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制度大全 导航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4-05-11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撑国家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科学数据相关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科学数据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国家统筹、各部门与各地区分工负责的体制。

  第七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全国科学数据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制定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

  (二)协调推动科学数据规范管理、开放共享及评价考核工作;

  (三)统筹推进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和发展;

  (四)负责国家科学数据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和数据维护。

  第八条国务院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在科学数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

  (二)指导所属法人单位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或者授权有关单位做好科学数据定密工作;

  (四)统筹规划和建设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中心,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五)建立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地区)所属法人单位科学数据工作的评价考核。

  第九条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以下统称法人单位)是科学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部门(地方)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科学数据相关管理制度;

  (二)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和长期保存,确保数据质量;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科学数据保密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建立科学数据管理系统,公布科学数据开放目录并及时更新,积极开展科学数据共享服务;

  (五)负责科学数据管理运行所需软硬件设施等条件、资金和人员保障。

  第十条科学数据中心是促进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的重要载体,由主管部门委托有条件的法人单位建立,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相关领域科学数据的整合汇交工作;

  (二)负责科学数据的分级分类、加工整理和分析挖掘;

  (三)保障科学数据安全,依法依规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四)加强国内外科学数据方面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采集、汇交与保存

  第十一条法人单位及科学数据生产者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和加工整理,形成便于使用的数据库或数据集。

  法人单位应建立科学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用性。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建立科学数据汇交制度,在国家统一政务网络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基础上开展本部门(本地区)的科学数据汇交工作。

  第十三条政府预算资金资助的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应由项目牵头单位汇交到相关科学数据中心。接收数据的科学数据中心应出具汇交凭证。

  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门应建立先汇交科学数据、再验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机制;项目/课题验收后产生的科学数据也应进行汇交。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国内外学术论文数据汇交的管理制度。

  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撰写并在国外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时需对外提交相应科学数据的,论文作者应在论文发表前将科学数据上交至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社会资金资助形成的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科学数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汇交。

  鼓励社会资金资助形成的其他科学数据向相关科学数据中心汇交。

  第十六条法人单位应建立科学数据保存制度,配备数据存储、管理、服务和安全等必要设施,保障科学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法人单位应加强科学数据人才队伍建设,在岗位设置、绩效收入、职称评定等方面建立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加强统筹布局,在条件好、资源优势明显的科学数据中心基础上,优化整合形成国家科学数据中心。

第四章共享与利用

  第十九条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应当按照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科学数据资源目录,有关目录和数据应及时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面向社会和相关部门开放共享,畅通科学数据军民共享渠道。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法人单位要对科学数据进行分级分类,明确科学数据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开放条件、开放对象和审核程序等,按要求公布科学数据开放目录,通过在线下载、离线共享或定制服务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二十一条法人单位应根据需求,对科学数据进行分析挖掘,形成有价值的科学数据产品,开展增值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开展市场化增值服务。

  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积极推动科学数据出版和传播工作,支持科研人员整理发表产权清晰、准确完整、共享价值高的科学数据。

  第二十三条科学数据使用者应遵守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所使用和参考引用的科学数据。

  第二十四条对于政府决策、公共安全、国防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公益性科学研究等需要使用科学数据的,法人单位应当无偿提供;确需收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和非营利原则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对于因经营性活动需要使用科学数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第五章保密与安全

  第二十五条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科学数据,不得对外开放共享;确需对外开放的,要对利用目的、用户资质、保密条件等进行审查,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第二十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的采集生产、加工整理、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健全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管理与使用制度,对制作、审核、登记、拷贝、传输、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的,法人单位应明确提出利用数据的类别、范围及用途,按照保密管理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批准。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法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与用户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加强科学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定科学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加强数据下载的认证、授权等防护管理,防止数据被恶意使用。

  对于需对外公布的科学数据开放目录或需对外提供的科学数据,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安全保密审查制度。

  第二十八条法人单位和科学数据中心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建立网络安全保障体系,采用安全可靠的产品和服务,完善数据管控、属性管理、身份识别、行为追溯、黑名单等管理措施,健全防篡改、防泄露、防攻击、防病毒等安全防护体系。

