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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4-04-25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区、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和本办法履行查处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职责。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通信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市场相关执法工作。

  第三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网络游戏等文化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二)著作权、出版、印刷、音像制品、互联网出版等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三)电影、广播电视、互联网视听节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四)违法购销文物等文物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五)市人民政府决定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应当由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对社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事项及其他应当由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合理划分市和区、县职责范围,明确各自负责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职权范围的确定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文化市场管理的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决定。确定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职权,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等原职能部门不再行使。

  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等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在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时,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文化市场管理规定,按照权限范围应当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都有权管辖的,由首先发现违法行为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和资格管理、执法标准和规范、重大事项法律论证、行政执法协调、案件督办督察等制度,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本市建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监管信息系统,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及其管理进行动态监测,提高执法监管保障水平。

  第十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佩戴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当事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当事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一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调查、检查;

  (二)制止和纠正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

  (三)查阅、调阅、复制、拍摄、录制有关证据材料,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对依法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对违法事实清楚的,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

  (二)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依法销毁;

  (三)无法确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拒不接受调查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向社会公告六十日后,可以依法作出没收、销毁决定。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将财物退还当事人。对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拒不认领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六十日,公告期满仍未认领的,可以依法处置。

  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执法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因当事人无联系方式、联系方式不真实等原因无法采用其他法定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的,应当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违法信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本市建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与有关行政部门之间的执法协调,研究、处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本市相关部门提供鉴定结论或者其他专业意见的,应当送交样本。相关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结论或者出具专业意见;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第十七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开展执法检查,涉及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等行政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及时将执法情况通报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部门;作出吊销行政许可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等文化市场监管职责,办理行政许可的检验、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等事项,并自办结有关事项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

  第十八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通信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协助、配合的,应当将协助、配合事项通报有关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建立案件移送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

  第二十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拒绝、阻碍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化市场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举报的通信地址、电话和电子邮箱等。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应当登记并及时核实处理。举报人要求回复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保密。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发挥重要作用并经查证属实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等执法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有权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申诉,接到检举、控告、申诉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反馈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使用或者损毁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四)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索取、非法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六)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乡镇行政执法规范计划

20*年乡镇行政执法规范计划

镇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年***镇行政执法中队将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总体部署。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八个到位”总体要求,共进退,同荣辱,迅速进入状态、树立集体观念、明确工作重点、认真职责任务,扎实推进我镇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为加快我镇基础设施建设、未来发展提供空间、打好基础。现将年度工作计划上报如下: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组织队员认真学习,正确认识*****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意义,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思想,切实提高队员思想政治觉悟。严格队伍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提高队伍素质,激发队员工作积极性,弘扬先进,培育当代城管执法队伍精神,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培训。认真落实队伍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大考核力度,每季组织一次测评,测评结果与季度考核奖金挂钩。通过考核测评,奖勤罚懒,确保队伍管理各项制度落实到实处。

二、落实拆、防、控,遏制新违建。进一步巩固违法建筑集中整治成果,根据县委、政府关于规范违法建筑查处工作意见精神,对违法建设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落实防、控、拆三级管理机制,坚决遏制新违建。

三、健全执法巡查制度。执法队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发现违法建筑材料堆放或违建行为立即对当事人进行劝告,制止违法行为,落实即查即拆机制,在巡查中发现违建行为,以任务单形式下达各村、组实行抄告制度,确保全镇防、控、拆工作机制落到实处,并在第一时间报镇政府,组织力量进行强拆。

四、建立拆违巡查发现奖励办法。建议镇设立拆违巡查发现奖励基金,建立违建发现奖励办法。在各村、组设立违建信息员岗位,身份严格保密,对举报属实给予奖励,每月考核,次月兑现。巡查工作通过建立拆违巡查奖励办法,全面贯彻落实防、控、拆机制,有效遏制新违建。

五、建立农村建房工匠源头管理机制。一是加强对农村建房建筑工匠的管理,使农村建筑工匠逐步纳入统一、规范管理的轨道。二是对未经规划等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违规施工的建筑和单位工匠,加大查处的力度,依法暂扣违法施工工具,取缔无证施工。通过对农村建筑施工队伍的管理,从源头上堵住违法建设,从而确保新违建零增长。

六、推行“村规民约”控违办法。一是要加强拆违工作的宣传,提高村民对拆违工作的认识;二是要发挥“村规民约”在遏制违法建设中的的作用,把违建管理与村组干部经济、福利分配机制紧密地结合起来,通过“村规民约”这一群众自发形成的规章,激发起群众参与拆违工作的积极性,从源头上控制违法建设,使拆违工作形成上下齐抓共管、群众主动参与的良好氛围。

