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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嘱护嘱执行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2-08-23

(1)医嘱执行制度

1)医嘱必须由在本医疗机构拥有两证(医师资格证和执业证)和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方可执行。医生将医嘱直接书写在医嘱本或电脑上。为避免错误,护士不得代录入医嘱。

2)医师开出医嘱后,护士应及时、准确、严格执行医嘱,不得擅自更改。如发现医嘱中有疑问或不明确之处,应及时向医师提出,明确后方可执行。

3)病区护士站的文员负责打印医嘱执行单,并交由管床的责任护士核对执行;责任护士执行医嘱后,在医嘱执行单上签署执行时间和姓名。

4)在执行医嘱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查对制度,以防差错和事故发生。执行医嘱时须严格执行床边双人查对制度。

5)一般情况下,护士不得执行医师的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执行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无误后方可执行。抢救结束后,护士应及时在医师补录医嘱后签上执行时间和执行人姓名。

6)病区每天所有患者的医嘱必须在当值组长的参与下统一总核对一次。方法是:病区护士站的文员(由助理护士担任)打印出全病区所有患者当日的医嘱执行单后,交给当班组长和另一位责任护士一起,将打印出的医嘱执行单和医嘱进行一次总核对。对于无法统一核对的长期医嘱或临时医嘱,必须经第二个人核对后方可执行。

7)病区医嘱执行单实施一人一日一单制。医嘱执行单在科室专项保存。

(2)护嘱执行制度

1)护嘱是高级责任护士、组长或专科护士为帮助责任护士达到预期护理目标,根据患者病情、护理需要而下达的护理措施。护嘱是促进、维持和恢复患者身心健康所需要采取的护理行为。

2)护嘱必须由高级责任护士以上人员下达或制订。高级责任护士将护嘱直接书写在护嘱执行单上。护嘱要根据医嘱、患者病情和护理需要,随时下达和调整。护嘱下达前,要评估患者的病情和需要。

3)护嘱由高级责任护士、(初级)责任护士或助理护士执行。下级护士应及时、准确、严格执行护嘱,不得擅自更改。如发现护嘱中有疑问或不明确之处,应及时向上一级护士提出,明确后方可执行。护嘱执行后由执行护嘱的责任护士在“护嘱执行单”上签全名。

4)上一级护士,包括专科护士、日(晚、夜)班组长或专科组长,通过查房、会诊、交接班等方式,每天上午评估护嘱、护嘱执行情况和护理效果,及时更改或调整护嘱。

5)护嘱要与医疗工作保持连续性。遇专科护理方面的护嘱与医嘱有不一致时,护士应及时与医生沟通,调整医嘱或护嘱。

6)护嘱应以指导低年资护士完成护理工作为原则,以确保护理工作的统一性、同质性、连续性。

篇2:全市开展执行力提升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20**年在全市开展“执行力提升年”的决策部署,强化舆论引导,特制定本宣传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一争四推三提升”总体目标,更加关注民生、更加关注民意,坚持对内找不足,对外讲优势、树形象的根本原则,坚持媒体联动,媒体和受众互动,综合发挥专门机关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优势,为保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令行禁止、重在执行,勤政廉政、真抓实干的舆论环境。

二、宣传内容

一是深入宣传市委、市政府关于“执行力提升年”的工作部署;二是多角度、深层次宣传、解读“执行力提升年”的重大意义;三是全面宣传“执行力提升年”的各项机制制度;四是及时宣传全市各级各部门在“执行力提升年”中的新举措、新面貌、新成效、新经验;五是宣传勤政廉政、干事创业的先进典型;六是及时反映群众、企业、项目法人对各级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七是对执行力不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反面典型进行曝光;八是对督查暗访和责任追究情况进行通报。

三、宣传形式

一是开辟固定栏目。许昌日报社要在《许昌日报》和《许昌晨报》重要位置,许昌人民广播电台和许昌电视台要在新闻板块重要位置,分别开设一档以“执行力提升年”为主题的专题栏目,建立长期阵地,及时宣传报道“执行力提升年”的重点工作、热点难点问题进展和处理的最新动态。

二是开设“曝光台”。对私搭乱建,不作为、乱作为,作风疲沓、执行力不强等现象进行曝光,对督查暗访情况进行通报。

三是开设互动栏目。及时反映群众、企业、项目法人对各地各级各部门各项工作的意见、建议和反映。

四是加强舆论引导。组织一批有深度的文章和谈话节目。着眼对“执行力提升年”进行多角度解读,许昌日报社要组织撰写刊发系列言论、评论文章,许昌电视台“聚焦30分”、许昌电台“行风热线”等栏目要以此为话题,制作专题节目。

