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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勘局公文处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2-09-03

##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局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年8月24日新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3号)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10月2日批准发布的gb/t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局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范性文件,部署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部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及联系公务、记载工作活动的重要工具。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第四条公文处理应贯彻“党政分开”原则。以行政名义行文,不得对下级党组织布置任务,作指示。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安全。第六条局、队(公司)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局、队(公司)公文处理工作。局机关各处室(部门)应确定一名兼管文书处理的工作人员,负责本处室(部门)文书处理和立卷、归档工作。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六条局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应的决定事项。(二)通知适应于批转下级公文,转发上级不相隶属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大体分为4种。第一种是印发、转发性通知。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带有要求的正文部分,二是作为附件的被印发或转发的文件。两者缺一不可。第二种是布置工作、传达领导意图的指示性通知。带有指示性和指导性,要求被通知机关贯彻执行。第三种是传达事项、信息的一般性通知。是一种周知性通知,如人事任免、成立机构等。第四种是召开会议的通知。如发布本机关的规章制度、领导讲话用“印发”,如发布领导机关或同级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用“转发”。(三)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表彰和批评的通报,应选好具有典型意义的人和事。写表彰通报要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切忌夸张;写批评通报要求事实准确、简要,处理内容要明确具体,分析原因要抓住本质,提出要求要有针对性。(四)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起草报告要求情况真实,内容简单扼要,即使是综合报告,也只着重写几个问题,其他从简,要有分析,写且出问题的实质,说明已做工作或拟采取的措施,还要注意反映新情况、新问题。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五)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就内容和性质来分,请示可分为求准性请示、求示性请示和批转性请示。求准性请示要明确具体,简明扼要,提出要求要切实可行,忌空话、大话、套话。求示性请示写作时指导思想要明确,突出要点和疑虑点,语言表达准确。批转性请示要经过认真调研,要有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六)批复适用于答复下属单位请示事项。批复下属单位的请示,要明确具体表示同意什么,批准什么,不同意什么,或什么暂不处理等。一般事项,也可口头或电话通知,不做书面批复,但必须在文件上注明什么时间、以什么形式通知某单位某人,同意或不同意。(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八)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函要求一事一函。(九)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如下发执行,以“通知”发出。由局领导主持召开的局工作会、业务会、座谈会等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和会议文件,以局或局办公室名义印发。局领导在处室(部门)召开的工作和业务会议上的讲话,原则上不专门行文印发,可将讲话内容简要地概括到纪要中,有的可在局“地勘信息”上刊出。第八条局发文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文件(代字“晋地发”,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文件”版头,盖局章)。主要适用于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机关的指示;部署全局性工作;发布决定;向上级部门报告、请示工作;批转下属单位涉及重大的全局性问题的报告;其他必须以局名义办理的重要事项,其中地质设计、报告审批意见等业务性文件,编有关处室字号。(二)##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函(代字“晋地函”,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版头,盖局章)。主要适用于必须以局名义办理但涉及面较小的具体事项。包括向省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材料;与省有关部门及兄弟省(区、市)地勘局联系、商洽某些具体工作事宜;批复局属各单位诸如设置机构、兴办大中型企业等一些重要事项的请示。(三)##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办公室文件(代字“晋地办发”,用“##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办公室文件”版头,盖办公室章)。适用于传达局关于某一方面工作的政策和决定;印发重要会议文件和局领导重要讲话;通知有关事项;转发省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重要文件(附有重要贯彻执行要求或规定);转发局属单位就涉及面较大的重要工作问题的报告。(四)##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办公室函(代字“晋地办函”,用“##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版头,盖办公室章)。主要适用于必须以局办公室名义办理但涉及面较小的具体事项。包括批复局属单位就一般工作问题向局的请示;就某些具体工作事项向有关局属单位和处室(部门)下达通知;代表局联系、商洽、询问或答复某一具体问题;下达会议通知;办理办公室机关工作方面某些具体事务。(五)##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处室发文(代字“晋地×发,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文件”版头,盖处室章)。主要适用于就处室职责范围以内的一般性业务问题发通知;印发一般性业务会议纪要;转发省有关主管部门一般性文件;转发局属单位具有普遍意义的业务工作问题的报告。(六)##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

