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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3-10-31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

第六条

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本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述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退还当事人。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守国家秘密。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保守有关技术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财政、税务等机关在审核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申请时,认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有误的,可以要求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重新认定。财政、税务等机关对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认为认定有误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审批。

第十八条

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转让或者解除,以及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时,应当向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变更登记的,应当重新核定技术性收入;注销登记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财政、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技术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保证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涉及偷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在认定登记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有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混乱、统计失实、违规登记的,应当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顿,并可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泄露技术合同约定的技术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6日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2:医院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

医院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

一、建立法定传染病疫情三级管理监控网络

(一)由业务副院长、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医务科、门诊部办公室负责人组成传染病疫情管理领导小组。

(二)各科室(病区)领导应把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列入医疗质量管理内容,各科室(或专科)要有一名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

二、门诊各科均要设门诊日志,简单登记初、复诊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诊断及疑似传染病患者的详细地址或电话;各病区要认真填写住院患者《住院患者出入院患者登记本》的各项内容,对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合并症一定要如实填报。此项工作由区长及护长监督执行,每月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进行检查、登记。

三、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登记与报告:

(一)报告病种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甲型H1N1流感。

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广州市传染病防治规定》中规定的三种传染病:水痘、恙虫病和肝吸虫病。

(二)病例分类与分型

传染病报告病例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病原携带者和阳性检测结果五类。其中,需报告病原携带者的病种包括霍乱、脊髓灰质炎、艾滋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阳性检测结果仅限采供血机构填写。

炭疽、病毒性肝炎、梅毒、疟疾、肺结核分型报告;

炭疽分为肺炭疽、皮肤炭疽和未分型三类

病毒性肝炎分为甲型、乙型、丙型、戊型和未分型五类;

梅毒分为一期、二期、三期、胎传、隐性五类;

疟疾分为间日疟、恶性疟和未分型三类;

肺结核分为涂阳、仅培阳、菌阴和未痰检四类;

乙型肝炎、血吸虫病应分为急性和慢性。

(三)报告时限

(1)对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立即电话上报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并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送至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进行网络直报,同时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电话报告区CDC。

(2)一些少见或容易引起暴发流行的传染病:如流脑、乙脑、登革热、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等应于2小时内电话上报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同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3)对其它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送至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进行网络直报。

(4)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卫生局报告。

(四)对在我院就诊中所发现的传染病患者,不论其是否曾在其他医院就诊均要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对接触传染病较多的科室:内科、儿科、急诊科、妇科门诊、皮肤科门诊、感染性疾病科还要登记《传染病初诊患者登记本》,报告卡应在规定时限内由所属科室病区的工人送交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签收。

(五)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指定专职护士及时对各科室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登记、核对和网上报病,并于每月底作传染病病例和性病病例的统计、分类,按规定的时间分别向疾控部门和广州市性病防治所上报。

(六)有下列情况须填写《传染病初诊患者登记本》及《传染病报告卡》:(1)传染病患者;(2)疑似传染病患者;(3)传染病携带者;(4)疑似病例确诊后订正。感染性腹泻患者还需填写《腹泻患者登记本》。

(七)对未能排除伤寒、痢疾的病例而作肥达氏反应和血液细菌培养、大便痢疾杆菌培养者,按照伤寒、痢疾疑似患者要求,均要在《传染病初诊患者登记本》上登记及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以防漏报,最后确诊再报订正卡。

(八)按规定我院不得开设结核专科门诊,对需住院治疗的肺结核患者,市区内的可转送广州市结核病防治所(如同时合并危及生命的非传染性疾病,则待病情稳定后再转送结核病院治疗);非住院治疗的患者一律转至当地的结核防治机构进行统一的检查,督导化疗管理。

(九)结核性胸膜炎按规定作疫情报告,但无需转诊;其它肺外结核病患者,无需填传染病报告卡,也无需转诊。

(十)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院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监督工作,每月定期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及迟报、漏报情况的检查和统计,收集整理资料备查,并把检查结果反馈给各科室领导及主管医生,各科接通知后如有异议须在三天内与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联系,否则,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则将检查结果交由质控科进行处罚。

四、考核与培训:每年组织一次新分配来我院工作的医务人员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和《我院法定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制度》等规章制度,并作为岗前教育的一项内容;另每年分春、秋两季组织进修生、研究生学习传染病有关知识及制度,考试后备案。不定期对在职人员进行传染病知识的再教育。

