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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4-05-12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973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和承担相关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专项经费优先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团队依托单位承担973计划任务。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国家确定的、由973计划承接的重点研究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973计划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组成。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973计划特点,课题年度预算纳入科技部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条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首席科学家、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在指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首席科学家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973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项目概算。结合重大项目的综合评审和研究专项的复评,应当对项目概算进行独立的咨询评议。咨询评议结果作为项目立项决策和控制项目总预算的重要依据,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项目确定立项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会同首席科学家组织课题承担单位编制前两年课题预算。

  第十一条课题预算编制要求:

  (一)课题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课题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课题预算书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课题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二条课题预算由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

  第十三条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课题预算评审或评估。科技部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四条科技部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按程序公示。对于课题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科技部提出项目(课题)前两年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后,下达项目(课题)前两年预算。批复预算的项目(课题)应当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十六条科技部根据预算批复,与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签订前两年项目(课题)预算书,作为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依据。其余年度的项目(课题)预算,结合中期评审评估的结果,按照以上程序进行编制、评审评估、审核批复和签订预算书。

  第十七条项目(课题)年度预算由科技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报送财政部。

  第十八条科技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将课题年度预算下达到课题承担单位,并抄送项目第一承担单位。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课题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科技部审核、财政部批准。

  (二)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项目专家组民主决策,并由项目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科技部核批。

  (三)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核批。

  第二十一条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课题经费年度决算。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中反映。课题决算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课题决算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每年的4月20日前报送科技部。

  第二十四条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由科技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科技部,由科技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首席科学家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科技部批准。

  第二十六条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科技部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973计划项目进行中期评估时,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课题)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项目完成后,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及时向科技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和课题验收的前提。科技部负责组织对项目和课题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项目通过验收后,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科技部,由科技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科技部应当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课题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专项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科技部对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五条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课题承担单位,科技部将会同财政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以及不按照规定及时上缴结余经费的,科技部、财政部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国家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和个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8]508号)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国科发财字[1999]280号)同时废止。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863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863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围绕《规划纲要》提出的前沿技术和部分重点领域中的重大任务开展研究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研究开发,防止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863计划由科技部牵头负责,并会同总装备部组织实施(科技部和总装备部以下简称组织实施部门)。组织实施部门设立863计划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办),同时按领域设立领域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域办)。

  第五条863计划领域内设专题和项目,专题下设课题,项目由课题组成。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863计划特点,课题年度预算纳入组织实施部门部门预算管理。

  第六条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牵头(主持)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八条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重大项目课题、重点项目课题应当事先报经项目总体专家组或项目牵头(主持)单位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863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领域办在组织研究提出本领域专题设置以及提出项目立项建议时,应当同时编制概算。

  第十一条在对专题设置和项目立项建议进行综合审议、审核时,应当对概算进行独立的咨询评议。咨询评议结果作为专题设置和项目立项决策,以及各专题、项目总预算控制的重要依据,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重大项目立项建议,在研究提出实施方案建议时,应当包含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组织实施部门结合重大项目实施方案论证,对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进行独立论证,作为组织编制课题预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各专题、项目在选择课题承担单位的同时,应当组织课题申报单位编制课题预算。课题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课题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课题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课题预算书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课题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四条课题预算按照有关要求经审核、汇总后报送组织实施部门。

  组织实施部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课题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组织实施部门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五条组织实施部门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按程序公示。对于课题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项目(课题)预算安排建议报经财政部批复后,下达项目(课题)预算。批复预算的项目(课题)应当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十七条组织实施部门根据预算批复,与项目牵头(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课题)预算书。项目(课题)预算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项目(课题)年度预算由组织实施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组织实施部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将课题年度预算下达到课题承担单位,并抄送项目牵头(主持)单位。

  第二十条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课题),其经费预算的确定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课题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组织实施部门审核、财政部批准。

  (二)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三)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五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课题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课题决算报告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课题决算报告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于次年的4月20日前报送组织实施部门。

  第二十六条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报送组织实施部门,由组织实施部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组织实施部门,由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课题实施期间出现课题计划任务调整、课题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程序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组织实施部门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组织实施部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项目(课题)完成后,项目牵头(主持)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组织实施部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课题)验收的前提。组织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课题)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组织实施部门,由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组织实施部门应当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五条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课题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专项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组织实施部门对项目牵头(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七条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组织实施部门将会同财政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组织实施部门、财政部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国家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和总装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207号)同时废止。

篇2: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制定了《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3年3月24日

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科研计划项目和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经费,主要包括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科学安排。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求,重点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注重加强统筹、科学规划,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

  (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

  (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等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报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并对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式与支出内容

