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重师发〔20**〕59号
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学校研究,制定了《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学习、宣传工作,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普通本科(含应用技术本科、职教师资本科)和普通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批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如实、主动交代所犯错误,认识态度好,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
(二)有具体立功表现行为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打击报复者;
(二)曾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者。
第七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下一学期综合奖学金评定中,不得享受一等奖学金。处分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能被评为校级及以上先进。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等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对偷窃、诈骗、窝赃、销赃、挪用公款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并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偷窃财物或挪用公款者,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对窝赃、销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对实施诈骗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隐匿、私拆、销毁他人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对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其他材料,及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作伪证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设置困难、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当事人故意歪曲事实或订立攻守同盟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凡策划、参与打架斗殴或有其他肇事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参与或邀约他人打架造成较轻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持械聚众斗殴、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凶器者,造成较轻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寻衅滋事,挑起事端的,给予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
(五)扰乱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用言语伤害他人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六)非法私藏、携带管制刀具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赌博、变相赌博,提供赌具、赌场者,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赌具者,给予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以现金、票据、实物等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消防规定,损坏消防设施或造成火灾等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除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宿舍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使用违规电器。违反者,除按学校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处理外,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从事、参与非法经营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三)侮辱或伤害他人,干扰、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四)在教室、食堂、宿舍等校园公共场所有其他不文明行为、有损大学生形象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五)其他有损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收看、阅读、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和非法印刷品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阅读非法印刷品、淫秽书刊或收看淫秽声像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制作、复制并传播非法印刷品或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贩毒、运毒、藏毒、制毒、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威逼、恐吓、诬告、诽谤他人或组织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或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正常学习、工作或休息时间喧闹、乱扔物品,不听劝阻、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学生宿舍夜间关门后,无故不归寝室者,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未经允许,强行进入宿舍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三)酗酒喧闹、肇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四)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在校内乱贴、乱挂、乱放物品,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饲养宠物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六)在学校公共场所乱倒污水,抛扔、焚烧物品,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七)扰乱课堂、会场、食堂、考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妨碍学校或有关工作人员履行公务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包庇违法违纪人员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十)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十一)传播有害信息,扰乱校园安全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危害公共安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学期内,学生旷课学时达到下列情形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3次迟到计为旷课1学时;
