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车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枣庄车友会是以车主为主体的自发组织的非盈利性团体,是一个以车会友的大家庭。
第二条
其宗旨是为广大车友提供一个社交平台。车友会倡导文明健康的驾驶习惯和活动,使用统一的标志,协助解决会员们日常的购车,用车问题,为广大会员谋福利。同时积极组织和参与各种健康有益的户外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条
车友会简称“枣庄车友会”
车友会QQ群:141983812
第四条
车友会采用会员制,会员享有本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本章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车友会的管理机构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10名车友组成,设名誉会长(一正两副)共三名。会长及副会长负责对活动的计划安排进行指导审核。车友会日常活动(物料资料的准备,场地路线的安排,与会员的联系、论坛版块的维护)由管委会委员完成,委员为活跃骨干车友。车友会在管委会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六条
管委会名誉会长由车友会正式会员选举产生,任期半年。管委会成员条件:有组织沟通能力、有奉献精神、有良好社会关系、责任心强、能经常上网的正式会员。
第七条
管委会决议需经半数以上管委会成员同意方能生效。
第八条
管委会成员的管理权限:召集各种类型的户外活动;讨论通过或者撤消某位会员的资格;发放车友会的各种标志;对车友会相关帖子进行管理。当有重大活动时,管委会成员若无特殊情况,都必须参加并负责现场组织安排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1、共同享有车友会的各种信息资源,有权对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机构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2、参加车友会组织的聚会、比赛、休闲、自驾车旅游、公益、技术讲座、团购等活动并监督活动组织和经费使用情况;
3、享受车友会各合作伙伴(修理厂、配件店、保险公司、汽车装饰美容店、餐饮服务业等)提供各项服务项目的优惠等;
4、对有损车友会声誉及形象的行为,提出警告并提请管委会或终止其会员资格;
5、参加车友会大规模活动时,由管委会出面负责计划与协调;
6、车友会将给予会员免费提供旅游咨询导航、违章查询等相关服务。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我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车友会章程,接受管委会监督,文明驾驶;
2、维护车友会的形象,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车友会倡导的理念和宗旨,不得发表有损车友会的声誉及形象的言论;
3、发扬团队合作精神,互相支持配合,遇到问题友好协商解决;不得对车友会及其成员发表和实施带有人身攻击的言论和行为,不得指责他人的生活方式及个人生活,尊重他人的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未经他人许可,不得公开他人隐私;
4、为方便会员尽快、更好享受到车友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会员应在车身指定位置张贴车友会标识。标识是车友会用于识别与辩认会员的标志,亦是各合作单位提供优惠待遇的凭证。车标免费领取,统一粘贴位置为车后盖左下角。车标不得转让,如遇丢失及损坏,请及时通知车友会,并按要求前来办理补帖手续。不张贴标志的不能享受会员的各项权利。
5、在车友会和车友会的其他成员遇到困难或者需要协助时,有义务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里提供必要的帮助;
6、积极协助和参与车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参加活动时必须服从组织人员的安排和调配,无条件遵守活动纪律;
7、遵守车友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关注车友会的发展,不组织不参与违背车友会宗旨和损害会员权益的一切活动;
8、会员不得在论坛、QQ群、无线电通联中发布含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和封建迷信的;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的信息。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章制度或活动规定,影响车友会形象的会员,车友会管委会有权在论坛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车友会管委会有权终止该会员的会员资格。
第四章财务收支制度
车友会经费分为车友会基金和活动资金两部分,主要来源为赞助获得和车友募集。其中活动资金是指每次车友集体活动收取的费用,活动结束后剩下的小额余款转为资金。车友会基金主要用于车友会论坛维护,宣传资料,会旗,条幅的制做,竞技活动的奖品等等。
第十三条
车友会所有活动及自驾游活动均为自愿参加,费用支出实行AA制。
第十四条
活动中10岁以下的小孩免费,10岁―16岁的儿童费用减半。
第十五条
活动所发生的所有正常费用平均分摊到每个参与活动的车友;中途加入或退出者必需承担相应部份的费用;在活动规定时间截止后退出的,如果产生了费用,也需要按实际的费用缴纳;如果在活动中因为个人或者其它特殊原因,导致额外的费用,由出行的队伍根据实际原因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车友会帐务实行及时公开原则,接受大家的监督和质询。管委会人员在活动结束后会及时公布财务汇总报告和公用基金情况。
第十七条
所有车友会活动(如:出游、健身、大型聚餐等)实行预收款制度,多退少补,由管委会人员统一核算、统一收取,统一结账,财务公开,统一活动标准,如需额外服务的请个人自理。
第十八条
余款以每人10元为基准,超额部分退还车友本人,10元以下进入车友会基金。
第十九条
公用基金的管理有专人管理,公开明细,每次支出需明确发贴;所有费用资金的支出收入由全体车友会会员监督执行。
第五章车友会车队行车规则
第二十条
车友会组队出行,参加活动的车友要听从指挥。在车队行进中,应始终按事先编排好的顺序依次行进,不要随意改变位次。尽量与头车保持相同的车速;不准在行驶中任意并线,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保持安全车距。遇突发事件,立即汇报指挥车辆。
第二十一条
车队1号指挥车和尾车必须由有较长驾龄或熟悉路况的司机担任主驾,其他有经验的司机应分别安插于队列之中。新手应安排在车队的中间位置。
第二十二条
车队行驶中,车辆应按1号指挥车发出的信号指令行驶,注意前、后车辆发出的灯光信号、喇叭信号、电台讯息等,并及时予以适当的回应,同时应及时将情况向队长或1号指挥车通报,由队长或1号指挥车视情形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尾车发现车队出现异常情况,应视情况通知前车停止运行并停靠路边等待(走错路、车速太高跟不上导致后车掉队、抛锚、加油放水、感觉疲劳等)。
第二十四条
夜间行驶时,除1号车外统一使用近光灯,后车忌用远光灯向前照射。在无雾天气,禁止开启后雾灯。
第六章车友会无线电通联规则
二十五条
为保证车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过程中的信息沟通,建议会员参加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并取得会员资格,以便合法使用手台和车台。
第二十六条
车友会会员在无线电通联时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业余无线电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正确使用电台;应使用友善的、礼貌的、规范的词语通话,维护本车友会的社会形象。
第二十七条
正常情况下,只有车队及各组的头车/尾车可以发射,其他车辆注意守听,非特殊情况请不要发射;通联时请报呼号或ID,直接报车号即可,有时也可以报车号+ID。
第二十八条
路途平顺时,大家可以适当聊天,不用报车号,直接说即可,不用说"插入","OVER"等专用词语,但遇情况时,要立刻停止聊天,让出频率.
第二十九条
转弯/通过路口,尤其是急转弯时,请不要拿手咪;通联时要注意观察路况,保证安全。
第七章车友会活动公约
第三十条
车友会活动是指由车友会发起组织的餐饮娱乐、社会公益、体育运动、自驾户外、集体维权等相关活动。
第三十一条
车友会所有活动均由车友会发起及组织,车友会会员可以志愿参与,费用由会员个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车友会组织发起活动,应制定活动计划,并予以公布。活动计划包括以下内容:活动概述、行程安排、所需装备、所需费用、注意事项、报名方法、责任声明等。
