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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广告经营工作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22-08-16

为落实广告经营工作,保证*县新闻传媒中心(以下简称传媒中心)正常运转和《今日*》正常出版,特对*年度《今日*》广告经营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广告管理方式和经营业务范围:

《今日*》广告实行风险承包责任考核的经营管理方式。广告经营业务范围为《今日*》(除《中国温泉城》)广告专版专刊。

二、广告经营工作职责:

广告整体工作职责:①负责《今日*》(除《中国温泉城》)广告专版专刊广告营销;②负责承接和编辑广告专版专刊;③负责广告审批手续;④负责收取广告款;⑤负责其他与广告经营有关的业务。

广告承包人的主要职责:根据广告年度经营目标,具体组织广告经营及广告版面的出版、审核工作,并抓好内部管理。

广告业务员的主要职责:根据广告工作目标,积极开拓广告市场,与客户进行友好沟通与交流,完成广告承包人下达的工作任务。

三、广告人员配备:

除广告承包人外,传媒中心给予配备内勤人员1名。广告承包人经传媒中心领导同意可聘用事业编制人员或传媒中心聘用人员1人;同时可聘用业务员若干人,聘用的业务员不纳入传媒中心人事管理,期满后由广告承包人自行辞退。聘用的业务员在从事广告业务和其它业务过程中不得损害传媒中心利益和名誉,如发现有上述行为,传媒中心党组有权责令承包人予以辞退。广告承包人聘用的所有人员,其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开支,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四、广告承包人的任职要求:

1.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广告法及相关规定,具有与广告工作相应的开拓经营和公关能力;

3.在本单位工作三年以上;

4.年度考核在称职以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从事本期广告经营:①受到过刑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的;②在经营传媒中心各类广告中,近三年未完成任务数,或未按广告承包责任书履行按时收款、交款、结算等责任的;③有过广告中途退包行为的;④在外承办经营报型出版物及其它非传媒中心所属广告业务的。

五、广告承包人产生办法:

凡符合广告承包人任职要求,并有意从事广告工作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申请提交截止日期为*年11月14日上午11时。传媒中心党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召开全体员工大会进行投标,如出现最高投标数额相同的情况,进行二次投标,直至产生中标者。广告中标者由传媒中心聘任为*报业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如因申请人数不足2人不能投标,由传媒中心党组在提交申请或符合广告承包人任职条件的人员中选聘。被选聘的广告承包人须承认本期广告基数并签订责任书。如无人申请,由传媒中心党组另行制定广告经营办法,并确定广告经营人员。

六、广告承包人聘任期限与广告经营期限:

期限一年,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止。

七、投标押金和承包风险押金:

参与投标者,必须在投标前交清投标押金1万元(现金),放弃投标或中标后退标的没收投标押金。中标者须在24小时内交清风险押金,并与传媒中心签订广告经营责任书。风险押金数额为10万元。签订责任书后退包的没收风险押金。风险押金在经营期内的广告款全部结清后,方可退回。风险押金不计利息。

八、本期广告投标基数:

本期广告投标基数400万元。

九、广告业务考核

1.传媒中心对承包人实行年度整体风险目标责任考核。在承包任务数内,广告业务费为16%。超出承包任务数,其超额部分除按16%的比例提取业务费外,另给予14%的奖励。该奖励在经营期内广告款全部结清后予以兑现。未完成承包任务数,没收风险押金,由承包人赔偿所欠广告额的50%,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传媒中心所有广告经营。赔偿款在广告业务费中抵扣。如不足抵扣时,由承包人交清赔款。实在无力一次交清的,经传媒中心领导同意,制定赔款计划,可分期交纳赔款。

2.广告承包人中途退出广告经营业务的,没收风险押金,按未完成任务数的实际差额全额赔款,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传媒中心所有广告经营。赔偿款在广告业务费中抵扣。如不足抵扣时,由承包人交清赔款。实在无力一次交清的,经传媒中心领导同意,制定赔款计划,可分期交纳赔款。

