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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2-08-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八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二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三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四条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五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二十二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二十八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九条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五章财产权益

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六章人身权利

第三十六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七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第三十九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四十一条禁止卖淫。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第四十二条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五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四十七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第四十八条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第四十九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第五十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三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第五十四条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妇女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一条本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2:某县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工作方案

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衡量社会进步程度的尺度,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妇儿工委的指导下,**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围绕我县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目标,积极争取有利于妇女儿童发展的相关政策的制定,协调指导各职能部门解决妇女儿童发展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使妇女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环境有了明显改善。为了全面了解《两个规划》目标--的实施进展情况,进一步推动《两个规划》目标的如期全面落实,县妇儿工委对《两个规划》落实9年的情况进行了科学评估自1月起,县妇儿工委成立了由县委常委、组织部长任组长,分管妇儿工作的县人大副主任、县政府副县长、县政协副主席为副组长,31个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的《两个规划》实施中期监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测评估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评估工作的要求,对照《目标责任分解书》,对本部门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进展和达标情况进行了科学求实的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上报县妇儿工委办公室。

在这次评估工作中,各成员单位对《两个规划》的所有领域进行从执行过程到实施结果的全面评估,对各个领域中的重点指标进行重点评估,突出妇女儿童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一、《两规划》实施现状

**县总面积1200平方公里,辖18个乡镇(区),339个村(居)委会,末,我县总人口达44、4万人,其中:女性人口21、8万人,占49.1%。0―17岁儿童人数10、2万,0―17岁女孩人数5万,全县财政总收入2、71亿元,全县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达到1.47亿元,妇幼卫生经费支出0、4461亿元,全县出生人数4360人,其中出生女孩人数2121人,占出生人口数的48.6%,全县人均生产总值1.25万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7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0.4577元。经济快速稳定增长,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人民生活进一步提高,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较快,为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经济保障。

(一)妇女与经济

为了保障妇女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和共享资源的权利,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和男女同工同酬,维护妇女的劳动权益,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作用。9年来,县委、县政府将贯彻落实各项就业政策,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促进全县经济快速发展作为首要任务来抓,采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建立职业介绍机构,扩展就业信息服务,提供就业培训等办法,千方百计为妇女就业创造机会。女性从业人数比例于就提前达到规划终期目标。

1、妇女就业人数逐年增多。截止目前,全县女性劳动力约为12、2万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46.4%,其中外出转移就业5、94万人,占外出就业总人数的21、58%;返乡创业158人,占创业总人数的30%。全县社会就业人员26、06万人,女性就业人员12、1万人,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46%,城镇单位就业人员4.6万人,其中女性2、2万人,占48%。

2、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女性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2、48万人,其中女性0、62万人,占25%;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人数3、49万人,其中女性1、54万人,占44%;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为1、13万人,其中女性0、60万人,占53%;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逐年增加,达1、38万人,女性0、39万人,占28%。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人数覆盖率达98%。女性享受社会保障比重逐年提高。从参加各类保险的男女性别比来看,虽逐年在缩小,但整体差距还较大。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女职工人数和农村社会保险投保人数还很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失业保险、参加工伤保险人数的女性比例虽已达到县规划标准,但还未达到全市标准。

3、着力提高妇女素质,促进妇女再就业。**县注重失业妇女再就业和农村妇女向非农就业转移工作,制定落实优惠政策,加大妇女实用技术培训,有计划、有目的帮助妇女就业。9年来,政府制定了零就业家庭扶持、技能提升、岗位开发、提供城乡就业补贴和扶持资金等促进就业措施,各部门开展各类培训促使一大批失业妇女实现再就业。

4、加大贫困妇女扶持力度,逐步改善贫困妇女生活状况。为帮助贫困妇女摆脱贫困,每年为农村贫困妇女举办技能培训1次以上,9年累计培训贫困妇女9000人次,同时加大帮扶力度,采取送技术资料,送种子种苗,协助信用部门上门小额贷款,帮助组织种源,帮助寻求产品销售等,到底,使80%以上农村贫困妇女基本达到了当地中等收入水平。九年来,共联合推荐了100名残疾妇女就业,扶持了60名残疾妇女个体经营,共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10期,培训残疾妇女120人。残疾、贫困等特殊妇女群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情况进一步好转。最低生活保障体系日趋完善,到底,全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妇女1、22万人。

(二)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管理国家社会事务是体现妇女进步与发展的关键措施。9年来,我县高度重视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工作,女性参政比例和议政水平不断提高。为了保障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权利,扩大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范围和程度,增加妇女参与决策与管理的比例,提高妇女参与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县委按照中央、省、市培养选拔女干部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全县培养选拔女干部的有关政策,建立“女性人才库”,在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下,同等条件优先选拔女干部,加强对年轻女干部、少数民族女干部的培养和优先选拔,为女干部成长创造比较宽松的环境,使大批德才兼备的女干部在领导岗位上大显身手。