  第五条专项经费主要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支持方式,并探索开展其他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由市科委等项目主管部门结合科研活动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和发布项目指南时明确。本办法主要规范市级财政资金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专项经费。

  第六条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科研计划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科研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任务实际完成进度核拨专项经费的支持方式。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示范和科技人才培育等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

  第七条专项经费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的资金,按照《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项目经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经费由课题经费组成。

  第九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合理安排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对于使用专项经费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应当按照本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等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三章 项目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做到收支平衡。收入预算包括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经费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

  第十二条简化预算编制。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个预算科目。精简费用测算说明,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项目(课题)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

  第十三条提高间接费用比例。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对软件开发、软科学研究、基础研究类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60%;其他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40%。

  第十四条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第十五条优化评审流程。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项目指南已明确补助标准、范围等定额方式资助项目和其他按有关规定可不参加预算评审及论证的项目,可不再进行预算评审。预算评估评审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扩大经费包干制试点范围,承担单位只需填写项目任务书,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按照本市相关规定,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支持承担战略性任务的新型研发机构探索“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第十七条项目下设课题的,每个课题承担单位均需按预算编制的要求单独编制各自的课题预算,项目主管单位将所有课题预算审核汇总后形成项目预算。

  第十八条项目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通过后,市科委等项目主管部门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和任务书,项目预算作为合同和任务书的组成部分,是预算执行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加快经费拨付进度。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并及时拨付资金,在项目合同和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要按照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向项目单位拨付首笔项目经费。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合同和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经费。课题承担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经费。

  第二十条下放预算调剂权。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剂。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涉及调整或调剂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总额调整、课题间专项经费预算调剂、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等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

  (二)项目(课题)预算总额不变,项目(课题)设备费预算调剂的,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承担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后,由承担单位自主决策。

  (三)项目(课题)预算总额不变,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四)项目(课题)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承担单位与项目(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五)项目自筹经费总额不变,不同课题单位之间自筹经费预算调剂的,由承担单位自主决策。

  第二十一条在研项目年度结存经费留由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承担单位向市科委等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科委等项目主管部门停拨项目经费、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确认并收回项目结余资金。

  第四章 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项目执行期满后,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账目与资产清理,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二十三条简化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项目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合同及任务书(含预算),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项目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立项向重结果转变,针对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加大科研成果转化力度,将绩效评价结果和科研成果转化、落地等情况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期满后,专项经费资助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项目结题财务审计。专项经费资助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对项目总经费进行决算,由市科委等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抽查。结题财务审计报告和决算报告是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承担单位按程序认定后,可不再开展结题财务审计,其出具的项目资金决算报表,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依据。承担单位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主管部门适时组织抽查。

  第二十六条市科委等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核定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形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

  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通过综合绩效评价且课题完成目标任务的,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承担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项目通过综合绩效评价但课题未完成目标任务,课题结余资金按原渠道返还,尾款不再拨付。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或未通过,项目下所有课题结余资金按原渠道返还,项目尾款不再拨付。

  第二十七条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完成后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五章 监 督 管 理

  第二十八条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通过随机抽查、举报核查、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对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和内部控制,项目资金拨付的及时性,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抽查。监督检查的结果,将作为核拨项目经费和今后立项支持的重要依据。对监督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承担单位,采取警示、指导和培训等方式,加强对承担单位的事前风险预警和防控。

  第二十九条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具体管理工作应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法人主体责任,正确行使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决策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财务信息化水平,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二)按照本办法的预算编制要求,完成项目经费的预算编报工作,认真做好预算编制阶段的咨询服务和审核把关,在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为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询、培训支撑等相关服务;采取有效措施为科研、财务、行政等管理部门对项目的实施提供全面支撑。积极推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的开放共享。

  (三)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专项经费和其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项目牵头单位不得擅自拖延经费拨付。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用于本项目支出。积极开展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自查,制定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调剂程序,配合做好预算评估评审、审计、验收与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

  (四)认真审核验收材料,按时提出验收申请,及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结余经费的管理等。

  (五)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承担单位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报销、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

  (六)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七)高校、科研院所可以结合科研任务的需要,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差旅费、业务性会议费的开支范围及标准。

  (八)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九)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十)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动态监管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确保项目资金安全。

  第三十条承担单位在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中,不得存在以下列行为:

  (一)未对项目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经费。

  (五)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课题)经费。

  (七)虚假承诺、单位自筹资金不到位。

  (八)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九)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存在第三十条所述违规行为的,市科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建立专项经费信用管理机制。对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专业机构、专家等在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或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纳入信用记录管理,作为今后参加项目申报和管理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建立专项经费信息公开机制。积极推进项目的基本信息、监督检查和评估评审结果等与本市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共享,并按本市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专项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承担单位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第三十七条本市对市级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委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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