局处室发函(代字“晋地×函,用“##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版头,盖处室章)。主要适用于可以以处室名义办理但涉及面较小的具体事项。包括批复局属单位就一般工作问题向处室的请示;下达一般性业务会议通知。(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文件(代字“晋地党发”,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文件”版头,盖党委章)。主要适用于党委范围内发文。(八)##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函(代字“晋地党字”,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版头,盖党委章)。(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办公室文件(代字“晋地党办发,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办公室文件”版头,盖党委办公室章)。主要适用于党委办公室按职责范围发文,主要有干部任免,工作安排和总结,工作汇报等。(十)##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办公室函(代字“晋地党办字”,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办公室”版头,盖党委办公室章):主要适用于党委办公室宜用函发的公文。第三章行文规则第九条局和局属各单位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第十条除非确有必要,一般不能越级行文。第十一条处室(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局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第十二条两个以上的机关在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的机关应当是同级机关。第十三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属单位。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第十四条机关各处室不得直接向局属各单位业务科室发文,应将文发送下属单位办公室。第四章发文办理第十五条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拟以本办法所列公文形式发出的文稿,都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十六条草拟公文应该做到:(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二)情况确实,观点明了,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写出发文机关名称和公文标题,再于其后以括号注明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人名要写全,地名一般不要简称,不要用时间概念不准确或过时的词来表述时间。不能滥用缩写。(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第十七条凡以局或办公室名义的发文,承办人拟稿后,先送本处室(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再送有关处室(部门)会签,最后送办公室复核。并由承办人员送局领导或办公室领导审签。办公室在复核中发现问题作较大的修改时,应与办文处室(部门)协商研究修改;问题较多的文稿,退回办文处室(部门)重办。修改较多或字迹潦草的,由办文处室(部门)誊清后再送领导签发。第十八条局内发文需要会签时,由承办处室(部门)送有关处室(部门)会签,因不同意见而有关处室(部门)之间又协调不成的,主办处室(部门)写明情况,由办公室协调处理;重要事项,办公室协调解决不了,即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协调、裁定。我局送外单位会签的公文,需经局领导审定签字后,由办公室负责送出;外单位送我局会签的公文,由办公室先送主管业务处室(部门)尽快提出意见,再送局领导会签。第十九条公文按发文形式分别由局和处室(部门)领导签发。局和办公室发文,由主管局领导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公文,必须由正职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经授权,有的公文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处室(部门)发文,由处室(部门)领导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公文,应由分管局领导签发。第二十条审批公文,审批人应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第二十一条局、办公室的发文签发后,由办公室登记编号,确定缓急级别,递文印室打印,同时通知拟稿人。文印室要根据公文的紧急程度和时间要求安排打印。公文清样打好后,文印室要及时通知拟稿人校对,校对时使用统一的校对符号。公文清样校对无误,必须由校对人签字才能制印。对打印好的公文要及时到办公室盖章、存档,并由办文单位自行封发。处室(部门)发文,由处室(部门)领导签发的,在签批后,送办公室,由办公室再把关、签字后,送文印室或自行打印。二十二条上级机关的秘密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要注明翻印的机关、时间、份数或印发范围。从机要室领取的文件、刊物,一般不得翻印复制。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第五章收文办理第二十三条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办、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等程序。第二十四条办公室文书负责局、办收文、信件启封、登记、分发。收到上级或下级的公文后,办公室领导应根据文件内容和紧急程度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有关局领导批示,根据领导批示转有关处室(部门)办理;或直接批交有关处室(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处室(部门)收到公文后,应视公文情况办理或送局办公室分批。第二十五条&n

