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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领导干部上岗检查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2-08-17

为贯彻落实各种管理制度,监督各岗位执行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做出决策处理,切实掌握设备运行状态和技术情况、以及设备存在的缺陷等,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领导干部上岗检查制度。

一、机电队级领导应每两天对所管的岗位上岗检查,了解和检查设备的情况并填写干部上岗登记簿。

二、机电部分管领导每周上岗一次,了解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设备是否存在问题和事故隐患,填写干部上岗登记簿。

三、机电副总每月上岗一次,了解和检查设备的运输情况,检查上述人员上岗执行任务情况,填写干部上岗登记簿,提出今后的工作意见。

上岗检查内容:

1.检查了解各种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执行不好和未执行的要及时纠正。

2.检查各种记录的填写是否准确和齐全,检查完后在记录本填写评语并登记。

3.检查设备性能、安全运转情况,检查试验各种安全装置是否灵敏可靠,各种仪表指示是否准确。

4.检查机房、设备卫生情况,检查场所工器具是否齐全、整洁卫生。

5.检查值班人员的责任心和精神状态,对精神状态不好的和不负责的人员要停止其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

6.处理各种违章现象。

7.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指派专人迅速处理。

8.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内容进行上岗检查。

篇2: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检查中国共产党内违纪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为使案件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检查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gg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本条例进行检查。

第六条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七条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第八条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九条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受理和初步核实

第十条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十一条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初步核实可以采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中(一)、(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十四条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第十五条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第三章立案

第十六条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七条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

(二)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三)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

(四)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

第十八条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

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

第十九条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条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一条上级纪检机关发现应由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可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

第二十二条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第四章调查

第二十三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案机关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

第二十四条调查组要熟悉案情,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并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第二十五条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调查中,应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意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

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第二十九条调查取证要做到:

(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收集被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适用本项规定。

(三)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第三十条调查中,如需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等提供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关机关应予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应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

第三十二条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第三十三条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第三十四条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如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

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第三十五条调查中,发现检举人确属诬告或证人出具伪证等妨碍案件检查的行为,应予追究。

第三十六条要保护办案人、检举人、证人。对上述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应予追究。

第三十七条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总结工作,并应协助发案单位党组织总结经验教训。

第三十九条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第五章移送审理

第四十条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前介入审理。

第四十一条移送审理时,应移送下列材料,并办交接手续:

(一)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

(三)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的意见;

(四)全部证据材料;

(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第四十二条案件经审理并报本级纪委常委会讨论后,应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以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前应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予补证;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应补充调查。

第四十四条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直接审理。如需进一步调查的,应由纪检机关办理立案手续。

第六章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办案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二)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三)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四)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第四十六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机关有关负责人决定。

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规则,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都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案件检查工作,军委纪委可参照本条例的精神作出规定,报*批准施行,并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篇3:职业学院关于学院财务检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院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根据有关要求,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定期对学院财务室和学院食堂进行财务监督检查(暂定为每年6月下旬、12月下旬各检查一次)。

第五条学院财务检查监督管理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协调组织工作,纪检监察室负责具体实施,根据需要,可从学院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对学院财务室和食堂财务进行财务监督检查。

第六条学院财务室每年6月初、12月初向纪检监察室递交财务报告,对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作出总结性的书面文件。

第七条每学期期末,学院东西校区食堂的有关财务负责人应向学院财务检查监督小组提供食堂的收支明细表并作出书面陈述,以便财务检查监督小组进行检查。

篇4:车间三级工艺检查考核制度

为确保产品上机工艺正确及质量,车间特修订完善以下工艺制度:

1.产品上机及翻改,由调度通知工艺、轮班、通知不到位者,每次考核调度20元。

2.库房牙轮、纹板货架,要求分类存放整齐、整洁,否则一类牙轮、纹板摆放混乱,每次考核库工20元,并挂钩考核材料员5元。

3.库工所发放牙轮、纹板,必须标志清楚,登记准确,牙轮数字、纹板左右手不清者,必须用油漆书写清楚,凡上机牙轮书写不清、左右手分不清者,每次考核库工10元。

4.上轴工对当班所有上轴机台,必须在库工处“三级工艺检查本”上按规定项目记录清楚准确,一台未登记者或记录不全,车号错误者,每台次扣10元。翻改品种牙轮、纹板发放错误者,每次考核库工100元,上轴工上机用错牙轮、纹板,每台次考核上轴工100元。