  第二十九条科学数据中心应建立应急管理和容灾备份机制,按照要求建立应急管理系统,对重要的科学数据进行异地备份。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科学数据管理和开放共享工作评价考核制度。

  第三十一条对于伪造数据、侵犯知识产权、不按规定汇交数据等行为,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处分等处理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涉及国防领域的科学数据管理制度,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2:班主任管理办法

班主任设置和管理

  第一条学生教育管理实行班主任负责制,班主任要按照低年级严格管理、高年级加强指导的基本思想开展班级工作。

  第二条大学本专科学生小班均须配备班主任一名。班主任主要由思想作风好、工作认真负责的教师或党政干部担任,本科班主任任期一般为4年,专科班主任任期一般为3年。一名教师或干部可以担任两个小班班主任,同时担任两个小班班主任一般应跨年级担任。

  第三条班主任由所在单位推荐、系考察批准后颁发聘书。被聘班主任要填写班主任登记表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四条班主任工作是各系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系负责本单位班主任的指导、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其日常工作由系书记负责。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班主任工作的检查指导,通过召开班主任工作交流会或专题讲座、研讨等形式培训班主任。

  第五条担任班主任、承担学生培养工作是每位教师的责任和义务,班主任职责完成情况是聘岗评职的重要条件之一。

班主任职责

  第六条全面负责班级教育管理工作。全面了解本班学生的情况,包括家庭状况、思想状况、学习状况、生活状况和身心健康状况等。每学期至少同全班每位同学谈一次话,特殊学生要重点谈,多次谈,做好谈话记录。

  第七条抓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启迪学生的求知欲,培养学生健康成长。负责学生理想教育、专业教育、品行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每学期至少讲授或组织两次有关"成才与成长"方面的班主任指导课。

  第八条负责抓好学风建设工作。注意抓好学生的晨读、上课和晚自习等几个环节,指导班级经常开展学习研讨、学习方法交流、学习竞赛等活动。定期分析班级学生的学习状况,帮助学生制定学习计划、改进学习方法、解决学习困难、提高学习成绩。要在抓英语四六级通过率、计算机等级考试和引导学生考研上下功夫。

  第九条负责学生日常管理工作。通过管理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和文明举止,力争不让一个学生掉队。负责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奖学金、先进个人的评定和特困生的确定及帮助工作。负责学生的操行评语,与特殊学生家长建立联系、沟通情况。督促和抓好检查文明寝室建设。

  第十条负责班级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认真选配和考察班级干部,参加班级干部会,研究每学期工作,为他们出主意、想办法,注意发挥班干部作用。培养他们独立工作能力,教给他们工作方法,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在班级树立他们威信,支持和鼓励他们做好工作,积极为校、系推荐学生干部。

  第十一条经常深入学生之中和学生交朋友。关心学生的成长、进步、生活和健康,及时反映和帮助学生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培养学生的自立能力。适应青年特点,引导班级开展各种具有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的课外活动。每学期至少参加四次班级活动,每两周至少深入到学生宿舍一次(一年级班主任第一学期每周至少深入到学生宿舍一次)。

  第十二条协助党组织做好党建工作(党员班主任要参与负责党建工作)。组织学生党课学习小组,鼓励和引导学生靠近党组织,协助党组织在工作和学习中培养和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积极推荐积极分子入党。

  第十三条配合辅导员、团总支和学生会的工作,互通信息,交流情况。注意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每学期写出工作总结,并提出加强和改进学生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向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提交论文。

  第十四条连续出差超过一个月要向系主管领导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校。系要委托专人代替工作,代替工作期间的班主任工作量分别按一半计算;若连续离校超过三个月,系要临时委派班主任,代替工作期间的班主任工作量完全计入代替人员身上。

  第十五条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有关学生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向系里汇报一次工作。

