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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要点

编辑:制度大全2023-02-16

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精神,全面落实省委七届三次全会和省纪委三次全会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第一要务,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为实现党的*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任务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一、以学习贯彻党的*精神为主线,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精神。要按照省委和省纪委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广大党员和纪检干部深入学习*同志在党的*所做的报告和*同志在*届一中全会上的讲话,学习党章和中央纪委的工作报告,围绕主题,把握灵魂,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基本要求,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精神上来。

(二)认真开展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为主题的教育活动。按照省纪委的统一部署,今年要在省直机关集中开展权力观教育。教育的对象是广大党员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教育的目的是立党为公、勤政为民,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教育的内容要注意搞好四个结合:一要把权力观教育和党员先进性教育结合起来,针对党员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堤防。二要把权力观教育和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结合起来,教育党员干部牢牢铭记“两个务必”,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制止奢侈浪费,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进一步密切党与群众的血肉联系。三要把权力观教育和示范、警示教育结合起来,通过学习张荣锁、杨正超等先进典型,尤其是通过树立和学习本部门本单位的先进典型,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党员干部,弘扬正气;通过剖析大案要案、让服刑人员现身说法、参观职务犯罪展览等多种形式进行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四要把权力观教育和党纪条规教育、普法教育结合起来,继续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廉政准则》和省直纪工委编印的《党纪知识150题》等为内容,抓好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省直各机关党委、纪委要结合本

单位实际,制定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措施,把这次主题教育活动抓出实效。省直纪工委要对主题教育活动的开展进行督促检查。

(三)努力增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按照省纪委三次全会关于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的要求,把党风廉政教育纳入机关党的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部署。教育要贴近业务工作和党员干部思想实际,充分运用本部门的行业报刊、闭路电视、宣传橱窗、电教设施、局域网络等手段和灵活多样的形式,丰富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方法,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和感染力。

二、以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为重点,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

(一)继续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落实。继续落实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的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规定,严厉查处借节假日和婚丧嫁娶等事宜敛财的违纪行为;继续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有关规定;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大力精简会议,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禁止变相公费旅游和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小汽车;禁止利用住房制度改革以权谋私;禁止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和安排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要逐步加大治本力度,从一般的行为规范转到治本上来。凡是能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问题,都要逐步用市场机制来解决。各部门可本着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积极试行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鼓励有条件的部门积极稳妥地进行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务员福利制度改革。

(三)要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与纪检信访工作结合起来,对反映领导干部一般问题的信访件,要求其如实说明情况,主动纠正问题,否则一旦查实要从严处理。

三、以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为目标,加大查处案件的力度

(一)要着重查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融、物资采购等领域和环节发生的案件;违*的政治纪律及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司法领域中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案件,领导干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以及参与和庇护走私、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发票、制售假劣商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在重点查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也要重视查处在基层发生的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

(二)加强信访举报工作。要继续落实省直纪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信访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制度,规范信访工作程序,不断拓宽信访举报渠道,主动发现案件线索,定期进行综合分析,从大量的信访件中归纳出倾向性、规律性的情况和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要保证信访举报事项的核查,对移送、交办、转办的信访件,要及时督办,对上级纪委要结果的信访件,要认真办理,按时报告结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妥善处理,化解矛盾,维护部门和社会稳定。

(三)机关纪委要加大办案力度,努力提高办案数量和质量。要积极协助省直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建立办案协作区制度,捆绑使用力量,增强突破案件的能力,切实解决省直机关办案总量偏少、不平衡问题。要认真执行条例法规,坚持依纪依法办案,严格案件审理工作程序,坚决执行处分决定,加大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和违纪违法资金的追缴力度,把从严治党的要求贯彻到查办案件的各个环节。

四、以行风评议为契机,认真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

机关纪委要配合有关部门从改革入手深化纠风工作。要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严格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继续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恶性竞争、药品价格虚高、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虚假药品广告等问题进行综合治理的同时,全面推行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切实巩固治理公路“三乱”成果,确保实现全省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工作目标;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整治企业经营环境工作和民主评议行风活动,着重对经济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垄断性经营行业开展行风评议,促进部门和行业改进作风。

五、以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为根本,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一)找准着力点,推动各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关纪委要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为目标,主动配合行政领导,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以及机关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机关纪委要不断探索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着力点,努力做到四个结合:与党组(党委)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与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与深化改革紧密结合;与广大党员干部思想实际紧密结合,努力使纪检

工作深入到各项改革中去,切实为部门的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二)强化监督,抓好制度建设。各部门机关纪委要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体制的变化,逐步建立健全一套便于操作、有较强约束力的监督制度,切实加强对权力的制约、资金的监控和干部使用的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制度,坚决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四项制度,进一步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加强对行业协会、学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继续贯彻落实省直工委《关于机关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坚持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提高党内监督的成效。