5.分析工对新上轴机台逐台进行把关,一米内若发现纬纱、纹板、牙轮用错者,奖励20元。未把住关者,挂钩考核50元。凡发现有综或筘穿错,花型错等,按卡疵把关制度进行奖励。

6.工长对所有新上轴机台认真进行检查并签字后,方可开车,凡发现签字有错误者,每台扣工长50元,管理分1分,工长未签字者,每次扣20元,如未签字且又出现错误者,每次扣工长100元。

7.工艺员按调度通知,对库房、轮班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如实考核;考核不力或检查未签字者,每次考核20元,造成质量事故者,另行处罚。

8.车间工艺员检查签字后,仍有错误,处罚工艺员50元。

9.加班上轴机台,由上轴工将车号提供给当班工长,由当班工长按规定认真检查并签字认可,出现问题同等考核。

10.当班所有退下牙轮、纹板,库工必须将花毛等清理干净,分类摆放整齐,发现未清理或按规定摆放者,每次考核当班库工20元。

篇5: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有效制止向企业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涉企乱收费案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投资环境。市纠风领导小组决定,在市本级组织开展一次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清理和整顿各种乱收费行为。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检查的目标

加大对重点部门的不合理收费、乱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加大对垄断行业经营收费标准和中介机构、协会涉企收费行为的检查力度,坚决纠正政府职能部门利用行政权力,以“协会”、“学会”名义向企业收取咨询服务费、审验费等行为,严肃查处市场中介组织进行价格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搞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这次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彻底整顿涉企乱收费情况,为我市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二、检查的对象及内容

(一)检查的对象

存在涉企收费行为的市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下属部门,以及中介机构、协会、学会。

(二)检查的内容

主要检查上述部门和单位*年年1月以来收费行为,重点检查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乱收费的10项内容。

1、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继续收费的,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的;

2、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的,或增加收费频次和肢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

3、无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4、向企业收取集资、赞助和各种摊派的;

5、强制企业参加各类培训班、研讨班并收费的;

6、利用行政权力强行服务并收取费用的,或以“协会”、“学会”名义向企业收取咨询服务费、审验费等费用的;

7、中介组织进行价格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搞恶性竞争等高收费的;

8、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9、不执行国家优惠政策或者减免政策规定多收费的;

10、转移政府行政职能,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收取费用的等其他违反国家收费管理规定的收费行为。

三、检查步骤和方法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准备阶段。7月15日至25日,召开专项检查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涉企收费检查相关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26日至8月10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依据以及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针对本部门和单位(包括挂靠本部门和单位的中介机构、协会)的涉企收费10方面的内容,以及*年年全年对涉企收费的情况(报表形式),认真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及报表以书面形式于8月10日前上报市纠风办。期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采取多种形式听取企业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作好自纠。

(三)组织检查阶段。20**年8月11日至8月20日,由市纠风办、市效能办、市发改局、市审批中心、市经贸委等部门人员组成三个检查组,对市本级涉企收费部门、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并针对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期间,三个检查组要安排时间下访企业,听取企业主的意见,对企业主反映强烈的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力量进行深入重点检查。

(四)整改总结阶段。20**年8月21日至8月30日,各有关单位根据自查和检查组的整改建议,认真落实整改、建制工作,完善内部管理,增强收费自律能力。联合检查组要认真总结涉企收费检查情况,分析收费产生的原因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形成涉企收费检查总结报告,并将此次检查情况向市委、市政府的相关领导汇报。

四、组织领导

本次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由市纠风办牵头,会同市效能办、市发改委、市审批中心、市经贸委等部门组织实施,并成立涉企收费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组。联合检查组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检查人员要准确理解国家、省、市有关涉企收费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努力排除阻力和干扰,保证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要组织本单位认真做好自查,坚决克服走过场现象,对查出的问题要认真剖析、整改;要认真配合涉企收费联合检查组的工作,对拒不配合的单位,由联合检查组负责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

对这次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服务企业好的做法要及时进行总结和推广,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乱收费问题要进行通报并实施经济处罚,主要采取公告清退、收缴财政、罚款、通报、移交市纪检监察部门和新闻媒体曝光等方式,以此推动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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