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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3-10-22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所辖无形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我校创造价值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等。

第四条学校无形资产作为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促进其价值的转化;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监督经营性无形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无形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建立由学校资产管理主管部门、相关部门、使用部门(使用人)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三)登记无形资产备查帐;

(四)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汇总及监督检查;

(五)参与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

(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订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办法;

(二)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鉴定申请,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

(三)登记无形资产明细帐;

(四)组织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等工作;

(五)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处置等审批手续;

(六)检查、指导具体使用部门做好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七)主持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

第九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的管理细则;

(二)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帐;

(三)提报无形资产处置申请;

(四)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第十条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单位)及分工: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校名(含简称、字体)、校誉、校徽以及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二)科技处、社科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三)研究生院、教务处、继续(网络)教育学院负责相应层次以学校名义办学的审批管理;

(四)后勤管理处及产业集团负责其所属单位(企业)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三章无形资产界定、内容和计价

第十一条无形资产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使学校获取效益的功能,并且发挥其功能的能力能够被证实;

(二)取得该资产的成本能够计量。

第十二条学校外购和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通过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学校。

第十三条学校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学校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所占有或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职务发明);

(二)商标权: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物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

(三)著作权亦即版权: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依法界定学校为著作权人,学校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

(四)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是指学校作为发明人,由学校独有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

(五)土地使用权:学校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视为学校的无形资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无偿划拨的,专门用于与教育事业活动有关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

(六)特许经营权:是指学校所属经济实体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依法取得使用他人商标、专利技术的权利;

(七)商誉:是指学校由于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使得学校的冠名权具有为使用者带来较多经济利益的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总支出计价。总支出包括所付的价款、聘请律师的费用及其他有关的支出;

(二)以出让方式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计价,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支出确定;

(三)作为整批资产中的一部分取得且独立发挥作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所取得各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将总支出按比例分配确定;

(四)学校自创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以及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

(五)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其公允价值确定;

(六)盘盈的无形资产,按现行价值计价;

(七)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

无形资产一般在发生自行开发、购置、受让、转让、对外投资等行为并经过法定机构评估后,才能计价。

第四章无形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提交使用申请。申请应注明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使用的资产、期限等。

第十六条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查证,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批。必要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申请单位或个人持审批后的申请书与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签订使用协议,双方就使用的具体事宜进行约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没有通过审批的则发还申请材料。第十八条由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无形资产使用的收费标准。必要时应请有关机构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对使用学校校名(含简称、字样)、校徽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审查其资格、资信;用于经营或对外服务的,要签订合同,合理取费,定期检查。对损害学校权益的,应及时收回。

第二十条学校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调解,或请求有关部门予以仲裁。

第二十一条建立无形资产使用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及时合理调配,充分提高利用率,盘活存量,发挥其最大效益。

第五章无形资产增加

第二十二条无形资产增加主要是自创、购置、受赠、受让、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无形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二十三条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经过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二十四条自行开发或研制的项目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学校的所有者地位。

第二十五条涉及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不增加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

第六章无形资产清查与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年度末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定期对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进行检查。如发现以下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重新评估并在相应帐簿中登记,且在无形资产的报告中予以披露: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替代,为学校创造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有充足的理由确信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幅下跌,且不会恢复;

(三)其它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根据多方面分析论证,认为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时,学校应按规定的程序将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予以注销。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替代,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二)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第二十九条建立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格式和期限对其管理或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存量、状态等做出报告。对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

第七章无形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和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第三十一条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三十二条处置无形资产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

第三十三条处置无形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二)相关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有关部门签署意见;

(四)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报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根据批复处置无形资产。

第三十四条无形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按照《山东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办理。

篇2:学校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学校安全用电管理,规范用电行为,实现开源节流,防止用电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学校师生的安全,经学校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用电管理责任制

1、用电管理由校长负总责,总务处具体负责管理。总务处要根据电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有危险的重要部位设立危险标志,防触电事故发生。总务处要制定具体要求,要经常组织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检修,规范学校的电路,检查用电设施的使用情况,保障学校的正常用电。

