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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苗圃经营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2-08-26

一、国有苗圃是县属事业单位,行政上接受县林业局的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

二、按照《国有林场<苗圃>管理条例》的规定,国有苗圃应坚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

三、以“管理国有苗圃,促进林业发展”为宗旨,生产培育优质良种壮苗,满足社会造林绿化的需要。

四、国有苗圃以编制国有苗圃规划计划,林木种苗生产供应,护林防炎,林木良种德育与新技术推广,苗圃职工培训管理,林木种苗调剂和林业住处服务为主要业务,开展多种经营。

五、土地经营管理:苗圃土地属于林地,归国家所有,不经省林业局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在满足国家林业项目和苗圃生产自身用地的情况下,部分土地向社会招标租赁,以弥补苗圃生产资金的短缺。

六、生产经营管理:以培育园林绿化良种苗木为主,实行“统一经营,岗位承包,联产计酬,工效挂钩”的办法,生产达成一定效益程度,按照国家核定的从业人员工资基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七、人事管理:原则上服从县林业局人事安排,苗圃有人事管理权,在生产达成一定规模,产生一定经营效益,能够承受一定财力的情况下,苗圃可适当安排县林业系统分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接收具备园林苗圃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的大中专毕业生,今后一律不再接受退伍兵和临时工。凡县林业局在档管理的人员,苗圃予以缴纳养老保险金,发放退休金,其他打工人员不与苗圃发生任何劳动关系,干一天,发一天的小工费。

八、物资管理:苗圃生产必用的工具,办公用品,实行统一购置,专人管理,一律不外借。

九、水电管理:节约用电,节约用水,实行水电有偿使用,不论职工个人和租地居住户,按照国家征收标准收取水电费和房租。

十、财务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企业化管理,财政定额(或全额)补贴。接受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一般生产性开支由苗圃自主决定,重大项目和非生产性专业报请县林业局审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苗圃项目和生产经费;征收的土地租金在保证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前提下,用于职工工资,生产经营性收入主要用于在职职工工资补助和工效挂钩奖励,一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投入。实行定期报帐制度。

篇2: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解读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新增了住宅手册、建设方案和竣工公示三大制度,其中明确规定,商品房须有说明书和保修证,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年新版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为了更好地保护购房者的权益,从本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增了住宅手册、建设方案和竣工公示三大制度,其中明确规定,商品房须有说明书和保修证。目前住宅使用手册正在设计编制中,将于年底印发实施。

住宅手册年底印发实施

新《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按时交付商品房,提供商品住宅使用手册。商品住宅使用手册应当包括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统一监制。其中,住宅质量保证书载明了保修单位、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以及损害赔偿等内容。如果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及时维修。住宅使用说明书载明了平面布局、房屋结构、特殊工艺、性能指标、管线走向等,便于用户根据生活习惯在结构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个性化改造,为装修提供方便。

记者了解到,我市在20**年就下发过通知,要求房地产企业交房时提供商品住宅使用手册,虽然大部分企业都能做到,但还是有部分企业随意增删手册条款,或者根本就不提供手册。因此,新条例将住宅手册纳入其中,从法律法规的层面强制要求房地产企业交房时提供住宅手册,并使用统一标准文本,不得随意增删。目前该手册正在设计编制中,将于今年印发实施。

“商品住宅使用手册包含的各部分条款,明确宣告买房人的权利内容及范围,提醒消费者购房时应作出合理约定,以减少以后不必要的纠纷,避免了日后奔波之苦。”市城乡建设委房地产开发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手册还为消费者购房后可能发生的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与提示,使得购房者在维权时有了书面依据。

开发商交房前五日需公示

针对延期交房的问题,新《条例》也新增了两项制度,防止开发商的“拖延症”。《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竣工时间、条件要求进行开发项目建设,并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制定开发建设方案。开发建设方案应当载明开发期数、开发进度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度、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通过开发建设方案备案,开发主管部门可以清楚掌握每个开发项目建设的总体安排、建设内容和进度情况,对开发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出现延迟的,及时预警并督促企业调整方案、加快建设,以保证项目按期交付。

还有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进行竣工验收或者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强行交付业主使用,以逃避可能因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违约责任,从而造成社会矛盾和纠纷。为此,《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通过规划、工程质量、公安消防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并取得相关验收合格文件或者凭证。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还要取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开发项目各项验收合格和投入使用的证明材料于项目交付使用前五日在交房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通过明确标准、证明公示,确保验收结果阳光、透明,扩大业主用户的知情权,便于业主维护合法利益,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纠纷。

解读青岛房产三大新制度保质量防延期

不少人在购置新房中,遇到开发商延期交付的状况。记者昨日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获悉,本月开始实施的新《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出现的最主要变化,就是新增竣工公示制度,明确项目交付条件;新增建设方案制度,防止项目延期交付;强化住宅手册制度,明确项目质量责任等,这三大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新增制度与购房者权益息息相关,参与《条例》起草的法律专家对此进行全面解读,让市民能够及时掌握维护权益法律依据。