七、完善沟通交流机制。建立中队联系村、组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和村干部座谈会,定期走访,加强相互之间的了解、沟通与合作。完善与公安、环保、建设、工商、规划、交警等部门的联勤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情况,定期开展联合整治,加大对违章行为查处力度,建立完善相互合作,相互支撑协作机制。

八、执法案卷规范化。执法文书格式化,根据立案、取证勘察、立案调查、结案归档等一系列程序,将执法数据统计、法律文书制作网络化,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管理和查处的能力,提升综合执法水平。

篇3:镇行政执法中队申报区青年文明号材料

aa区*镇行政执法中队现有人员23人,35周岁以下青年19人,占全队总人数的83%,平均年龄26周岁,其中党员7人,团员16人,是执法战线上一支能吃苦、能战斗、能奉献的优秀青年集体。中队自成立以来,始终把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作为凝聚队伍、团结队伍、带领青年队伍建功立业的有效载体,紧密结合行政执法工作特点,以倡导文明执法为核心,以规范文明行为,打造文明队伍,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为己任,本着“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工作理念,确立了建设“学习型”、“奉献型”青年文明号的创建思路,出色的完成了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一、以“强素质、树形象”为主题,不断加强队伍自身建设。

中队注重“强素质、树形象”的德育素质教育,从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乡镇等各方面教育入手,在繁忙的执法工作中,全面加强团队青年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强化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意识,并严格坚持学习制度,将选编的学习内容发到每个执法队员手中,先后出台了《*中队执法人员“六条禁令”》、《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守则》,采取周六集中学习和平时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学习活动,并定期组织考核,促使队员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法能力。

二、加强普法宣传,强化执法力度,服务东部新区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执法中队在镇党委、政府的指导下,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推进依法治镇进程为根本出发点,深入开展了普法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形式向全镇人民宣传,普及与城管、环卫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了法制力度,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工作中努力做到执法依据充分、执法决定准确、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文明。特别是在今年aa区环卫局开展的“环卫杯”竞赛中,我镇执法中队全体队员以饱满的热情积极投入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活动中,年内协同有关部门清运各类垃圾350余方,强制清除乱搭乱建12处,计300余平方米,制止乱堆乱放、随意倾倒垃圾等违规行为90余起,垃圾堆、土堆、柴草堆和白色污染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为东部新区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我们这支队伍在工作中起到了很好的模范带头作用,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和上级领导的好评。

镇行政执法中队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严格按照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服务的准则,推进各项工作步入法制化、正规化的发展轨道,努力开创城管工作的新局面,为全镇的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篇4:行政执法局大队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龙潭直属大队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实现通过加强城市管理,以达到提高城市品位,提升城市形象,从而推动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投资发展软环境的最终目的,结合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四个率先”和“建设四市”的总体工作目标,根据大队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大和市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建立部门“十公开”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努力营造经济跨越式发展的良好环境和必要条件。

二、组织领导

根据市局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大队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张玉君

副组长:李义辉

刘林石

组员:李国义、范建石、崔东一、王晓刚、刘洪建、于杨

三、工作任务

1、加强思想教育,提高认识程度。首先要正确引导执法队员从自身做起,在牢固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发展意识和大局意识的同时,使其积极主动地在日常的管理执法工作过程中践行政务公开方面的相关内容及要求。其次,要通过不间断的思想灌输,使队员们进一步认清政务公开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强化执法队员的责任感、使命感。

2、充分发挥党团组织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要继续以党组织为核心,从大队的党建、团建工作抓起,通过切实提高各级党团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实际工作水平,来带动其他队员将此项工作做好。

3、采取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宣传攻势。作为代表政府进行执法的城管队员在正常执法的同时,时时刻刻都要充分发挥宣传教育的作用。各执法中队要结合各自的管段工作实际,通过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架构政府与民众沟通的桥梁,以此来达到城市管理工作的互动式运转,增强广大市民群众主动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和主人翁精神,从而使全社会都能够真正树立起一种“爱我江城、人人有责”的思想理念。

4、坚持文明执法和依法行政。形象建设是城管工作再上一个新层次的重要突破口,要彻底改变过去城管队伍不良的形象,就必须要所有的城管队员付出更大的努力。可以说,文明执法是城市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的必经之路。依法行政则是实现执法公正性的重要保证,城管作为一个执法部门,只有始终坚持执法公正,秉公执法,市民才能信服,才能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

5、配合上级部门,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监督落实。大队将指派考核领导小组,着重抓好执法队员的文明用语、着装礼节、执法程序、党风廉政建设等项内容。另外,对上级部门,如市局、相关新闻单位及义务监督员所发现并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大队将由协调科负责纠察,并跟踪督促落实。对造成影响的责任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扣分或予以行政警告、记过等处理。