女干部、女党员队伍逐步壮大。底,我县有女公务员314人,占全县公务员总数的18、5%,其中副处级以上干部8人(正处级2人),县委、县人大各有2名女领导班子成员,县政府有1名女班子成员,县政协有3名女班子成员;女科级干部96人,占全县科级干部总数的12%,其中正科级30人(8名担任党政正职,其中担任乡镇党政正职的2人)。以来,全县共发展女党员750名,占全县发展党员总数的25%,截止底,全县女党员数达2530名,占全县党员总数的30%,比时增长了十个百分点,目前,全县广大妇女干部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并积极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为推动全县“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作出了贡献。

妇女参政议政、参与社会事务管理进一步得到体现。全县有女村委委员356名,占村委委员总数的34、3%,其中女村支部书记4名,实现了全县每个村至少有1名以上女委员,村级女干部队伍积极发挥作用,使广大农村妇女在参与村民自治、经济建设中发挥“半边天”作用。县十四届人大代表中女性­50人,占代表总数的24、3%,县六届政协代表中女性39人,占代表总数的16、7%。女代表、女委员认真行使权利,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展现出新时期女性的新风貌。

我县女性参与决策与事务管理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如县政协委员的女性比例与全市20、01%的比例还有一定差距,县直女性较集中的单位女性班子成员配备不齐,县人事局、公安局、审计局、广电局等20多个单位无女性班子成员,19个单位无女副科级干部,目前全县还有5个乡镇暂无女性班子成员等。

(三)妇女儿童与教育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9年来,县委、县政府把国民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落实相关优惠政策,通过“春蕾计划”、“希望工程”和“关爱女孩行动”的实施,**县教育事业迅速发展,女性接受教育机会不断增加,文化素质普遍提高,男女受教育程度的差异逐步缩小,女性受教育人数的比例不断提高。

全县小学适龄儿童学前一年受教育率、净入学率、小学五年巩固率均达到100%,小学辍学率为零,率先达到终期监测目标;初中巩固率99.98%,其中男生99、98%,女生99、99%;高中毛入学率73、7%,其中男性75、5%,女性72、1%,与相比提高了50%;全县15-50岁以上人口文盲率为0、01%;我县有步骤的扩大高中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促使妇女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比例明显提高;加强家庭教育工作,家庭教育向社会化发展,提高了儿童家长科学育儿、养子的水平。全县形成妇联、教育部门共同牵头,关工委、民政、卫生、计生、新闻单位等多部门、多种社会力量参与的家庭教育工作新格局。一是家长学校在办学模式上打破了以往单纯以学校、托幼园所为依托的形式,逐步延伸到社区,促进了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进程。,全县已有家长学校33所,接受家教知识培训的家长达2万名,出现了万名家长进学校的喜人局面。二是针对“留守儿童”问题,编写了《留守儿童家长教育读本》,得到留守儿童家长一致好评。三是聘请知名专家进行讲座提高家长学习家教知识的兴趣。,组织了由《知心姐姐》栏目主持人陈虹亲自来**面对家长讲座的活动,还在县电视台播出了著名儿童教育专家卢勤的讲座录相《孩子,你真棒》,在全县掀起了家教热。开始,县妇联着手对0――6岁的孩子实施早期教育工程,全年共组织早教活动10期,参训人数达1200人。

(四)妇女儿童与健康

妇女儿童享有各项医疗保健服务和计划生育权利,妇幼保健工作有新进展。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是国际上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9年来,围绕上述任务目标,全县上下做了不懈努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年,**县被确定为“中国人口早期教育暨独生子女培养示范区”项目县,我县儿童的保健水平将大大提升。

1、狠抓孕产妇系统管理,确保母婴安全。一方面规范孕妇培训,县妇幼保健院每月8日组织举办一期孕妇学校培训班,使孕妇掌握孕期保健、住院分娩的好处等知识,提高了全县孕妇的自我保健水平。另一方面,健全妇女保健网络,我县县级妇幼保健机构1个,设有“孕产妇急救中心”和“新生儿重症监护中心”。全县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85人,乡级妇幼专干19人,村医和保健员有658人。各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配备率大大提高,已基本形成满足城乡广大妇女儿童保健需求的卫生保健网络。全县乡镇卫生产科建设达到省颁标准,基层产科整体服务能力有了新提高。其次,加强高危孕妇管理,建立了全县孕产妇系统管理台帐及高危孕产妇个案卡,随时掌握情况,及时调查,确保母婴安全。,全县共有活产数4360人,住院分娩率达到100%,孕产妇系统管理率94.2%,高危孕产妇筛查率33.6%,监护管理100%,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在的基础上大大降低,分别是7.3‰和3.9‰,达到规划目标,低于省市标准。但是,由于高龄产妇增多,我县孕产妇死亡率从35.6/10万上升90.01/10万。

