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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队队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编辑:制度大全2021-10-07

掘进队队长是本连队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对本连队在巷道掘进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掘进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并持证上岗。掘进队队长必须合理的组织施工,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在巷道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协调好各掘进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3条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掘进工作面的施工。

第4条组织好班前会,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第6条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施工。

第7条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条安排掘进班组施工以前,必须为其备齐支护材料、临时支护材料等。

第9条负责组织制定掘进工作面各操作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10条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

第11条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掘进施工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12条负责“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13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4条组织好本队的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5条负责本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6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7条要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8条组织落实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19条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工区隐患排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20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1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3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4条在本队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掘进队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5条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6条掘进队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进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对本队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8条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在掘进过程中,没有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掘进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0条不能够保证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3条没有组织好掘进工区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未组织好本队的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队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9条掘进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掘进队未有效落实探放水制度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3条分管的掘进队(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掘进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4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篇2:监测队长岗位职责

1、协助监测区长,负责本队各工种的劳动组织,协调各工种之间关系,搞好矿井监控,安全仪器仪表的维护、使用管理,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2、按章办事,落实“十二字方针”,坚决抵制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3、负责井下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拆除的工作安排,检查、监督、落实现场管理。

4、严格按照《规程》要求对井下的分站、各种传感器、断电器、电缆吊挂、通讯质量加大巡查力度,确保安全监测系统的性能、运行正常,通讯畅通。

5、定期召开监测会议,及时交流工作、心得体会,总结经验。

6、认真学习《规程》及质量标准有关内容和业务知识,提高全体监测工的素质。

7、全面负责中心站各类维修室、发放室的文明窗口建设,做好文明生产达标活动和创优活动。

8、编制安全监控所需材料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实施。

篇3:探放水队长岗位职责

1、在防治水办公室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探放水工程的施工。

2、认真学习探放水技术措施,掌握探放水设计要求。

3、定期上岗,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组织设备检查。

4、负责对本组职工岗位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自保互保意识。

5、负责落实,贯彻执行探放水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施工,抓好工程质量。

6、严格执行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汇报施工中出现的问题,施工中严密观察顶底板,发现透水预兆,及时撤出人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情况。

7、对施工中出现的重大隐患,负责组织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分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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