2、电工在维护维修用电设施时必须实行规范操作,不得乱搭乱扯,要符合规范要求。

3、总务处对学校安全用电负监督管理责任,要定期对用电安全进行综合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向校长汇报后,下达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要落实到位。

4、学校对用电管理承担用电安全教育责任,要经常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教育,规范学生的用电行为,确保学生的用电安全。

5、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线路,不得乱搭乱扯。私自安装,乱搭乱扯的,学校追查当事人的责任,出现安全事故的,责任自负。

6、未经学校同意,教师不得私自安装更换电表的。

(二)、用电设施的维护维修

1、总务处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用电线路、灯具、插座、插头、开关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每学期进行一次整修,老化电线及时更换,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用电安全。

2、电管员在维修过程中,严禁酒后操作,严禁带电操作,严格规范操作,严禁乱搭乱扯。

3、各办公室、各班级每周要对室内外用电设施进行自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总务处,总务处要及时组织人员维修。

4、各班级、各处室一律按规定使用照明灯具。设计部门设计的灯具已配齐全,不得随意增加。教师办公室、实验室等因工作需要安装照明灯具以外的电器,必须经校长批准后,由电工安装,严禁私拉乱扯线路。

5、除学校规定允许的地方,未经批准,任何人不能使用电炉、电加热器等大容量电器。

6、靠近电源的地方,任何班级和个人都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者由当事人负责。

7、教师用电耗材,自电表入户的耗材由各教师自行负责。自电表入户的故障由各教师自行维护检修。(新分配教师新安置的住房使用的耗材由学校负责)自电表以外的耗材由学校负责。自电表以外的故障由学校组织维护检修。

(三)、要注意节约用电

1、室内白天只要光线充足,请勿开灯。需要开灯时,要做到人走灯熄,杜绝长明灯现象。对班级、宿舍实行量化管理,发现一次长明灯现象,扣班级量化分。

2、教师用电夏季度/月,冬季度/月。超出部分教师自行承担。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3:火工品运输管理制度

火工品运输管理制度

1、火药库保管员、押运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

2、火工品由民爆中心专运车运送到矿后,专职保管员或押运员同民爆中心押运员办理相关手续后,负责将火工品存放到炸药专用车和雷管专用箱,上锁,并督促运输部门尽快将炸药专用车运送到井下火药库。

3、雷管必须使用专用雷管箱装载,由保管员或押运员亲自运送,在联系矿调度同意后,经主斜井将雷管运送到井下火药库。

4、严禁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输火工品。运送火工品时,应直接运送到井下火药库,严禁在中途逗留,到达井下火药库后,同火药库保管员办理相关入库手续,搬运火工品时,要轻拿轻放,不得碰撞。

5、各队组严格遵守火工品领用、清退、运输管理制度,专用雷管箱由放炮员亲自运送,专用运输炸药箱由施工队组派专人在放炮员的监护下(一前一后)运送。火工品运送到工作面后,将炸药存放在专用炸药箱内,上锁,钥匙由放炮员保管,放炮员要加强现场管理,保管好井下炸药箱、运输炸药专用箱、雷管箱,如有损坏,要及时汇报当班通风队长,追查责任队组或责任人,记录清楚使用队组及人员(灯号),汇报通风科,由通风科、安全科根据损坏程度罚责任队组或责任人50―300元。

6、每班工作完毕后,将剩余的火工品及运输炸药专用箱、雷管箱一并退回炸药库,严格执行火工品清退管理制度;药库保管员要仔细检查雷管箱、运输炸药专用箱搭扣等是否完好,如有损坏,要记录清楚使用队组及人员(灯号)并及时汇报调度,由调度通知相关部门,通风科、安全科根据损坏程度罚责任队组或责任人50―300元。

7、由于放炮员现场管理疏忽以及药库保管员检查不仔细,造成公司财产损坏而无法进行责任追查的,根据损坏程度给予50―300元处罚。

8、本管理制度所涉及的处罚,由安全科负责具体落实。

篇4:会议室使用管理办法

《会议室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会议室的规范化管理,确保会议室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管理办法