班主任考核

  第十六条班主任工作考核分成三部分,即岗位职责完成情况考核、学生评价考核、工作效果考核。每项考核以记分形式进行,满分为120分。其中,岗位职责完成情况考核为50分、学生评价考核为30分、工作效果考核为40分。

  第十七条考核办法

  (一)学生填写班主任岗位职责完成情况调查表,根据调查情况记分;

  (二)学生对班主任工作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学生满意程度记分;

  (三)根据班级取得的各项成绩进行记分;

  (四)日常工作考核记分;

  (五)将岗位考核分、学生评价分、工作效果分三项内容相加即为班主任考核分。

第十八条考核细则

  (一)岗位考核分(50分)

  1.基础分20-25分。系考核组根据班主任职责完成情况以及自我总结进行评定。

  2.期末由学生填写班主任岗位职责完成情况调查表,根据调查情况记分标准如下:

  班主任岗位职责完成"好"记20分,"较好"记15分,"一般"记10分;

  3.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及工作总结记5分,由系根据平时记录决定;

  (二)学生评价分(30分)

  期末由学生对班主任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学生满意程度记分标准如下:

  学生评价为"十分满意"记30分、"满意"记25分、"基本满意"记20分、"不满意"记15分。

  (三)工作效果分(40分)

  1.本科班级:

  (1)一二年级全校学生学习成绩评估(英语、数学、物理)班级排名第一名加10分,第二名加9分……第十名加1分;

  (2)二年级英语四级通过率高于50%加1分,高于55%加2分,高于60%加3分……高于90%加9分,高于95%加10分;

  (3)三年级英语六级通过率高于10%加1分,高于15%加2分,高于20%加3分……高于50%加9分,高于55%加10分;

  (4)四年级研究生录取率高于13%加1分,高于16%加2分,高于20%加3分,高于23%加4分,高于26%加5分,高于30%加7分,高于33%加8分,高于36%加9分,高于40%及以上加10分;

  (5)全班学生不及格率在10%以下加1分,6%以下加2分,3%以下加3分,无不及格加5分;

  (6)学生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一年级申请入党学生比例高于30%加1分,高于40%加2分,高于50%加3分;二年级申请入党学生比例高于40%加1分,高于50%加2分,高于60%加3分;三四年级申请入党学生比例高于50%加1分,高于60%加2分,高于70%加3分;班级每发展一名党员加1分(入学前已是党员不加分);

  (7)全班无学生考试作弊加3分,无其他纪律处分加2分;

  (8)学生寝室卫生期末综合评定,全部合格加1分,两个以上优秀其他合格加2分,全部优秀加3分;

  (9)班级荣获哈工大三好班级标兵(优秀团支部标兵)称号及以上加5分,班级荣获哈工大三好班级(优秀团支部)称号加3分,班级荣获威海分校三好班级(优秀团支部)称号加2分;

  (10)全班无掉队的试读学生加2分;

  (11)后插入班级的试读学生经过帮助取消试读,每恢复1人学籍加1分;

  (12)班级荣获校竞赛(活动)一等奖或第一名加3分,二等奖或第二、三名加2分,三等奖或第四、五、六名加1分;

  (13)班级参加校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均全部出席加2分;

  (14)被校思想政治工作研讨会录用的工作论文,第一作者加2分;在校报上发表有关工作文章,第一作者每篇加2分;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有关工作文章,第一作者每篇加3分,第二作者每篇加1分,发表论文最高加分为5分。

  2.专科及高职班级:

  (1)一学期上课出勤率(抽查)平均为100%加10分,99%加9分……91%加1分;

  (2)三年级计算机等级(二级及以上)考试通过率高于10%加1分,高于15%加2分,高于20%加3分……高于50%加9分,高于55%加10分;

  (3)全班学生不及格率在12%以下加1分,9%以下加2分,6%以下加3分,3%以下加5分,无不及格加7分;

  (4)学生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一年级申请入党学生比例高于20%加1分,高于30%加2分,高于40%加3分;二年级申请入党学生比例高于30%加1分,高于40%加2分,高于50%加3分;三年级申请入党学生比例高于40%加1分,高于50%加2分,高于60%加3分;班级每发展一名党员加1分(入学前已是党员不加分);