(二)累计8―16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累计17―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累计31―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累计达到4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研究生实行:
(一)累积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积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课程考核违纪舞弊或旷考者,除其成绩按相关课程考核规定处理外,并给予如下处分:
(一)学生课程考核违纪,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学生课程考核作弊,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组织作弊者;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4.窃取试题或窃获考试内容者;
5.被发现作弊后,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者。
(三)参加国家或重庆市组织的统一考试违纪舞弊者,按课程考核同等处理。
(四)本、专科(高职)学生课程考核旷考者,除其成绩按相关课程考核规定处理外,并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第1次旷考,给予批评教育,在校学习期间累计2次旷考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2次旷考或在校学习期间累计3次旷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视其态度决定是否给予重修机会;
3.一学期内3次旷考或在校学习期间累计4次旷考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4次及以上旷考或在校学习期间累计5次及以上旷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研究生课程考核旷考,除其成绩按相关课程考核规定处理外,并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一学期1门非学位课程旷考,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2门非学位课程旷考或1门学位课程旷考,给予记过处分;
3.一学期3门非学位课程旷考或2门学位课程旷考,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教学活动、社会实践、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节假日和日常生活中,不遵守学校纪律或不按学校要求活动者,所造成的后果自负,其违纪行为,参照相关条款处理。
第四章处分的审批权限与报送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本、专科(高职)学生、研究生的处分和处理,凡涉及违反学习纪律的,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分别交教务处或研究生处负责处理;涉及宿舍管理的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分别交学生处或研究生处处理;涉及违反国家治安管理处罚相关规定的由保卫处负责,涉及纪律处分的将调查材料和结果分别移交学生处或研究生处负责处理;学生其他违纪行为分别由学生处或研究生处负责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本、专科(高职)学生、研究生的违纪,由所在学院对其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学生本人的认识材料、有关事实的证明材料等)。
(一)对学生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所在学院调查落实,经学院院务会研究形成书面意见,本、专科(高职)学生的处分报学生处或教务处讨论决定;研究生的处分报研究生处讨论决定。
(二)对学生的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学院调查落实,经学院院务会研究形成书面意见,本、专科(高职)学生的处分经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会议讨论决定;研究生的处分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报校长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凡涉及一个学院的学生违纪,由该学院组织调查,有关部门协助;凡涉及两个或两个学院以上的学生违纪,本、专科(高职)学生、研究生分别由学生处或研究生处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学生处、研究生处、教务处、保卫处、派出所、学生宿舍管理部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直接组织调查。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的调查,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特别复杂的,涉及面广,一时无法查清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查清事实后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接到学院、学生宿舍管理部门、保卫处的处分报告后,应及时对其全部材料进行审核。如材料不齐备,学院、学生宿舍管理部门、保卫处应及时补充。如材料齐备,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即按审批权限及时办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四条
学生所有处分均以学校名义出具,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通过当面送交或公告、邮寄等方式送达学生。处分决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申诉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
