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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4-04-20

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1995年9月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 根据2005年10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公布 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力生产和电力设施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已建或者在建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电力设施)的保护,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群众相结合和宣传教育、加强防范、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都有权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并向电力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条 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监督、检查《条例》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 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 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群防组织,并制定和落实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

  (四) 会同同级公安机关负责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 依法查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六) 研制、推广电力设施的技术防盗措施。

  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职务时,须出示《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执法证》。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哄抢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工商、交通运输、林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电力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七条 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除《条例》第八条规定外,还包括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各种专用船舶停泊区及其有关设施。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 在一般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的水平安全距离是: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二) 在城镇、工矿区等人口密集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在设计最大风偏后(不包括常用可活动距离)向外侧延伸的最小水平安全距离是:

  1―10千伏1.5米

  35千伏3米

  110千伏4米

  220千伏5米

  500千伏8.5米

  第九条 电力电缆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 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延伸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之间的水平安全距离;

  (二) 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滩涂区域为两侧各25米);

  (三) 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

  第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设施的规划和计划经依法批准后,电力设施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规划和计划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电力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和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电力设施建设,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二条 各级城乡规划、林业、交通运输、城市绿化、国土资源等部门在规划定点、植树造林、城市绿化或者发放采矿许可证时,凡涉及电力设施的,应当征求电力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在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主要区界,应当设立由省电力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志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行为:

  (一) 扰乱发电厂、变电所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或者移动、损坏发电厂、变电所的生产设施、器材和安全标志物;

  (二) 在发电厂用于输水、排灰的管道,或者沟渠外缘向两侧延伸5米的区域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和进行其他挖掘作业、兴建建筑物,或者倾倒垃圾、矿碴和含有酸、碱、盐等化学腐蚀物质以及其他废弃物;

  (三) 在发电厂冷却塔水池、冷却池、用于输水的管道、沟渠的取水口向周围延伸100米的水域内,从事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四) 擅自截用发电厂水源,或者向水源内倾倒垃圾、矿碴、含有化学腐蚀物质的液体和其他废弃物;

  (五) 影响发电厂、变电所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六) 在用于水力发电厂的水库内,进入水工建筑物向周围延伸300米的水域内,从事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七) 在变电所围墙向外延伸5米的区域内堆放或者焚烧谷物、草料、木材、稻秆和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在变电所、发电厂附近从事污染电力设施作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 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二) 在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三) 利用杆塔、拉线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作起重制动和牵引地锚;

  (四) 在电力线路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范围内从事围(挖)塘及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

  (五) 在电力线路的杆塔和拉线之间或者杆塔内修筑道路;

  (六) 拆卸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上的器材或者移动、损坏电力线路设施的永久性标志和标志牌。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范围是:35千伏及以下的,杆塔、拉线从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5米;110千伏及以上的,杆塔、拉线从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10米。

  第十六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 堆放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堆放垃圾、矿碴等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 烧窑、烧荒、打场,或者焚烧秸秆等;

  (三) 兴建建筑物;

  (四) 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不符合垂直安全距离规定的竹子、树木。

  第十七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与竹子、树木或者其他物体之间的垂直安全距离,应当与在计算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大弧垂后,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1―10千伏不少于3米

  35―110千伏不少于4米

  220千伏不少于4.5米

  500千伏不少于7米

  第十八条 在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七)项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经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从事下列活动:

  (一)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打桩、钻探、挖掘作业,《条例》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

  (三) 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不符合垂直安全距离规定的车辆及其运载物体或者其他物体,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 在电力电缆线路的保护区内作业;

  (五) 攀登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上联接电器设备、架设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线路以及放置其他设施;

  (六) 保留或者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符合垂直安全距离的竹子、树木等作物。

  在距离电力设施周围3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征得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 侵占依法批准的电力设施建设用地;

  (二) 涂改、移动、损坏或者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 破坏、封堵发电厂、变电所及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的专用铁路、公路、航道、水域、堤坝、桥梁、码头,截断施工水源、电源、气源,或者阻碍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的人员和车辆、机械、设备、器材进入施工现场;

  (四) 扰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或者破坏施工车辆、机械、设备和器材。

  第二十一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依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末将收购企业的核准登记情况抄送当地电力管理部门。

  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的企业等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收购和销售台账,登记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的规格、数量、来源和出售等情况,以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电力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的专用通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电力线路与通信线路和其他线路、管道不得相互妨碍。新建线路、管道与原有线路、管道不可避免并行或者交叉穿越时,新建线路单位应当与原有线路单位协商,并按照原电力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解放军通信兵部和广播事业局发布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装置规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位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外的树木等植物,对电力线路安全造成危害的,电力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个人限期予以砍伐、修剪或者采取安全措施;未在期限内砍伐、修剪或者采取安全措施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产权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必须拆迁建筑物、砍伐林木和拆除其他设施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协商,签订协议,并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妥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因受地理条件和进出线走廊的限制,无法避让,必须跨越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部门审定的线路走向图,与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被跨越建筑物的安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电力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 对危及电力设施,经制止无效或者限期内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对尚未损坏电力设施器材,但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主管部门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3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 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对期限内仍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强制砍伐、修剪树木、竹子。