“在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进行竣工验收或者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强行交付业主使用,以逃避可能因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违约责任,从而造成社会矛盾和纠纷。”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法律顾问孙强参与了该《条例》的起草工作,他说在房地产商与业主发生的纠纷中,因为延期交付问题占了绝大多数。

新《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通过规划、工程质量、公安消防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并取得相关验收合格文件或者凭证。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还要取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开发项目各项验收合格和投入使用的证明材料于项目交付使用前五日在交房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以前采取的是备案制度,业主要了解房产是否具备交付条件需要自己到相关部门去查询,并且大部分人并不十分清楚该查哪些证明。”孙强说,新《条例》新增了竣工公示制度,明确项目交付条件,可以确保验收结果阳光、透明,扩大业主用户的知情权,便于业主维护合法利益,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纠纷。

篇3: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内容解读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年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内容”,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备受关注的《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进行了积极革新和有益探索,有诸多制度创新点和立法亮点。新《条例》出台将为青岛房地产市场带来哪些改变?30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局长杨对新《条例》进行解读。

新增“海绵城市建设”等内容

据介绍,新《条例》变化主要包括:放宽市场准入,强化开发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过程监管,确保开发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强化配套设施与房地产开发项目“三同时”,解决开发项目配套滞后问题,创造良好居住环境;强化企业信用管理,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形成良好信用氛围;强化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增加企业违法成本,提高法规震慑力。同时结合当前国家对城市建设管理的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等内容加入其中。

新《条例》健全资本金和预售资金监管,防止“烂尾楼”

据介绍,新《条例》有几个亮点与消费者紧密相关:一是通过建立交付使用公示制度,明确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条件,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交房纠纷;二是通过强化项目管理手册、开发建设方案等制度,对项目实施全程动态监控,防止项目延期交付;三是通过健全房地产项目资本金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保证项目自有资金充足到位,降低项目运作风险,防止出现“烂尾楼”;四是通过增加开发企业信用建设,这也是青岛市在国内率先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失信名单制度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层面,为加快推进青岛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的信用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将对700余家房企集中培训

据介绍,下一步将做好宣传工作。开展业务培训。由于新《条例》新增和健全了很多管理制度,尤其是针对开发建设的全过程管理设置了细致的要求,市城乡建设委将从本月开始,面向全市开发管理部门和700多家房地产企业进行集中培训,让部门和企业都能在第一时间理解、执行好新《条例》;加强监督检查。结合《条例》内容和法律责任,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开发专项检查工作,发现一批、通报一批、查处一批违法违规企业,检查和处罚结果向社会公示。

【解读】

新《条例》将强化开发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过程监管,强化配套设施与房地产开发项目“三同时”,解决开发项目配套滞后问题。同时结合当前国家对城市建设管理的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等内容加入其中。

房地产行业仍存在一定问题

信网了解到,20**年公布实施的《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房地产市场取得了长足进步。“xx”期间,全市房地产累计完成投资约6165亿元,年均增长13.7%,是“xx”期间的2.5倍,占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比重保持在22%以上;20**年末城镇居民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31.5平方米,较“xx”末增长15%。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房地产行业管理模式、开发建设模式、企业经营模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比如项目公司增多、企业信用观念淡薄、新建住宅配套设施建设以及移交问题突出、交付使用条件不明确、企业违法成本过低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健康发展。为适应新形势,市城乡建设委从20**年开始,为修订《条例》进行了长达3年的调研论证。

新《条例》将强化违法企业处罚力度

新《条例》紧扣“保护民生、规范市场”这一核心导向,变化主要包括:放宽市场准入,强化开发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过程监管,确保开发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强化配套设施与房地产开发项目“三同时”,解决开发项目配套滞后问题,创造良好居住环境;强化企业信用管理,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形成良好信用氛围;强化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增加企业违法成本,提高法规震慑力。同时结合当前国家对城市建设管理的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等内容加入其中。

开发企业失信名单制度上升到法规层面

新《条例》有四个亮点与消费者紧密相关。通过建立交付使用公示制度,明确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条件,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交房纠纷;通过强化项目管理手册、开发建设方案等制度,对项目实施全程动态监控,防止项目延期交付;通过健全房地产项目资本金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保证项目自有资金充足到位,降低项目运作风险,防止出现“烂尾楼”;通过增加开发企业信用建设,这也是青岛市在国内率先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失信名单制度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层面,为加快推进青岛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的信用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发现一批、通报一批、查处一批

由于新《条例》新增和健全了很多管理制度,尤其是针对开发建设的全过程管理设置了细致的要求,市城乡建设委将从本月开始,面向全市开发管理部门和700多家房地产企业进行集中培训,让部门和企业都能在第一时间理解、执行好新《条例》。

结合《条例》内容和法律责任,市城乡建设委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开发专项检查工作,发现一批、通报一批、查处一批违法违规企业,检查和处罚结果向社会公示,提高青岛市房地产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自觉性,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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