  (5)全班无学生考试作弊加3分,无其他纪律处分加2分;

  (6)学生寝室卫生期末综合评定,全部合格加1分,两个以上优秀其他合格加2分,全部优秀加3分;

  (7)晚上学生按时归寝抽查率为100%加3分,在95%以上加2分,90%以上加1分(系准假除外);

  (8)班级荣获哈工大三好班级标兵(优秀团支部标兵)及以上称号加5分,班级荣获哈工大三好班级(优秀团支部)称号加3分,班级荣获威海分校三好班级(优秀团支部)称号加2分;

  (9)全班无掉队的试读学生加2分;

  (10)后插入班级的试读学生经过帮助取消试读,每恢复1人学籍加1分;

  (11)班级荣获校竞赛(活动)一等奖或第一名加3分,二等奖或第二、三名加2分,三等奖或第四、五、六名加1分;

  (12)班级参加校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均全部出席加2分;

  (13)被校思想政治工作研讨会录用的工作论文,第一作者加2分;在校报上发表有关工作文章,第一作者每篇加2分;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有关工作文章,第一作者每篇加3分,第二作者每篇加1分,发表论文最高加分为5分。

  以上学习成绩统计不包括试读生、旁听生、成教日校生在内。

  第十九条班主任考核以全校为单位按本专科不同年级分别进行。考核结果分成三个等级,即优秀,称职,一般。考核分在60分以上者定为称职,其中称职中的前20%者定为优秀,在学生评价中有50%的学生给出不满意或者考核分在60分以下者定为一般。

  第二十条班主任工作的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由系主管领导负责,组成考核小组,各项考核及统计在放假后一周内完成(考试以外的考核应提前完成)。考核结果上报学生工作处前须通知班主任本人,无异议后报到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按年级汇总排名。根据分数、评价和比例确定考核等级,即优秀,称职,一般。若有异议可在公布三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述,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复议。学生工作处以书面形式将考核汇总结果以及考核等级通知各系,由各系通知班主任本人和教研室,并报送教务和人事部门备案。

班主任待遇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班主任工作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计入教师年工作量,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学时,平均按每学期36学时的课程计算。工作量具体计算如下:一年级为300个工作量(其中第一学期为180个),二年级为240个工作量,三四年级为180个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由于班主任工作计入教师年工作量,因此,班主任津贴将在教师岗位津贴中体现。超工作量部分按学校教学超工作量补贴办法执行;党政干部班主任津贴按学校教分补贴办法执行(工作量不满除外)。

  第二十三条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将获得130%工作量,考核结果为称职者,将获得100%工作量,考核结果为一般者,将获得50%工作量。

  第二十四条学校每年定期召开班主任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工作优秀的班主任将被授予"优秀班主任"称号,并积极向上级部门推荐表彰。

  第二十五条荣获省级先进集体的班主任将直接授予"优秀班主任"称号,荣获国家级先进集体的班主任将直接授"有突出贡献班主任"称号。

  第二十六条对连续工作四年且班级成绩突出的班主任,学校将在学生毕业典礼上授予"有突出贡献班主任"称号,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七条在职称评定中,荣获"有突出贡献班主任"称号者优先考虑,荣获优秀班主任称号者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

附则

  第二十八条一次考核结果为一般者本人需要不断反思、努力;下次考核结果仍为一般者将解除聘任,由所在系向本人及所在部门发出书面通知。

  第二十九条允许被解聘者下一年度提出担任班主任的申请,申请者需写出书面申请,由系讨论决定后聘任。

  第三十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3:高架桩基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办法

高架桩基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桩基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确保灌注桩施工质量,严格控制每一道工序,消除各种安全、质量隐患,创建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团结协作管理规定

  1、各施工队进入施工场地后,要绝对的服从项目部人员的指挥;不听从指挥者,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处以200~500元罚款。

  2、施工队进入施工场地后,要团结一致,顾全大局,互相配合,互相帮助;人力资源和设备资源要统一听从项目部的调遣和分配,如有推托、搪塞不积极配合者,处以100~300元罚款。

  3、施工队应积极配合现场技术人员的质检工作,为质检提供必要的协助。对以各种理由妨碍技术人员质检工作者,处以50~100元罚款。

  4、进入工地后,讲话和气,礼貌待人;如有顶撞、辱骂、殴打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部管理人员或出言不逊者,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200~5000元罚款,直至驱逐出工地。

  二、施工质量管理规定

  (一)、钻孔施工 .