篇3:入职信息登记表模板

入职人员信息登记表

招聘来源:

入职时间:*年*月*日

提示

公司对本表中的信息为填表人保密。填表人应如实填写本表,如经核实所填信息与实际不符或有隐瞒的,将构成不被录用的理由,或者在录用后构成严重违纪,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部门

岗位

照片

以下内容由员工填写(请使用正楷填写)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期

国籍

民族

籍贯

婚姻状况

已婚

政治面貌

参加组织

时间

户籍详细地址

户籍类型

□本市城镇

□外埠城镇

□本市农业

□外埠农业

本人现详细住址

本人有效联系方式

电话:

邮箱:

紧急联系人1

与其关系

联系电话1

紧急联系人2

与其关系

联系电话2

专业技术职称

执业资格

参加工作

时间

英语水平:

□精通

□熟练

□良好

□一般

计算机水平:

□精通

□熟练

□良好

□一般

工作时间

单位名称

工作岗位

最终薪金

离职原因

所在部门

起止

证明人

联系方式

学习经历(包括所受过的重要培训或训练)

学习时间

学历

学校/学院名称

专业

证明人

联系方式

起止

家庭状况及主要社会关系(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

姓名

与本人关系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方式

其他说明

是否以前曾受雇于本公司?

□是(如选是,请填右侧信息)□否

离职日期:

离职时职位:

离职原因:

是否经人推荐

□是

(如选是,请填右侧信息)□否

推荐人姓名:

推荐人部门:

推荐人职务:

与推荐人关系:

是否有直系血亲或姻亲关系在公司工作?

□是□否

如选是,请说明关系人情况:

您对未来3至5年自己的

事业目标有何期待:

是否有可能影响工作的病史?

□是□否

如选是,请简述:

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或存在犯罪记录?

□是□否

如选是,请简述:

本人签字确认上述信息为真实有效信息:

日期:*年*月*日

1.填表人在填写《入职人员信息登记表》时,已保证自己符合国家法定的劳动年龄的标准,且与其他任何机构、经济组织、团体无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并与其他公司不存在仍然生效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若违反前述承诺,导致用人单位被追究有关经济责任的,所有责任均由填表人承担。

2.填表人入职后不得将与聘用有关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未经用人单位许可向第三方透露。填表人在职期间或离职后,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将填表人在本单位的工作对外公布或向有需要的第三方提供。

3.当《入职人员信息登记表》中的信息有变化,填表人应在变更后的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变更申请。填表人将认真阅读并遵守员工手册及各项规章制度。填表人清楚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更新员工手册、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填表人将随时关注公司在公司网站、内网公告栏(包括但不限于)等各种公示方式公示的更新后的员工手册、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并予以严格遵守。

※4.本表所填写的有效联系地址为邮寄送达地址,该住址将视为甲方向乙方发送相关法律文书的唯一住址,而不论送达的通知由谁签收。如该地址发生变更,乙方应三天内书面告知甲方,没有提交书面通知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填表人确认已认真阅读上述特别说明并签字:

填表日期:*年*月*日

篇4:工商局登记注册工作总结及年度工作思路

20*年工商局登记注册工作总结及20**年度工作思路

*年以来,海丰局各个登记注册服务窗口在市局、县局党组及其市局主管科室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不断摸索的原则,以提高窗口服务效能为主线,围绕“人头”、“规范”、“和谐”三方面做*,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近一年来的工作总结

一、主要成效

窗口人员的整体素质不断跃升。全系统各个注册窗口的工作人员,政治思想坚定,作风纪律严明,通过一系列的业务培训,能够掌握新业务系统的操作。并能做到积极自习,提高业务能力。

窗口的服务质量不断优化。在上级的大力支持下,全体登记管理人员树立了先进的服务理念,全系统的注册大厅实行政务公开和推行引导、贴身、即时、延时、规范五项服务。并落实“四项不准”,促使工作作风的进一步好转。

促进发展的能力不断增强。近一年来,市、股、所三级的工作运行机制协调,都能做到高效服务,文明执法,服务和促进发展。一年里,先后完善了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经济户口和计算机数据信息,核销了一部分名存实亡的市场主体,为分类监管工作打牢基矗在优质服务和规范管理等各种有利因素的促进下,*年1至11月份,全县办理三资企业登记注册30户;内资企业登记注册103户(其中私营企业81户,含14户私营公司分公司;非私营公司企业22户,含分支机构19户);办理个体工商户1378户;办理各类企来变更登记266户,办理各类企业注销登记38户,办理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63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319户。截止目前,全县有三资企业173家(其中中外合资企业4家,中外合作企业21家,外商独资企业155家);内资企业1912家(其中私营企业608家);个体工商户18100户。

