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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主任医师岗位职责(社区)

编辑:制度大全2021-09-13

1.在科主任领导下,指导全科医疗、教学、科研、技术培养与理论提高工作。

2.定期査房并亲自参加指导急、重、疑、难病例的抢救处理与特殊疑难和死亡病例的时论会诊。

3.指导本科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做好各项医疗工作,有计划地开展基本功训练。

4.担任教学和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工作。

5.定期参加门诊工作。

6.运用国内、外先进经验指导临床实践,不断开展新技术,提高医疗质量。

7.督促下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

8.指导全科结合临床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副主任医师参照主任医师职责执行)

篇2: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附件1

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控制动物源细菌耐药,保障动物疾病防治效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及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兽用抗菌药物是指防治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防治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药物。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食品动物养殖场(户)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保障动物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对兽用抗菌药物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对动物感染治疗的重要性及细菌耐药性等因素,

将兽用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特殊使用级等三级。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兽医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动物严重感染治疗重要,细菌耐药性关注比较小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兽医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动物严重感染治疗高度重要,细菌耐药性关注比较大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动物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对动物严重感染治疗极为重要的;细菌耐药性受到高度关注的;上市不足5年的抗菌药物新品种。

第七条养殖场(户)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立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第八条养殖场(户)应当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兽医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九条养殖场(户)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应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养殖场(户)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性严重等情况

的抗菌药物品种,应当予以清退或者更换。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第十一条养殖场(户)应当实施国家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国家将对兽医技术人员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进行培训和考核,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一)《兽药管理条例》《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三)细菌耐药性及抗菌药物相互作用;

(四)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

第十三条农业部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全国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对全国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养殖场(户)应当根据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结果选择使用抗菌药物。

在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或相关替代试验之前,对于已知的或怀疑为细菌感染的初期治疗,可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经过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综合考虑患病动物和感染因素,认为没有合适的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可用时,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经过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认为感染属于严重威胁动物和种群的生命,并且选用后预期对治疗结果有积极影响时,可选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第十五条养殖场(户)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机构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有条件的应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第十六条养殖场(户)应当对接受抗菌药物治疗的患病动物采集微生物样本进行敏感性试验,样本送农业部动物源性耐药性监测机构检验,送检率不得低于10%。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一)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二)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当予以警示,经验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谨慎。

(三)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当暂停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第十七条养殖场(户)有义务配合农业部动物源性细菌耐药性监测的采样和用药调查,并上报抗菌药物应用情

况。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户)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养殖场(户)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养殖场(户)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条养殖场(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兽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三)未按有关兽药使用规定进行记录的;

(四)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养殖场(户)应当对以下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理:(一)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

(二)使用效果不佳的抗菌药物;

(三)耐药性异常增加的抗菌药物;

(四)频繁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抗菌药物。

第二十二条执业兽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养殖场

(户)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一)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当利益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篇3: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根据卫计委《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要求:“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2.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具体要求见《汉中市中心医院临床输血指南》)。

3.输血科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储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4.输血申请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备血。

5.依据等级医院评审标准要求,三级甲等医院成分输血率应达到90%以上(指有形成分,血浆不列入在内),必须控制临床使用全血的用量。临床科室使用全血时,须填写用血申请单,报医务科登记审批,经批准认可后,再交输血科配血备血。

6.临床输血一次备血量超过2000ml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需经输血科医生会诊,用血科室主任签字后报医务科和主管院长批准(急诊用血除外)。急诊用血事后应当按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7.决定输血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

不良反应和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名。《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须报医务科或主管院长同意并备案和记入病历。

8.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到血库取血。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住院号、门急诊

篇4:临床输血指征参考标准

输血指征参考标准

一、红细胞(>14岁的成人标准)

内科:

◆Hb<60g/L或Hct<0.20,慢性贫血患者

◆Hb<70g/L或Hct<0.22,急性贫血患者

◆Hb70~100g/,伴有:

心肺代偿功能不良(冠心病、呼吸机、>70岁高龄)

代谢率增高(高热、严重感染)

严重缺氧(晕迷、各种休克)

消化道活动性出血

外科:

◆Hb<70g/L或Hct<0.22,扩容后病情稳定

◆Hb70~80g/L,择期手术前输血

◆Hb70~100g/,伴有:

急性大失血(50%血容量/3h、150ml/min)

伤口创面伴持续性出血,DIC

心肺代偿功能不良(冠心病、呼吸机、>65岁高龄)

严重缺氧(持续晕迷、难以纠正的休克)

代谢率增高(高热、严重感染)

△特别说明:

