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校园牛皮癣活动策划方案 - 制度大全
制度大全 导航

清理校园牛皮癣活动策划方案

编辑:制度大全2022-12-24

清除顽固“牛皮癣”,树文明张贴新风

---清理校园“牛皮癣”活动策划

一、活动背景:

开学伊始,校园“牛皮癣”疯狂蔓延之势不容忽视。加强对校内广告、宣传海报公告栏的管理,提升南华大学纯净校园之风已迫在眉睫。

同时,整治校园内乱张贴小广告的不文明现象,清除校园内各处墙壁的“牛皮癣”,也意在为我院文明和谐校园建设及文化底蕴建设尽一份力,增强学生的校园主人翁意识,给同学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船山学院特开展治理校园“牛皮癣”的活动。

二、活动目的:

通过此次清除校园“牛皮癣”,意在提高同学们关心校容校貌、美化校园环境的意识和作为一名青志成员应有的责任感;号召更多的同学参与“牛皮癣”大作战的队伍中来,树立文明张贴意识,还校园应有的纯净之风;参与此次清洁劳动,培养同学们的劳动观念和奉献精神;在新的学期里,回归良好的校园氛围,全身心投入到学习中来。

三、活动主题:

清除顽固“牛皮癣”,树文明张贴新风

四、主办单位:

南华大学船山学院团委学生会

承办:

船山学院青年志愿者队

五、活动人员:

船山学院青志队成员

六、活动地点:

二栋教学楼

七、活动时间:

*年月日

八、活动的开展:

(一)、活动的前期阶段的准备

1、准备活动工具:钢丝球,小刀,水桶,垃圾袋,刷子,抹布等。

2、安排两到三位同学到校园内各个地区了解环境情况。

3、宣传组沟通好,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在学校进行活动前期宣传。

4、对青志成员做好思想工作,要注意安全,清理的过程中不准打闹,要严格听从安排,过高清除不了的不准爬杆。

(二)活动的开展阶段

1、活动当天在指定地点集合,进行动员讲话,分配各队员活动任务(具体分组按实际情况安排)。重点强调活动的注意事项和纪律,照集体相片

2、半小时后,集中好人员,有序开始清理。同学按照负责人安排清理指定区域,分工合作。

3、活动时要注意青志形象,遇到高出难以清理的,应事先商量,听从小组负责人的安排。

4、所带的工具要妥善保管好,并认真清除“牛皮癣”小广告、乱涂乱画的非法字迹,并把垃圾放在随身带的袋子里面。

5、活动完毕后,把垃圾带走,并到活动指定地点集合。交工具、签到。

(三)活动的后期阶段

1、各组负责人清点活动用具,统一交办公室。

2、宣传组做好活动后期宣传。

3、策划组写好活动总结。

九、活动意义:

借此服务活动对青志成员们提供锻炼自我的平台,激发大家对青志活动的热情,体会劳动带来的乐趣。培养“奉献小我,服务大家”的志愿者意识。用自己的意识去影响更多人树立文明张贴意识,与制造“牛皮癣”,破坏校园环境的可耻行为作斗争;用自己的热情去激发更多人保护校园环境的热情。齐心协力,营造文明校园的良好氛围。同时,借此次契机,培养10级新成员与09级老队员互相交流,互相配合的默契。为今后船山青年志愿者队发展增添新的活力。

十、注意事项:

1、所有参与者要爱护公物,尽可能不伤及公物的底漆,将铲下的广告纸不要随便乱丢,先装进自带的垃圾袋,再投到垃圾箱。

2、所有参与者不要大声喧哗、嬉笑打闹,不要无故离开活动地点,如有特殊情况需征求负责人同意方可离开。不要影响和妨碍行人的活动,保持良好形象。

3、活动时注意安全,不准爬高,要注意安全

4、所有参加活动的同学都必须佩戴工作牌或小红帽。

---清理校园“牛皮癣”活动总结

阳春三月,我们迎来了新的一学期。新学期新气象,同样我们也需要一个干净整洁的学习环境。基于校园内“牛皮癣”疯狂蔓延之势,我队开展了一场清除第二教学楼“牛皮鲜”的活动。