3.广告承包人举办的各类有偿服务活动,其收入减去成本后结余部分计为广告收入,计提业务费。县里统一组织的有偿宣传活动,业务款不纳入广告承包收入。

4.广告承包人可自行制定业务员考核办法,对业务员进行任务分配,实施业务考核。

5.非广告经营人员未经广告承包人同意不得参与广告经营,经广告承包人同意参与广告经营的,其业务费由承包人支付。

十、财务管理制度

1.广告收支由传媒中心财务统一管理。广告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财务规定,收入不入账、瞒报,或截留广告款消费、宴请、送礼者,按贪污论处。除追回截留款外,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2.广告承包人或其他广告人员在收取广告费用时,应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广告业专用发票”,其他发票均不得用于广告业务收费。广告收费中的现金广告款,必须开具“广告业专用发票”,并在工作日当天交给中心财务,如有违反财务规定,收入不入账或瞒报者,按贪污论处。传媒中心配备的广告内勤人员负责发票管理和发票开具工作。

3.广告税收由传媒中心承担并负责缴纳。广告承包人可自行分配奖金。个人所得税由获奖者自负,由传媒中心代扣代缴。

4.广告应收款实行月度最低比例考核、年度结算广告部包底承担的办法。广告款月度到账比例不得低于广告业务总量的70%,年度结算须达到85%以上。月度达到70%比例的,按实际到账款的70%计算支付业务费;达不到该比例的,扣除部分业务费或不支付业务费;前一个月未达到该比例,但前后几个月累加达到该比例的,可以提取业务费。如与上述收款比例有较大差距的,视作广告承包人单方违约,中心有权与承包人中止合同,并追缴应缴承包款。广告承包人应在经营期满3个月内结算年度广告承包款项。结算时,先结算传媒中心应入账部分,其他未收款项由广告承包人在6个月内结清。呆账、坏账由广告承包人全额承担,并从业务费中冲减。如承包人的原因,未按规定在6个月内结清广告款的,从第7个月起扣发承包人的工资。

5.广告客户无力支付广告款,事先经传媒中心领导批准,可以实物(或消费项目)相抵,并不得提取业务费。所抵实物(消费)归传媒中心所有,由传媒中心支配。未经传媒中心领导批准擅自以实物(消费)相抵的,所抵实物(消费)由广告承包人自行处理,所抵实物(消费)总值从业务费中扣回;擅自以实物(消费)相抵,并隐瞒不报、据为己有的,按贪污论处。

6.广告业务费由广告承包人安排使用,其开支审批程序按传媒中心财务制度执行,由传媒中心财务统一管理。在广告款未结清前,传媒中心按70%的比例支付,其余30%在广告款结清后支付。广告业务费的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广告承包人及聘用人员按传媒中心规定标准应享受的工资、奖金(含岗位责任制奖、增收节支奖和传媒中心年终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各种工作补贴及其他福利等;

②支付给广告人员以外的广告代理费用;

③支付给广告人员的策划费、稿费、广告组稿费;支付给广告人员以外的设计、编辑、审稿、稿件校对、广告绘图等费用;

④广告制作过程中各种消耗费用;

⑤因故发生的重排、重印、重制和扣除过失人赔偿后净损失的费用;

⑥为提高广告质量,拓宽设计、制作思路而购置的广告设计制作方面的参考资料的费用;

⑦广告承包人自定的与广告业务有关的其他费用,如岗位补贴、业务奖励、差旅费、通信费用、广告部办公室电话每月超过300元的话费以及招待费、宣传费等;

⑧财政部门同意的其他费用开支。

原则上,广告人员的其他福利及节日福利金的发放由广告承包人自行负责。节日期间的福利物品由新闻传媒中心酌情考虑。

7.广告承包人须建立数据库,如实填写广告投入单位、版面、广告额、收款等内容,并做到及时拿出月度、季度、年度数字。同时每日填写广告日报单,一式肆份,报总编、分管领导和财务各一份,广告部留存一份。广告日报单由传媒中心配备的内勤人员负责填报,传媒中心财务人员负责日常核对复查。

8.广告承包人或其他广告工作人员与广告客户签订的任何协议,必须事先报经传媒中心领导同意后方可签订,协议签订后应当交传媒中心办公室备案。凡未经领导同意而签署的协议,由此发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人员负责,产生不良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9.广告承包人必须依法经营,严格执行《广告法》及其它相关法规。因刊登违法违规广告而引起的责任和经济纠纷,均由广告承包人自负。罚款部分在广告业务费中扣除,没收广告收入部分冲减广告收入。

十一、广告价格和版面管理制度

1.传媒中心实行统一、严格的广告价格管理制度。广告人员必须按照价格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广告价格统一及平衡。广告版面标准价格视版面的彩色、套红、黑白及版序不同进行区别对待,同时根据广告业务来源、广告类别等因素进行科学确定。由于涉及*年可能改大报、扩版等原因,广告版面收费标准由传媒中心党组另行制定。

