位及个人用地审批的报告、请示、批复、办法、证书、图表、协议、合同等 永久
6.4本乡镇有关处理违章搭建、土地占用、土地纠纷的决定、意见、办法等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7.乡镇经济发展及财贸工作文件材料  
7.1上级机关制发的有关发展乡镇经济、培育特色产业、招商引资、对外贸易、交通、邮电、通讯、电力、旅游以及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农田水利等工作且需要贯彻执行的规定、办法、通知、计划等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7.2本乡镇关于企业、交通、邮电、通讯、电力、旅游、经济发展、工业园区建设和管理、招商引资、发展产业的规划、计划、规定、办法、意见等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7.3本乡镇关于企业、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工作的计划、总结、报告、统计表及关于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市场调查、污染治理、事故处理、工资劳保的规定、办法、通知、报告等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7.4本乡镇直属企业设立、合并、拍卖、承包及企业负责人任免的批复、规定、意见、清册、合同、协议书 永久
7.5本乡镇招商引资、外出考察、友好往来、经贸洽谈活动中形成的审批手续、日程、考察报告、备忘录、会议记录、签订的协议等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7.6本乡镇关于发展第三产业、个体工商业、经济贸易、农贸市场管理的规定、办法、协定、合同、报表等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7.7 本乡镇关于粮油棉等农产品征购、购销的计划、办法、通知、报表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7.8 本乡镇关于农业工作的计划、总结、意见、办法 永久
7.9上级机关针对本乡镇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农田水利等的批复、通报、立项项目审批材料 永久
7.10本乡镇关于农业生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和特色农业、高效生态农业、农业科技创新、推广等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通知 30年
7.11本乡镇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农田保护、农田改造、土地整理、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工作的意见、办法、通知、统计表、图册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7.12本乡镇关于林业工作、发展林业产业、林权改制、森林保护、植树造林、处理滥砍乱伐等的决定、规定、通知、报告、总结、方案、图表、清册、合同、协议、调查、登记、审批材料等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7.13本乡镇关于水资源管理、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水库堰塘管理、农村水电建设等工作的意见、办法、通知、统计表 30年
7.14本乡镇关于粮棉油菜等农作物及茶桑果等经济作物生产、管理、多种经营的规定、办法、通知 30年






7.15本乡镇关于畜牧业生产、管理、动植物防病防疫、水产养殖工作的规定、意见、办法、通知、报告、总结、统计等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7.16本乡镇所辖各村(居)民委员会、农林场所上报的农业、林业生产的年度计划、总结、报表 10年
7.17上级机关制发的有关财政、税务、审计、保险工作且需要贯彻执行的规定、办法、意见、通知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7.18本乡镇财税工作、农村税费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管理制度、规定、计划、总结、报告、统计表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7.19本乡镇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决算、报告、报表 永久
(亦可归入会计档案类)
7.20本乡镇向上级申请各项经费的请示及上级批复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7.21本乡镇关于税收、金融、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保险工作的规定、办法、计划、报表 30年
7.22本乡镇关于财税审计工作的计划、结论、报表 30年
7.23本乡镇关于国库券发行、彩票发行的通知、办法 10年
8.乡镇政法保卫、维护稳定工作文件材料  
8.1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政法、综合治理、信访、安全保卫等工作的规定、办法、意见、通知等等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8.2本乡镇关于综合治理工作的方案、计划、总结、报告、宣传、检查、验收材料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8.3本乡镇关于司法、民事调解、为民服务全程代理、法制宣传等工作的计划、总结、报告、责任书、登记、统计、记录材料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10年
8.4本乡镇关于信访工作的处理、登记、记录、批示等文件材料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8.5本乡镇关于国防教育、民兵、征兵、预备役工作的通知、规定、名册、报告等 30年
科技
档案
基建档案、设备档案、产品档案、科研档案按照科技档案管理要求及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会计
档案
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财政厅、档案局《安徽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专业
(门)
档案
司法档案、山林权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土地承包档案、宅基地登记档案、计划生育档案、低保档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各种普查档案、党员档案、村干部档案、村民档案等(不包括在这些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管理性文件材料)按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音像
档案
照片、录音、录像、磁盘、光盘等按《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95)、《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实物
档案
印章、锦旗、奖状、奖品、牌匾、荣誉证书、字画、票证、纪念品、礼品、名优产品等参照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并按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电子
档案
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备注:对本表中未能详尽的内容,各乡镇应结合实际及时将新的工作领域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纳入归档范围,确保乡镇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