自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处分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表现良好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有立功表现或先进事迹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或继续犯错误的,可根据行为性质延长留校察看期或作开除学籍处理。
解除留校察看期,需在留校察看期满前一个月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务会研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本、专科(高职)学生、研究生分别交学生处、研究生处审核后报校长会议批准。
第四十条
毕业生必须按时、文明离校:
(一)毕业生离校前违反本规定者,按有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并视其情节,予以缓派,其后续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毕业生在校时的违纪行为,离校后被查出者,仍按本规定处理,并将处理决定和材料寄至毕业生档案所在单位。
第四十一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离校。无故拖延时间的,保卫部门可采取相应措施,使其离校。学校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还应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等秩序且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学校学生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相关原则和精神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继续教育学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的管理规定参照本规定执行,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篇2:采购合同管理规定
20*年采购合同管理规定[1]
采购合同管理制度
总则
1.为规范公司对采购合同的管理事宜,做好采购合同的编制、签订、执行、修改等工作,使其符合采购管理的要求及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对采购合同管理的相关事宜。
采购合同的编写
1.公司采购部是采购合同的对口管理单位,负责公司采购合同的编制、签订、执行、控制等管理事项。
2.公司一次性采购物品金额高于
3.采购合同的编写程序。
1)选择供应商。必须是公司认可合格供应商。
2)进行谈判。采购部应与合适的供应商展开谈判,谈判内容包括采购物料的价格、数量、质量、供货方式、货款支付等方面的谈判,并根据谈判所形成的方案选择对公司最有利的供应商。
3)拟定草案并评审。采购部应根据谈判所形成的方案拟定采购合同草案,报送法律顾问审核及总经理/分管副总进行审批。
4)拟写正式的采购合同。采购部应根据各相关部门、法律顾问及总经理/分管副总的意见对采购合同草案进行修订,并据此形成正式的采购合同。
4.正式的采购合同必须包括以下九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订双方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2)采购物品的单价、总价。
3)采购物品的数量与规格型号。
4)采购物品的品质和技术要求。
5)采购物品的履约方式、期限、到货地点。
6)采购物品的验收标准和方式。
7)付款方式和期限。
8)售后服务和其他优惠条件。
9)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5.采购合同的条款内容必须齐备、明确、具体,表达必须严谨。
采购合同的签订
1.与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以其自己的名义签订采购合同,如果委托别人代签,采购部应审验其委托证明。
2.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他任何形式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3.对于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采购合同,可以采用传真的方式进行签订,即公司将合同拟订好后传送给供应商,供应商进行盖章签字后回传,公司盖章签字后发给供应商回执,视为合同成立。
4.签订后的合同由财务部保管。
采购合同的执行与控制
1.合同签订后即具有了法律约束力,采购部应及时向供应商发送订货单,使供应商及时准备公司所需的物品。
2.采购部应配合质量管理部做好采购物料的进厂验收工作,当所采购的物料不符合合同所约定的质量要求时,采购部应积极联系供应商进行处理。
3.采购部应建立合同履约的管理台账,对双方的履约进程逐次、详细地进行书面登记,并保存好能够证明合同履约的原始凭证。
4.对于供应商需要按照样品或图纸加工的物料,如果存在加工过程周期长、变数多、监控过程比较复杂的现象,要求供应商提供进度安排,采购部根据进度安排与供应商进行联络,进行积极的协商,确保物料能够及时运送到公司。如果供应商提供的物料将延缓公司的生产,采购部应减少在供应商处的采购数量并与其他供应商联系,增加采购数量。
5.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采购部要处理好与供应商的关系,将供应商视为公司的战略发展伙伴,便于在生产旺季加大物料采购时能够及时供应,在生产淡季时能够缩减或取消物料采购的数量。
6.采购部应本着经济型的原则做好物料的采购进度控制工作,既保证仓库中的采购物料库存最低,同时还能保证采购物料满足生产的需求。
采购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供应商的原因造成无法按量供应的采购物料,采购部经调查核实,可与供应商签订新的采购物料的数量规定,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进行执行。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外部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例如原材料价格或工资出现上涨,供应商无法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交货)采购部可与供应商进行协商,签订新的供货价格的条款,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执行。
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不可抗力导致供应商无法按时交货,采购部经过核实后,可与供应商进行协商签订双方的延期交货规定,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执行。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合同终止。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双方同意取消合同。
2)因市场环境或需求的变化一方提出取消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赔偿事宜。
3)出现违背合同条款的状况。
4)逾期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
5)发生符合合同条款中合约解除的事项。
合同纠纷的处理与合同管理
1.当公司与供应商所签订的合同出现纠纷时,其一般采取如下处理方法。
1)与供应商协商解决
2)请第三方协调解决。
3)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采购合同的签订人员与资料管理人员要遵守合同的管理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将根据情节的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理。