(三)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针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协助部门党组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做到职责分解,责任落实。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责任追究的规定,对违反责任制规定的领导干部,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努力防止和克服责任追究力度小、追究不到位的倾向。

六、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强纪检机关自身建设

(一)增强党性,严明纪律。广大纪检干部要按照*同志提出的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要求,认真学习*理论和“*”重要思想,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增强忠诚于党的事业的坚定性,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经受住腐蚀与反腐蚀斗争的严峻考验。要把严格遵守纪检工作纪律尤其是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加强对纪检干部的严格管理和监督,努力做到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领,作风上过得硬,纪律上当模范,永远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二)健全机构,增强合力。要继续落实省直工委《关于在已设立机关党委的省直各部门相应建立机关纪委的通知》,凡设立机关党委的单位,都要设立机关纪委,选好配好纪检干部。机关党委要投入一定的领导精力和工作力量,加强对机关纪委工作的领导,支持机关纪委全面履行职责。机关纪委要加强同各部门纪检组、监察室的协调与配合,主动沟通,形成合力,协同搞好工作。

(三)加强培训,提高本领。要分层次有针对性地搞好对专兼职纪检干部的培训,各机关党委、纪委要抓好纪委委员和支部纪检委员的培训。省直纪工委将继续举办机关纪委书记培训班,继续实行纪检业务知识学习测试制度,从机制和导向上激励纪检干部不断提高理论素质和政策水平,提高监督检查和执纪办案的工作能力。

(四)改进方法,开拓创新。要不断改进纪检工作手段,逐步提高机关纪检工作的科技含量,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充分利用网络和信息技术拓宽纪检工作领域。要根据纪检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特点,认真研究和探索加强、改进机关纪检工作的新办法、新途径、新举措,针对机关工作的特殊性和机关纪检干部以兼职为主的特点,积极探索机关纪检工作的特殊规律,提高机关党的纪检工作的整体水平。省直纪工委要进一步改进领导方式和方法,加强对机关纪检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调研,通过分片召开省直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座谈会,交流情况,总结经验,针对问题,研究对策,推动省直机关纪检工作深入开展。省直工委“七一”前夕将召开争创“五好党组织”、“五好机关纪委”表彰大会,各机关纪委要认真做好总结和考核工作,省直纪工委将于上半年配合省直工委对机关纪委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评。

篇2:城南一中纪律卫生检查细则

平乐一中纪律卫生检查细则

为了使学校的纪律卫生工作能正常有序的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学校设纪律卫生学生会干部各一名任大队长,负责全面工作(监督、汇总等),设副队长三名(一个年级一名)协助大队长工作。各班选派二名责任心强、工作能力强的班干部出任学生会干部,负责日常检查工作。

学生会干部检查时必须佩带标志,如发现违规学生,记录其违规事项、班级、姓名,违规学生必须签名有效。学生会干部工作时要严肃、公正、有礼貌。违规学生要给予配合,否则,政教处将严肃处理。

每班每周纪律、卫生底分各100分,如本周扣分超过40分,不给发放流动红旗。流动红旗设立为七年级各4面,*年级各3面,如出现并列班级,各记录得流动红旗一次,不发放流动红旗。流动红旗每周一升旗时发放,每周日晚交政教处。

纪律检查

1、课前、课间纪律:学生须按时进班,不得在教学区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如发现一次扣该班该周纪律分2分,发现迟到1人次扣1分,旷课1人次扣5分,有正常请假手续的,请假不扣分。出现重大违纪事件视情节扣5--10分。

2、日常行为:本校学生不得打架、抽烟、酗酒、偷窃、上网,如发现一次者除对本人做出严肃处理外,扣本班纪律分20分。不得染发、留长发、留指甲、穿奇装异服、穿背心、穿拖鞋、戴首饰入校,不准损坏公物,校内不准骑自行车等,发现一人次扣该班纪律分5--10分。

3、就餐纪律:学生就餐须按学校安排有序进行,排队就餐,不准加队、代买,发现一人次扣该班纪律分2分,如出现重大违纪现象视情节扣纪律分5--10分。

4、未尽事宜,酌情加扣分。

卫生检查

1、教室、寝室、清洁区一天一打扫学校组织检查评比,检查期间,如发现区域内有纸屑痰迹扣该班本周卫生分1分,有垃圾每堆扣5分,如有无故不打扫的班级,除点名批评外,取消该班该周流动红旗资格。

2、公共卫生贵在保持,不准在校园内乱扔果皮、纸屑、乱倒垃圾、随地吐痰,不准乱涂乱画,不准脚蹬墙壁,不准毁坏花木,不准乱倒饭菜。如发现一人次除对本人做出处理外,扣该班卫生分5分。