bsp;公文运转程序和办法。送领导传阅的文件,按规定的阅读范围送阅,不得随意扩大传阅范围。公文都要经办公室直接传递,领导和领导,领导和处室(部门),处室(部门)和处室(部门)之间都不要横传公文。局办公室要根据公文的具体内容,按下列办法做好公文运转工作。(一)循序渐进运转:即传阅文件按领导或处室(部门)排列的顺序从上到下传阅;需领导指示的文件,按顺序从最后一位领导开始阅批。(二)按业务分管路线运转:将文件送分管业务领导批示后,送业务处室(部门)办理,从业务处室(部门)返回后,再报领导批准或签发。(三)一步到位运转:办公室直接将文件分批到业务处室(部门),由处室(部门)直接处理答复,或提出处理意见,或拟好答复文稿,报领导批准或签发。第二十六条公文承办处室(部门)应当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处室(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处室(部门)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办公室并说明情况,由几个承办处室(部门)共同办理的公文,主办处室(部门)要主动与协办处室(部门)研究办理。第二十七条送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处室(部门)办理的公文,局办公室要负责及时催办、查办。对上级机关有时限要求办理的公文,要按时限要求办理;对需要几个处室(部门)阅知或办理的公文,要尽快传阅、办理,不得拖压。对局属单位需要批复的公文,急事要急复,一般事项要在一周内批复。局办公室和处室(部门)文书人员要认真记录,掌握有时限要求的公文和领导批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及时催办、查办。第六章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第三十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第三十一条公文立卷应以本机关形成的文件为重点。应根据公文的特征、相互关系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以便于保管和利用。第三十二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原则上由主办单位和处室(部门)立卷,其他单位或处室(部门)可保存复制件。第三十三条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利用时,应当加盖复制单位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第三十四条整理完备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存档的公文。第三十五条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定期销毁。销毁涉密公文,要进行登记,有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公司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部门的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应发扬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公文统一由办公室文秘人员收发、分办、用印、立卷。

第五条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确保~。

□公文种类

第六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请示

请上级指示和批准,用"请示"。

(二)报告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用"报告"。

(三)指示

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

对公众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大事件,"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件,用"通告"。

(五)批复

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六)通知

传达上级的指示,要求下级办理或者需要知道的事项,批转下级的公文或转发上级、同级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用"通知"。

(七)通报

表扬好人好事,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以及需要所属各单位知道的事项,用"通报"。(八)决定、决议

对某些问题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用"决定"。

经过会议讨论通过,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九)函

平行的或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互相商洽工作,向有关主管部门请示批准等询问和答复问题,用"函"。

(十)会议纪要

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有关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会议纪要"。

□公文格式

第七条公文格式一般包括: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单位印章、发文时间、抄送(抄报)单位、公文字号、主题词等。

(一)公文的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发文单位和公文种类。除批转法规性文件外,公文标题一般不加书名号和其他标点符号。

(二)向上级请示的公文,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如果需要上报另一个上级单位时,可以用抄报的形式。

(三)发文时间,以领导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单位签发的日期为准。

(四)公文字号一般包括单位代号、年号、顺序号。几个单位联名发文,只标明主办单位的公文编号。

(五)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单位名称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和件数。

(六)收、发文单位应写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发文,应将主办单位排列在前。(七)文字一律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八条公文纸一般用16开,在左侧装订。"通告"等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行文关系。

第九条对上级单位组织的请示或报告,用单位组织名义发文。

第十条对市政府及政府各部、委、局,对市局及市局处室的请示或报告,与不相隶属单位协商工作等,用行政名义行文。

第十一条内部行文,可按问题的种类和性质,用分公司或部门名义行文。分公司、各部门不得联合行文,部门之间不要用发文形式解决一般性的问题。

第十二条各单位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的,应当抄报越过的单位。

第十三条向上级请示的公文,应一文一事,主送一个单位,不要同时抄送下级单位,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除领导直接交办外);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可以抄报直接上级单位。

