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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带团建会议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2-08-14

党建带团建会议制度

“党建带团建、党团共建”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落实“党建带团建”团作会议精神,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党建带团建团作的意见〉》(张组发〔*〕13号),决定建立全镇“党建带团建、党团共建”联席会议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团作原则坚持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党群团作一体化理念,建立“党建带团建、党团共建”团作大格局,通过加强“党建带团建、党团共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优势,切实增强基层党组织和团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建设世界旅游精品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联席会议的职责1.研究制定全镇“党建带团建、党团共建”团作规划,明确团作目标;2.沟通情况,研究解决“党建带团建、党团共建’’团作中的重大问题;3.协调各成员单位发挥自身优势,共同推进“党建带团建、党团共建”团作。

三、召集人与成员单位为切实加强对镇“党建带团建、党团共建”联席会议制度的组织领导,由镇委专职副书记为镇“党建带团建、党团共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镇委组织部和镇总团会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成员单位由镇委组织部、镇总团会、镇直机关团委、虎山镇非公有制经济党团委、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镇地税所、镇城建办、镇教育局、镇卫生局、镇农业局、镇交通运输管理所、镇民政、镇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组成。

单位,在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负责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系和检查督促团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团作。办公室设在镇总团会,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干部作为联络员,负责具体联络团作。各区县要按照镇“党建带团建、党团共建”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团作机制,切实加强本区基层党组织和团会组织建设。

四、建立健全团作机制为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以下团作机制:(一)年度例会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也可根据情况临时召开。会议由镇委组织部、镇总团会报总召集人同意后举行。

(二)调研检查制度。每年10月为“党建带团建、党团共建”团作调研检查月。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镇“党建带团建、党团共建”团作的情况;

2.各区县建立“党建带团建、党团共建”团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发挥作用的情况;

3.各单位、各区县组织开展“党建带团建、党团共建”团作的情况。

(三)责任捆绑制度。实行成员单位责任捆绑制度,做到分团明确、责任具体,对没有完成年度团作任务的单位,要书面向上级组织部门和团会说明原因。

(四)总结调度制度。每年召开全镇团作总结调度会,了解团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深化团作的对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党团共建团作不断发展。

(五)典型培植激励制度。在调研检查监督过程中

篇2:社区居民会议制度(2篇)

社区居民会议制度篇一

社区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社区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由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参加。

社区居民会议是实行城市居民自治的决策机构,社区居民会议的职权主要是: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讨论涉及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必须提请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的其他事宜;制定社区居民公约。社区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社区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社区居民委员会向社区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社区居民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社区居民会议制度篇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发挥居民会议的作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会议的性质)

居民会议是居民群众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进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居民会议的议事规则)

居民会议议事,应当遵循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现居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居民会议的职责)

居民会议的职责:

1、选举、撤换或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2、制定修改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监督居民公约与居民自治章程的执行;

3、讨论并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

4、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社区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5、讨论并决定社区建设规划、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事项目;

6、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7、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

8、纠正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作出的错误决定。

第五条(居民会议的组成形式)

下列形式可以组成居民会议:

1、由18周岁以上的全体居民组成;

2、由每户派1名代表组成;

3、由每个居民小组民主推选1――2名代表组成。

本居住区的社区党(总)支部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代表,享有户代表或居民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居民代表的选举与结构)

居民委员会应指导各居民小组民主推选居民代表。民主推选的居民代表应具有代表性,在职职工和在职党员、妇女应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居民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居民代表的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遵纪守法,以身作则;

4、关心、支持居民委员会工作;

5、善于听取和反映居民群众的要求和建议。

6、有一定的参事议事能力;

第八条(居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居民代表的权利:

1、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2、在居民会议上,有充分发扬民主的权利和表决权。

居民代表的义务:

1、倾听并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小组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2、在居民小组中宣传居民会议的决定,协助居民委员会在居民中开展工作。

第九条(居民代表的任期、换届)

居民代表任期三年,与居民委员会同时换届,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居民代表的撤换和补选)

居民代表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居民委员会提请所在居民小组召集小组居民讨论撤换。居民代表因故出缺时,由所在居民小组进行补选。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与居民会议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居民会议的决定开展工作。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居民会议的召开)

居民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1、决定的事项是属于居民会议的职权;

2、居民委员会需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

3、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的居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或者三分一以上的居民代表和当然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相应的居民会议。

除召开选举居民委员会的居民会议外,居民会议一般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知会对象,并告之议题。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应当认真征求小组居民的意见。

第十三条(居民会议的决定)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居民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居民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

第十四条(居民会议决定的实施和改变)

居民会议的决定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居民委员会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需要改变居民会议决定时,应提交下一次居民会议重新讨论,未经相应的居民会议通过,不得改变居民会议的决定。

篇3: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和学校与部门鉴订安全责任书制度

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和学校与部门鉴订安全责任书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市教委和区教育局关于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指标要求,进一

步加强我校的校园安全工作,有效预防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教育

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特制订学校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和学校与各部门鉴定安

全责任书制度如下:

1、原则上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四周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专项会议。由学校分

管安全领导组织召集。记录完整。

2、学校在校组长、行政及校务委员会会议上经常性提醒督促学校各部门进行安

全防范,布置落实上级和学校相关安全工作。

3、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书采取逐级鉴订的形式。每学年初,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人

与学校安全分管领导鉴订安全工作责任书。

4、学校安全工作分管领导与学校后勤负责人及各年级组长鉴订安全工作责任书

5、后勤负责人与学校食堂负责人和门卫负责人鉴订责任书;年级组长与各班主

任鉴订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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