第三十三条
活动中,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带队、联络等工作;会员参加自驾游活动,出发前两天应对所驾车辆进行检测,确保车辆能完成此次行程;活动中管委会有义务对全队活动进行组织协调,但活动性质属于自由结伴、自愿参加、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活动,风险各自承担。
第三十四条
车友会各项活动收取的费用均不含油费、路费。
第三十五条
参与车友会自驾游活动自备自驾车活动所需装备;参加者本着自愿参加、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原则参加;参加者应尊重发起者的组织、安排,遇着困难或者意见不统一可与管委会商量不能善作主张;参加者必需遵守时间,不迟到,如果由于个人原因迟到,只好自己解决交通问题或表明你放弃参加活动。
第三十六条
参加活动者原则上为车友会注册会员和其亲属。未满十八周岁或行动不便者参加活动的,必须由法定监护人陪同或由法定监护人指定的陪同人料理。
第三十七条
车友会会员,凡有很强责任心、有组织能力、有兴趣者均可发起组织公告,但需有管委会审核并确认可行性,参与计划并实施活动。未经管委会协商并同意的活动不得冠以车友会名号,并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车友会明确声明,因为户外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在参加时请注意安全,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责任和义务有充分考虑。
第三十九条
活动中,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带队、联络等工作。管委会所承担的组织带队工作,完全是自愿和义务的,不得从参加者那里收取任何组织费、劳务费以及各种名目的费用。
第四十条
管委会要结合活动强度、危险程度等实际情况,根据报名人员的体力、装备、经验、意志力等各方面因素进行考虑,不适合者有权予以劝退,决不能强迫。
第四十一条
车友会有权拒绝患有不适合参与户外活动的疾病,或者洁癖严重、预算紧张、个人英雄主义严重、喜欢自由行动、自我意识浓厚、缺乏团队精神的人参加活动。
第四十二条
车友会活动应急预案
1.发生紧急情况后,在时间允许的前提下,管委会组织队员全队表决。事态紧急时,管委会有权直接作出指令。
2.行进方式:体力较强者在后队,体力较弱者在中队,危险路段由召集人负责探路。
3.突发状况
1)体力不支:根据实际情况,管委会有权选择休息、帮助减负、护送下撤等方式。
2)急性疾病:活动暂停,组织抢救,直至患病队员病症解除或得到医务救护后继续活动。
3)人员伤亡:活动中止,组织抢救,迅速报警,女生和体力较弱者先行下撤。
4)天气突变:根据装备情况,本着最安全的方式继续或中止活动集体下撤。
5)自然灾害:根据实际情况,本着最安全的方式中止活动集体下撤。
6)刑事案件:所有队员进行有效救助,无效时迅速和110、119、120、联系。
7)强行离队:强行离队者。请自己负责。
第四十三条
车友会活动免责声明考虑到车友会活动的法律空白和可能发生的纠纷,特做以下特别声明和友好提示:
1、车友会活动是非商业化结伴AA自助旅游,自由结合、自愿参加、自担风险、自负责任、团结友爱,只有我公司对前期活动做出计划并与会员商讨活动的可行性。每个人都应该认识到自驾自助游,有一定的危险性和不可预知性;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负完全责任。
2、凡参加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者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由伤亡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和/或受损失者自行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声明依法解决,其他所有参加者不承担法律意义上(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的责任。
3、活动的具体安排,是参考了相关建议和会员意见制定,仅供参考;各自保存和看管好各自的钱物,并自行为其负责。
4、在旅行中,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其他参加者负有道义上的责任联系组织抢救和/或寻找、使之得到及时的救护、治疗或寻找,但其他所有参加者,无论是否在场,对该被救助者均不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人身损害(和/或伤亡)、财物损失的任何(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责任。
5、车友会管委会人员负责活动召集、协调行动和行程、时间控制、负责事先收取一定费用,活动过程中的开支(购票、集体就餐、包车、住宿等),做好详细记录,在旅行结束之前结清,但对其他参加者不承担行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和/或伤亡)、财物损失的任何(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责任。受损害者(和/或伤亡者)和/或损失者特此声明放弃(如果有)任何向本对其他任何队员(包括临时召集人和/或财务管理员)法律上进行追索或索赔的权利。
6、每个活动参与人员都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爱好、承受能力,自主选择交通工具,并为其负责,当然也可以与他人合伙包车或拼车,AA付费。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任何准备加入本车友会的车主请认真阅读本车友会章程,凡正式注册车友车主,均按同意本章程所有条款认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车友会车友讨论通过并正式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最终修改、解释和执行等权力归车友会所有。
篇2:工业协会培训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培训中心定名为“中国食用香精色素工业协会培训中心”。
第二条本培训中心由中国食用香精色素工业协会出资举办,是经北京市海淀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批准注册的非企业、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本培训中心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直属会员单位和有关食用香精色素企业的在职职工开展食用香精色素类专业知识培训、对经营管理人员开展现代经营管理知识培训,解决食用香精色素生产企业技术人员短缺、缺乏现代经营管理人才和大多数食用香精色素企业因为地处偏僻而更新知识困难的问题,为食用香精色素行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第四条本培训中心接受北京市海淀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培训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丁11号。
第二章办学活动
第六条本培训中心办学范围;
培训中心举办初期,拟办的培训专业为:
(1)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工商管理培训
(2)采煤和煤矿安全
(3)煤矿机电
第七条本培训中心办学层次为:中级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在职短期培训。
第八条本培训中心办学对象为:食用香精色素企业在职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第九条本培训中心办学形式为:短期在职培训。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培训中心实行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制。本中心最高权利机构是中国食用香精色素工业协会,培训中心主任在中国食用香精色素工业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本校举办者的权力与义务
1、举办者具有如下权力: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北京市海淀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报请审批成立本培训中心的申请和方案,及以后本培训中心重大变更事项方案。
(2)决定本培训中心主任的任免和考核。
(3)决定本培训中心行政机构设置。