第十四条按照一级抓一级的管理原则,公司行文原则上只发到各分公司和各部门,不直接发到下属子公司。

第十五条发文应根据需要确定主、抄送单位,不得滥发。

□公文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收文处理。一般包括登记、分办、拟办、批办、催办等程序。

(一)上级发来的文件及注有密级的简报、电报、资料和平级发来的文件,均由文秘人员统一签收、开拆、登记、呈阅、分发并按不同类别进行分类处理。其中内容重要的急件,及时呈送领导阅批,如领导出差,立即送办公室领导处理。

(二)承办人应根据文件规定的传阅范围或领导指示,安排传阅或办理。领导人之间不宜直接横向传递,以免积压或传失。

(三)凡需办理的公文,应先送办公室主任签批意见,再分送给有关部门办理或送领导批示后办理。办公室主任在签批公文时,认为无需送领导阅批的一般性公文,可根据公文内容和性质直接批有关部门阅办。各单位收到急件时,应在3天内答复并退回文件,一般要办理的文件,一周内应办理并退文件,最迟不能超过15天。需要研究而不能马上处理的,也要先书面或口头简要回复。

(四)加强公文检查催办工作。文秘人员对有领导批示的公文及本公司发出的文件,要认真督促、催办,以防积压或漏办。各分公司、各部门对上级发出的文件,需要汇报贯彻执行情况的,要及时检查反馈。

(五)领导参加重要会议带回的文件,在汇报和传达后,应将会议文件交文秘人员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发文处理。一般包括拟稿、审稿、签发、缮印、校对、用印、封发等程序。

(一)草拟公文的要求:

1.要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应尽量与原来的有关政策相衔接,并加以说明。

2.情况要确实,观点要明确,文字要精练,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标点符号要正确,篇幅要力求简短。

3.引用的公文要写明发文机关、公文编号、标题和发文时间。

4.草拟公文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的公文稿纸,文件字迹要清楚,文面应保持整洁,凡是文面凌乱不清的,要重新清稿。

5.数字的写法。正式文件中,除文件编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专用术语和百分比必须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外,其他用汉字书写。

6.章节序数的写法。一般应按下列顺序排列: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为"(1)"。

7.不要滥用简称。年月日、人名、地名、文件名称、事物名称等,一般不要简称。

(二)公文审核。公司的文稿在送领导签发前,应由起草文件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送办公室核稿。以工会、社团名义发文的,由董事会和分管领导审核。

审核的重点:

1.是否需要行文。

2.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与本单位发过的公文是否衔接。

3.提出的要求和措施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4.处理程序是否完备,行文关系、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

5.文字叙述是否符合文法和逻辑,标点符号是否正确。

审核时如发现不妥之处,必须进行修改,属于重要的原则性的问题,应退回原承办单位修改,改动过大的,要重新抄正。

(三)公文签发。公司行政文件,由分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后,由总经理签发。工会、社团的一般性文件,由分管领导签发,重要文件,由最高行政领导签发。

(四)公文拟稿、改稿和签发,一律用钢笔,禁止使用铅笔和圆珠笔。

(五)签发后的公文不得再作任何修改。若确需修改,必须重新送签。

(六)公文签发后,由文秘室负责打印、盖章、装订、登记、分发。打印文件要美观大方,符合公文格式。装订要整齐牢固,不漏页、错页、粘页。印章盖在年、月、日的中上方,上沿不压正文,下沿略压年、月、日,如正文末页无空档,可另起一空白页注上日期盖章,并在该页的左上方标明"此页无正文"字样。

(七)公文校对以原稿为准,非承办人不得擅自改动原文。校对未发现的差错,由校对人员负责;校对后,打字员没有改正的,由打字员负责。

第十八条公文办理完毕后,要及时送交文秘人员整理立卷,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应存档的文件。

□文件的管理

第十九条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文书的处理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保密纪律教育,做好文件的管理工作。严禁将秘密文件带往公共场所或家中。文件传递过程中,必须办理登记、签收、注销等手续,并按照收文薄检查归档,以防遗漏。

