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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维修人员岗位职责

编辑:制度大全2021-10-09

1、负责监测系统井上下干线不通讯的维修和局部设备故障的维修工作。

2、坚守工作岗位,接到故障维修通知后,要先了解现场情况,确定故障范围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争取用最短时间派除故障。

3、认真学习业务知识,熟悉井下线路、设备安装位置及性能,提高维修效率及质量。

4、维修时严格执行机电安全操作规程,防止故障的扩大。

5、维修后要保证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丢失螺丝、弹簧垫等,缺件及时汇报以便安排及时补齐,防爆设备开盖检修后要及时涂油。

6、在现场无法修复时要及时汇报,以便采取措施尽快修复。

7、认真填写维修记录,对遗留问题要填写清楚,以便下班安排人员及时处理。

8、爱护维修用的仪表、工具、电路板等,不得丢失损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9、做好卫生清洁和安全防范工作,不得容留闲杂人员,外出时必须关掉电源,检查设备完好,确认无疑方可离开。

篇2:井下调校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安全监测瓦斯探头的调校和资料管理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并执行维修人员岗位的有关部分。

2、对所有探头每10天循环调校一次,对重点测点要缩短调校间隔,调校参数按有关文件执行。调校时要有包机人员在现场配合,并逐步教会其一般监测知识。

3、调校要按规程严格执行,标准气样和空气缺一不可,使调校各项指标符合规定。

4、调校前必须和中心站联系,互相配合,以免造成误监测。

5、更换气样浓度后及时重新设置探头的换算值,以保证探头调校后的精度。

6、对因故不能调校的探头应及时汇报,以便采取措施。

7、对调校所使用的仪器要精心爱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调校正常运行。

8、因调校探头关掉关联设备电源时应及时复电,以免影响生产。

9、做好井下调校纪录的现场记录,并根据现场记录和巡检纪录,完成调校纪录及井下巡检检查记录等内容的资料工作。

篇3:井下作业人员人数规定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效率,引导和推动煤矿企业加强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研发应用煤矿机器人,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结合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的生产、建设煤矿(井工)。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矿井类型及采掘工作面范围的界定如下:

(一)灾害严重矿井是指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

(二)采煤工作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掘进工作面是指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采掘工作面限员人数不包括临时性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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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煤矿执行限员规定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强化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煤矿井下限员要求。

第九条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对一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不予通过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对两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矿井,采掘工作面确需增加灾害治理人员的,必须经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并报告驻地煤矿安监局。

第十一条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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