二○○五年三月十日

篇5: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强化林业行政管理体系的精神,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和《国家林业局*年工作要点》关于“按照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的改革思路,积极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必要性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根本要求。党的**大全面贯彻“****”重要思想,进一步要求“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决定》提出“加强林业执法监管体系,充实执法监管力量,改善执法监管条件,提高执法监管队伍素质”。当前,我国林业正处在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时期,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切实转变职能,加强林业行政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已成为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

多年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断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查处行政案件,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为保障林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尤其是执法体制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以业务管理范围划分林业行政案件查处职责,多机构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执法权相对分散,如资源林政、森林公安、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等机构,以及木材检查站、林业工作站、种苗站、濒管办、林业技术推广站等机构,都承担林业行政案件查处职责;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违反法定程序现象时有发生,执法责任制不够落实;有些行政执法机构的编制、经费等没有完全落实;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监督管理和执法职能没有完全分开,尚未形成规范有效的执法监督体系。由此,不同程度地产生了执法机构重权轻责、权责脱节、职能交叉、人员臃肿以及有的执法人员执法不到位、滥用职权、执法扰民、以罚代刑、枉法裁判等问题。

为了解决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更加适应建设林业“六大工程”,推进林业“五大转变”,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56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决定以创新林业行政执法机制为出发点,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即选择部分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按不同形式将不同机构查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具体职责相对集中,统一行使,探索和积累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经验,为推动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奠定基础。

二、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大精神为指导,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据,以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为重点,加强和规范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促进林业依法行政,以建立权威、高效、规范、廉洁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为目标,不断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整体水平。

(二)原则:试点工作按照“两个相对分开”(即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权责一致”、“精简、统一、效能”等基本原则进行,并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大胆探索,积极实践的原则。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不仅是深化林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而且是一项与时俱进的创新工作,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大胆探索,针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新办法、新举措。

2、坚持综合执法,讲求实效的原则。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以县(市)为单位,各试点单位要按照“一个政府部门下设的多个行政执法机构,原则上归并为一个”的改革精神,整合现有查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执法机构(单位),组建相对独立、集中统一的林业行政执法机构。整合后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不再承担技术检验、检疫职能。由于各地情况的差异,试点单位要因地制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试点形式,在讲求实效上下功夫。

3、坚持依法行政和法治原则。试点单位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要明确执法主体,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明确执法职权,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健全执法保障,建立和完善林业行政案件查处工作运行机制,确保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健康有序地进行。

4、坚持开展试点与日常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是林业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是各方关系调整和理顺的一个过程。试点单位要明确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做好行政管理业务职责与行政案件查处职责的衔接工作。对林业行政管理业务活动中发现的林业行政案件,应及时交由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处理。要保持行政执法工作秩序稳定,不得影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也不得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产生混乱局面。

三、试点形式和要求

(一)此次试点工作以县(市)为单位。根据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区域的试点单位。经与试点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11个省、直辖市的21个县、市(单位)为试点单位。

(二)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关键在整合组建相对独立、集中统一的执法机构。按照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从林业行政执法机构的现状出发,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原则上可以选择三种形式组成:第一种形式是将现有的资源林政执法队伍明确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其他机构(单位)不再承担查处林业行政案件职责;第二种形式是将现有的森林公安队伍明确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其他机构(单位)不再承担查处林业行政案件职责;第三种形式是根据实际情况组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其他机构(单位)不再承担查处林业行政案件职责。每个试点单位只能进行一种形式试点。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必须将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职责统一交给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但在依法做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时,处罚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人员,应当从符合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现有执法人员中选用。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全面提高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是造就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关键。试点单位要根据《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门录用考核,严格标准,择优录用。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学习贯彻党的**大精神,深刻领会“****”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忠实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加强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优化执法队伍知识结构,不断提高综合执法能力,为开创林业依法行政的新局面提供保障。

(四)完善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完善规章制度,是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措施。试点单位要建立和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档案管理制度、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制度、“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等制度,同时要认真推行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公示制,把执法的职责和权限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构成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政纪责任。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和《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五)改善条件,强化执法手段。林业行政执法队伍是落实“严管林”的一支重要队伍,是林业依法治林、依法行政的重要力量。试点单位在明确或者新组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时,要按照机构设置的有关要求,报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根据《决定》关于“为执法人员依法办事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执法环境”的精神,要加大对执法工作的投入,高度重视林业行政执法的基本建设,改善执法条件,保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开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经费来源要争取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在试点期间,各省(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试点单位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试点的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年12月底以前,试点单位完成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二)实施阶段。试点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实施,时间暂定一年。

(三)总结阶段。争取*年底以前完成试点工作。试点单位应当将试点情况包括试点形式、工作步骤、成效、问题和建议等,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国家林业局。

五、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是深化林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需要。国家林业局将加强对试点单位工作的指导。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做好相关协调工作。试点单位在试点工作中要将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国家林业局反映。

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推进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于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改革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扎扎实实开展好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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