(4)监督本培训中心主任行使职权,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奖惩。对培训中心主任实行期终审计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培训中心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效果等教学活动进行评价,以保证培训中心按照建设宗旨进行发展,确保培训质量,并维护本培训中心声誉。
(6)最终裁决本培训中心重大事故事项,但不干涉本中心的日常工作。
(7)提出终止本培训中心动议,向北京市海淀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和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报请审批终止本培训中心方案,并配合北京市海淀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和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实施终止方案。
2、举办者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监督本培训中心遵纪守法、依法办学。
(2)提供举办本培训中心的启动资金和必要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
第十二条本培训中心主任为本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其人选由中国食用香精色素工业协会任免,并报北京市海淀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十三条本培训中心主任具有如下权力与义务:
1、培训中心主任具有如下权力: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管理本中心,执行中国食用香精色素工业协会作出的决议。
(2)召集和主持培训中心工作会议。
(3)检查中心工作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4)代表本中心签署有关文件。
(5)决定本中心除主任和副主任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任免,对本培训中心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提出调整意见。
(6)制定本培训中心的办学经费预、决算,合理计划使用办学经费。
(7)健全、完善本培训中心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8)行使中国食用香精色素工业协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2、培训中心主任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办学,确保本中心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正常秩序。
(2)每年年初向中国食用香精色素工业协会汇报年度工作计划和中心长远规划的落实与调整意见,每年年中向中国食用香精色素工业协会汇报当年的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本培训中心主任人选应具备如下任职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宪法,遵纪守法,依法办学,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
2、身体健康,能主持本校日常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3、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有本培训中心工作所需的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和工作经历。
6、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
第十五条本培训中心下设管理机构
本培训中心建设初期,拟设立以下管理和业务机构:
综合处(财务处):负责中心办公室的综合业务,负责财务工作,后勤服务工作;
教务处:负责培训计划的制订与修改、组织培训计划的实施、招生及学员管理、教学资源的调配与管理、教学改革与教学质量监督等培训的教务工作;
教学部:负责课程教学计划的制订、提出教师聘用名单及聘用意见、教师管理与考核、承担教学任务、组织专业和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本培训中心办学启动资金由中国食用香精色素工业协会提供。在本培训中心续存期间,办学启动资金不得撤抽。
第十七条本培训中心经费来源
1、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的收入;
2、捐赠;
3、利息;
第十八条本培训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参加培训活动的企业或学员收取费用。培训中心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按培训项目和实际设置的学习期限确定。
第十九条本培训中心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本培训中心积累只能用于增加培训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与培训中心无关的投资。
第二十条本培训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培训中心当年用于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开支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经费的30%。
第二十一条本培训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本培训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进行离职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培训中心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中国食用香精色素工业协会、北京市海淀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中国食用香精色素工业协会及北京市海淀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本培训中心在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培训中心财产,但是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本培训中心财产。
第五章修改章程
第二十五条本培训中心可根据需要或涉及本培训中心登记事项变更内容修改本校章程。修改后的本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本培训中心修改的章程须经中国食用香精色素工业协会审议、批准,并于30日内报北京市海淀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报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后方可实施。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向北京市海淀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做变更登记。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培训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中国食用香精色素工业协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八条本培训中心终止动议必须报请北京市海淀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本培训中心终止前必须在北京市海淀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按国家规定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本中心经北京市海淀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一条本培训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全部归中国食用香精色素工业协会。在北京市海淀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监督下,返还或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后,其余部门由北京市海淀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力量办学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于20**年09月26日由中国食用香精色素工业协会批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食用香精色素工业协会。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北京市海淀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核准(---?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后)之日起生效。