1)泄露合同内容。
2)私自更改合同内容。
3)丢失合同。
4)在合同签订做资料保管中损害公司利益。
3.参与采购合同履行与监督的人员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性质与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则
1.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2.本制度自总经理/分管副总办公会议审议后执行。
篇3:公司票据管理补充规定
公司票据管理补充规定
为加强公司票据管理,堵塞漏洞,公司在原票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1、公司所有票据(即销售单和送货单)的管理统一归财务部,财务部设票据管理员(由现出纳兼任)负责票据的印制购买和发放。每一批次印制的票据要经公司财务负责人验收登记,并在报销凭证上签字确认。各厂出纳在公司领用票据时必须在票据领用登记簿“领用人”栏签名确认。公司主管会计和出纳要定期对各厂领用的送货单、销售单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杜绝一切漏洞。
2、票据领出后按“谁领用、谁保管”的原则,各厂出纳负责票据的日常保管、发放、核收、监督等工作。票据的领取采取限制数量按需领取的办法,开票员在领取票据时必须核对数量、核对票号、核对票种、签名确认。
3、领出的票据开票员要严格按照公司要求填写,禁止涂改、禁止套开、禁止缺项。开出的票据需要退、换,必须报经财务人员或者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如果因错开需要作废票据,必须将各联全部收回,随同票本一起解交。厂财务人员要对有作废联票据重点审核把关。
4、票据作为有价证,内部资料严禁除开票员本人、本厂财务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查看(包括正副厂长)。任何个人或单位需要调阅必须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凡是不经公司领导批准私自决定由其他人员查阅的,一律给予开除处理。
5、开票室除配备的少额换零现金外,当天收入的现金,必须在下午三点前全部清缴。清缴现金时必须带齐配备的全部销售单,财务人员要严格审核,还领票本时,再清缴一次,杜绝压款挪用现象发生。除当晚所收的现金外,收入现金不得在开票室过夜。开票室防盗门晚上九点后必须上锁。
6、铲车司机装料前一定要认真核实装车联票据,严格按照品种、数量装车。核实后的票据要一张一入箱,禁止票据存放在票箱以外的任何地方,否则,每查出一次罚款100元。铲车司机交接班时,由值班厂长到场开箱,在铲车司机验证下清点票箱内票据张数,用订书机将清点后的票据钉在一起,在背面写明张数,由铲车司机签名确认后重新入箱上锁,保管员上班后及时取出核对。
7、收票员在收出门票时,要认真检查车型、车号、数量(平斗或满车)和所装品种,检查车辆是否按有关部门要求加盖、后门是否打好、是否有撒料现象等,检查无误后方可放行。发现有不相符现象,要拦下车辆及时与厂有关领导汇报,交由厂里处理。收票员检查后的票据要一张一加盖作废章然后放入票箱,禁止票据存放在票箱以外的任何地方,否则,每查出一次罚款100元。收票员交接班时,由值班厂长或由保管员直接开箱,在收票员在场的情况下清点票箱内票据的张数,然后用订书机钉在一起,在背面写明张数,由收票员签名确认。
8、厂部出纳要对保管员核对后的销售票据与财务存根联再次核对,防止套开、大头小尾现象发生。
9、各厂收回的票据在换领新票据时,要全部上缴,不得在厂内存放。
10、对于在收票过程中出现的丢失票据的情况,每月底由厂出纳以书面形式报公司办公室,办公室按照票面金额的50%核实后下发处理通知,厂出纳根据办公室通知从责任人当月工资中扣罚。
公司办公室
篇4:学生出入校门管理规定
学生出入校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生进出校门行为,保证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安全、健康的成长,根据市教育局20**年11月6日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题会议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住校生进出校门管理规定
1、我校实行24小时封闭式管理,住校生在校期间没有特殊情况的不允许私自外出学校。
2、有事需外出学校的学生必须向班主任请假,经班主任批准并签署意见和返校时间,学生处盖章。学生凭假条经过门岗审查后后方能出校门。学生在校外要注意安全,如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3、班主任批准学生出校时一个条只能批准一个学生,否则学生处不予盖章,门卫处不予放行。
4、学生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的,如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5、外出集体活动,由带队教师在门卫处《学生出入校门记录》表上签字。
6、紧急情况出校的由认定人签字,认定人只能是学校的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
7、对于不按规定时间进出校门、不按规定时间返校、串证或不服从管理的,门卫检查人员有权扣留其相关证件,并将有关情况登记后及时通报给相关处室给予处理。
二、走读生进出校门管理规定
1、凭走读生校牌或走读生证在规定时间内进出校。
2、未在规定时间(上课期间)出校的,必须向班主任请假。凭班主任同意签字,学生处盖章的条,经过门岗审查后后方能出校门。
3、对于不按规定时间进出校门、不按规定时间返校、串证或不服从管理的,门卫检查人员有权扣留其相关证件,并将有关情况登记后及时通报给相关系部给予处理。
三、“校牌”或“出入证”都由学生处统一制作。
以上规定全体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对于违反本规定一次的给予通报批评,二次的给予警告,三次及以上和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的,按校纪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责令退学的纪律处分;对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动手殴打工作人员的,除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按学校相关规定加重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邯郸思格尔工程造价学校
20**年11月8日
篇5:安全保卫管理规定
安全保卫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安全保卫管理,建立良好的生活、生产秩序,保证我公司的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门卫管理规定
第二条出入管理规定
1、来客办理业务的须在门卫处进行登记方可出入。
2、政府部门及检查单位到矿须及时通知公司领导,以备做好接待准备工作。
3、车辆进出大门须仔细检查,防止危险品入矿或车辆夹带矿财产出矿。
4、所有机动车辆出入,必须在道闸前提前减速、主动停车,经门卫值班人员允许后方可出入,出入车辆必须停车接受卫门值班人员检查。
5、禁止的士、摩的、营运车入厂。
6、载货翻斗车必须放下车厢翻斗后,方可在厂内行驶。
第三条门卫巡逻检查规定
1、门卫要对公司进行不定时巡查。
2、发现外来可疑人员,须进行询问或盘查,确保杜绝一切危险人员进入公司。
3、发现有人偷盗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对其进行控制并向上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