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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编辑:制度大全2023-10-24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年月日

亲爱的朋友:

对您受到的工伤我们致以诚挚的慰问,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祝您早日康复!

为使您能够顺利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请您仔细阅读以下提示。如遇到因难与问题,请随时与工伤保险服务人员联系。

温馨提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有效的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再次鉴定的,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或者复查)鉴定结论的原件和复印件;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注意事项:

1.填表请用钢笔、签字笔,字迹工整;

2.申请人只需要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第一页,请准确填写各项信息;

3.如有疑问,请咨询有关工作人员。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劳动能力鉴定查体评定表

(注:本页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留存)

篇2: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

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

先生/女士:

鉴于:您于20**年月日发生工伤事故,且该事故已经(认定机构的名称)依法认定为工伤,相应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工伤认定决定书)公司已依法向您送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您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于收到本通知书后,及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公司可以给予协助。否则,因您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您承担。

特此通知!

*X公司

年月日

篇3:无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GB/T16180-2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分级系列a)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mg/dL)。

b)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Ⅱ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c)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8)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27)舌缺损>全舌的2/3;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

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6、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8、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9、智能障碍,IQ测试≤45。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5、癫痫大发作每月3次以上(含3次)。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2、肌肉疾病影响工作。

3、不完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说明

(1)引起肢体瘫痪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原则上须经半年以上(含半年)系统治疗。

(2)植物状态是昏迷后遗留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①智能活动丧失。

②不会说话,也不理解他人语言。

③不能随意运动,但对刺激可有屈曲逃避反应。

④觉醒时睁眼,眼球无目的地游动。

⑤主动饮食能力丧失,但可有吞咽或咀嚼动作。

⑥大小便失禁。

⑦脑电图平坦,后期可有高幅慢波。

(3)去皮层状态是双侧大脑广泛损害造成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①睁眼昏迷,保持觉醒与睡眠的周期节律,觉醒时睁眼凝视或双目无目的地游动,其实对自身及周围环境一无所知。

②缺乏有目的运动,但可有咀嚼、吞咽动作和对刺激的逃避动作,常可引出双侧病理反射。

③去皮层强直,即前臂屈曲、内收,下肢直伸、四肢腱反射亢进。

④植物神经障碍,可因身体内外不同原因的刺激而诱发瞳孔散大、大汗和呼吸、脉搏的改变。

(4)失语是一种病灶性皮层功能障碍,是在没有精神障碍、感觉缺失和肌肉瘫痪的条件下,患者失去用言语或文字去理解和思维表达能力,前者为感觉性失语,后者为运动性失语,二者兼而有之则为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①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

②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③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定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6)神经系统疾患引起的视力障碍按眼科标准鉴定。

(7)癫痫的诊断要有确切的病史,脑电图显示异常癫痫波。劳动能力鉴定需根据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的发作情况进行判断。癫痫患者一般不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如伴有智能障碍可按智能障碍程度鉴定。

精神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2、患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3、难治性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5、智能障碍,IQ测试≤45。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患精神分裂症经治疗后仍有轻度精神症状,社会功能轻度受损者。

2、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后缓解,需定期随访者。

3、由癫痫病导致的智能减退,IQ测试55~69。

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患精神分裂症经二年治疗后仍残留某些精神功能缺损,而且相当长时期持续存在,个人生活尚可自理。

2、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骨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强直性脊椎炎造成脊椎关节骨性融合、生理弯曲消失,脊椎功能严重障碍,导致自主移动困难者。

2、颈胸椎或腰椎强直性脊椎炎伴髋关节强直。

3、非稳定型颈椎滑脱须手术固定或外固定者。

4、椎管狭窄造成上下肢体功能严重障碍,导致自主移动困难者。

5、三肢瘫或二肢瘫且其中一肢肌力3级。

6、双腕关节强直伴指关节强直,不能完成抓握动作。

7、一侧肩肘两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下肢膝关节以上部分截肢。

9、双足或双踝关节畸形伴功能严重障碍无自主移动能力者。

10、一侧下肢髋、膝、踝三关节同时强直导致自主移动困难需靠工具者。

11、双髋或双膝关节强直,导致自主移动困难需靠工具者。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强直性脊椎炎造成脊椎关节生理弯曲部分消失,脊椎功能中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2、颈胸椎或腰椎强直性脊椎炎伴有生化指标异常,有药物依赖者。

3、稳定型颈椎滑脱手术固定或外固定者,目前病情稳定者。

4、椎管狭窄造成肢体功能中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5、三肢瘫或二肢瘫且其中一肢肌力4级或单肢肌力≤3级。

6、双手指关节强直不能顺利完成握拳动作。

7、一侧肘关节强直在非功能位导致肘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下肢膝关节以下部分截肢。

9、单足或单踝关节功能中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10、单膝关节强直,髋关节屈曲可达60°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有脊椎炎病史,但脊椎关节间隙、生理弯曲存在,脊椎功能轻度影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2、颈椎或胸椎或腰椎脊椎炎,目前病情稳定者。

3、稳定型颈椎滑脱外固定后,目前病情稳定者。

4、椎管狭窄造成肢体功能轻度影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B.I分级系列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imal/L(8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b)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

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注:2是平方);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注:PO2中2是下标)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c)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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