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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印室工作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2-09-01

第一条为加强文印管理,节约文印费用开支,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机关文印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文印室在综合管理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文印室工作范围:打印各种文件、稿件、报告、总结、表格、简报、信息、情况反映等其它需要打印的材料。

第四条文印室工作原则:提高质量,讲求效率,严守纪律,保守秘密,勤俭节约,热情服务。

第五条文印室的工作职责及要求

1、按程序签发各类公文、文件、文稿、纪要、决定等。

2、文稿要求随到随打印,不得拖延,不得有为难情绪,有规定时间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打印任务。

3、公文、文书打印排版力求精美,天、地边,行、字距设置合理,版面要求整洁干净,无墨渍。

4、按原稿载明的份数印制,不得多印或少印,不得随意修改原文。

5、打印做到认真细致,讲求质量,减少差错率,文书差错率不得超过1%。

6、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熟练掌握各种打印设备和编辑软件的使用方法。

7、励行节约,避免浪费,文印室设备、耗材等任何物品,不得随意送、借他人。

8、保持文印室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有序。

第六条受理打印任务需经部门经理签字同意的方予打印。内部递传的简单请示报告或其他不需打印的文件,一般不予打印。

第七条公司发文,需由起草人定稿抄正,经有批准发文权的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准打印。

第八条私人资料不得在公司打印、复印或用公司传真机递送,以免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

第九条文印室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按时完成任务。对收到的文件资料,应及时给有关部门、人员送发,或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到文印室来拿取回,不得延误。

第十条文印室人员应树立严格的保密观念,不得随意将打印、复印或传真资料中有关商业秘密或公司管理中须保密的事项透露给他人,不得截留任何文件。

第十一条文印室对送来打印、复印、传真的文件资料,应做好登记,并在月终作统计核算。

第十二条打印耗材由综合管理部控制,可作为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公司文件资料原则在公司文印室打印,有特殊情况需在外打印、复印、装订的必须经部门经理审批,行政副总经理批准方可外出打印等。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二o一一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篇2:公司文印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公司的文件,有打印必要时方予打印。内部递传的简单请示报告或其他不需打印的文件,一般不予打印。

第二条公司发文,需由起草人定稿抄正,经有批准发文权的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准打印。一般文件的打印、复印、传真,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才予办理;部门经理不在时,可经总裁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办理。

第三条私人资料,不得在公司打印、复印或用公司传真机递送,以免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文印室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按时完成任务。对收到的文件资料,应及时给有关部门、人员送发,或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到文印室来拿取回,不得延误。

第五条文印室人员应树立严格的保密观念,不得随意将打印、复印或传真资料中有关商业秘密或公司管理中须保密的事项透露给他人,不得截留任何文件。

第六条文印室对送来打印、复印、传真的文件资料,应做好登记,并在月终作统计核算。属业务部门的,由各部门承担费用;属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归列行政开支。

第七条文印室工作人员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或处50元以上罚款,屡教不改或给公司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处50元以上罚款直至辞退。

篇3:文印室管理办法

文印室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文及业务资料、行政资料的打印、复印、传真等工作,特制定文印室管理规定。

一、文印室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二、我局正式发文,需按领导批准的份数打印,不得随意增减份数。

三、我局的文字资料,有打印(复印)必要时方予打印(复印)。可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递或其他不需打印(复印)的文件,一般不予打印(复印)。

四、私人资料,未经允许严禁在中心打印、复印或用我局传真机递送,以免影响中心的正常工作。

五、复印人员应注意节约纸张,尽量双面打印、复印。

六、文印室工作人员应定期对复印机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复印人员要共同维护好复印机及其他文印设备,保持清洁。

七、复印人员复印完毕后要将复印机切换至“节能状态”,并将未用完的复印纸放回原处,将废纸及时处理,并做到随手关灯。

八、文印室工作人员应树立严格的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将打印、复印或传真资料中须保密的事项透露给他人,不得截留任何文件。复印人员应当认真保管好密级文稿、软盘,及时销毁密级文件印制后的印刷版和作废了的印刷件,防止泄密。他人在文印室操作时,非相关人员不得在文印室逗留,不得随便翻阅打印件和复印件。

九、工作人员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屡教不改或给中心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或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直至辞退。

十、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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