●怀疑患者血液浓缩导致血常规结果Hb假性偏高应首先采取合适的扩容剂扩容,然后再检测血常规。

●输血前血常规:最接近输血决定时间的血常规报告;

●输血后血常规:首选第48小时;次选第24或72小时;

●逆推指征:输血前未做血常规,根据输血后血常规的指标扣除,每输2U红细胞=Hb-10g/L或Hct-0.03;

●活动性出血的多次输血:至少出现过一次符合输血的指征,既可以判定输血合理:

●关于检测误差,判定标准可放宽+10%

二、冰冻血浆

⑴先天性或获得性凝血功能障碍性出血(无生物制品时);

⑵DIC急性期;

⑶紧急对抗华法林抗凝血作用;

⑷急性大出血后的大量输血(≥自身血容量),PT或APTT延长>1.5倍,创面弥漫性渗血;

⑸严重肝病患者手术(INR>2或获得性凝血功能障碍)、血浆置换或人工肝;

⑹肝素抗凝时补充抗凝血酶原Ⅲ(心外循环)。

△特别说明:

●搭配血:整个住院期间并未发现血浆输注指征,但24小时内习惯性按照“2U红细胞+200ml血浆”或类似处方,

或当天输2U红细胞,第二天输200ml血浆,两者反复轮替输注。

●非血浆输注适应征:

★烧伤外科早期(<24h=复苏扩容;

★血液稀释,但出血量<70%血容量;

★心外术后抗凝治疗期PT或APTT显著延长或INR<5,但无出血症状;

★低体重早产儿PT或APTT显著延长,但无出血症状。

★血浆输血目的为扩容、补充营养(白蛋白)、增强机体免疫力及全血再构成(红悬液+血浆)均为不合理输血;

三、血小板

内科:

◆血小板计数>50×109/L,不输血小板

◆血小板计数10~50×109/L,伴有出血或预防出血,可输血小板

◆血小板计数<5×109/L,应立即输血小板

外科:

◆血小板计数>100×109/L,可以不输

◆血小板计数<50×109/L,应考虑输

◆血小板计数是50~100×109/L,根据是否有自发性出血或伤口渗血决定

◆如术中出现不可控制渗血,不受限制

四、冷沉淀

◆纤维蛋白原缺乏<0.8g/L

◆甲型血友病

◆血管性血友病

◆因子Ⅷ缺乏症(无生物制剂时)

儿科调查参考标准(红细胞)

一、儿科(<4个月)

◆出生24小时:Hb<120g/L;Hct<0.36

◆一周内:累计失血达血容量10%

◆急性失血:血容量的10%

◆ICU:Hb<120g/L

◆慢性低氧血症:Hb<110g/L

◆迟发性贫血:Hb<70g/L

二、儿科(>4个月)

◆急性失血低血容量,对其他治疗无反应

◆围手术期贫血急症手术;手术期间失血量≥总失血量15%

◆围手术期贫血,药物治疗难以纠正

◆Hct<24%:放化疗期间

慢性原发性或获得性系统性贫血

◆Hct<40%:重症肺炎、体外循环膜肺

◆Hb>100g/L:遗传性血红蛋白病的高量输血

组织依存于顾客。因此,企业应理解顾客当前和未来的需求,满足顾客要求兵争取超越顾客期望。顾客是每一个组织存在的基础,顾客的要求是第一位的,组织应调查和研究顾客的需求和期望,并把它转化为质量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实现。这个知道思想不仅领导要明确,还要在全体职工中贯彻。

二领导作用

领导必须将本企业的宗旨,方向和内部环境统一起来,并创造使员工能够充分参与实现组织目标的环境。领导的作用,即最高管理者具有决策和领导一个租住的关键作用。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最高管理者应建立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关注顾客要求,确保建立和实施一个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随时将企业运行的结果和目标比较,根据情况决定实现质量方针,目标才措施,决定持续改进措施。

三全员参与

各级人员之间是企业之本,只有他们的充分参与,残能使他们的充分参与,残能使他们的才干为企业带来最大的效益。全体职工是每个组织的基础。组织的质量管理不仅需要最高管理者的正确领导,还有赖于全员的参与。所以要对职工进行质量意识,职业道德,以顾客为中心的意识和敬业精神的教育,还要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四过程方法

任何有输入和输出的活动或操作就被视为过程。制造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各个活动和操作基本上都是过程。

企业为发挥其职能,就必须确定各种内部相关的过程并对其进行管理。通常,一个过程的输出就是下一个过程的输出。对企业内部的各种过程的标示和管理,特别是对过程接口的标准和管理就构成“过程方法“的管理。

将相关的资源和活动作为过程进行管理,可以更高效的得到期望的结果。

“PCDA“的方法适用于所有过程:

P-策划:根据顾客的要求和组织的方针,建立提供结果所必要的目标和过程。

D-实施

C-检查:根据方针,目标和产品要求,对过程和产品进行监视和测量,并报告结果.