第二十条各单位工作中形成的文书,包括文件、会议记录、决议、照片、图表、录音带、录像带等有保存价值的资料,都必须由承办人收集齐全,分类整理,移交文书或有关人员核对整理后,于次年第二季度送交档案室归档,各单位、各经办人不得越期自行留存应该归档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由档案室鉴别、登记后销售。本细则从××××年××月××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篇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篇4:电子公文处理软件推广使用工作方案

为了加快办理公文的速度,改善办理公文的质量,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从*年开始大力推广使用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总公司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研制的电子公文处理软件,即《公文处理系统》(officialdocumentsprocesssystem)软件(以下简称oa软件),使全区地税系统的办公自动化建设步伐迈向新的台阶。但是,到目前为止,各级地税机关在推广使用oa软件的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使oa软件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亟待解决。

一、oa软件推广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oa软件在推广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oa软件本身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是使用oa软件的外部环境存在的问题。

(一)oa软件本身存在的问题

1.oa软件兼容性较差。随着oa软件的推广使用,目前oa软件已成为地税系统内部纵向发送、接收电子公文,横向分送、阅处电子公文的主要工具,从而大大地减少了纸质公文的使用量,提高了办理公文的效率和质量。但是,由于oa软件开发时间比较早,目前在用的oa软件的最新版本仍是*年定型的4.0.1版,这个版本的oa软件能够正确识别并处理的电子文档只有扩展名为doc的word文档、扩展名为txt的文本文档和扩展名为bmp的位图文档,而对外来的其他格式的电子文档的兼容性较差,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不能兼容、不能正确识别外来电子文档。例如,目前政府oa(即办公自动化)系统开始启用的电子公文的格式为不可修改的pdf文档,oa软件不能直接接收、识别这种格式的公文,需要通过人工操作,利用第三方软件经过多个步骤的转换后才能逐页拷入oa软件进行处理,工作量大,速度缓慢,与手工处理纸质公文无异,甚至比手工处理纸质公文还慢,而且转换的效果并不理想,主要是文件版面和字体缩小,清晰度下降,阅读比较困难。就连国人使用比较多的有名的国产文字处理软件--金山软件编辑的wps文档,oa软件也不能直接拷入并正确识别。二是接收外来电子公文后改变原公文的面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电子公文处理办法》,*年12月9日印发)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公文的显现格式和还原成纸质公文的格式,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公格式》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从发文标识到版记要区分不同的部位使用不同型号的黑体、小标宋体、仿宋体、楷体等字体,但是,oa软件在接收自治区政府、市政府的电子公文时,有些公文在电脑上显示的文字虽然颜色、型号不变,但是大部分甚至是全部的字体都变成了不符合规定的其它字体。

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目标,以后地税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甚至是社会公众之间的工作联系应该最大限度地利用信息技术通过网络来完成。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办公自动化技术在各行各业的普及推广,用于编辑制作电子公文的新软件、新技术将不断增多,各级各部门根据自身的工作特点和要求可以选择不同的软件、技术制作电子公文,因此,地税部门与外部之间工作联系涉及到的电子公文的格式和种类将进一步增加,例如企业办理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手续时附送的财务会计资料、产品技术说明资料等的电子文档的文件格式就比较多。由此可见,oa软件的兼容性问题已成为其进一步扩大和深入推广应用的最大障碍。

2.辅助功能缺乏。随着各级地税部门办公局域网的建立和扩大,地税部门内部的很多与办文事务息息相关的工作如及时通讯联络、资料传递等都可以通过网络来完成,但oa软件只能处理正式的公文、发布正式的通告,缺乏必要的辅助功能,影响办文速度和质量。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市地税局就在办公局域网内加装诸如腾迅通等这方面的软件来弥补oa软件的不足,但使用时与oa软件脱节,仍不够方便及时。

