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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采队班组安全岗位职责

编辑:制度大全2021-10-08

1.班组长是班组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2.副组长兼职班组安全员,主要是协助班组长全面开展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副组长不在时,班组长必须明确代管人员。班组长不在时,副组长有权安排班组有关人员处理与安全有关的工作。

3.班组必须设一名兼职的群众安全监督员,其业务受队工会小组领导,主要职责是监督班组长是否按上级要求认真开展班组安全管理工作,是否遵章守纪,是否按"五同时"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群众安全监督员发现班组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时,要及时通过各种有效方式逐级反馈。

4.班组分散作业时,每个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即为安全负责人。

班组安全教育标准:

1.班组安全教育内容

(1)本班组的概况和工作范围,本岗位、工种或其他对应岗位发生过的一些事故教训及预防措施。

(2)本班组和岗位的作业环境、危险区域、设备状况,消防设备等。

(3)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本岗位、工种的作业标准,危险预知,习惯性违章及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保管;所操作的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安全装置、防护设施的性能、特点、作用、和安全使用、维护方法。

(5)预防事故的措施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急救知识、报告制度和事故教训举例等。

(6)岗位间的工作衔接配合安全注意事项。

(7)实际安全操作示范,以老带新,当面认师,分清师徒职责。

2.教育要求

(1)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使用前,班组必须组织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2)新职工、换岗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用人单位的班组级安全教育,经再培训方可上岗。

(3)对休假7天以上,工伤休假复工人员,已(未)遂事故责任者、违章违纪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经再培训方可重新上岗。

班组安全检查标准:

1.班组长要组织班组职工进行班前、班中和交班检查。

2.班前检查可结合交班检查进行,对机器设备、安全设施、安全装置、工器具、危险源点、现场环境、人员精神状态、劳保穿戴等进行检查和交接,有问题要交接清楚并记录好。

3.班中要对设备动态、危险源点、人员状况等进行检查,重点是安全装置完好情况及设备是否有不正常现象。

4.班组所辖区域应根据具体情况,本着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事管和便于工作的原则,划分责任到每个人,充分发挥集体的力量。

5.各岗位在班前要对所管区域、所用设备、使用工具等进行检查确认,包机(车)人要对所包设备进行重点检查确认。

6.长期闲置不用的设备,使用前应全面检查,经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7.班组长要认真检查各岗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检查各岗位查出的问题的整改及上报、记录情况,以及不能及时整改是否采取有效的临时安全防护措施。

班组安全生产标准:

1.班组专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工具及工作现场等必须做到无隐患,安全防护装置,设施齐全可靠,严禁设备带病作业。

2.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杜绝疲劳作业。

3.班组内每项操作,每个职工都能认真执行岗位作业标准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无冒险蛮干,无违规操作,无“三违”现象。

4.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相关操作,必须持证上岗,不得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5.班组要严格执行事故“四不放过”、“安全确认”、隐患整改以及交接班等各项制度。

6.新上岗职工(含换新工种人员)必须明确专人监护,负责其安全工作,在监护期间不得独立操作,安全监护期不少于1个月。

篇2:综采队长岗位职责

1、队长是本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队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在分管矿长的领导下,主持全队日常工作,队长不在时,有副队长代行队长职责。

2、认真落实矿领导和调度室的各项指令和指示,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3、根据矿下达的生产任务,制定相应的生产计划和措施,合理组织生产,保证全队生产任务和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

4、认真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煤质管理、职工教育培训,严格执行“三大”规程,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生产。

5、坚持按劳分配,提高职工奖金分配透明度。负责劳动组织管理,提高出勤率和劳动效率。努力降低机电设备事故率和材料消耗,提高经济效益。

6、协助支部书记做好全队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7、关心职工生活,注意工作方法,团结广大职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生产。

8、主持召开队务会,组织分析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措施,确保任务全面完成。

9、抓好区队和班组建设,负责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强化现场管理,努力提高工效。

篇3:综采工区技术员岗位职责

1、负责本单位施工采面防突技术措施的具体贯彻落实。

2、负责本单位职工防突基本知识的学习、培训、考试。

3、负责编制作业采面作业规程、防突措施。

4、负责本单位作业地点施工预测钻孔人员严格按照预测人员要求进行施工。

5、严格按照突出预测通知书安排采煤作业,严禁超采。

6、负责每班实际进尺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7、负责设计本单位施工采面避难峒室或压风自救实施的维护和维修,并保证各种防突设施正常使用。

8、负责施工采面内出现的动力现象的收集工作,并做好记录。

篇4:掘进队班组长岗位职责

1、在队、班子的领导下认真开展工作,对本班安全生产负责,是本班组安全第一责任者。

2、带头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煤矿三大规程”和作业措施组织作业,认真履行班组长职责。

3、带头执行各种规章制度,搞好自主保安、互助保安和安全伙伴制,坚持不安全不生产,不违章指挥,不得违章作业,不得指挥员工冒险作业。

4、组织开好班前会,详细布置各作业点的安全生产任务,在作业前首先带领副班长检查各作业点的安全情况。存在隐患未排除不得安排作业。生产过程中要坚持经常巡回检查各作业点的安全,发现隐患及时组织处理。

5、严格按照煤矿“三大规程”和作业措施组织作业,严格工程质量,做到每班自检,不合格的要及时组织员工进行整改。

6、带领本班员工积极参加安全学习、安全培训、技术练兵等安全活动,不断提高员工技术素质。

7、当班存在的隐患当班处理,原则上不留给下一班。下班前必须把当班的安全生产情况向下一班交代清楚,并作好记录。

篇5:掘进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掘进班组长是采煤工作面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掘进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熟悉避灾路线。掘进班组长必须严格按照掘进作业规程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掘进班组在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与安全员(验收员)一起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的检查(负责检查迎头瓦斯、临时支护、永久支护的使用状况和迎头10米内的支护质量等),发现隐患立即进行处理,确保安全。

第3条安全检查以后,对迎头机电设备进行试运转,保证设备运转正常,信号畅通。

第4条在安排施工以前,按规定准备充足的支护材料。

第5条协调好掘进队各工种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掘进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

第6条根据当班出勤人员数和特长,合理安排人员,完成生产任务。

第7条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会。

第8条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第9条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按规定进行超前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第10条保证掘进工作面的工程质量。

第11条组织落实劳动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

第12条保证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正常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是,及时汇报。

第13条监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4条进行放炮前的检查和警戒工作,监督“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等制度的落实。

第15条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按规定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发现不按章操作,要及时纠正、汇报。

第16条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

第17条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不得安排工人操作。

第18条保证局部通风机运转正常、可靠。

第19条保证掘进班组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第20条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21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3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4条掘进班组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掘进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未协调好掘进队各工种的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的,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不能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8条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9条不认真进行放炮安全检查、警戒、落实安全放炮制度的,掘进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0条未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1条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掘进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2条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掘进班组长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3条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火、防尘设施等,掘进班组长仍安排工人操作,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4条掘进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35条本班组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局部通风机不正常,致使掘进工作面无风、风量不足作业的,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9条掘进班组不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40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掘进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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