2、加强儿童卫生保健,儿童保健水平不但提高。一是巩固“爱婴医院县”成果。完善爱婴措施,大力倡导母乳喂养,全县6个月母乳喂养率达到80%以上。二是开展儿童早教。以县妇幼保健院儿保中心为阵地广泛开展新生儿沐浴、听力筛查及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等。三是全面铺开儿童健康体检工作。9年来,共完成儿童体检117301人次,共查处体弱儿3100人次,查出出生缺陷儿童80名。

3、落实妇女常见病和多发病的防治,保障了妇女享有基本卫生服务。一是成立妇女病查治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副书记和分管副县长担任正副组长,卫生局、妇保院、各乡镇全面协调开展工作。二是技术设备到位,先后配备了b超、乳腺透照仪、显微镜、电子阴道镜等设备。三是加强督查,确保查治活动的扎实开展。到目前为止,我县所有行政村已婚育龄妇女基本都已享受了免费检查,今年我县普查率力争达到90%以上。

(五)妇女儿童与法律保护

9年来,我县高度重视贯彻实施各种妇女儿童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劳动权和参与权,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不断强化全社会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制意识,严厉打击各类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地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各项合法权益。

一是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知识成效明显。妇女儿童法律法规知识知晓率达到95%以上;二是妇女儿童维权网络不断健全,基本形成社会化维权格局。三是侵害妇女儿童案件的侦破力度加大,共破获xx案3起。

(六)妇女儿童与环境

9年来,在县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全社会关爱女孩、尊重妇女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加强,为我县妇女和未成年人生存和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和空间。

一是男女平等、妇女发展、儿童优先纳入主流意识。县委党校已把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县电视台开辟“巾帼风采”等妇女专题栏目,每年宣传妇女儿童方面的新闻达200条,专题20多个,介绍、反映妇女工作、生活、健康等方面内容,采访、报道我县各条战线广大妇女积极投身gg开放和建设小康**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反映**妇女“巾帼不让须眉”、以作为求地位的精神风貌。同时,全县各级从贯彻落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意义,抓住“六一”等有利时机,大力宣传国家保护儿童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尊重儿童、支持儿童、引导儿童、快乐儿童的理念,广泛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儿童的健康成长,营造出了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舆论氛围和社会氛围。通过宣传,基本形成了关注妇女儿童发展,支持妇女儿童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妇女儿童生活环境明显改善。,全县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达到1.47亿元,用于卫生事业国家财政投入4200万元,妇幼保健经费65万元,防治防疫经费196万元,计划生育事业费657万元。全县城市自来水普及率达100%,全县农村享有安全饮用水人口逐年上升,针对人饮安全,采取“分期分批,有重点有计划”地实施人饮安全工程,九年共投入人饮安全工程建设资金2199、96万元,共解决妇女儿童3万人的饮水困难。城市垃圾处理率达100%,农村改水改厕受益率、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逐年上升,环境卫生日趋改善。

三是“文明家庭”、“不让毒品进我家”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全县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重点,以家庭美德建设为主题,深入开展了以“学习型家庭创建”、“美德在农家”、“婚育新风进万家”、“星级农户评选”等为主题的“文明家庭”创建活动。10年来,全县有一户家庭被评为省级五好文明家庭、85户评为市级五好文明家庭、300户评为县级五好文明家庭、1000余户家庭被评为全县“星级农户”。妇联系统把禁毒工作与开展创建“文明家庭”、“无毒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机结合,深入开展“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利用“三八”节、“6.26”国际禁毒日,以黑板报、演讲会、文艺演出、千人签名等活动为载体,广泛进行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典型引路,在全县树立了遵纪守法、夫妻和睦、邻里团结的文明家庭新风。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实施《规划》九年来,我县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取得了较好成绩,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女性就业难依然存在。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体制转换进程中,妇女受生理、家庭等自身特点和客观条件限制,在市场化就业岗位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不少下岗、失业女职工年纪偏大,技能单一,再就业面临较大困难。妇女在资源配置、就业机会的获取上还受到传统偏见、旧俗的影响,收入分配上的不公、就业机会的不平等依然存在。

(二)家庭暴力、色情等社会丑恶现象仍未根治。“男尊女卑”等传统成见的影响和西方不良生活方式的传播,使社会丑恶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严重威胁着女性的生存和发展。调查显示,殴妻、冷暴力、虐待老人等家庭暴力时有发生,卖淫、吸毒、赌博等现象屡禁不止,第三者插足、包二奶、养情妇等行为更是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制。