第二条会议室是专门用于召开会议、研讨工作的地方。会议室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负责使用登记与调度、设备维护等相关内容。会议涉及使用的设备设施由专人负责保管、管理与调试。

第三条为了避免会议时间发生冲突,各部门使用会议室需提前一日通知综合办公室,填写《会议室使用申请单》(见附件1),审批后交回办公室备案,以便统一安排。

第四条填写《会议室使用申请单》时,需说明会议相关情况。比如明确使用时间、参会人员等,如有需要综合办公室协办的事项需提前注明,以便综合办公室根据情况做好相关协调安排。

第五条正常工作日,各部门提前到综合办公室填写申请单,审批后备案,即可使用会议室。若非工作日使用,需提前二天到综合办公室填写《会议室使用申请单》,领用会议室钥匙备用,并于工作日及时归还。

第六条如有外来领导或客人来我公司,需提前一天通知综合办公室,以备整理会议室及准备相关会议用品等。如公司培训等内部使用,需提前半天申请。

第七条会议室使用需遵循领导优先,先登记先使用、先紧急后一般、先全局后部门的原则;各部门之间可本着重要、紧急优先的原则自行协商解决。如遇特殊情况、紧急会议可先通知综合办公室负责人,立即开启会议室先行使用,事后补办有关登记。

第八条部门应在所预约时间到达会议室,并开始使用。若长时间未到,则会议室使用权由综合办另作安排。

第九条如部门临时取消申请,再需使用时,需重新申请。部门及个人应按预约时间内使用完毕,若后续时间无其他安排,可超时使用。但若紧接的时间段内已安排了其他部门使用,超时部门必须离开会议室,终止使用该会议室。

第十条如需使用会议室设备,应提前说明,以备提前准备,确保会议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各部门在会议期间要宣导参会人员爱护公共设施,自觉维护会议室的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会后使用部门及时整理,关闭投影仪、空调,椅子及时归位,确保各种电器断电、门窗关闭,室内干净整洁。如发现设备故障和公物损坏应及时告知综合办,以便及时修理。

第十三条未经允许,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会议室、不得擅自挪用会议室多媒体设备和桌椅等物品。若要借用会议室内物品,需得到综合办公室负责人许可。借用完毕后,需及时归还。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公司授权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行政副总:综合办主任:部门主管:

篇二:最标准的会议室使用管理办法

篇5: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第四条各地应抓紧完善出租汽车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化解油价调整对出租汽车经营效益的影响。在完善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临时油价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分品种出厂价,高于20**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六条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补助用油量由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拥有的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第八条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业户)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行驶里程、用油量等基础信息,并按燃料种类对每辆车燃料消耗量进行统计、汇总、核实,分别填写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燃料消耗量明细表(见附表一、二、三),及时按程序上报。

第九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建立健全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及燃料消耗量的基础档案和数据库,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科学准确地核算燃料消耗,并编制报表。

第十条补助年度终了后,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对本辖区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无误后,于2月15日前,分别将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用油量汇总表(见附表四、五、六)逐级上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收到下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车辆油料消耗情况后,经审核和重点抽查,将本省(区、市)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整理汇总,于3月15日前上报交通运输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部收到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油料消耗情况后,应当根据前一年度补贴用油量情况对全国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补助用油量以上年度补助用油量为基础,考虑增减变化因素确定。交通运输部核定的补助用油量于4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三条财政部根据交通运输部报送的全国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上年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按照分品种补助标准和负担比例,计算分省(区、市)上年度成品油价格补助金额。

第十四条中央财政负担的上年度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于4月30日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省(区、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的文件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上年度补助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逐级下拨资金。基层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应当在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

基层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制度,并将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金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于9月15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七条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财政部将会同交通运输、审计部门,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用油量申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额度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组织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报表。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

对虚报用油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商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重点用于基层管理部门用油量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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