2.广告免费、价格打折权限:①县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求刊登的免费广告,由传媒中心领导安排版面刊出,不计广告收入。②根据经营的需要,允许广告承包人对广告版面价格进行适当打折及优惠,打折权限为广告版面收费标准的60%。低于广告版面收费标准60%的打折及优惠,须填写专用表格报传媒中心领导批准。凡违反广告价格折扣权限及管理办法的,根据规定进行补差及扣除业务提成。严重违反审批权限等管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广告版面标准:每个出版日,出四个版时广告版面为一个半版面,超出2个广告版面,超出部分按每版大报800元、小报400元的标准收取版面占用费;出八个版时,广告版面为3个版,超出4个广告版面,超出部分按每版大报800元、小报400元的标准收取版面占用费。一版报眼广告、报花必须报批。原则上一版其它版块不安排广告,如客户确实需要,须经领导批准。

4.因广告需要扩版时,广告部可提出扩版申请,填写扩版申请单,交分管领导、总编审批。扩版大报以2个版、小报以4个版为单位,扩版版面中不论广告占多少版面,每个扩版单位的扩版费均按1600元的标准收取。

5.广告客户增印报纸按每份0.60元计算,从广告收入中抵扣。

十二、其它

1.广告经营工作责任书依据本规定制定。未尽事宜,由传媒中心党组另行明确。在经营期内,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不可抗原因,本规定停止执行,广告任务数、业务费、奖赔数按实际经营时间比例结算。如遇大规模版面调整或扩版等重大版面变动情况,有关问题由中心党组另行规定。

2.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传媒中心党组。

篇2:泽州县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意见

泽州县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好党的*届三中全会、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提高土地规模经营效益,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为指导,以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土地政策为前提,以优势产业发展为重点,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核心,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合理开发、利用、整合农业资源,对农村土地进行依法、自愿、有偿、合理、有序流转,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率,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作用。

(二)工作目标:以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流转工作,健全土地流转长效机制,推动农村土地向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快速流转,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实现农民人均收入大幅度、持续、稳步增长。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着眼稳定、有利于发展的原则。既要稳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又要尊重种养大户承包土地的历史,维护种养大户的权益,保护现有的生产能力,进一步巩固并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二)坚持尊重民意、积极引导的原则。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必须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群众的意愿,以农民自愿流转为前提。在工作方法上,要通过政策鼓励和典型宣传等手段,积极引导,深入做好农户的思想工作,切忌以行政手段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民流转土地。

(三)坚持规范程序、公开操作的原则。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必须遵循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坚持有偿流转、收益到户的原则。坚持实行有偿流转,流转收益要足额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截流、扣缴,以切实维护农户的承包权益。

(五)坚持先易后难、抓好重点的原则。对尚不具备流转条件的村,不可运用行政手段,违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经济规律、农民意愿强制推行。对已具备条件的村要积极引导、典型示范,让农民从流转中获取实惠,自觉自愿参与土地流转。

三、土地流转方式

(一)转包。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二)出租。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租赁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三)委托租赁转包。被流转方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等项目需要大规模集中租赁经营土地时,流转方在依法、自愿的基础上,可书面委托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统一流转给种田能手或农业龙头企业,流转收益全部归农民所有。

(四)股份合作。流转方之间可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流转方也可采取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与被流转方合作经营。

(五)互换。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流转方为了土地集中经营的需要,可自愿将承包土地进行互换,被流转方需要连片开发而部分流转方要求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出面协调,在流转方自愿的基础上,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其它流转方的承包土地或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土地与其互换。

(六)转让。流转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以内或者以外的农户和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后流转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即行停止,流转方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工作程序

(一)农户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且代耕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应口头告知发包方,可不签订书面合同。

(二)土地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委托流转等其它流转方式的,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和委托流转协议书;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要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后,方可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三)流转合同签订后,流转双方当事人要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进行鉴证。鉴证时,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对转出方是否确地、确权,转入方流转后的用途和是否具有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法合规的合同进行鉴证。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约定,要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立即终止和变更合同,合同内容不完善的要进行完善。

(四)签证后的土地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各备案一份。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要对流转合同及有关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登记薄,及时准确地记载农村土地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股份合作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流转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

及时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注销、变更和换发手续。

(六)流转合同期满,无论是否延期,双方都应提前半年告知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便对所属土地进行有效管理。