在本次活动中,我们认识到了团结的力量,第二教学楼的“牛皮鲜癣”不到一个半小时就被我们清除的干干净净,整栋楼的面貌焕然一新。活动中,我们负责清除了墙壁上的垃圾广告,虽然有点小辛苦,有点脏,但我们还是认真,大家积极地完成了本次活动。

此次清除“牛皮癣”的同时,我们不仅还原了校园的美丽,同时迎来同学们肯定的目光,宣传了爱我校园的美德风尚。号召了更多的同学加入关心校容校貌,美化校园环境意识的队伍当中来。其次本次活动锻炼了队员的协调能力,实践能力。有利于老队员给新队员传授经验。

本次活动是一次非常有意义的活动,通过此次活动让我们认知到,学校的墙壁及公布栏是我们宣传活动的载体,我们在利用的同时也要懂得保护,只有人人懂得了这个道理,大家共同努力,参与到保护校园整洁的活动中来,我们才能更持久地保持一个整洁的学习环境。

南华大学船山学院青年志愿者队

*-03-14

篇2:保健食品清理换证方案

保健食品清理换证方案

一、清理换证的范围

20**年7月1日前经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以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的批准日期为准)。

二、清理换证的目标

(一)对20**年7月1日前批准的保健食品产品设立有效期,实行动态管理;

(二)清理存在食用安全隐患的产品;

(三)统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说明书、质量标准)、批准文号的格式和内容;

(四)规范和调整保健食品产品名称、原料使用、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检测方法等;

(五)完善保健食品产品的质量标准;

(六)将(辅助)抑制肿瘤功能改为免疫调节功能;

(七)建立全面准确的保健食品注册信息数据库。

三、清理换证的原则

(一)确保人们食用安全的原则;

(二)尊重历史、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维护政策的延续性、稳定性的原则;

(四)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

四、清理换证的具体措施

(一)下列情形应予以规范和调整,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换证

1、保健食品名称不规范;

2、保健食品的批准证书的格式和说明书的内容与现行规定不一致;

3、产品所使用的原辅料既不属于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也不符合卫法监发[20**]51号文件规定;

4、营养素、核酸、芦荟、褪黑素等原料的用量超过国食药监注[20**]202号文件规定;

5、营养素补充剂的化合物不在国食药监注[20**]202号文件名单内;

6、使用了属二级野生动植物保护品种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允许使用的一级野生动植物保护品种;

7、原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无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项;

8、原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检测方法与现行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不一致;

9、保健食品功能名称为(辅助)抑制肿瘤。

(二)下列情形不予换证

1、换证申请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未按规定时限提交或不符合要求;

2、确认原料或产品存在食用安全性问题;

3、产品使用了属一级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原料(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4、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批准文号;

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

五、清理换证的程序和时限

(一)国产保健食品

1、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以下简称“证书持有者”)应当在通知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填写《国产保健食品换证申请表》,并将申报资料报送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书持有者为多家的,应当联合向批准证明文件中列在第一位的证书持有者的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换证申请及报送申报资料。

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资料的20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本通知规定对需要检验但在申报时无法提供检验报告的,证书持有者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审查意见中注明,检验报告出具后应及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申报资料后,对不需要技术审评的,应当在40日内完成审查;对需要技术审评的,应当在6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换证,并将新的证书寄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负责发放给原证书持有者,同时收缴原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换证,并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告知证书持有者。

(二)进口保健食品

1、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应当在通知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填写《进口保健食品换证申请表》,并将申报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不需要技术审评的申报资料,应当在40日内完成审查;对需要技术审评的申报资料,应当在6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换证,同时收缴原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换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证书持有者。

(三)在换证审查工作中,根据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要求证书持有者补充资料,证书持有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提交补充资料。

六、清理换证的资料要求

(一)申请换证的一般资料要求

1、保健食品换证申请表;

2、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包括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和保健食品变更批件)复印件;

3、证书持有者营业执照或其它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4、保健食品的通用名称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是否重名的检索材料;

5、证书持有者对他人已取得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6、原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未注册商标的不需提供);

7、原产品配方;

8、原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含量及检测方法;

9、原生产工艺简图及详细说明;

10、原产品质量标准(文字版和电子版);