3.oa软件缺少自我完善机制。计算机软件的特点和开发目的决定了任何计算机应用软件既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成不变,而是要在开发、应用过程中根据使用环境的变化和用户的需求不断更新完善。这就要求应用软件的开发商要有了解使用环境变化和用户需求变化的渠道,要么通过应用软件本身自动收集反馈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要么通过使用软件的人群反馈诉求,以便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并加以修改补充完善。而oa软件恰恰缺少这种及时了解使用情况并加以解决的机制,这一点,从oa软件的4.0.1版于*年定型投入使用至今多年,虽然早就发现有许多不足之处,但至今也没有得到改进和提高,就可以得到证明。这是软件开发商售后跟踪服务不到位造成的。

此外,oa软件还会出现一些不知缘由的错误,例如,有时收文方接收到的文件与发文方发出的文件不一致,主要是附件收不到;有时拟稿人拟的文稿附有多份表格形式的附件,而签发人签发的文稿少一两个表格附件;有时发文方远程封发文件后,通过查询功能查询发文情况显示已送达,但一直未见收文方接收等等。

(二)oa软件应用环境存在的问题

1.oa软件的法律地位问题。由于国家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电子公文处理办法的法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电子公文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通过认定的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生成、存储及传输的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建设的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经自治区有关部门组成的专家审核组审核,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后,方具法定效力”。目前oa软件还没有通过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审核认定,因此,oa软件制发的电子公文,根据《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国税法〔*〕132号)的规定,在税务系统内部具有行政效力,可以作为本系统、本机关内部处理公务的依据。但是,对系统外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2.对oa软件的认识比较片面、肤浅。很多领导和干部职工都简单地把oa软件看作是将在纸质上起草、审核、签发公文的过程改为在电脑上完成的一种补助工具,对oa软件在改变公文处理方式方法上的重要作用及其产生的深远影响的认识不深,没有根据信息化、网络化的特点去改进、创新处理电子公文的方式方法,例如,办理公文还是习惯于分人分步进行,不会利用网络实时协同进行;只习惯于发现、处理办公桌上看得见的等待处理的纸质公文,而不善于发现、处理办公桌上看不见而是在电脑的oa软件里急着等待处理的电子公文,常常造成超时办理公文。

3.推广应用工作发展不平衡。电子信息网络系统高效、便捷作用的发挥要求有通达的网络、运转正常的设备和熟练的操作人员。但是,目前整个广西地税系统在网络覆盖面、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工作人员操作技能水平方面存在发展不平衡的情况,特别是同一个市内的县与县之间和县内的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发展不平衡对oa软件的推广应用影响最大;在工作人员操作计算机技能水平方面,各地的差别也比较大,由于工作人员操作技术水平差,人为造成网络末端的梗滞、降低了整个网络的运行速度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种发展不平衡对0软件的不利影响很容易被忽视,一时间也很难消除,应引起高度重视。以百色市地税系统为例,根据*年底统计,百色市城区和县城以外的乡镇地税机构(分局或税所)共有48个,已联网运行oa软件的23个,还有25个因常住工作人员少而未联网运行oa软件,占乡镇地税机构总个数的52.06%,造成这些人员不能及时阅读了解电子公文,成为oa软件应用的盲点。

4.公文安全隐患大。oa软件的公文安全隐患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计算机病毒。由于干部职工计算机信息安全意识差,不按规定认真防范计算机病毒,使得计算机病毒经常破坏服务器和工作站的计算机操作系统及其应用软件,不但降低了办文的速度和效率,还严重威胁了oa软件里面的公文的安全。二是操作不规范,主要是不按规定备份数据,如某县地税局*年9月公文处理服务器操作系统发生严重故障后不得不重新安装操作系统,但由于事前没有按规定定期备份数据,至使服务器重装操作系统后某一时段的电子公文的数据资料无法恢复。