五、土地流转价格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用可采取现金、实物或以实物计量、货币结算等方式,原则上按照“明确粮食数量、货币价格保底”的办法。流转价格可根据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壤肥力等因素综合考虑,最终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流转当事人抬高或压低流转价格。

六、优惠政策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一是用于支持乡(镇)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组织,设立土地流转交易大厅,配置信息设备,开展流转服务和土地流转补助资金。二是用于对流转主体的支持补助。对新流转土地经营权、形成集中连片规模经营面积50亩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规范流转合同的流出土地的农户,给予每亩50元的一次性补助,流转期限*年以上的(含*年)且规模经营面积达到300亩以上的流出土地的农户,给予每亩1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于整村有85%的农户委托村集体组织流转承包土地的,给予村集体每亩30元的一次性补助,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对土地流转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期限不少于5年的,入股农户不少于70%(指入社人数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行政村农户总数之比),流转面积达到300亩以上,且运行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补助经费2万元,流转农户同时可享受土地流转的一次性补助。各流转主体除享受县级优惠政策外,还可同时享受市级以上优惠政策。

(二)加大项目扶持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整合各类支农项目优先扶持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专业大户、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基地等规模经营主体。规模经营主体优先承担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等部门安排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测土配方施肥和新品种、新技术应用推广等各级基建类和财政专项补助项目。

(三)落实用地优惠政策。对流转期限3年以上、流转合同规范、规模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土地股份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基地等规模经营主体,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其按经营土地面积3%―10%的比例(但最多不超过20亩),安排附属设施用地,主要用于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仓库用地、硬化晾晒场、道路等用地。附属设施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并依法报有关部门审批。

(四)强化金融信贷支持。农村金融机构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持“三农”的重点,对实力强、资信好的规模经营主体,在信贷支持上要给予倾斜。探索开展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业生产管理设施经营权等抵押贷款试点。要加快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建设,有效解决农民的融资难问题,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和创办农村资金互助社,鼓励开展以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为服务对象的涉农保险业务。探索建立保险公司与农村金融机构政策互补、风险共担的互动机制,解决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贷款难问题。

(五)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结合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缩小城乡差别。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救助、养老保险等制度,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扩大农民工工伤、医疗、养老保险覆盖面,为土地流转提供配套性政策支持。

七、土地流转工作的管理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发展稳定的大局。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农业委员会主任任副组长,县发改、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水利、工商、国税、地税、编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委员会。各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把建立土地流转市场、推进土地规范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各乡镇要安排一定数额的配套资金,保证土地流转和土地纠纷调解工作的需要。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征占用的管理,监督农村土地的合理使用,防止以土地流转为名,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项目扶持;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土地流转合同的指导和流转面积的核实,健全土地流转工作制度,不断完善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顺利开展。

(二)依法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和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条件,是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基础性工作。要抓紧抓好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妥善解决一些村存在的延包遗留问题,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全面发放到户,认真清理、规范整理和永久管理好承包档案资料,逐步实现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信息化。

(三)严格规范土地流转操作程序。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认真听取农民意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引导农户自愿流转,决不搞强迫命令。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要经过“四议两公开”的程序。承包经营主体要通过协商或公开招标形式进行确定,同时,土地流转双方应按照省农业厅制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规范文本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明确经营范围、流转价款、结算方式、流转到期后投入资产的处置、当事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做到手续完备、规范。防止出现假流转、假合同事件的发生或者假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出现,防止套取、骗取财政补助资金。

(四)严格做到流转收益到户。除村房屋、晒场等资产出租及机动田流转收入归村集体所有外,农户委托村集体流转土地的收益,必须足额到户。要坚持流转收益一年一清,村集体要督促承包经营主体每年在规定时间内缴清,并将应归农户的收益及时支付到户。

(五)确保国家惠农政策真正促进农业生产。国家对农业的各种直补资金,原则上按照“谁经营、谁管理、谁受益”原则落实。也可在不违反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由流转双方在签订流转合同时自愿约定。当国家惠农政策调整时,按政策规定办理。

(六)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优惠政策发挥实效。在财政奖补资金发放时,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本村农户流转面积明细情况在村民公示栏内进行公示7天,无异议的上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报县农业委员会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进行核准,报县财政部门。

篇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一条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第二十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第二十五条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

第二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五章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三条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三十四条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八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实施全覆盖检查。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四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国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七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三)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四)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五)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六)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七)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八)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

(九)中央厨房,指由餐饮单位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的食品经营者;

(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十一)其他类食品,指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确定的可以在商场、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五十三条对食品摊贩等的监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五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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