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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联部管理规章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2-08-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外联部是社团中负责与校内外各种企事业单位进行一系列互惠互利的合作、为社团重大活动谋求资金经费、以确保社团活动能够顺利完成的职能部门。拉赞助、外部社联活动、内部部门建设是外联部三大最主要的工作,为了保证部门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部门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人事管理

第二条

外联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由部长对社团有意向加入外联部门工作的人员进行面试录取。

第三条

部门全体成员需要对工作认真负责、讲求效率。部门内部保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部长在关心会员工作的同时加强与会员的交流,做好学长学姐的角色也同样重要;各会员之间要互相帮助互相协作,有效率地完成部长分配的工作。

第四条

协调好与其他部门、社团之间的关系,对于各种反映的问题及时上报,共同商讨,各抒己见,使之得到妥善的解决,促进整个社团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实行例会制度,定期对工作进行总结,加强部门人员之间了解,保证部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分配到任务的会员需积极配合,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任务,具有良好的分工合作的团队意识。

第七条

明确部门职能,并且根据变化的实际修订章程,各成员如有更好的建议和意见可以向部长提出,共同不断促进外联部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第八条

部门的规划、管理以及相关的工作应以本制度为前提,同时要遵守江西财经大学社团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九条

每周召开例会一次,具体时间根据各位成员的时间合理安排,地点由部长安排或轮流由会员提前占教室。例会由部长主持,要求全体成员按时参加,因病或有事不能出席的需提前一天知会部长。无正当事由不准请假,如遇突发状况,向部长请假。如三次无故不到者按自动退部处理。

第十条

例会形式要求规范、高效、简洁,贯彻民主集中制。其主要内容为布置近期重要通知,总结以往工作情况并及时讨论短期内工作安排,同时及时将近期收集到的潜在赞助商信息归档,由部长安排一名会员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例会要求安排专人进行考核,记录部门成员出勤及近期工作表现,作为部长学期末评定社团现金个人奖励的依据。同时在社团出现紧急情况下可由部长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在社团近期对外联部无重大事务安排情况例会形式可以丰富多彩,可由部长安排适宜的部门联谊活动,进一步加深部门成员之间的了解及感情。

第四章财务制度

第十三条

部门的采购行为,金额低于50元可由当事人先垫付钱款,事后由部门予以报销,因部门工作而导致的交通、饮食、医疗等费用经研究可予以报销一部分。)。

第十四条

一般外联赞助活动、以及协助其他针对外联部所拉赞助可对当事人进行相关奖励,具体奖励形式或金额由部长和社团负责人研究决定,所得到的赞助物品及资金须先归入社团所有。

第五章外联策略

第十五条

社团有重大活动需要拉赞助时须由部长分配外联任务,会员积极主动参与,有相关赞助商家信息及时入部门档案,同时就活动赞助可能性和商家及时进行沟通,相关进展及时知会部长。

第十六条

部门成员间相互协作,及时信息共享,联系赞助方式多样,必要时大规模的打电话,找出几家有意向的商家,再约见面,通常联系总经理或广告主管。

第十七条

带上计划书等材料和商家面谈赞助事宜时应用语礼貌,坚持有理有利有节原则,策划书内容丰富翔实,包括投资所需要的经费,所能提供的宣传方式(也可以由赞助商决定)。

第十八条

外联具体情况及时向部长汇报,需要与商家达成重要赞助协议时应由部长或社团相关负责人签订书面意向书生效,个人不得擅自与商家签订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

第十九条

社团活动过程中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人员根据赞助意向书中相关规定安排落实好商家宣传工作,商家有嘉宾出场时须提前联系并负责细心接待,在保证社团活动顺利完成及社团利益实现的前提下可满足嘉宾临时要求。

第二十条

与商家保持友好往来并时常联系,在节假日等特殊时间可进行多方式的问候,活动结束后可发感谢信或赠送纪念性小礼物表达谢意。

第二十一条

平时积极锻炼语言表达能力及与人沟通能力,保证活动中与商家沟通的愉快畅通,以期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第二十二条

举行大型社团活动时可联系电视媒体扩大宣传,相关费用与赞助商家协商决定。

第六章考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外联部的管理,调动全体部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部员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在部门中营造团结,和谐,创新,积极向上的良好工作氛围,特建立此部门考核制度。

第二十四条

考核采用记分制,基准分为0,分为外联工作考核与会议情况考核两大项。考核工作由部长及全体部员共同监督完成,务必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十五条

外联工作积极热情,有责任心,注意创新,加强团队合作精神,部门成员间多交流并总结学习适当加1-5分;部员每次外出工作需作出记录,详细记录外出日期,对方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取得成果等,记录需在相应月月末前上交,加3分/份,最高9分。

第二十六条

部门例会应准时参加,有事应提前请假,向部长请假并递交书面请假条。无故迟到扣1分/人次,无故缺席扣2分/人次;会议期间应做到认真记录,积极参与讨论,开会时凡有听mp3,玩手机等违纪情况,扣1分/人次。