  (五)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未经批准在架空电力线路上联接电器设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一) 破坏或扰乱电厂、变电所(站)、调度所(室)、电力建设工地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 拒绝、阻碍电力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三) 破坏、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发电厂燃料、在建电力设备和施工车辆、机械、设备、器材的;

  (四) 明知其是违法取得的电力设施器材而窝藏、销毁、转移、收购的;

  (五) 偷窃路灯附件或者故意破坏路灯的;

  (六) 故意损坏电力设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处罚款和责令支付赔偿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接到罚款或者支付赔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罚款和赔偿费;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罚款和赔偿费总额3%的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 赔偿费作为修复费用和保护电力设施费用的补偿;罚款的管理和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复议和起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省小水电电力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各级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列支。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89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为认真落实和加强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全面推进**电力建设,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是国家的经济命脉。电力资源是我市重要的经济基础,电力安全直接关系到我市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确保电力安全,有利于全面推进**水电、火电产业建设,有利于“云电外送”和“西电东送”,有利于国家西部大开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要战略的实现。电力设施是保证电力生产安全运行和正常供电的必要条件,一旦遭受盗窃破坏,造成事故,将会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重大的损失。保护电力设施,就是保障电力企业的生产安全和保护电网的运行安全,也就是保卫国民经济的命脉。近几年来全市加强了警电协作,不断加大打击涉电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电力系统治安形势总体良好。但也必须看到,当前我市正处于开展大规模电力建设的时期,由于电力设施点多、线长、面广,一些不法之徒受利益驱动,针对电力设施的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猖獗,不仅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而且给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造成很大危害。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从维护经济建设大局和国家安全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工作主动性,提高服从和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识,把保护电力设施的工作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电力设施保护日常工作机构

按照《通知》要求,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副市长何刚任组长的**市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经委、公安、发改、建设、林业、国土、水利、工商、政府法制等部门负责人和**供电局党政领导组成(具体人员名单附后)。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经委。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职责分工,统筹研究电力保障措施。要按照《通知》要求,整合行政资源,依法行政,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

三、加强协调配合,明确任务分工,切实履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职责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和明确任务分工,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依法对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协调相关行政机关,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审批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作业或开展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活动,并认真督促业主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二)公安机关,负责对电力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群防群治工作,建立群众护线组织。负责维护电力企业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秩序和电力企业正常生产秩序。负责查处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备以及非法收购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土地管理使用的审核、审批把关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用地申请的范围不得超越有关重点电力工程规划范围和已经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

(四)建设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制止违章施工、违法乱建等损坏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负责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规划及其依法划定的保护区域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将专项规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因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林区安全通道进行的砍伐,并协助有关建设单位执行砍伐。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全面清理整顿物资回收、废旧收购站点,依法整顿和查处超范围收购行为,堵塞销赃渠道。负责对非法收购电力专用器材和物资的场所,坚决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七)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和组织培训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法规、规章。负责拟定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牵头组织电力设施保护的执法检查和法制保障。

(八)电力企业,负责制定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规划,负责制定和落实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负责落实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日常工作经费。

(九)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保护电力设施。

四、加强舆论宣传,积极动员广大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保护电力设施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重要意义。对盗窃电能和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典型案件及时进行报道,公布涉电违法犯罪的举报电话,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遏制违法犯罪行为,使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强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检举揭发涉电违法犯罪行为,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

五、加强执法办案,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严厉打击涉电犯罪。市、县区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辖区内发生的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重点案件,要集中力量,加大侦办力度,尽快破获;对已经抓获、定案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尽快处理。

(二)净化电网安全环境。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违章施工、违法乱建等损坏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要及时制止,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和实施行政处罚,必要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电力施工和电网通道的安全。

(三)整顿废旧收购场所。市、县区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全面清理整顿物资回收、废品收购站点,打击收赃、销赃行为,堵塞销赃渠道。对非法收购电力专用器材和物资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坚决依法取缔非法收购电力设施的场所,坚决实施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强化保障措施,切实把保护电力设施工作逐一落到实处,确保电网运行安全

电力设施保护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供电企业必须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切实强化保障措施,把保护电力设施工作逐一落到实处,确保电网运行安全。

(一)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各电力企业要强化电力设施的治安保卫工作,成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电力企业各电站、变电站、调度中心等重点要害部位要配备足够的专职或兼职生产保卫人员。要制定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规划和计划,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要落实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严防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或事故发生。

(二)完善长效协作机制。公安机关和供电企业是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的主力军和攻坚力量。要继续建立、完善和巩固警企结合的长效协作机制。不断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改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科技含量,依法有效防范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各电力企业要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的投入,把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纳入电力建设和企业发展预算。要长期打算、统筹规划、确保重点、稳步推进,为保护电力设施工作中技防、人防、物防措施的落实提供可靠的财力、物力保障。