3、如出现其它破坏环境的现象,视情节酌情扣分。

学生值班安排

周一各级一、七班周五二、三年级五、八班

周二各级二、八班一年级五、十一班

周三各级三、九班周六二、三年级六、九班

周四二三年级四、七班一年级六、十二班

一年级四、十班

孟津县平乐一中政教处

~年8月

篇3: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检查中国共产党内违纪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为使案件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检查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gg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本条例进行检查。

第六条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七条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第八条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九条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受理和初步核实

第十条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十一条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初步核实可以采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中(一)、(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十四条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第十五条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第三章立案

第十六条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七条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

(二)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三)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

(四)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

第十八条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

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

第十九条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条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一条上级纪检机关发现应由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可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

第二十二条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第四章调查

第二十三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案机关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

第二十四条调查组要熟悉案情,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并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第二十五条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调查中,应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意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

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第二十九条调查取证要做到:

(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收集被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适用本项规定。

(三)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第三十条调查中,如需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等提供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关机关应予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应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

第三十二条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第三十三条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第三十四条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如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

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第三十五条调查中,发现检举人确属诬告或证人出具伪证等妨碍案件检查的行为,应予追究。

第三十六条要保护办案人、检举人、证人。对上述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应予追究。

第三十七条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总结工作,并应协助发案单位党组织总结经验教训。

第三十九条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第五章移送审理

第四十条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前介入审理。

第四十一条移送审理时,应移送下列材料,并办交接手续:

(一)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

(三)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的意见;

(四)全部证据材料;

(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第四十二条案件经审理并报本级纪委常委会讨论后,应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以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前应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予补证;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应补充调查。

第四十四条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直接审理。如需进一步调查的,应由纪检机关办理立案手续。

第六章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办案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二)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三)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四)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第四十六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机关有关负责人决定。

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规则,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都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案件检查工作,军委纪委可参照本条例的精神作出规定,报*批准施行,并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篇4:直属机关党政纪律检查工作方案

*省直属机关2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同志提出的“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全面落实省委七届六次全会和省纪委四次全会的工作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和求实务实的作风,扎实工作,紧抓落实,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着重在宣传教育、加强监督、严肃执纪、狠抓治本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成效,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的宏伟目标提供坚强的政洛保证。

一、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道德防线

(一)以领导干部权力观教育为重点,开展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要结合在全党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深入学习“*”重要思想,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和《*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权力观教育为重点,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水平,要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主要内容,开展党纪条规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遵纪守法意识,增强廉洁从政的自觉性。纪工委将以两个条例为主要由容,组织党纪知识测试活动。

〔二)充分发挥纪检机关执纪办案的特点和优势,开展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各部门要采取报告会、看录像、上党课等形式,广泛开展向郑培民、梁雨润、史来贺等优秀党员干部学习的活动。同时要注意发现、培养、树立、宣传本单位、本系统的勤廉兼优的先进典型,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教育作用。要认真组织党员干部观看反腐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片,对近年来发生的典型案件进行认真剖析,有条件的可以举办反腐败成果或职务犯罪展览,组织在押服刑职务犯罪人员现身说法,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

(三)结合行业特点,开展反腐倡廉专题教育。要贴近业务工作和党员干部思想实际,开展具有本行业本单位特点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月活动。要充分运用本部门的行业报刊、闭路电视、宣传橱窗、电教设施、局域网络等手段和灵活多样的形式,丰富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方法,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和感染力,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围绕机关纪检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开展调研信息工作,要坚持服务决策、质量第一的思想,认真开展新世纪新阶段反腐倡廉防范体系研究,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着力研究解决反腐败思想教有机制、法规保障机制、权力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采编使用对路的调研报告和信息,突出重点,把握大局,提高调研信息的质量和水平,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要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省直各部门要明确一名机关纪检工作信息员,负责信息采编、报送工作,原则上一个月要报送一篇信息,一年要完成一篇调研报告或论文。省直纪工委将运用量化考核方法对本年度调研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员进行评比和表彰。

二、切实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

(一)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级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严格遵守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的八项要求:1、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2、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3、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4、要廉洁奉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5、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6、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7、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8、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各级领导干部不论在什么岗位上工作,都要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都要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搞好廉洁自律。各部门机关党委、纪委要加强对贯权落实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的监督检查,坚决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

(二)继续清理和纠正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从实际出发,认真清理和纠正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兼任企业领导职务、党政机关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个人商业保险、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和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等问题。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有关规定。要继续纠正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和高消费娱乐的歪风,狠刹赌博歪风,纠正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行为,纠正超标准配备小汽车和在住房上以权谋私等问题。

(三)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综合治理。要坚持自律和他律、教育和管理、专项治理和体制机制创新相结合,注重从源头上解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问题。要把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纳入民主生活会、廉政谈话、述职述廉、廉政公开承诺的重要内容。要积极探索职务消费、货币化和统一发放公务员工资外紧贴的改革,认真研究新形势下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规律,把廉洁自律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三、努力适应实行办案协作区制度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大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工作力度