篇3:房地产开发公司章程
总则
为规范公司与股东的行为,保护股东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全体股东的意愿,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制订本章程。
1.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市新城开发区。
第二章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与营业期限
第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整。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物业管理、房屋及场地租赁;建筑装潢材料销售;环境景观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酒店经管理(以工商核准的为准)。
第五条公司营业期限为20**年,自公司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公司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后续投入
第六条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股权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甲)有限公司
2500
50%
货币
年月
(乙)有限公司
20**
40%
货币
年月
张(丙)
375
7.5%
货币
年月
李(丁)
125
2.5%
货币
年月
第七条股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形及股权比例的确定
1.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可以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1)因公司产业投资或产业经营之需要;
(2)因公司为满足融资条件之需要;
(3)公司利润实施分配的红利;
(4)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股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时股权比例的确定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依据本章程规定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各股东须履行股东出资义务。若股东未按本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履行出资义务,则根据各股东增加出资到位后实际累计资金投入相应调整各股东股权比例。各股东须配合顺利完成公司增资事宜。
第八条公司除注册资本出资外项目开发建设仍需要的资金投入,公司首先选择以金融机构融资为主。若金融机构融资后公司项目开发建设仍需要资金投入,则各方按各自股权比例同步出资,若未按本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则相应调整各方的股权比例。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委派执行董事、监事、经营班子及财务管理人员,并在任期内可以调整变更;
3.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报告及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5.优先认购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
6.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7.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8.监督公司生产经营与财务管理,有权向执行董事或经营班子提出工作建议;
9.当发现公司经营异常时,在书面明确审计目的后,可以自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经营状况予以审计;
10.公司解散时,按出资比例分取剩余的财产;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公司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股东会决议;
2.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并以全部出资承担公司亏损和公司债务。股东应足额缴纳其认购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验资专用银行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资产评估作价和财产过户手续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股东未按照本章程约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4.法律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股权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不得以公司股权为自身债务提供事实质押或口头质押,不得把所持公司股权用于对外股权交换、置换或担保。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三条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控股股东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或孙公司的情形除外。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按本章程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确定后,其他股东均不愿受让或者公司整体对外转让的情形除外,可以对外转让股权。
第十四条若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或终止,股权不得继承,应按本章程规定转让给其他股东,但其他股东不愿购买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股权转让操作规定
1.拟转让股权股东向公司股东会提交股权转让书面报告,其中包括股权转让价格,并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各方不得私下协议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如有发生,公司一律不予认定。公司股东均以工商注册机关备案股东为准。
2.股东各方相互配合,制作和签署股权转让必需的文件资料,在股东各方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相关工商变更等手续。
第十六条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时,按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如公司股东之间受让的,由公司代扣代缴;对外转让的,由转让股权股东承担,并向公司提供缴纳税单后办理工商变更。
第十七条股权转让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每次评估费、工商变更手续费等,均由转让股东承担并及时支付。转让股东不及时支付造成转让变更工作不能顺利进行的,一切责任由转让股东承担,给其他股东或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转让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转让股东股权时,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第六章股东会
