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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职称评审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4-04-29

达州市职称评审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工作筹备(20*年9月-12月)

  1.明确职责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按照“三定”职责,负责改革的组织实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改革工作,牵头制定全省总体实施方案和人员过渡实施意见,完善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制度;教育厅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牵头制定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办法和标准条件,完善中小学教师考核制度和聘后管理措施,加强舆论引导。

  2.开展调查摸底。按照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等级体系和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要求,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掌握各学校教师素质情况、职称评审情况、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情况等,为改革提供准确数据。

  3.制定配套措施。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我省改革实施方案、人员过渡实施意见及评价标准条件、评价办法等配套办法,报人社部、教育部审批。

  第二阶段:动员部署(20*年1月-5月)

  1.制发文件。包括:《四川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实施意见》、《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办法》、《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2.动员部署。召开全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会,传达学习国家改革工作精神,对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3.舆论宣传。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政策宣讲、学习讨论、印发文件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改革工作的主要精神和重大意义,介绍改革的内容、步骤及具体要求等。

  4.组织培训。分层次对涉及改革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进行全员培训。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20*年5月―20*年12月)

  1.人员过渡。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2.组织评审。学校教师岗位出现空缺后,根据工作需要、人才结构及“评而未聘”人员数量,合理确定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推荐人数,组织开展首次评审工作。正高级教师推荐人数另行通知。

  3.学校聘用。教师职称评审通过后,学校根据岗位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聘用教师到相应岗位,并兑现相应工资待遇。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20*年1月-20*年4月)

  首次评聘工作结束后,各市州全面总结改革工作,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材料于20*年2月底前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教育厅共同组织检查市州改革工作实施情况,形成总结报告,上报人社部和教育部。

职称评审条件

  申报条件

  ⒈助理级:

  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⑵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⑶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⑷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⑸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务。

  ⒉中级:

  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⑵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⑶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⑷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⒊高级:

  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⑵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⑶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破格申报

  为了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可以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破格申报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一破格申报高级职务者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获得部、省级表彰的学科带头人;地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获国家、省级表彰的乡镇企业家或优秀厂长、经理。

  2、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省、部二等奖以上;地市一等奖以上(含发明奖、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获得国家级金、银产品奖或省、部级名牌产品奖或优秀工程奖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创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奖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

  3、直接主持完成大型项目或全面负责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或对非公有制企业技术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者;企业连续二年营业收入在20*万元以上(省确定的山区县1000万元以上)、或利税在400万元以上(省确定的山区县200万元以上)的主要负责人。

  4、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应用中,取得的经济效益连续二年(申报高级职务的前二年)占该企业利税总额(400万元以上,贫困山区200万元以上)20%以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5、对本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创立了有价值的经验,并在省内同行业中推广的主要贡献者;担任中级职务期间,成绩显著,并获得省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或者在地市以上报刊或会议上发表过两篇以上被同行专家认定为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有价值的著作或译著。

  二破格申报中级职务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获国家科技进步、星火计划四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星火计划三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地(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或获省部优质产品或优质工程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2、在地市级以上报刊发表专业技术论文三篇以上或专著。直接主持中型项目或中型骨干企业的专业技术工作,且连续二年以上取得了明显效益者3、。

  4、担任助理级期间,成绩显著且获地(市)级优秀企业家或先进专业技术工作者称号的。[3]

  材料清单

  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中、初级一式两份)、附件表(一式一份);正表中主要工作业绩一栏要填写详细、具体。

  ⒉上一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⒊专业论文和业务工作总结。

  专业论文要求:

  ⑴必须亲自撰写,不得抄袭。

  ⑵要结合本人工作和岗位实际。

  ⑶字数不少于3000字。

  业务工作总结要求:

  ⑴要把自己工作的经历写清楚。

  ⑵要把负责或参与的主要项目写清楚。

  ⑶要把发表的论文或取得了哪些主要成果、奖励写清楚。

  ⑷字数不少于1500字。

  ⒋交验毕业证、初级职称证原件。

  ⒌《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

  ⒍其它能反映本人工作能力和重要业绩的相关材料。

  ⒎一寸彩照6张,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各两份。

  凡不按上述要求备齐相关材料的,概不受理。

  初级工程师

  硕士生,如果你一毕业就初定了助理工程师,过2年就可以评中级。如果你一毕业没有初定助理工程师,那么过3年可以直接初定工程师。所以如果一毕业就初定那么可以提早一年评上工程师。

  中级工程师

  年限要求

  ⒈中专毕业:在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岗位上见习期满1年,可认定为技术员,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可认定助理工程师。

  ⒉大专毕业:在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岗位上见习期满1年,可认定为技术员,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可认定为助理工程师。

  ⒊大学本科毕业:在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岗位上见习期满1年,可认定为助理工程师,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可晋升工程师(中级)。

  ⒋双学士学位获得者,可认定为助理工程师,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可晋升工程师(中级)。

  ⒌硕士学位获得者,在本专业工作1.5-3年,可认定为工程师(中级).

  中级工程师评定原则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

  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

  ⑴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经济效益。

  ④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⑵研究、设计部门

  ①有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研究、设计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②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工作的实践经验,能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提高研究、设计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④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察合格;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二年左右;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若满足以上条件,所在单位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组织评审时,评审对象应提交的材料按如下顺序装订成册(如材料多可以分成2册):

  ⑴材料目录;

  ⑵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⑷聘任书(或聘约书)(任期内连续)1套;

  ⑸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外语免试审核表》(附表5)或《外语考试成绩审定表》(附表)1份;

  ⑹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属于免试对象的提供计算机专业毕业证书复印件或45周岁以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⑺单位转体文件或工资转移单(转体单位或分流人员必附)1份;

  ⑻《破格推荐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批件(附表)1份;

  ⑼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打印稿)1份;

  ⑽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事业单位人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近两年年度考核表)1套;

  若要分册自以下材料开始,装订顺序如下:

  ⑴材料目录(本册);

  ⑵论文、论著或研究报告(复印件),已经发表的论文、论著应同时提供刊物的封面及目录复印件1套;

  ⑶研究成果(复印件)1套;

  ⑷项目获奖证书等(复印件)1套。

  以下材料不需要装订:

  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不得打印和复印)3份;

  ⑵《推荐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附表8)统一使用B4规格纸张,一式25份;

  ⑶外语考试合格证原件,或《外语免试审核表》或《外语考试成绩审定表》(内容与装订成册中一样)1份;

  ⑷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原件,或计算机专业毕业证书复印件,或45周岁以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⑸《破格推荐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批件1份(内容与装订成册中一样);

  ⑹提交多篇论文或著作者,请选一篇为代表作并注明。

  高级工程师

  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称职务五年以上。

  ⑵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称职务五年以上。

  ⑶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称职务五年以上。

  并且要到当地的人事部门进行学习培训(lucrehuang)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人员,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本专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且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此外一般还需要参加职称英语、职称计算机考试,同时必须有相关论文。

篇2: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采购管理,节减开支,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直党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

  驻石家庄市以外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办公用品的,执行属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理办法。其中属地为省辖市市区内的,执行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办公用品是指办公用的纸张、笔墨、信封、资料夹、计算器、计算机耗材、其它消耗用品等。

  第四条 河北省财政厅负责省直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单位的确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一次确定若干家,两年一定。

  第六条 河北省财政厅的职责:

  1、统筹制定定点单位布局方案,对定点单位资质提出总体框架。

  2、委托河北省省直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对办公用品定点采购单位进行公开招标。

  3、对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预中标人的资质、经营状况、服务质量、价格水平以及定点单

  位布局等情况进行审查,提交备选名单报定点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4、鉴于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的特殊性,河北省财政厅代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与办公用品定点单位签订《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合同》,核发定点资格证书和牌匾标志。河北省财政厅不做为合同一方参加合同的实际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河北省财政厅负责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定点单位合同履约情况;

  (2)办公用品价格标准执行情况;

  (3)规定信息向河北省财政厅反馈情况;