11、按照标准格式修改后的标签说明书样稿。

12、按本规定要求调整后的产品配方、配方依据、生产工艺简图及详细说明、产品质量标准(文字版和电子版)、标签说明书样稿。

(二)申请换证特殊资料要求

1、保健食品名称中缺少品牌名和/或属性名的以及产品名称不符合现行规定的,按要求提供新的产品名称。允许在新的产品名称后以括号的形式标注原产品名称,并使用至下次再注册时为止。

2、产品原辅料既不属于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也不在卫法监发[20**]51号文件名单内的,营养素补充剂使用的原料不在国食药监注[20**]202号文件名单内的,提供该原辅料和产品的食用安全资料。

3、产品原料的用量不符合国食药监注[20**]202号文件规定的,应当调整原料用量至规定范围,并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按照修订后的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的三批样品全项目检验的检验报告。

4、使用了属二级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允许使用的一级野生动植物保护品种的,提供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给原料供应方的允许该原料开发、利用的证明文件以及原料供应方与证书持有者签订的购销合同。

5、保健食品的原料使用了天然冬虫夏草的,应以蝙蝠蛾拟青霉予以替换;使用了熊胆粉的,应使用合适的原料予以替换。替换后,重新确定产品的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并提供确定该成分为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依据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按照修订后的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的三批样品全项目检验的检验报告。替换后的产品经技术审评后认为有必要进行安全性毒理学和/或功能学评价的,还应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安全性毒理学和/或功能学评价的试验报告。

6、原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无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项的,应当自行确定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并提供确定该成分为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依据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产品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报告。

7、产品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的检测方法与现行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不一致的,应当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产品分别按照现行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和原检测方法进行测定的检测报告。

8、进口保健食品还需提供:(1)境内代表机构或代理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由境外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换证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由境外生产厂商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负责办理换证事项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2)保健食品生产国或地区有关机构出具的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符合当地相应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及允许该产品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应当经生产国(地区)的公证机关公证和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确认。

七、其他事宜

(一)证书持有者取得新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后,应当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的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并于6个月后必须使用新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在此之前使用原标签说明书生产的保健食品允许在保质期内销售。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换证工作进展情况分期分批在网上公告已经换发的新的批准证书和批准文号,同时废止和注销原相应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批准文号。换证工作结束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上网公告废止和注销20**年7月1日前批准的未申请换证和未予换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批准文号。

(三)清理换证期间,一般不受理20**年7月1日以前批准的换证产品的变更和技术转让申请。特殊情况,急需变更和技术转让的,证书持有者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篇3:非法小炭窑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创建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木炭生产流通管理的紧急通知》(林资发〔*〕95号)、《延边州林管局关于在全州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木炭生产厂点的紧急通知》(延林局资字〔*〕67号)要求,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和*****为指导,坚持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的原则,依法查处和整顿违法生产经营活动,进一步规范小炭窑经营秩序,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创建和谐社会环境。

二、查处范围

对辖区内的所有小炭窑(含机制炭厂)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坚决予以整顿或取缔:

1、建在公路两侧及县城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

2、建在村、屯(林场、站)并靠近林区边缘或建在居民区内及租用场房生产木炭的;

3、违法使用林地、土地建设炭窑的;

4、未经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

5、不符合环保、消防和其他安全要求及无合法木材来源渠道的;

6、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未经建设部门批准的。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调查核实阶段(20**年3月7日?3月20日)。广泛宣传、学习国家林业局、州林管局有关文件精神及《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成立汪清县清理整顿小炭窑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通过媒体发布清理整顿非法小炭窑公告。积极组织人员摸清全县小炭窑基本情况,做好清理整顿前的准备工作。

(二)清理整顿,自行拆除阶段(20**年3月21日?4月5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向非法经营的小炭窑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其自行整改或拆除。

(三)强制拆除,检查验收阶段(20**年4月6日?4月20日)。清理整顿小炭窑工作领导小组对清理整顿情况进行综合验收。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整顿的,依法申请强制整顿或拆除;对阻挠整顿工作,无理取闹、寻衅滋事的,要依法予以严惩。

(四)加强检查,巩固成果阶段(20**年4月21日?4月30日)。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清理整顿小炭窑工作,对非法小炭窑清理整顿必须达到100%。整顿后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力度,避免非法小炭窑死灰复燃,巩固清理整顿成果。同时,将整顿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清理整顿小炭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齐抓共管。为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汪清县清理整顿小炭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清理整治工作的全面指挥调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能,严格执法,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抽调具体工作人员组成清理整顿工作组,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乡镇要积极配合本次清查整治工作,并专门派出一名主管副职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协助领导小组对本乡镇小炭窑进行清理整顿。

