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政务公开考核制度
为了推动我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发展,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中办发[]12号和党办发[]12号文件以及《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大方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严格执行《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着眼于促进各级各部门政务公开的落实,坚持实事求是、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本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或业务部门领导对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负领导责任。
三、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在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四、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大方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大方县各部门及各乡镇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乡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地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分别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含延伸机构)及下一级政)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报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
五、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总的要求是: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责任明确;公开内容、形式和程序明确具体,切合实际;制度健全,符合要求;群众评价较好,效果明显。
六、考核的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
1、是否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2、是否对本地、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检查落实。
3、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是否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每年是否召开专题会议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
l、是否按党办发[]12号文件要求编制本乡镇、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目录;
2、是否按本乡镇、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目录如实向社会进行公开。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
l、行署工作部门是否具备如下形式:
必备形式:橱窗(公开栏)、公开电话、部门网站、电子触摸屏或显示屏。需完善的形式:窗口式办公、信息公告栏、指定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会、听证会、可行性论证会。
2、县市政府是否具备如下形式:必备形式: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电子触摸屏或显示屏、新闻发布会、公共媒体。
需完善的形式:政务大厅、专家咨询会、可行性论证会、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
(四)政务公开的程序
1、政府和部门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进行。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或相关组织是否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只涉及部分人或具体事项的政务内容,是否依申请人的申请向申请人公开。
2、主动公开是否按拟定方案、确定公开事项和公开形式、审查、公开、建档等程序进行。属日常性工作的,是否定期公开;属阶段性工作的,是否逐段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是否随时公开。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是否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
3政务公开是否按申请、受理、公开、反馈、建档等程序进行。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或部门政务信息的,是否按申请人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给予书面答复或提供服务。
(五)政务公开的制度
1、是否建立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政务公开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2、是否建立政务公开立卷归档和工作报告制度。
(六)政务公开的效果
政府和部门是否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率分别为多少。
七、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八、考核的程序:
(一)成立考核小组。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选人员组成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小组:
(二)制定考核方案。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的实际需要制定出考核方案,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下发考核通知。考核小组应提前10日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应及时按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四)进行实地考核。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实地考核,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向同级党委、纪委、组织部门通报。
九、考核可实行普遍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考核一般于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十、考核中被评为“优良”等次排名靠前的政府或部门,由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
十一、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政府或部门,由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将结果通报县目标考核办,并由有关部门对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实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
十二、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因失职、渎职或拒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导致矛盾激化,酿成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事件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