篇2:海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海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海口市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监督、指导。

  第五条城建档案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建设系统、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为基础的全市城建档案管理体系。

  建设系统、建设单位应设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城建档案工作,按要求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保管、移交和报送工作。

  第六条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材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城市地下管道及地上杆线工程;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水务、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技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

  第七条建设工程档案实行登记制度。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受理施工许可窗口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工程竣工后需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和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工程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收集和整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单位要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各单位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所建设项目的工程档案编制情况进行审查,经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检验合格后,方可移交。

  档案报送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具备城建档案整理技术资质的第三方实行有偿规范化整理,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提供业务咨询服务。

  第十条凡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作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的必备文件。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凡列为省、市级以上(含省、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还应向市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竣工图。

  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的档案内容,由市城建档案馆按国家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停建、缓建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自行保管或委托市城建档案馆寄存。

  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或管养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四条属于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在普查、测绘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十五条本市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应当全部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具有长期保管价值的档案,市城建档案馆可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市属开发区建设档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2年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具有长期和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第十七条报送和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档案材料必须是原件;

  (二)档案材料应当完整、准确、系统、图形清晰、字迹工整;

  (三)档案材料的技术整理应符合国家城建档案案件质量标准;

  (四)建设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章手续完备;

  (五)地下管道及地上杆线工程必须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进行竣工测绘,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六)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大型建设项目在报送纸质档案的同时,还应按规定报送相关的声像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十八条城建档案的报送、管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档案保护、保管的规定。

  第十九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统计、检索、保密、编研和利用等管理制度。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保证城建档案安全、完好。

  第二十条市城建档案馆应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有偿向社会提供信息资源服务。

  第二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建档案;不得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不得倒卖牟利或将城建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凡应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或移交城建档案而无故不送交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市建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8日起施行。1987年4月1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条例》(市府[1987]13号)同时废止。

篇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习题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试题习题部分

一、选择题:

  1.《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是(1999年1月1日)。

  2.《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以(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

  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何时算起(从所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4.财务会计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如计划、总结、法规、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

  5.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如何处理(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

  6.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如何处理(由原单位保管)。

  7.对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的部门是(会计部门)。

  8.凡是具备单独会计核算的单位,都会形成会计档案,这是会计档案特征中的(普遍性)。

  9.会计档案的来源主要是(立档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

  10.会计档案的排列方法中,形式――会计年度――保管期限排列法适用范围是(每年形成会计档案数量较多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

  11.会计凭证进行分开组卷的时间依据是(按月组卷)。

  12.会计账簿的组卷过程中,跨年使用的固定资产账,需要何时立卷(归最后一年立卷)。

  13.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以下适当的做法是(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

  14.以会计核算组织机构为标准,对会计档案进行分类的方法是(会计机构分类法)。

二、判断题:

  1.财务报告类会计档案具体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2.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只能保存磁性介质的会计档案,不能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3.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可根据需要对会计档案进行拆封。(×)

  4.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5.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6.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7.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得参与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8.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9.会计档案是各单位档案的重要种类之一,也是国家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10.会计档案因专业性较强,其档号的编制不应纳入单位档案的整个编号系统。(×)

  11.会计凭证组卷时需要填写凭证封面,如单位名称、起止时间、凭证编号、起止号码、页数、经办人、会计主管及档号等。(√)

  12.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要永久保管。(×)

  13.会计账簿组卷时,订本式账簿中的空白页需要拆除。(×)

  14.实际操作中,会计档案分类方法往往是采用“复式结构分类法”,即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分类方法结合使用。(√)

  15.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单位负责人不需要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需要签署意见

  16.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是会计档案,固定资产卡片和辅助账簿不是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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