(二)坚持原则,全面整顿。清理整顿小炭窑要以城区及周边地区为重点,逐步向乡镇延伸,全面完成清理整顿任务。这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依法行政,又要稳妥操作,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强清理、引导和规范。对已取得相关证照,以锯末、边角料为原料从事生产活动并形成规模的,要责令停产限期搬迁;对未经审批私自建设、耗费木材、污染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坚决予以清理,不留死角。

(三)强化监督,营造氛围。以本次清理整顿为契机,制定日常监管措施和办法,把清理整顿和日常监管结合起来。要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业主和群众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依法经营的意识,强化新闻媒体的监督和支持作用,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社会监督,形成强大舆论氛围,始终保持打击违法经营小炭窑的高压态势。

(四)严格准入,加强管理。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统筹谋划,合理安排经营场地,形成有序管理和规范经营的格局。完善审批制度,严把入口关,今后凡要从事木炭生产加工行业的,均须经县林业、环保、安监、国土、工商等职能部门层层审批,符合条件的,依法核发相关手续,并严格控制数量。通过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监管职能,确保木炭生产加工行业规范、合理、有序运行。

篇4:乡镇流动人口清理摸底调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县人口计生委开展流动人口调查通知要求,掌握我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情况,促进我镇流动人口工作水平的提高,决定于3月开展流动人口清理摸底工作,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对全镇流出人口和流入人口的清理摸底,掌握全镇流动人口底数和区域分布情况,为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全员信息管理系统,全面规范我镇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开展流动人口区域协作提供可靠依据。

二、调查对象和调查期限

(一)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时点为3月1日零时。即3月1日零时的流出人口和流入人口。

时间安排:

调查准备:1月15日前

入户核查摸底:1月16日2月28日

入户核查登记:3月1日-3月15日

数据比对录入阶段:3月16日-3月31日

(二)调查对象

1、流出人口调查对象

(1)户籍在本行政区域,但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现居住地为外省(区、市)的0岁以上人口。

(2)户籍在本行政区域,但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现居住地为本省其它县(区、市)的0岁以上人口。

(3)户籍在本行政区域,但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现居住地为本县(区、市)内其它乡(镇、街道)的已婚育龄妇女。

其中,同城区间人户分离人口除外;婚嫁人员除外;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服军役、在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就学等人口除外。

2、流入人口调查对象

(1)统计期未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30日以上,非本省(区、市)户籍的0岁以上人口。

(2)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30日以上,户籍为本省(区、市)其它县(市、区)的0岁以上人口。

(3)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30日以上,户籍为本县(市、区)内其它乡镇的已婚妇女。

其中,同城区间人户分离人口除外;婚嫁人员除外;因出差、

就医、旅游、探亲、访友、服军役、在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就学等人口除外。

三、调查内容和调查方式

流出人口调查主要涉及流出人口、流入人口在“安徽省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内的流向、婚育信息等基本情况和流动信息。

对春节期间返乡的流出人口在核查摸底时应重点询问返乡前流入地详细地址和春节后流出意向目的地,待标准时点(3月1日零时)后再确认其正式流动信息。流出人口在核查期间未返乡的,核查应采取询问亲属、知情者和查看有关资料的方式。流入人口调查采取直接询问调查对象并查看有关证照资料的方式,在核查摸底时应重点询问其返回意向,待标准时点后再确认其正式流动信息。

核查摸底和正式入户核查前,从“安徽省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将本乡镇、街道的流动人口信息从数据库中分村居导出,然后入户调查时进行信息核对,对其中的新变动信息进行登记、错漏信息进行修改和补充,对新增流动人口按照“安徽省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档所需信息进行登记。

本次信息核查采取以房屋为基础,要做到乡(镇、街道)不漏村(居)、村(居)不漏组(责任小区)、组(责任小区)不漏户(房)、户(房)不漏人、人不漏项。

对挂户在人才交流中心或学校人员、有户无房人员、空挂户人员等特殊情况的流出人口,也应纳入清理核查。

四、调查数据处理

(一)调查数据录入

由镇计生办负责录入、变更“安徽省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流出人口和流入人口信息。