(一)积极协助各部门纪检组、监察室实行办案协作区制度,增强突破案件的能力。各部门机关纪委要树立一盘棋思想,既要一如既往地抓好本单位的查办案件工作,又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写作办案,形成办案工作的合力。要努力适应写作办案的新形势、新情况,认真研究和制定新措施,不断把省直机关办案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二)继续坚持重点查办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违*的政治纪律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案件。着重查处领导干部伙同和支持其亲友非法敛财的案件,严重腐化堕落的案件,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案件,领导干部为黑恶实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结合省直机关实际,还应注意查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融、物资采购等领域和环节发生的案件;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国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案件,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和严重失职渎职的案件。要加大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出发和赃款脏物的追缴力度,加大对携款外逃公职人员的追逃力度。

(三)加强信访举报工作,拓宽案件线索渠道。要继续落实省直纪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信访工作的意见》,认真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为查办案件提供线索,及时综合分析信访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要切实维护和保障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要注意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维护部门和社会稳定;要加强信访举报事项的核查,对移送、交办、转办的信访件,要及时督办、对上级纪委要结果的信访件,要认真办理,按时报告结果。

(四)严格办案纪律和程序,加强案件审理工作。审理工作要适应新的形势,改变重实体轻程序、重检查轻审理的观念,增强对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的保障意识和公正意识。要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办案要求,认真执行条例法规,坚持依纪依法办案,增强审理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不仅要对送审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审理,而且对案件检查中是否遵照办案法定程序也要进行审核,客观公正地审理好每一起案件,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纪工委将对省直机关近两年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四、加强对党员干部的严格监督,推进权力沿着规范化轨道运行

(一)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严明党的纪律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具有重大意义。各部门机关党委、纪委要把贯彻落实这个条列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党内监督有序开展。同时,要继续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省直工委《关于机关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落实各项监督制度,提高党内监督的成效。

(二)继续开展谈话工作。各部门要根据省直纪工委《关于对省直机关党员干部实行谈话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把实行谈话制度列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凡对所属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造成严重后果者,在追究违法违纪者本人责任的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各部门机关常委、纪委要及时了解掌握本机关谈话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汇总一次报省直工委。

(三)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协助部门领导加强监督检查,认真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环节,特别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那些领导不力,甚至不抓不管,导致严重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治理,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的单位,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使责任制真正起到应有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五、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加强省直机关党风政风建设

(一)各部门机关党委、纪委要协助部门领导推进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要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问题,严格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继续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过程中弄虚作假和回扣行为;继续加大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力度,确保全省公路基本无“三乱”的工作目标;巩固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报刊的工作成果,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继续以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为重点深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促进省直机关作风转变。

(二)继续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四项改革”。完善“四项制度”,深化“政务公开”,拓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领域。各部门机关纪委要主动配合行政领导,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制度、投资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制度,促进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逐步消除一些体制性障碍,完善对“权、钱、人”的监督,减少腐败现象产生的土壤。

六、加强纪检机关自身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纪检干部队伍。

(一)努力建设学习型纪检机关。要加强理论学习,坚持用*理论和“*”重要思想武装头脑,不断提高纪检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努力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本部门本行业的业务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必要的金融、财政、科技、管理等科学知识。各部门机关党委、纪委要抓好机关纪委委员、支部纪检委员和所属单位纪检干部的培训,省直纪工委将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法,举办机关纪委书记培训班,不断提高机关纪检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纪检机构。要继续落实省直工委《关于在己设立机关党委的省直各部门相应建立机关纪委的通知》,凡已建立机关党委而尚未建立机关纪委的部门要创造条件,抓紧建立。要按照省直工委《关于省直各单位机关纪委书记由同级机关党委副书记担任的意见》的要求,省直各单位的机关纪委书记,凡是由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或其他处级干部兼任的,都应同时担任机关党委副书记。省直各单位都要按照这个要求选好配好机关纪委书记,担任机关党委书记的机关党委副书记,要保征用主要精力抓好机关纪检工作。

(三)切实加强思想作风建设。省直机关纪检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同志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同志在省纪委四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大力发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做身体力行求真务实精神和作风的表率。要按照中纪发*号文件的要求,把关心爱护同加强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统一起来,既坚决维护纪检干部的合法权益,又切实加强队伍的监督管理,从制度和机制上保证纪检干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树立“忠诚卫士”的“可亲、可信、可敬“的形象。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加强监督检查,狠抓省纪委四次全会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要树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状态,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机关反腐倡廉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着眼新的实践,总结新的经验,探索新的路子,使各项工作体现时代牲,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省直纪工委今年将在省直机关开展机关纪检工作创新奖评比活动,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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