十三、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政府及其县直各部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公用部门。
十四、本办法由毕节地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地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2:某公司基础管理考核规定
基础管理考核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公司基础管理考核的力度,促进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与落实,规范员工工作行为,维护公司工作秩序,依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工作礼仪
第二条工作态度及待人接物和蔼谦逊,不强词夺理,不与人争执。
第三条讲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不打骂他人。
第四条上班注意仪容仪表,着装整齐大方,禁止穿着怪异或暴露,禁止穿无领上衣、短裤、沙滩鞋、拖鞋等。
第五条不留怪异发型,不染发。
第六条保持工作区域及公共区域卫生。
第七条不在工作间内吸烟。
第八条爱护公司设备设施。
第九条凡违反上述2―8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情节轻微给予口头警告、情节较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罚款30元。
第三章工作纪律
第十条严格遵守考勤、休假制度,不迟到,不早退,按规定休假。
第十一条工作时间不作与工作无关的事,不与他人闲聊,不到其他部室逗留、聊天。
第十二条工作时间不得上网玩游戏、聊天或浏览不健康网页,或利用网络传播不利公司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言论、文章等。
第十三条工作时间内不得酗酒,工作区域不得大声喧哗、嬉戏、打闹,无业务需要不得长时间打电话。
第十四条违反上述第10―13条,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根据集团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工作管理
第十五条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及制度,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随时及时办理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相互推诿扯皮。
第十八条按时报送各类计划、报表、资料,保证内容数据真实详细。
第十九条按时参加公司或部门召集的各类培训、集体活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培训或集体活动的,按程序请假。
第二十条违反上述14―18条,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100―500元,情节严重根据集团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于部门违纪由部门经理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凡部门员工一般违纪部门经理未能及时、有效地作出处理,致使该现象累计出现三次以上五次以下,扣罚部门经理当月岗位工资的10%,严重违纪累计三次以上扣罚部门经理当月岗位工资的50%。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同《公司考核实施细则》之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考核小组。
篇3:交警大队勤务考核量化及奖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队伍建设工作,规范勤务制度,提高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人民警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考核规定,结合本队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勤务考核遵循公开、平等、奖优罚劣的原则,实行**评议,单项量化考核与总体评价相结合。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瑞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全体民警。
第二章考核项目
第四条考核项目分为出勤情况、业务成绩、警容风纪三类,以月为周期进行考核。
第五条出勤情况分为全勤、缺勤两种。
(一)全勤:无任何缺勤记录。
(二)缺勤:缺勤考核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1、迟到:超过上班签到时间未到岗位的为迟到;
2、早退:未到下班时间提前下班的为早退;
3、脱岗:工作时间离开岗位或管段的为脱岗;
4、旷工: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为旷工;
5、事假和病假:按考勤记录计算。
第六条业务成绩。按中队领导、外勤民警、内勤民警三类分别考核。
(一)中队领导考核项目
1、与所带班民警工作成绩挂钩,实行连带责任;
2、个人当月上路查车验证天数;
(二)外勤民警考核项目
1、管辖路段总体评价,以队领导**评议为准;
2、管事率。以中队记录所执行的纠处违章数为准(包括暂扣各种违章车辆、证件、当场处罚和记分法律文书等)以当月应出勤天数计算日平均管事率;
2、纠处违章日平均数达到5个以上50分;3―4个30―40分;1―2个10―20分;平均达不到1个为0分;
(三)内勤民警
1、每月上路查车验证天数达到10天的记20分,每少一天扣2分;
2、纠处违章日平均数达到5个以上50分;3―4个30―40分;1―2个10―20分;平均达不到1个为0分;
3、内勤业务工作造成重大失误的,取消当月考核资格。
第十三条警容风纪计分办法,被公安督察通报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分为五个等次,按总得分数依次为:
(一)总分90分以上,为一等;
(二)总分80―89分为二等;
(三)总分70―79分为三等;
(四)总分60―69分为基本合格;
(五)总分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当月内有以下行为之一,取消当月考核资格:
(一)旷工一天;
(二)被公安督察通报3次以上;
(三)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奖励
第十六条奖励以通报表扬和经济鼓励相结合。
(一)对给予奖励的人员在中队全干会上通报表扬;
(二)经济上按等次发放当月勤务考核奖金。
第十七条按照考核成绩,每月对获得一、二、三等成绩的民警进行奖励,一等奖300元,二等奖250元,三等奖200元,基本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不予奖励;
第五章处罚
第十八条对缺勤和业务成绩不合格的人员实行单项处罚和总体评价处罚相结合办法。
第十九条单项处罚,对当月有以下缺勤的民警给予扣发工资,扣发额分别为:
(一)迟到:以一刻钟
(15分钟)为一个时间段,迟到一刻扣发工资5元;每增加一刻加扣5元;
(二)早退:以一刻钟
(15分钟)为一个时间段,每早退一刻扣发工资5元;每增加一刻加扣5元;
(三)脱岗:以一刻钟
(15分钟)为一个时间段,每脱岗一刻扣发工资5元;每增加一刻加扣5元。
(四)旷工:每天扣发工资100元;
(五)事假、病假按上级规定办。
第二十条总体评价分值为不合格的,扣发当月劳保、津贴。
第六章监督
第二十一条勤务考核遵循公开、平等、奖优罚劣的原则,实行**评议,单项量化考核与总体评价相结合。同时接受民警和上级领导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勤务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中队内勤对每月勤务进行汇总,形成勤务统计总表;
(二)中队领导集体对全中队勤务工作进行**评议,量化计算民警个人得分值;
(三)评分结果提交中队全干会通报后方可通过;
(四)报大队领导审批进行奖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中所指应出勤天数以当月考勤报表为准,遇保卫工作、节假日等特殊情况不计在内。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规定中除注明“不含”以外,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