5.管理制度不健全。*年9月区局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计算机公文处理规则(暂行)》,对计算机公文处理工作做了一些比较原则性的规定,但是,还缺乏刚性的具体的对利用计算机处理公文结果的绩效考评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导致一些计算机处理公文的工作制度执行不到位。例如,为保障公文处理网络的安全而采取的内部办公网与外部互联网物理隔离后,许多工作人员在公文网上阶段性地处理完电子公文后就转到外部互联网,不按规定时间和次数转回内部办公网查收、处理电子公文,经常出现超时办文。

6.滥用oa软件发送公文。公文是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公文具严密的程式性、撰拟的专任性和严格的时间性等特点,因此制发公文应当严谨,《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国税发〔*〕13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对于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即无实质内容、无具体措施、无针对性、无指导性、缺乏可操作性的公文,坚决不发。对必须印发的公文严格控制发文数量与发文范围,杜绝乱发滥送,避免重复行文。”第一一六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税务系统内部建立的公文处理计算机应用系统,按照本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电子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和归档。《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明确公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办发〔*〕118号)规定:“转发公文确无具体要求和实际性贯彻意见的,承办单位在收文承办环节提出直接转发意见,报局领导批示,如局领导同意直接转发,则原文直接转发(在公文处理系统中采取远程转发方式),不再另行拟文转发。”可见,利用oa软件制发公文也应当遵循严谨的原则。而目前的情况是,由于oa软件方便、快捷的特点加上公文的严肃性,使得很多工作人员产生了依赖性,把一些无需以公文形式传递的事务性电子文档也被当作电子公文用oa软件制发。这助长了文山会海和文牍主义,既增加了领导、文秘人员及其它工作人员阅处毫无实际意义的公文的数量,降低工作效率,又占用公文处理服务器的存储容量,浪费设备资源。另外,使用oa软件处理机密文件也是不妥当的。

二、解决存在问题的对策分析

(一)解决oa软件自身存在问题的设想

oa软件兼容性差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各级地税部门与政府专网之间快速传递、处理电子公文的严重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应尽快加以解决,方法有两种。

一种方法是完全摒弃oa软件,重新开发基于政府电子公文处理规范的电子公文处理软件投入使用。但是,这会遇到很多问题,首先是需要投入大量的研发资金。其次是开发、试用时间较长。第三是应用培训工作量大。第四是政府电子公文处理规范也只是一个大致的原则性要求,并没有具体明确的标准,而且这些规范还会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式和信息科技的发展而变化,即便重新开发新的电子公文处理软件也不能保证始终完全适应政府电子公文处理规范。第五是oa软件在全区各级地税部门推广使用,长的已有6年,短的也有了3了,经过其处理并保存下来的公文也是一个不小的数目,以百色市地税局为例,从*年底至今,经过oa软件处理并保存下来的公文,收文部分有12053份,发文部分有3047份,如果重新开发应用新的电子公文处理软件,如何衔接、兼容此前用oa软件处理过并保存下来的大量的电子公文也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难题。

另一种方法就是改造升级oa软件,这即可节约资金投入,又可保证oa软件处理电子公文方式方法的前后连贯性,而且工作人员使用旧版oa软件的时间较长,比较了解oa软件的特点和操作要领,学习使用新版oa软件自然更容易接受,避免全部从头开始学习培训,缩短开发试用的时间和学习使用的磨合时间,提高效率,这是比较可行的办法。因此,建议区局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请求国家税务总局和软件开发商尽快改造升级oa软件。区局也可以组织技术力量,结合广西实际情况改造升级oa软件。

