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
公司员工奖惩办法
1.0目的
为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及创造性,维护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团体纪律,保障公司制度的正常进行,激励公司员工的敬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2.0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内所有的奖励与惩罚,均依照本办法处理;
3.0解释
3.1员工奖励:给予表现出色的员工以奖赏与勉励;
3.2员工惩罚:对违反了公司规定的员工给予一定的惩处或者责罚;
4.0原则
4.1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公司各类规定以及文件,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技术业务知识,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4.2公司奖励制度是以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并且采用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4.3公司惩罚制度是采用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更体现了公司的人道主义;
4.4对公司员工实施奖惩,其批准权和审核程序由行政部遵照程序进行;
5.0奖励制度
5.1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公司会视情况而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5.1.1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生产速度、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成本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5.1.2在生产产品、产品设计、改善工作环境、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取得良好成绩的;
5.1.3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5.1.4爱惜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让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1.5抵制公司内部斗争恶化,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有显著成效的;
5.1.6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5.1.7一贯忠于职守,无违反公司规定者;
5.1.8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者;
5.1.9认真勤奋,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者;
5.1.10检举揭发违反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事件者;
5.1.11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者;
5.1.12能适时主动完成非职责范围内工作者;
5.1.13做好人好事,事迹突出并且给公司带来荣誉者;
5.1.14对非职责范围内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建议被采用并且取得良好的成效者;
5.1.15遇到危急情况,能够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让公司减少损失者;
5.2对员工的奖励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5.2.1现金奖励(以工资奖金形式发放)
5.2.2精神奖励(对于有特别贡献的员工给予通告奖励,号召公司员工学习)
6.0惩罚制度
6.1对于有以下表现之一的,公司视情况给予惩处;
6.1.1违反纪律,无视公司规定,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6.1.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以及工作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市,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6.1.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公司员工生命、公司财产遭受到损失的;
6.1.4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公司材料,造成经济损失的;
6.1.5滥用职权,违反公司规定操作,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6.1.6在工作时间内睡觉或擅自离开岗位,导致公司蒙受损失者
6.1.7故意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者;
6.1.8接待宾客不微笑,不主动服务,不使用敬语,不使用规范的语言,不礼貌者;
6.1.9没有按公司要求着装整齐,给客户以不好印象者;
6.1.10工作粗心大意,造成公司损失者;
6.1.11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者;
6.1.12在工作中,欺骗,谩骂,威胁上级主管,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6.1.13干涉非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者;
6.1.14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公司与员工关系,或诬告他人,造成严重损害者;
6.1.15隐瞒患有严重疾病不向公司报告者;
6.1.16向公司提供不真实情况者;
6.1.17利用公司名誉在外面招摇撞骗者;
6.1.18利用公司人力物力为自己创造财物者;
6.1.19未经公司许可,兼营与公司产品相关或相同的业务者;
6.1.20伪造公司文件,印章,记录,票据者;
6.1.21故意损害公司公共财产,不赔偿损失者;
6.1.22在公司或宿舍内藏有管制刀具,炸药,等危害性物品者;
6.1.23偷窃公司物品经查属实者;
6.1.24参加或组织煽动他人怠工,罢工,闹事者;
6.1.25吸食,私藏,使用毒品,麻醉剂或者*者(同时报公安机关)
6.1.26故意损坏公司账单,账簿,记录,表单者;
6.1.27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6.1.28与客户或同事吵架,侮辱,或威胁动手打架者;
6.2对员工有惩罚有如下方式:
6.2.1经济惩处:对有违反公司规定的员工处以不超过其工资20%的处罚;
6.2.2通报批评:对有违反公司规定的员工处以通报批评;
7.0奖惩作业流程
7.1由行政部发现的有关奖惩方面的事情,由行政部提交意见到总经理外,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7.2由部门负责人发现并上报行政部者,部门负责人提交到行政部,由行政部负责核查清楚,情况属实后由行政部上报总经理,并给予相关处理;
8.0员工申诉流程
8.1员工对处理有意见的,需在处理通知到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异议,并上诉到行政部,由行政部再次核对,如情况属实,则驳回上诉;
8.2部门负责人对处理有意见的,需在处理通知到达之日起三天内向行政部提出异议,由行政部作出相应处理;
9.0其它
9.1本条例由行政部负责解释,发布,修订;
9.2本条例作为本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是本公司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之一;
9.3本条例当中未涉及的奖惩事宜,参照本公司另外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9.4本条例由总经理签发,自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执行。
篇2:公司员工奖惩细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各项制度的执行,促进公司全体员工奋发上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之奖励分为下述五种:
1.嘉奖;
2.记功;
3.晋级;
4.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
5.授予“劳动模范”称号。
第三条本公司之惩处分为下述五种:
1.罚款;
2.警告;
3.记过;
4.降级;
5.除名。
第四条有下列事迹之员工,经人事监察室调查核实后,得给予一次奖励,其奖励种类视事迹突出程度而定。
(一)工作积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文明礼貌、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全年未出现事故者;
(二)超额完成公司利润计划指标,经济效益显著者;
(三)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其建议被公司所采纳者;
(四)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与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五)坚持业余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公司任职期间,获取中专以上文凭或其他专业证书者;
(六)维护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各种违纪行为敢于制止、批评、揭发者;。
(七)敢于制止、揭发各种侵害公司利益之行为者;
(八)对社会做出贡献,使公司获得社会荣誉者;
(九)具有其他功绩,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应给予奖励者。
第五条员工的奖励,由员工所在部门或主管领导向公司人事监察室推荐,并按人事管理责权划分进行审核批准,由人事部落实执行。
第六条事迹突出的员工除按第二条给予奖励外,公司还将在住房、进修、休假、出国考察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七条有下列事由之员工,经调查核实后,得根据情节给予一次罚款或警告处分。
(一)初次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生产、工作秩序者;
(二)泄露公司经营管理秘密,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将公司的机密文件透露给外公司人员者;
(三)秘自把本公司客户介绍给外单位、向客户索取回扣或介绍费者;
(四)各下属公司、部门负责人发现所属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行为,不及时向公司总部报告或有意隐瞒者;