第十九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8、审议批准公司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经济担保、资产抵押、融资、对外借款等事项;
9.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股东会对第十九条所列第8、9、10、11项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对第十九条所列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定期股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人员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条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如提议后十五天内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可由提议人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对股东会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四条对公司形成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如发生拒绝盖章、签名的,均视作持反对意见,决议是否有效,按本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确定。决议有多项内容的,股东可以选定同意内容和反对内容,各项决议内容是否生效,按本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确定。
第二十五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议的,可以出具书面委托书且根据会议通知规定的议题明确授权内容,委托公司员工出席会议并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表决权。受托人出示股东委托书出席股东会会议,委托书作为股东会决议附件。如股东不出席会议或不委托的,均视作对本次股东会决议持反对意见。
第七章执行董事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由股东(甲)有限公司委派或更换,任期三年。
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会的决议,检查经营班子工作目标计划执行情况;
2.拟订或审议批准公司经营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能;
3.拟订或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工作目标与计划、考核办法及薪资奖罚方案;
4.拟订或审议批准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各项规章和实施细则;
5.审议与批准聘任或解聘公司经营班子人员决议;
6.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9.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由股东(乙)有限公司委派。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参与或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严格执行股东会批准的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6.参与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考核奖惩办法、费用预算方案;
7.按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组织洽谈、流转审核和审批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公司各类经济合同,并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跟踪与监管;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股东会权限以外的其他人员;
9.在年度预算、职责权限和管理制度范围内,审批公司各类财务支出;
10.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四条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三十五条执行董事、总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三十六条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九章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会决议;
2.遵守谨慎尽职原则,在股东会表决通过授权后,代表公司签署或授权委托签署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相关资料,并对签署的内容负有法律责任和因主观因素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3.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活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权限。
第十章监事
第四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
第四十二条监事由股东(乙)有限公司委派,任期3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一章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与义务
第四十四条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贿赂或者牟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五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四十六条除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同意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四十七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四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公司制度,由股东会依据公司制度和情节做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章公司财务与会计
第四十九条公司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五十条执行董事应将财务会计报告在报告作出后十五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五十一条公司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按利润的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可以不再提取;
4.按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5.股东按出资比例分红。
第五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列支。
第五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三章公司解散与清算
第五十四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依据本章程规定公司需要解散清算,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依法清算。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经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制作原件陆份,各股东执原件壹份,公司存档壹份,提交工商登记机关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