  1、开孔钻进前应按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交底,并严格执行;

  2、埋设护筒时,要求护筒中心与桩位中心偏差不得大于20mm,并保证护筒垂直度偏差小于1%,违反要求者,每出现一次罚款100 ;

  3、钻头直径磨损严重,不能保证桩孔直径的,必须及时进行修复,每出现一次孔径不满足要求罚款100~500元;

  4、钻进过程中不按要求及时调整钻杆的垂直度,造成孔斜率大于1%的要求,每出现一次罚款200元

  5、终孔时不按要求清孔,造成孔底沉渣超标时,每出现一次罚款200元;

  6、终孔后经监理验收成孔质量不合格,每出现一次罚款300元。

  7、项目部测放验收完毕的桩位,施工队要保护好,开孔前进行验收,出现桩位跑偏,丢失,进行二次补放桩位的,项目部将收取二次放桩费,每根桩50元

  ( 二 )、钢筋笼制作与安装

  1、钢筋笼制作应严格按作业指导书和设计图纸进行,允许偏差项目,单笼超标一项罚款20元,并累积罚款; .

  2、钢筋笼的焊接应符合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并要求严格执行作业指导书,单笼超标一项罚款10元,并累积罚款;

  3、主筋少筋,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

  4、焊渣未及时清除,钢筋笼焊点开焊,发现一例罚款20元;

  5、钢筋笼焊接后必须保证平直,若发生非冲撞性弯曲,发现一例罚款20元;

  6、起吊钢丝绳安放不当造成脱钩,每出现一次罚款500元;

  7、钢筋笼未使用固定器固定并造成浮笼,每出现一次罚款200_元;

  8、吊筋长度未按钢筋笼通知单操作,每出现一次罚款200元;

  9、长笼子因起吊原因而造成变形,每出现一次罚款100元;

  10、钢筋笼安放前未采用定位环或定位环未按要求安装,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11、钢筋笼笼顶标高要控制在5cm以内,开挖后发现钢筋笼超过允许偏差的,由施工队负责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以罚款。

  (三)、混凝土的制备

  1、混凝土搅拌时间不足(是否明确标准),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2、开盘混凝土质量不予以检验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而运送到下道工序进行浇注每出现一次罚款200元;

  3、混凝土骨料上料不得混仓,发现一次罚款50元;

  4、现场搅拌站必须保证在正式开工后每天24小时供应合格混凝土,如果发现人为原因造成的混凝土供应不及时,导致窝工或更严重损失,每出现一次罚款100元

  5、因混凝土的塌落度或和易性不满足要求而造成堵管等问题,每出现一次罚款100元。

  6、混凝土试块制作不满足要求的,每出现一次罚款100元/组;

  (四)、混凝土浇注

  l、混凝土浇筑前,导管进行试水打压,不进行试水打压试验,罚款5000.00元并由施工队承担由此造成得一切损失。

  2、灌注前孔底沉渣大于l00mm,强行施工下道工序者,每出现一次罚款100元,该基础桩不计入成桩施工队的完成工作量;

  3、灌注混凝土前,必须检查所要灌注的混凝土的塌落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未经检查而直接灌注,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4、灌注混凝土前,导管入孔深度、导管质量及连接密闭性不符合要求,每出现一次罚款100元;

  5、初灌混凝土前导管内不设隔水塞(砼塞)或初灌混凝土量不能保证导管埋深1m,每出现一次罚款100元;

制度专栏

热点制度职责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