五是组织专访。充分利用现有栏目,许昌人民广播电台、许昌电视台、《许昌晨报》已开设的“行风热线”、“聚焦30分”、“许昌零距离”、《百姓看政》等四档栏目要围绕“执行力提升年”进行重新策划,突出主题,加大宣传力度。《许昌日报》要对各县(市、区)以及市直95家参与经济发展新闻发布会排名的单位,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集中采访。采访要以践诺等具体工作落实情况为重点。

六是刊播公益广告。公益广告要突出“执行力提升年”内容,言简意赅,好懂易记。专题制作有奖举报电话的公益广告,密集刊播,力争达到家喻户晓。

七是加强网络宣传。许昌廉政网要开设“执行力提升”专题,全市各大网站要在首页建立链接。

八是编发许昌内参。对不宜公开曝光的内容,市级各新闻媒体每周至少编发一期内参,报市领导及有关部门参阅。

九是加大外宣力度。及时宣传我市执行力建设的做法、经验。许昌日报社、许昌电视台、许昌人民广播电台全年在省以上新闻媒体刊发执行力提升稿件分别不少于10篇。

十是利用其它形式宣传。各级各部门要在积极和善于利用新闻传媒开展宣传的同时,结合各自实际,采取手机短信、板报、闭路电视、局域网以及征文、答题、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四、有关要求

全市各地各单位、各级新闻媒体一定要高度重视“执行力提升年”宣传工作,把宣传工作作为“执行力提升年”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计划性,齐心协力,抓紧抓好。

1、市“执行力提升年”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新闻宣传组,统筹协调新闻宣传各项工作。市级各新闻媒体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执行力提升年”宣传工作,并指定专人驻点,与市“执行力提升年”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口联系,专司此项工作。

2、各新闻媒体要保证每天都有“执行力提升年”的相关报道。新闻评论、社论、言论、谈话等要集中上一批内容,造强舆论声势。涉及对许昌形象有负面影响的报道,由“执行力提升年”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报批后,方可采用,负面报道、曝光内容不得上网、不准外传。

3、全市各地各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新闻单位报送“执行力提升年”方面的稿件,积极配合新闻单位开展专访、制播节目,虚心接受舆论监督,切实搞好“执行力提升年”宣传工作。

4、市执行力提升办公室各督查组在督查过程中,对好的做法和经验,正反典型,热点、焦点问题等要及时发现、上报新闻线索,以便统一安排新闻单位及时跟进、报道。

5、市“执行力提升年”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地各单位有关“执行力提升年”工作方面的新闻采稿情况进行通报。

篇3:企业专项信用贷款贯彻执行管理方案

贯彻执行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管理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推动银行信贷资金结构的合理调整,引导信贷资金向中小企业流动,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短缺和贷款难的矛盾,促进我市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特制订本操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贷款资金。由市财政安排1.5亿元专项资金专储于绍兴银行支行,绍兴银行支行按1:2的比例安排信贷资金,专项用于我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并单列计账。每半年按日均贷款余额同比调整存款额。

第三条贷款原则。坚持国家产业政策的原则,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坚持面向中小企业择优扶持的原则,充分发挥专项贷款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坚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银行自行控制风险,政府予以适当扶持。

第四条贷款对象。专项贷款面向本市各种所有制工业、服务业中小企业,主要解决其小额、短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重点支持支柱产业配套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社区服务型企业以及成长性强、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知识型、特色型中小企业。贷款对象的基本条件是:

(一)总资产规模原则上一般在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服务业中小企业;

(二)具有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原应付到期贷款和利息已清偿;

(三)企业纳税、融资、经营等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四)企业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制度,会计信息真实;

(五)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

(六)在绍兴银行支行设有帐户。

第五条贷款额度。单个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掌握在不超过200万元,个别确需的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贷款方式。在经信局内设立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推介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推介办”),“推介办”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及企业所在乡镇、街道等有关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其中乡镇、街道主要负责接受企业贷款申请以及指导企业填写申请表等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企业申请表财务数据的初审;市经信局主要负责相关资料的初审和企业推荐工作;市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对企业贷款的指导和监管工作;绍兴银行支行为承办银行,接受“推介办”的推荐,经复查审核后择优放贷,并负责贷款后的监督和到期贷款的回收。

第八条操作程序。企业向“推介办”提出贷款申请,“推介办”对申请贷款企业的信用、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发展趋势、资金需求等进行初审后及时推荐给承办银行。承办银行再审后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及时放贷,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推介办”。“推介办”再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贷款的企业。

第九条风险责任。专项贷款原则上为信用贷款。承办银行应建立健全严格的审贷及贷款期间的监督管理制度,并自行承担贷款风险,在放贷率达到60%的前提下,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市财政局根据银行实际承担的损失确定,贷款本金损失部分最高补助比例为50%,单笔最高限额为50万元,年累计补助不超过200万元;贷款利息损失部分按照贷款本金损失补助额给予减半补助。

第十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利率收取利息。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市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操作管理办法(试行)》(虞政办发〔*〕184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绍兴银行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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