窗口的配套设施不断完善。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视支持下,县局已对全县的注册大厅进行改建、装修,并统一设置敞开式的办公平台,配置轮候桌椅、饮水机、办事指南、电子显示屏等方便群众来访办事的设施。同时,还在为机关注册大厅更换了性能较好的计算机、复印机,为更好的施行登记管理、提供行政服务提供了良好的后勤保障。

人员的精神面貌不断亮化。通过“五个一流”的创建工作,当前的“窗口”环境良好,办事环境整洁优雅,内部团结协作,人际关系融洽,工作氛围和谐,工作人员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用语文明,团队精神突出。。

二、主要做法

回顾近一个来的工作,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围绕“人头”做*,着力提高窗口服务能力。

为更好地为来访办事人员提供服务,打造海丰工商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优质品牌,局登记注册部门认真负起责任,牵头组织学习培训,全力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一方面,抓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促进依法办事。结合企业登记法规更新快的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工作人员对《行政许可法》和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难点、要点进行认真讨论,及时更新业务知识,不断提升依法办事的能力。另一方面,抓业务知识学习,促进高效服务。主要是以新业务系统的推广使用为契机,紧紧抓住全面委托工商所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结合点,认真制定方案,组织股室人员、各工商所长及基层登记窗口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新登记业务系统操作流程,使每位同志都能熟练、快捷、独立地完成各项操作。

(二)围绕“规范”做*,着力提升窗口服务形象。

今年,局党组重点要求登记注册部门抓窗口建设的规范管理,以提高窗口服务质量和对外服务形象。

一是建立内部规范。登记注册部门参与制定《窗口工作人员守则》、《首办责任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制度,严格规定窗口人员日常工作行为和工作责任。

二是建立服务规范。一方面,要求窗口人员按规定统一着装、佩证上岗,装束整齐清洁,举止端正,对办事群众用语文明,热情有礼,服务周到;另一方面,在各个窗口单位推行服务承诺制、特事特办制,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登记申请,7天内核发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当天核发营业执照,名称核准即时受理即时核准。同时,还继续做好绿色通道的畅通工作,对下岗人员、军转干部、退役士兵、港澳人士、应届大学毕业生、农业企业等提供更加优质的行政服务,实行特事特办,1天内核发营业执照,努力做到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帮群众之所忙。

三是完善设施规范。今年,继续抓好登记注册口办公设施的配套工作,不但进一步完善了政务公开,而且配套了一些性能效好的现代化办公设备,务求通过规范的窗口设置来提升海丰工商服务发展的新形象。

(三)围绕“和谐”做*,着力提高窗口服务效能。

为形成“内和外顺”的工作氛围,促进登记注册工作的有序开展。近一年来,登记注册部门在内外协调方面做好以下两项工作:

一方面,充分发挥团队精神,合理调整登记事权,促进内部和谐。一是从抓团结和整治队伍作风入手,坚持思想沟通,集体议事的工作方式,增强团队的公信力和凝聚力,并且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自我反省,对照检查,针对领导、群众提出的意见,分析问题症结,制定整改措施,坚决杜绝窗口人员作风拖拉,相互推诿的不良现象,努力引导全体登记注册人员发挥团队精神,树立大局意识,努力营造配合默契的工作氛围;二是简政放权。按照市局的要求和县局党组的决定下放登记审批权限,全面委托12个基层工商所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进一步提升了全系统工商行政管理窗口的行政效能,方便群众办事。该项工作得到了盛市局的肯定。三是规范经济户口管理,抽调人员对历年来的企业档案进行整理,建立健全经济户口档案。同时,重新核查各个工商所管辖区域的市场主体登记情况,清理一批名存实亡的经营主体,着力

为市场监管工作提供准确的资料数据。

另一方面,加强企业联系,落实回访制度,促进外部和谐。一方面,在办理登记注册之后,定期组织人员深入基层与企业沟通联系,了解他们的经营状况,及时收集管理对象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工作方法,促进个私经济健康发展;另一方面,积极与卫生、消防大队、烟草专卖局等部门取得联系,实行联合监管,形成联动管理,严格把关的管理机制,促进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规范化,从源头上保证市场经营秩序的正常运行,着力构建和谐、健康、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年的登记注册工作思路