第二十七条

拉到赞助者酌情加5-10分/人次;社团其他部门活动人手不足向我部门抽调时,应乐于参加、帮助,凡指定人员未按时到位,工作失职等影响活动顺利进行的,扣2分/人次;积极参与社团活动的工作,并且态度认真负责,表现优异者加2分/人次。

第二十八条

其他未尽考核项目由部长在具体工作中产生时进行评估补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军事爱好者协会外联部对此制度有最终解释权。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制度中条款若需改动的,需经部门内部商讨修改。

篇2: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规定

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新时期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生育权利,依法获得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普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三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机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会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村(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决策、综合管理,共同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明确各业务机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中的职责。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应根据需要,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是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现居住地应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

为男性和女性未婚流动人口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流动人口户籍地应依法落实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现居住地应当向流入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社区,按照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

第七条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为流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二)对流动人口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三)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

(四)根据本地实际,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与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五)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六)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七)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在规定期限内补办;

(二)建立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三)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

(四)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

(五)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六)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七)支持、鼓励和指导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八)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已婚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离开户籍地时办理《婚育证明》;在到达现居住地后主动交验《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定期寄回《报告单》。

第十条办理《婚育证明》应坚持便民原则,提供便捷服务。

户籍地应及时为流出人员办理《婚育证明》提供服务,逐步实行进村(社区)入户办证,切实提高办证率。

现居住地在查验《婚育证明》时,对未持有全国统一格式《婚育证明》的,应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地可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未办理《婚育证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一)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现居住地为流动人口办理的《婚育证明》,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区)范围和规定期限内有效。

第十一条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可委托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由现居住地人民政府财政负担;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

第十二条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的管理,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提倡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积极开展生殖保健和咨询服务活动,满足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服务需求。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手术并发症,由现居住地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受理、鉴定和处理工作。

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技术服务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建立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和反馈制度。

(一)国家建立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负责省际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交换;各省(区、市)建立本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实行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

(二)建立有效的双向交流和协调制度。现居住地与户籍地应通过信息交换平台以及其它方法提交、反馈有关信息,重点是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生殖保健服务、避孕节育措施、持证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等情况。信息交换应准确、有效,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三)现居住地与户籍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的收集、反馈及协调工作;

(四)纸质信息反馈应使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生育信息通报单》和《报告单》。

第十四条跨省流动人口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件:

(一)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落户的;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现居住地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前,应向其户籍地了解有关情况,户籍地应在30日内予以情况反馈;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后,现居住地应及时向其户籍地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流动人口生育子女的户籍登记,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跨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三)《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四)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

流动人口在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时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发生,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本人或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求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如实出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户籍地有关规定办理。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依法审批,对符合生育规定的,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十八条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应当互相配合,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不得因同一事实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法生育行为发现地不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发现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应先向当事人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协商确定征收事宜,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确定由现居住地征收的,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协助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和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数额。

(二)对确定由户籍地征收的,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协助征收。

(三)征收地不能一次性征收完毕的,可委托当事人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继续征收。

(四)执行征收或协助征收、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按照规定上缴国库,并及时向对方通报征收情况。

第十九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制度,做好经常性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现居住地负责流动人口的出生统计,录入微机上报,并向户籍地反馈出生信息。

省、市、县三级的人口计划应包含流动人口的有关计划。

第二十条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考核评估制度。根据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和户

籍地与现居住地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办法。

现居住地重点考核评估对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落实情况、综合治理情况以及对流入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有关证件的验证情况和通过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提交信息的情况等。

户籍地重点考核评估对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奖励措施落实情况以及为流出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办理相关证件情况和通过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向现居住地反馈信息情况等。

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省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每年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和抽查等方式,考核评估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投入,并按下列规定予以保障:

(一)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加以解决;

(二)逐步实行国家、省(区、市)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和药具经费统一结算制度;

(三)在核定本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时,应包含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和技术服务等经费,保证与户籍人口人均经费的同等投入水平。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和人民来信来访工作责任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流动人口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违反当地有关规定拖延办理《婚育证明》或生育审批手续的;

(二)擅自增设流动人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乱收费的;

(三)户籍地在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设立孕检站点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承认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报告单》的;

(五)已获得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报告单》或信息交换平台反馈的避孕节育信息,仍要求其返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六)出具虚假《报告单》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篇3:车间班组管理制度

为加强车间及班组建设,强化车间管理,进一步提高广大员工的积极性,经研究现对车间管理体制通知如下:

1、车间主任:*x,负责车间的全面工作;

2、班长:**,配合车间主任工作,安排本班内的生产任务、人员分配;

3、统计员:*,负责全车间各项统计和出勤记录,听从车间主任直接领导;

