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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所所长岗位职责

编辑:制度大全2021-09-19

1.财政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坚持所长统一领导,财政所长主持全所工作,对各岗位的主要工作实施领导、检查和监督,对重点问题的处理,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所务会讨论决定。

2.加强所内干部的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认真组织全所同志学习财政法规和业务知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财税法令,做好清正廉洁和遵纪守法教育,切实提高全所同志的政治业务素质,关心和安排好所内同志生活,调动全所同志的积极性,定期召开所务会。

3.组织制订财政所年度工作计划,对全所的中心工作和阶段性工作及时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定期检查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督促所内同志完成各自的目标任务。

4.组织编审镇财政年度收支预决算,定期向镇人代会、镇人民政府和区财政局汇报预算执行情况和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5.负责组织财政收人,完成各项收入任务,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管理,审核所有拔付款项,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效益情况进行检査、监督,按季组织所内会计业务的审査,财政所上报的报表、资料,所长必须审核签章。

6.负责协调与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定期召开会议,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7.负责所内同志的请销假,所长请假需报镇政府和区局的批准。

8.年度终了,对本年度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上报镇政府和区财政局。

篇2:财政所岗位职责(财政局)

1.实施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案件。

3.负责财经政策宣传、信息发布、印鉴管理、经济档案管理、政府采购申报、农村政策性补贴、城镇政策性补贴审核发放等工作。

4.管理镇财务、固定资产及其他行政事务。

5.编制年度全镇财政预算草案和年度决算;负责预算执行分析;管理全镇财政收支;负责机关人员工资发放。

6.经费收支核算;参与有关部门对全镇内专项工程管理。

7.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

8.负责统一管理全镇行政机关和财政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负责全镇的罚没收入管理、预箅外收入征管及票据的领取、发放、审核、管理工作;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统一管理救灾救济资金,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指导工作。

9.组织实施会计电算化工作;负责全镇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年度报表的汇总工作。

10.受镇政府委托行使对全镇所属各办、站、所在用及挂账的国有资产的财务管理。

11.办理全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3:研究所所长(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所(中心)内学术管理工作,制订研究所(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负责研究所(中心)的人财物的统筹与管理;负责本所的具体建设工作。

2.负责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工作任务与目标,并组织实施。负责定期进行自查、自评、年度及阶段工作总结、汇报。

3.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领域的发展现状和趋势,组织本所(中心)学术交流活动。

4.组织本所(中心)人员进行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査与指导,提高项目申报的质量。

5.掌握本所(中心)科研工作现状,从凝练学科建设方向和提升专业建设水平的需要出发,不断汇聚科研创新团队,增强科研实力。

6.随时了解本所(中心)的项目在研过程,参与项目中期评估、结题验收、鉴定和报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并协调处理与课题科研活动开展的相关事宜。

7.负责本所(中心)科研成果的转化工作,与中小学等有关机构或部门联系洽谈,并协调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转让协议的签订。

8.负责本所(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聘任以及科研工作量的确定与审核工作。

9.积极推动学科建设工作,根据本专业领域教师和科研工作条件等有关情况,向学院提交合理化建议,协助学院稳妥地实现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本专业领域方向的学位点申报准备工作。

10.主持本研究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学校、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篇4:财政所岗位职责(乡政府)

1.发展经济、组织实施财政收人、计划工

2.做好乡、村的经济管理和财务审计的指导、检査、督促工作。

3.组织农业职能单位服务“三农”,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和经济作物的管理以及畜牧水产的发展等工作。

4.认真组织落实林业法规,做好林业新技术的推广,促进造林、幼林抚育的发展,保护林业生态林,深化林业改革,促进林业产业化进程。

5.负责《水法》的实施,做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6.加强乡镇企业的管理,强化农、贸、工体系,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全乡企业的经济总量。

篇5: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长岗位职责

1.对从事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共卫生进行检测监督。

2.对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屠宰、加工、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监督、监测和消毒工作。

3.审检动物饲养场、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和其他定点屠宰加工厂(点)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场所、动物诊疗场所的设计和动物防疫条件,并实施逆向监督管理。

4.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5.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实施封锁。

6.查处违法经营、生产、加工、仓储、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案件。

7.对引进动物、精液、胚胎、幼嵐实施检疫,办理审批手续。

8.对谎报、瞒报和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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