改造升级oa软件应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是扩大oa软件的兼容范围,实现与政府专网的高效对接。其次,是整合系统功能,如把通告栏的功能直接并入公文处理模块,使新的通告和新文件一样,只要登录公文处理模块就会自动显示或提示。第三,是要增加辅助功能。如,显示所有在线人员的功能,点对点、点对群组的实时通讯功能,普通电子文档的传递功能等等,以方便地税部门内部工作人员之间的各种工作联系。第四,要根据《电子公文处理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增加和完善人性化的功能:增加服务器端oa软件定时自动备份数据的功能,每天定时自动备份两次,并定期存档,建立远程的灾难备份中心统一保管备份的数据,确保文件资料的安全;增加工作站端oa软件自动记录、保存登录oa软件的时间、次数的功能,以便开展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增加计算机开机时oa软件自动运行登录的功能,减少因疏忽而忘记登录oa软件阅处文件的现象发生;改进信箱栏目新文件到达的提醒功能和已阅文件的标识功能。这些功能都是很有必要的,如,目前使用的o软件的信箱栏目有新文件到达时只在软件屏幕下方状态栏左侧有面一小小的红旗竖起,既不起眼,又悄无声息,很难以引起使用者的注意。对尚未阅读过的文件,文件信息列表左端的已阅栏为空,若是已阅读过的文件,已阅栏则标有“√”,这在个人信箱还容易辨认文件是否已阅处,但在部门信箱,只要同部门有人阅读过的文件,不管自己是否已阅读,都会在已阅栏上标有“√”,这样有时候等待阅处的文件多了,部门信箱的管理人员就会分不清哪些文件已阅读,哪些文件未阅读。这些都是容易造成文件超时办理的原因,应当使用既醒目又悦耳方法的提醒有新文件到达,使用实名标识已阅的文件。通过增加和完善o软件的功能,充分利用机器设备和应用软件的机械性能弥补人类健忘的缺点,减少人为造成的失误,确保能够按时办理公文。

社会政治经济在不断发展变化,电子计算机及其信息技术的发展更是日新月异,造成了电子公文处理软件的应用环境和用户的需求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因此,无论是重新开发新的电子公文处理软件还是改造升级o软件,都必须建立有效的软件应用情况跟踪服务体系,及时发现并解决软件应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提高软件的性能,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二)改善oa软件应用环境的建议

1.尽快解决oa软件的法律地位问题。随着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地税部门与其它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电子公文往来日益频繁,以没有合法身份的软件接收外来的电子公文和制作电子公文对外传输都是不合法的,应当按照《电子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尽快为oa软件申办合法的身份。

2.提高思想认识,更新观念。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大趋势,是推动经济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地税部门推广使用oa软件处理电子公文,是地税部门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步骤,是地税部门实现与政府其它部门间的信息共建共享的前提和基础,是地税部门建设电子政务的具体表现。因此,必须从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高度来看待地税部门推广使用oa软件,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来解决地税部门推广使用oa软件存在的各种问题,用信息化、网络化的理念对地税部门公文处理工作进行组织结构的重组和业务流程的再造,以适应我国电子政务发展形势的需要。

3.切实防范计算机病毒。计算机病毒是oa软件和办公网络安全的最大的威胁者,而且这种威胁是长期存在的,因此,防范计算机病毒的任务是长期的也是非常艰巨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一是严格执行内、外网物理隔离措施,不允许擅自变换内、外网的接口,笔记本电脑在内、外网上交替使用;二是及时升级计算机上的杀毒软件,经常查杀计算机内的病毒;三是使用外来存储介质如光盘、优盘前需经严格病毒查杀。

4.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改善使用oa软件的硬件环境。当今世界,信息科技飞速发展,日新月异,技术和设备的更新换代都很快,为了适应信息化发展形势的需要,必须加大投入,增添设备,扩大网络的覆盖面,争取做到工作人员人手一台计算机,消灭网络死角。适时更新落后设备,消除设备形成的网络瓶颈,提高网络运行的速度和运行质量。

5、加强学习培训。要全面加强学习培训计算机及其网络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学习培训oa软件的操作技能,开发oa软件应用教程多媒体软件,增强学习培训的感性认识,分岗位进行专题学习培训,引入oa软件上岗操作许可证的管理制度,确保学习培训效果,以消除人为造成的网络阻滞现象,切实提高办文速度和质量。

6、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要修订、完善、统一全区地税系统的计算机公文处理规则,严格规范使用oa软件的对象和范围,要建立健全针对计算机处理公文工作的绩效考评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按制度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确保oa软件充分发挥作用,进一步提高地税系统的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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