4、机动组:*,负责本车间的司机椅、特改椅制作,听从车间主任直接领导。

*,负责本车间所有卧铺的制作及卧铺库内外的卫生、存放。

*,负责安装车间内外的全部卫生清理,东西的摆放,配合机动组人员开板、安装16靠木板等零活。

5、第一组人员班长*

第二组人员班长*x

6、要求意见

㈠加强班组建设是企业发展的需要,每个员工要服从车间主任、班组长的指挥,都要支持车间主任、班组的工作。

㈡切实搞好计件工资工作,说实话,办实事。在考勤、计件工资上,认真做好工作,请员工支持时红霞的工作。

㈢搞好现场文明生产,做到标识清晰,工件摆放整齐,保证过道畅通。

㈣千方百计做好生产管理,对公司订单保证准确、及时的完成。

㈤严格车间制度,对好人好事鼓励表扬,对违反纪律、工作弄虚作假的要通报批评。

篇4:支部党员管理细则

站党员管理细则

一.目的:

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强化对党员队伍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党员监督台的内容:

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能否坚持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否按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按时过组织生活和交纳党费能否站在改革之前列,维护稳定的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是否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能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的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自觉维护群众的利益;是否团结带领群众解放思想、开拓进取,能否在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三.党员责任区:

要求每一名党员认真做好责任区内入党积极分子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并以自身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区内职工~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力争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新成绩。

四.党员的职责:

(一)组织责任区内入党积极分子和职工认真宣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及时理顺工作情况化解各种矛盾,做好传、帮、带工作,引导职工敬业爱岗;

(三)针对区内每个职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特别是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进步情况,党员要有重点有内容有时间的进行谈话,原则上一个季度或半年进行一次谈心谈话。

(四)讲正气,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同各种不良行为做坚决斗争;确保区内无纠纷和刑事案件发生。

(五)党员所在责任区若出现问题,党员有连带责任。

篇5:矿务集团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某某矿务集团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为强化依法治教,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管理,根据《某某省义务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生入学

1、小学实行6周岁入学,一般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2、小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测试和选拔。初中新生凭《小学毕业证书》或《小学修业证书》报名入学。

3、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一律建在户口所在地。对于长期居住在矿区而户籍在非施教区的矿工子女,新生入学时可以建立学籍,并在学生电子档案生源中注明“流动人口”。

4、新生(含转入学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核对该生户籍姓名。在小学、初中段,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必须使用同一姓名,中途不得更改,确需更名的,应在新生入学一月内依法办理更名手续。在确认各项内容无误,

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即为学生身份证号码。本省内转学、借读等均不改变学籍号。

二、转学

1、转学条件:

(1)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

(2)在本市内户口及家庭住址跨区迁移。

(3)集团公司职工因工作、生活变动等原因其子女需转学的。

(4)集团公司或办学单位招聘的职工子女以及在矿区经商、务工人员的子女。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

2、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住址迁移证明、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或经商、务工证明,到迁入学校和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同意接收证明。

(2)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住址、迁移或工作调动证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签章,出具转学证明及学生电子档案,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

(3)报教育中心审批。

(4)学生持转学证明及电子档案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

3、转学时间:每学期初、末前后一周内由学校统一办理,无特殊情况,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4、转学材料自开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三、借读

1、借读条件:

(1)监护人出国、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边、现役军人,其子女需投靠亲属的。

(2)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借读的。

2、借读手续:

(1)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

(2)学校出具借读证明,审核签章,并将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

(3)报教育中心审批。

3、办理时间:学期初、末一周内办理借读手续。

4、借读管理:

(1)学籍: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借读学校。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保留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原校。

(2)考核: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3)收费:借读学校按照省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借读学生收取有关费用。

(4)对借读生实行严格控制,任何人不得因学生成绩差而迫使或变相迫使学生外出借读。

四、休学和复学

1、休学条件:学生因伤病和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一个半月)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

2、休学手续:(1)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材料包括:a、书面休学申请。b、学生因伤病休学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及其它证明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2)学校审查后填写《休学审批表》,签署意见。(3)报教育中心审批。(4)学校开出《休学证明》交家长妥善保管。

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及时存档:①《诊断证明》;②《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③《休学审批表》、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3、休学自伤病之日始,期限为一年。随原年级就读(不变更年级、学籍)的凭医院的“健康证明”可随时办理手续复学。

4、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续办休学手续一年。休学期满可以复学的,应提前一周办理复学手续。

5、复学时,凭医院的《健康证明》、《休学证明》和办理休学手续以后的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等,到学校填写《复学审批表》,报教育中心审批。

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及时存档:①《健康证明》;②《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③《休学证明》;④《复学审批表》。

6、严格控制休学率。年休学率不得高于年级总人数的1%,对违规办理休学的要追究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纠正。休学率与学校综合考核挂钩。

五、毕业、升学

1、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均直接升入初中。

2、跨市县借读的小学毕业生,一般应回学籍所在学校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毕业证、安排升学。

3、学生修业期满,德、智、体均合格者由毕业学校发给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的毕业证。

4、学生毕业成绩不合格的,准予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发给修业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

5、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义务教育阶段一律实行不留级制度。

六、其它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由教育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按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信息。

2、学生死亡和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

3、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及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对弄虚作假者要追究责任并予以纠正。

5、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6、学校每学期放假前必须对中小学各年级学籍进行审核,填写增、减员表报教育中心。教育中心每学期进行学籍会审,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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