一是要提前准备,认真安排,紧跟盛市局的工作部署,积极做好新版营业执照的换发工作。

二是要继续抓好岗位培训,不断提高登记窗口人员的业务水平,为强化登记注册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和经济发展提供牢固的业务保障。

三是要巩固工作的成果,特别是要在确保“五项服务”的落实的基础上,建立企业联系回访管理制度,全面推进“上门服务”,促进工作作风的进一步好转。

四是要大胆创新,进一步推行登记注册制度的改革,在巩固委托工商所核发个体营业执照成果的基础上,继续下放权限,委托部分工商所核发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

篇5:工商局开通企业登记绿色通道实施方案

根据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通企业登记绿色通道的文件精神,为了迅速开通,稳步推行企业登记绿色通道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上级市局关于开通企业登记绿色通道的有关意见,进一步落实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提高企业登记工作效能,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提供方便快捷和优质、高效、便捷的登记注册服务。

二、服务范围

(一)三类重点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涉外企业,主要是本辖区以外来我市投资的企业,重点为武汉城市圈内企业和招商引资企业;

2、改制企业,涉及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

3、涉农企业,主要是与“三农”相关的企业,重点是农业产业化企业和农村基层经济合作企业。

(二)三类项目的登记

1、企业名称预告核准登记和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2、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3、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三、实施办法

(一)二oox年四月二十八日企业登记绿色通道正式开通。

(二)在窗口悬挂企业登记绿色通道标志牌,公开服务对象、内容和方式,以及窗口企业登记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和联系方式,积极引导服务对象进入绿色通道。

(三)对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和登记事项,全部纳入绿色通道的服务范畴,在照前、照中和照后为服务对象提供以下特别服务:

1、预约服务。绿色通道公开预约服务电话,服务对象可预约服务时间,随来随办。当事人若有特殊需要,可预约绿色通道提供延时服务和节假日加班服务。

2、点名服务。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直接点名选择窗口工作人员为其服务,被选工作人员无特殊情况应及时开展服务工作。

3、试行代理服务。窗口可根据服务对象委托,指定专人为服务对象提供无偿全程代理服务。服务内容:为服务对象提供登记注册法律法规咨询,指导服务对象填写登记文本及起草有关登记注册文书,及时为服务对象完善登记资料,帮助服务对象一次性完成登记注册。

4、优先服务。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的登记事项实行优先受理、优先核准、当场登记。特殊情况可上门提供咨询服务和送达相关材料,实行现场办公。

5、联合办理服务。对服务对象申请的登记项目涉及前置审批等需要相关部门先行审批的,窗口应根据实际,主动联系相关部门的办事窗口,按照“首问负责、及时受理、抄送相关、同时审查、限时办结”的工作程序进行联合办理服务。此文转贴于我的学习网党员材料整改措施

6、送照上门服务。窗口对于绿色通道设立登记的重点企业当场登记后,为方便服务对象,试行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为服务对象提供送照上门服务。

7、跟踪回访服务。对绿色通道内新设立的企业,窗口在企业设立半年内,指定专人进行不定期地跟踪回访服务,帮助企业按照登记标准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企业内部“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机制,指导企业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并根据企业要求,帮助办理登记注册后相关部门手续。

8、“双向联络”服务。对通过绿色通道设立登记的企业建立“双向联络”服务,及时为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协助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疑难问题,帮助企业保护商标、技术等无形资产,为企业合同签定、动产抵押贷款等提供有效政策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履行承诺,确保通道畅通。按照“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并重,依法许可与提高效率并重,确保安全与降低门槛并重”的原则,积极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提供方便快捷和优质高效登记注册服务,为地方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服务。

(二)强化工作责任,接受社会监督。为保证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对工商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制、过错追究制,以加大管理力度。并设立举报电话和征求群众意见薄,接受社会监督。对社会公众的投诉及时调查处理,造成重大影响的,除追究相应责任外,对具体当事人及时调离窗口工作。

(三)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工商窗口要注意与行政服务中心的联系,寻求他们的领导与支持,要注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工商系统要做到上下协作,密切配合,确保企业登记绿色通道高效运转,取得实效。

五、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企业登记绿色通道开通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市企业登记绿色通道开通工作领导小组”,×××同志任组长,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分局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法规科、监审科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由登记注册分局牵头负责此项工作。在行政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工商窗口具体抓好落实,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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