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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部副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编辑:制度大全2021-10-08

地测部副部长应积极协助地测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地测部副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组织进行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部长未在岗位时,地测部副部长应根据安排承担部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分工。

第4条按照分工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按时向部长提交地质说明书等必须的资料。

第6条按照分工及时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

第7条按照分工随时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第8条督促有关部门、人员落实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第9条及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10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及违规行为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部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地测部副部长对本部承担的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按照分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工作失误的,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5条按照分工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组织的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按照分工未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2:通风部部长防突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积极协助公司总工程师抓好“一通三防”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2、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季度、月的防突计划,并组织实施。

3、优化矿井通风系统,按照防突要求建造通风设施。

4、搞好本系统的防突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水平。

5、经常深入生产一线,了解生产现状,强化现场管理,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6、加强防突设施的检查维修,保证防突设施的完好、正常使用。

7、积极参加防突办公会议,认真落实、整改本系统的防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8、强化技术管理,把好规程、措施审批关。

9、加强通风安全工作,及时掌握全矿瓦斯、煤尘、火灾等事故隐患,迅速组织制订落实措施,并及时通报。

10、协调部室的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对旬、月、季报表按预定时间向公司汇报。

篇3:地测科岗位职责范围及责任制度

一、地测防治水工作是煤矿生产一项重要的技术基础工作,是煤矿生产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煤矿地测工作,严格技术管理,充分发挥其“尖兵”和“眼睛”的作用,以适应安全生产的需要。

二、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必须在矿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结合煤矿各阶段的重点工作,有针对性解决生产中的有关地测防治水问题、地测工作,根据煤矿当前生产和长远发展的需要有计划的进行。

三、地测防治水工作的基础任务

1、根据煤矿生产不同阶段的需要,提供有关各种地质、测量资料,为安全生产提供可靠的依据。

2、及时解决和预报生产中遇到的地质问题,测设井巷施工的位置和方向,指导生产、施工,按设计要求正确进行。

3、在本矿区内寻找煤炭作业,增加可采储量,保证矿井生产和改造扩建有可靠的物质基础。

4、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井巷施工进行业务监督。

5、学习先进技术,推广先进技术装备,开展科研攻关,加强地测工作现代化。

篇4:生产部部长防突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1、加强安全思想政治工作,强化防突安全意识,组织好职工安全防突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防突工作能力。

2、做好职工专业知识培训工作,搞好地质预测工作,制订年、月计划安排,并监督、检查、落实。

3、加强对各采掘区域的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搞好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提高矿井地质防突工作能力。

4、组织部室人员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生产中遇到的测量,地质、水文等各种问题。

5、组织部室人员参加技术革新和推广新技术活动,积极开展防突研究。

6、协助公司总工程师搞好矿井安全防突工作。

7、协助生产副总搞好生产部业务范围内综合防突措施、计划、工程的具体实施。

8、参与防治突出措施的会审工作,落实措施学习、贯彻、考核工作。

9、参与公司组织的防治突出措施实施情况检查,负责落实对检查出属于业务范围内问题的整改工作。

10、配合防突科搞好本系统职工的防突知识培训工作,提高职工防突意识。

篇5: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应积极协助生产(技术)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生产(技术)部部长开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按照分工要求编制煤矿的采掘接续计划,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3条要按照分工组织人员进行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第4条按照分工负责组织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

第5条经常进行采、掘工作面贯彻规程、措施的检查。

第6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问题,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7条及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部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按照分工要求,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对采煤、掘进等方面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2条进行编制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时,造成矿井采掘接续失调,生产(技术)部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在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责组织的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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