  (4)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5、将定点单位选定情况通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并制发《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证》。各单位凭证到定点单位采购办公用品,享受统一的优质服务。

  6、会同物价部门对办公用品定点单位收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定点单位的财政监督联络员进行业务指导。

  7、会同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执行情况的管理、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执行定点采购政策情况;

  (2)《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证》记载情况;

  (3)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第七条 河北省省直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的职责:

  1、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提出的定点单位布局方案、资质要求,审查定点单位资格。

  2、接受河北省财政厅委托,按照国家、省制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

  3、向河北省财政厅提供预中标单位的详细情况。

  第八条 对办公用品定点商场(店)单位的要求:

  1、热情为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服务,设专人负责,保证售出的商品质量高、价格低、数量足、服务优。可电话采购的,及时送货上门。对体积超过0.5立方米或重量超过10公斤的货物,必须提供免费送货服务。对需要安装的,负责免费安装调试。

  2、按照《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合同》的规定,制作本商场(店)办公用品定点采购价目表,除报省政府采购办备案外,还应分送在本商场(店)定点采购的省直行政

  事业单位,并将办公用品价目表悬挂在本商场(店)醒目位置以备监督。

  3、经销的办公用品必须是全新且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的现货,不允许出现假冒伪劣商品。

  4、对外宣传、刊登广告时涉及定点问题的,要按河北省财政厅统一规定执行。

  5、设置1—2名财政监督联络员,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财政监督联络员受财政部门委托对定点单位办公用品的供应和价格优惠情况进行监督,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河北省财政厅

  政府采购办公室报送上月办公用品结算表和有关资料。

  6、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工作指导、业务协调和监督检查。

  7、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规定缴纳税费,必须提供带税章的正式发票,有权拒绝购买办公用品单位提出的办公用品采购以外的不正当要求;不得为购买单位开具虚假发票;坚决杜绝给个人送礼品、给回扣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九条 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要求:

  1、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办公用品购买、保管、领用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本办法。

  2、建立采购询价制度。特别是在采购较大数额之前,至少应在定点范围内货比三家,择优购买。根据工作需要,可与定点单位建立相对稳定的供货关系。

  3、各单位购买办公用品时,须将《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证》交给定点单位,由定点单位登记购买办公用品的时间、品种、数量、单价、总金额并签字确认。《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证》登满或使用满两年后,交回河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核销,更换新证。该证不作他用,不得转借。

  4、采购单位与定点供应单位结算时,使用非现金方式由财务人员办理。

  5、属于下列情况,需由两家定点单位出具无货或不能供货的证明,经河北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到非定点单位购买:

  (1)购买商品的价格和质量综合评价明显优于定点单位的;

  (2)各定点单位无货供应的;

  (3)其它经河北省财政厅同意的购买事项。

  6、发现定点单位存在提高价格、质量下降、以次充好、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或者定点单位的任一办公用品高于非定点单位的,及时向河北省财政厅反映。

  7、擅自到非定点单位以外购买办公用品的,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因公到外地出差,在外地购买办公用品的票据,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财务部门方可报销。

  第十条 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结算执行两种办法:一是河北省财政厅按照年初预算和追加预算,按现行预算级次将办公用品购置费拨付给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各单位直接与定点单位办理价款结算。结算时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0日。二是对列入集中支付试点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根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与定点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的《结算单》、定点单位开据的《发票》,直接从该单位经费中代为支付。

  第十一条 违约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到非定点单位购买办公用品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定点单位违犯财经纪律、不履行合同规定、擅自提高价格或提供伪劣商品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抵扣履约保证金或取消定点资格。

  3、用户投诉五次以上,经查实或抽查确有质量问题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取消定点单位资格,解除合同,三年内不得参与各级办公用品定点的投标活动。

  4、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欠货款的,定点单位有权拒绝供货。

  5、触犯刑法,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本办法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进行监督举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以前制发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定点购买办公用品管理办法、确定的定点单位同时废止。

篇3:某物流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某物流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四、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五、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六、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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