(四)建立科技防范网络。各电力企业要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点部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重要部位配备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特别是对重要发电厂房、重要输电线路、重要变电站所、电力调度中心,要安装监控和报警装置,普及和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的新技术和新成果,提高整体防控水平。

(五)成立专业巡线队伍。各电力企业要成立专业巡线队伍,落实专业巡线岗位责任制。要对电力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提高专业巡线到位率和缺陷消除率。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域施工作业单位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和施工。发现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要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突出的地方,实施看护管理和蹲点守候,力争抓获现行作案分子,预防和减少案件发生。

(六)组织实施群防群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群防群治工作和宣传工作。各电力企业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村(社)建立群防群治组织,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三级联防”、“四级联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部分重要线路或易发案地段,要探索推行有偿护线承包责任制。要充分依靠群众,调动各方积极性,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七)全面设立保护标志。各电力企业要进一步提高电力设施保护意识,加强生产安全管理和电力设施的保养维护。对重要发电设备、输电线路、配电装置、变电站要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全面设立电力设施警界、警示、标牌等保护性标志。

(八)建立完善预警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指导和督促电力企业建立健全电力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完善预警机制。在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或因自然因素发生电网安全故障后,要指导和协调电力企业尽快修复损毁设施,确保电力安全和可靠供应。

(九)开展年度执法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每年进行一次由政府法制部门牵头、保护电力设施领导组成员单位参加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年度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电力企业各项电力设施保护措施是否落实、人员是否到位、经费是否保障、是否进行了突发性事故预防演练、各成员单位是否履行职责、是否协调配合等工作。

(十)召开年度协调会议。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每年召开一次保护电力设施工作协调会议,听取年度执法检查和工作调研情况汇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加强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建立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加强信息通报和交流;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切实落实奖励制度。各电力企业要建立健全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奖励制度,对破获涉电重大案件或提供重要线索、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办案单位、公安民警、巡线人员、举报群众,要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

篇3:电力设施保护专项集中整治活动方案

为深入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和枣庄、滕州市保护电力设施暨反窃电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街道电力设施保护和反窃电工作长效机制,确保电力设施长效运行,按照滕综字[*]4号文件精神,经北辛街道党委、办事处研究,决定在街道开展2个月的集中整治影响防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专项活动。为确保活动效果,特制定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这次集中专项整治活动,以落实*****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两大战略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枣庄、滕州市保护电力设施暨反窃电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构建党委、办事处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

二、目标任务

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综治委的统一要求,确保街道内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保护区各类障碍清除率100%,不发生人为外力破坏引起的线路跳闸停电事故,不发生因盗窃、破坏引起的运行线路和在建线路倒杆、倒塔案件,不发生冲击变电站和电力要害部门的案件,不发生非法阻碍电力重点工程建设的事件。

三、工作措施及方法步骤

电力设施保护和反窃电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在北辛街道党委、办事处统一领导下,由综治办牵头、供电部门配合,社区及居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分阶段、有重点地开展工作。整治活动时间:5月15日起至7月15日结束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和排查摸底阶段(5.15―5.31)

研究制定活动方案,确保分工职责,确定具体的活动内容和工作措施。党委、办事处和供电所各明确一辆专职宣传车,在街道范围内进行广泛宣传,散发宣传材料,在重点整治地段张贴电力设施保护区整治通告。供电部门组织人员认真做好排查摸底工作,各村要积极配合,对辖区内输电线路保护区内的违章树木、建筑、施工、蔬菜大棚、放炮采石、钓鱼、放风筝以及堆放杂物等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进行摸底调查,并按照整治任务目标要求,制定活动方案,加快工作进度。

第二阶段:具体实施阶段(6.1―6.30)

各社区、居委要成立相关工作的领导小组,各社区总支书记或主要负责人、居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责任区内的整治工作,按照规定时间要求一周内将防护区内的各类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障碍物全部清除。派出所、安监办、司法所、建房办、林果站要密切配合,按照市综治办制定的整治活动原则认真执行,对线路走廊及变电站站址内的各类违章建筑、违章施工、植树、采石放炮、挖沙取土等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阶段:具体验收阶段(7.1―7.15)

1、成立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活动领导小组,由街道党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王德海任组长,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朱海燕任副组长,综治办、派出所、安监办等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社区党总支书记为成员。

2、检查考核。各社区、居委要及时把整治活动计划报街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在清障时应提前安全停电,确保活动有序进展。对活动中积极主动、效果明显、整治速度较快的居或单位予以表扬,对工作不落实、发生危害电力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居及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限期完成整改任务。

四、开展专项集中整治活动的原则

(一)今年签订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新栽种的树木一律移栽,不予赔偿;

(二)已经签订电力线路保护协议后栽种的树木一律移栽或砍伐,不予赔偿;

(三)线路在前,树木在后的一律移栽或砍伐,不予赔偿;

(四)线路运行前存在的树木按照枣庄物价、经贸、土地联合下发的*年98号文补偿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并进行及时砍伐;

(五)电力设施保护区障碍物清理完毕后,街道综治办和供电站要立即与有关村(居)委会签订电力设施保护协议书,以确保本次专项集中整治活动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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