(三)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有待进一步建立完善。我国自古有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随着社会逐步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农村家庭根本无力承受“扶老携幼”的双重压力。去年我县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今后在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方面还要深入,如低保范围、养老保险运作模式、资金来源、如何保值增值、分级统筹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四)儿童健康成长环境面对挑战。经济快速增长、社会事业稳步推进为儿童事业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但同时产生新的问题。一是劳动力外出务工有继续扩大、加速的趋势,“留守”儿童保健、计划免疫、教育、社会治安、意外伤害、儿童发展等方面的管理难度加大。二是离婚率上升,单亲家庭增多的问题仍然突出,生活在单亲家庭的儿童容易遭受生活上、心理上的压力,儿童的思维方式和道德观念随之改变,容易偏离社会正常轨道。三是学生体质有所滑坡,部分老师为了片面追求升学率,采取上课拖堂、周末补课等方式,占用学生的休息时间和活动时间,学生身体不能得到很好的锻炼。

三、对策和建议

为全面实现《规划》各项目标,针对妇女儿童事业发展进程中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强化党委、政府行为和部门职责,推进妇女儿童事业全面发展。要继续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文明进步的妇女观、儿童优先等,并通过各种渠道向不同层面宣传《规划》的主要目标及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广大群众的认识水平,在全社会形成共同推动《规划》顺利实施的社会环境。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妇女儿童发展的目标和措施,加强组织、协调,对实施《规划》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重点监测,实行分类指导,加大财力、物力、人力的投入,跟踪督查职能部门落实职责。

(二)加强妇女就业和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一要建立和完善就业导向机制,通过加强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建设,为妇女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帮助妇女转变择业观念,提高就业率和就业满意率。二要进一步完善妇女教育体系,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妇女劳动技能。要深化“双学双比”,“巾帼建功”、“文明家庭”创建三项主体活动,进一步提高妇女的整体素质。三要加强宣传,提高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四要进一步加强检查、指导和服务,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查处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行为。五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三)扩大妇女参政议政、参与社会管理的范围。为尽快改变目前女性参政议政、参与社会管理比例偏低的状况,一要拓宽选拔女干部的视野,在公开选拔、公开推荐和竞争上岗中,加大力度定向选拔女干部;二要针对我县实际,重点抓好年轻女干部、正职女干部的选拔,要在坚持标准、严把政治关的前提下,同等条件时优先选拔女干部。

(四)重视教育,提高教育工作水平。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切实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加大教育经费的投入。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教师的终身教育体系,不断提高教师素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解决儿童教育的新问题、新难点的有效方法。要在中小学普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确保儿童心里健康。

篇3:幼儿园庆三八妇女节亲子活动小结

幼儿园庆“三、八”妇女节亲子活动小结

澄迈县金江大拉幼儿园曾苗

“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是广大劳动妇女光荣的节日,在今天这个特殊的日子里,我们邀请了全园小朋友的妈妈一起来参加我园举办的“我爱妈妈”--澄迈县金江大拉幼儿园**年庆“三、八”妇女节亲子活动。

我们的活动一是全园老师们与家长们开班级会议,让家园共育做到实处,开完班级会议我们的家长陆陆续续到大操场活动二:我给妈妈唱首歌,祝妈妈“三八妇女节”快乐!

接着活动三、妈妈也来当回小朋友,学学我们玩《快乐传递》游戏,活动前,老师来示范游戏玩法。第一轮游戏:年级组比赛,第二轮游戏:园级比赛,比赛的过程家长们都积极参与。获得一、二、三等奖的班级,均获得幼儿园送出的实用小礼品。

最后活动四:亲子活动制作《水果拼盘》,教师代表水果拼盘展示幼儿园的老师制作了一个大大的水果拼盘,水果拼盘图案的里面是我们幼儿园的标志,外围是一个大爱心,爱心包围着幼儿园的标志,代表着我们对孩子的关爱、对幼教事业的热爱,及同事间的友爱,大拉幼儿园是一个充满爱的大家庭。

现在开始全园水果拼盘活动,家长们从家里带来了水果、水果刀、砧板、勺子等工具,与孩子们专心、积极的投入到活动中去。

这次的活动举办得非常的成功,也适时的教育孩子:爱妈妈、爱奶奶、爱姥姥、爱老师,珍惜她们劳动的情感教育。孩子们通过与家长一起参与活动,不仅增进了亲子间的感情,对幼儿身心发展的和谐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同时为家园共育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家长孩子老师都露出了幸福的笑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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