(二)调查数据比对

对“安徽省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与“安徽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流出人口信息不一致的依据正确的一方进行相应调整,流入地与流出地信息不一致的,双方相互沟通后依据正确的一方进行相应调整。

(三)对挂户在人才交流中心或学校人员、有户元房人员、空挂户人员、口袋户人员等特殊情况的流出人口,要在“安徽省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其户籍所在村、居建档,并在备注中说明具体情况。

五、组织实施

成立流动人口专项清理领导组,组长:王礼青,副组长:李灯冰,成员:计生办所全体人员。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流动人口专项清理行动的联络协调、信息沟通等日常工作,并协助领导组进行流动人口专项清理行动的督促和检查,各村、居委会要明确专人负责,确保专项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镇计划生育领导组将对本次清理摸底调查质量进行抽查,并将此次清理工作纳入人口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核。

篇5: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落实《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号令)的要求,特制定我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清理范围

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包括:年月日至年月日,以下主体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一)县、乡镇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政府批准以县政府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经县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县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纳入这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分为以下两类进行清理:

(一)年月日至年月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清理的责任单位(指文件的起草或者执行单位,下同)在清理的基础上,提出需要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程序报文件的批准机关审批后,予以公布,其他予以废止。

(二)年月日至年月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清理的责任单位在清理的基础上,按程序报文件的批准机关审批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清理标准

列入这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

(一)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海西建设要求的;

(二)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或者依据的上位法已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的;

(四)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

(五)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内容的;

(六)其他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

四、职责分工

(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县法制办牵头负责,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清理的责任单位)配合进行。

(二)各乡镇、经县政府批准以县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县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各乡镇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

五、清理步骤

(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1、梳理阶段(年月底前完成)

县法制办结合历次清理规范性文件的结果,梳理形成《年月日至年月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参考目录》(以下简称《参考目录》),发送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

2、自查阶段(年月底前完成)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根据《参考目录》,按照清理标准进行自查清理,形成以下初步清理意见:

()对年月日至年月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认为确有必要保留的(含需要修改的),应填写《~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审核目录(拟保留)》(见附件)。

()对年月日至年月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认为确有必要保留的(含需要修改的),应填写《~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审核目录(拟保留)》(见附件);认为需要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应填写《~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审核目录(拟废止/失效)》(见附件)。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初步清理意见,应经局务会研究同意后,于年月底前报县法制办汇总。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在自查清理中发现未列入《参考目录》的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各清理责任单位认为有清理必要的也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一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县法制办。

3、审查形成清理意见阶段(年月底前完成)

县法制办组织有关人员对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形成清理意见(征求意见稿),发送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认真对照清理标准,研究形成~年拟保留(含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年拟保留(含需要修改)、拟废止、拟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4、审议公布阶段(年月底前完成)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应将~年继续有效(含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年继续有效(含需要修改)、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

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可按照办文程序,列入工作日程适时进行修改。

(二)各乡镇、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步骤,按照本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参照县政府及县政府办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步骤,结合实际安排,清理工作应于年月底前完成,并按照下列要求报送清理情况:

5、县政府工作部门将本部门清理情况书面报送县法制办;

6、全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由县法制办汇总报送。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与其制定一样,都是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一些法律法规出现前后不一致甚至相抵触或者被后法代替的情况,还有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的对象已消失,也有的个别条款与上位法的规定不相一致。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是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的客观要求。《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更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五年,每隔两年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因此,清理规范性文件是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适时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切实解决执法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切实做好这次清理工作。

2、确保质量。为保证这次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各部门要落实三句话要求:“讲责任,集众智,精修改”。讲责任,即,该废止的要废止,该宣布失效的要宣布失效,该修改的要及时修改,努力做到没有疏漏。集众智,即,要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开门清理,把清理工作做得更彻底。精修改,即,发现问题,就要解决问题,切勿“重权力、轻责任,重管理、轻保护”。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3、沟通协调。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县法制办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部门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相关部门要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将处理建议报送县政府研究处理。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征得协办部门同意后,研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的,由制定部门研究处理;制定部门被撤销的,由目前执行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研究处理。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