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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编辑:制度大全2021-10-08

采煤主管技术员是我矿采煤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矿井的采煤技术管理工作。采煤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采煤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矿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部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采煤连队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作业规程或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3条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4条定期复查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5条负责协助公司培训部门对采煤连队进行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6条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指导。

第7条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断层、陷落柱、破碎带、煤层变薄、老巷、托伪顶、夹矸、留底煤、软底等)时,采煤主管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8条对采区生产系统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

第9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10条协助生产技术部部长和采煤连队队长组织好本采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1条要掌握工作面顶板来压的规律性,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动态,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搞好工作面的搬家和接续准备工作。

第12条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3条负责搜集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技术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4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未及时进行采煤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甚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8条采煤主管技术员对采煤连队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9条采煤连队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在编制的有关采煤作业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采煤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采煤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主管技术员负主要责任。

第23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采煤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采煤主管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2:掘进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是掘进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掘进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工区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工区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第2条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3条编制的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4条定期复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5条负责掘进工区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6条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7条加强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的技术指导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8条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遇断层、陷落柱、破碎带、老巷等)时,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9条定期对掘进工区生产系统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10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11条组织好本工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2条分析研究掘进工作面施工条件变化的规律性,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作好工作面搬家和接续准备工作。

第13条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4条负责搜集本工区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5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19条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对掘进工区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在掘进工区组织施工的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在编制的掘进工区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3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差措施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24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正规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技术指导不力、现场检查不及时,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3:采煤队队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采煤队队长是本连队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连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采煤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采煤队队长必须合理组织生产,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协调好各采煤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生产。

第3条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化组织采煤工作面的生产。

第4条组织好班前会,合理、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

第6条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生产。

第7条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条负责组织制定本连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9条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10条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生产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11条负责本队(班、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12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3条每班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14条组织好本连队的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5条负责本连队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6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7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8条组织落实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19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0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2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3条在本连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采煤队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连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4条未及时组织采煤队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5条采煤连队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采煤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对本连队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7条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在采煤过程中,没有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9条不能保证工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连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采煤队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30条采煤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1条采煤队没有组织好采煤队的班前会和没有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未组织好本连队的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连队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7条采煤工区(连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采煤队队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采煤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分管的采煤队(班)不能够协调工作,采煤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4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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