(五)工作时间喧哗、打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
(六)工作时间吃食物、睡觉、干私事、阅读与工作无关之书报者;
(七)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者;
(八)工作时间不按公司要求着装及佩戴公司徽章者。
第八条员工的奖励或惩处由各部门、各主管领导提供材料,由人事监察室负责调查落实,其审核批准权限按人事管理责权划分执行。
第九条按本规定第九条处理的责任人,在赔偿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本公司。
第十条员工罚款处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为罚50元。罚100元等两种情况,警告处分则扣发1/3的月工资,记过处分扣发1个月工资。员工受嘉奖1次,增发三个月的基本工资,记功1次增发3个月基本工资。
第十一条员工受奖惩情况记入人事考核档案中,受警告以上处罚情况每月由人事监察室统一公布1次。
第十二条为使受到惩处的员工将功补过,在同一年度中,功过可以相抵和转换,方法如下:
(一)1次嘉奖可与1次警告相抵;
(二)l次记功可与1次记过相抵;
(三)3次警告相当于1次记过;
(四)3次嘉奖相当于1次记功;
(五)同年中3次记功,工资自动升1级;
(六)同年中3次记过,工资自动降1级;
(七)同年中功过抵消后,对年终评比、提薪、晋级等不发生影响。
第十三条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工作在每年未进行,当年内受过警告处分以上惩处的员工若功过未抵消,不得参与评选,每月考核平均等级未达到“b”者也不能参与评选
篇3:x大酒店员工奖惩制度
x大酒店员工奖惩制度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特制订本大酒店管理制度。全体员工对员工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本大酒店管理设立如下奖励方法如下。
第一条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特制订本大酒店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体员工
第三条对员工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奖励办法
第五条本大酒店管理设立如下大酒店管理――解析x大酒店员工奖惩制度奖励方法,酌情使用:
1、通告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六条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告表扬: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维护大酒店管理利益,为大酒店管理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3、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
4、有其他功绩,足为其他员工楷模
第七条有以下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
1、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3、向大酒店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设,为大酒店管理采纳;
4、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5、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6、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7、其他对大酒店管理作出贡献,董事局或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有以上表现,大酒店管理认为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级奖励
第九条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审核;
3、董事局或总经理批准。其中,属董事局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委员会审核,董事局批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处罚办法
第十一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以下处罚:
1、警告;
2、记过;
3、降级;
4、辞退;
第十二条员工有以下行为给以警告处分
1、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或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3、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5、无故不参加大酒店管理安排的培训课程;
6、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指挥;
7、浪费公物情节轻微
8、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
9、遗失员工证或员工守则者及未按要求穿戴整洁工作服和佩戴厂牌;
10、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警卫或管理人员查询;
11、破坏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
2、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伤害或伤及他人;
3、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
4、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
5、携带危险物品入厂;
6、在禁烟区吸烟者;
7、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分利益;
8、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
9、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躺卧、睡觉者
10、涂改考勤卡,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
第十四条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降级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大酒店管理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擅离职守,导致事故,使大酒店管理蒙受重大损失;
4、泄漏生产或业务上机密;
5、违反大酒店管理规定带进出物品;
6、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
7、撕毁公文或公共文件;
8、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大酒店管理蒙受重大损失;
9、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
10、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大酒店管理蒙受重大不利;
11、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
12、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大酒店管理蒙受重大不利;
第十五条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以辞退处分:
1、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
2、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大酒店管理误信而遭受损害;
3、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
4、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
5、蓄意损坏大酒店管理或他人财物;
6、故意泄漏技术、营业之秘密,致使大酒店管理蒙受损害;
7、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8、拒不执行董事局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
9、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10、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11、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大酒店管理资才,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12、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13、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14、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5、泄露大酒店管理秘密,把大酒店管理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6、散布谣言,损害大酒店管理大酒店管理――解析x大酒店员工奖惩制度声誉或影响股价稳定的;
17、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8、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三日,在外从事同类产品职业或在假期在外另谋职业;
19、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严惩扰乱大酒店管理秩序;
20、在大酒店管理内赌博;
21、在大酒店管理内有伤风化行为;
22、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在工作中滋事妨害经营秩序;
23、经常违反大酒店管理规定屡教不改;
24、依合同约定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
25、因行为不当,大酒店管理无法再对其信任;
26、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
第十六条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大酒店管理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大酒店管理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一5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总经理或董事局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八条企业领导发现本企业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