A-改进:采取措施,以持续改进过程业绩。

针对设定的目标,识别,理解并管理一个由相互关联的过程所组成的体系,有助于提高组织的有效性和效率。这种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方法,既可以新建体系,也可用于现有体系的改进。此方法的实施可在三方面受益:一是提供对过程能力及产品可靠性的信任;二是为持续改进打好基础;三是使顾客满意,最终使企业获得成功。

持续改进是组织的一个永恒目标,持续强调了以一系列彼此衔接的步骤进行改进的思想。在质量管理体系中,改进指对产品质量,过程及体系有效性和效率的提高,持续改进包括:了解现状;建立目标;需找,评价和实施解决方法;测量,验证和分析结果,把更改纳入文件等活动。

对数据和信息的逻辑分析或直觉判断是有效决策的基础。以事实为依据做决策,可防止决策失误在对信息和资料做科学分析时,统计技术是最重要的工具之一。统计技术是可用来测量,分析和说明产品和过程的变异性,统计技术可以为持续改进的决策提供依据。

通过互利关系,增强组织及其供方创造价值的能力。供方提供的产品将对企业向顾客提供满意的产品长生重要影响,因此处理好于供方关系,影响到租住能否持续稳定地提供顾客满意的产品。对供方不能只讲控制不讲合作互利,特别是对关键供方,更要建立互利关系,这对企业和供方都不利。

篇5: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

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关科室参加制定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第十条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第三章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

第十二条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门急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

第十三条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血库),双方进行逐项核对。

第四章交叉配血

第十四条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3天之内的。

第十五条输血科(血库)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Rh(D)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时可进行交叉配血。

第十六条凡输注全血、浓缩红细胞、红细胞悬液、洗涤红细胞、冰冻红细胞、浓缩白细胞、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等患者,应进行交叉配血试验。机器单采浓缩血小板应ABO血型同型

输注。

第十七条凡遇有下列情况必须按《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有关规定作抗体筛选试验:

交叉配血不合时;

对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收多次输血者。

第十八条两人值班时,交叉配血试验由两人互相核对;一人值班时,操作完毕后自己复核,并填写配血试验结果。

第五章血液入库、核对、贮存

第十九条全血、血液成分入库前要认真核对验收。核对验收内容包括:运输条件、物理外观、血袋封闭及包装是否合格,标签填写是否清楚齐全(供血机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供血者姓名或条型码编号和血型、血液品种、容量、采血日期、血液成分的制备日期及时间,有效期及时间、血袋编号/条形码,储存条件)等。

第二十条输血科(血库)要认真做好血液出入库、核对、领发的登记,有关资料需保存十年。

第二十一条按A、B、O、AB血型将全血、血液成分分别贮存于血库专用冰箱不同层内或不同专用冰箱内,并有明显的标识。

第二十二条保存温度和保存期如下:

------------------------------------

品种保存温度保存期

------------------------------------

1.浓缩红细胞(CRC)4±2℃ACD:21天

CPD:28天

CPDA:35天

2.少白细胞红细胞(LPRC)4±2℃与受血者ABO血

型相同

3.红细胞悬液(CRCs)4±2℃(同CRC)

4.洗涤红细胞(WRC)4±2℃24小时内输注

5.冰冻红细胞(FTRC)4±2℃解冻后24小时内输

6.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PC-1)22±2℃24小时(普通袋)或

(轻振荡)5天(专用袋制备)

7.机器单采浓缩血小板(同PC-2)(同PC-1)(同PC-1)

8.机器单采浓缩白细胞悬液22±2℃24小时内输注

(GRANs)

9.新鲜液体血浆(FLP)4±2℃24小时内输注

10.新鲜冰冻血浆(FFP)-20℃以下一年

11.普通冰冻血浆(FP)-20℃以下四年

12.冷沉淀(Cryo)-20℃以下一年

13.全血4±2℃(同CRC)

14.其他制剂按相应规定执行

------------------------------------

当贮血冰箱的温度自动控制记录和报警装置发出报警信号时,要立即检查原因,及时解决并记录。

第二十三条贮血冰箱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每周消毒一次;冰箱内空气培养每月一次,无

霉菌生长或培养皿(90mm)细菌生长菌落<8CFU/10分钟或<200CFU/立方米为合格。

第六章发血

第二十四条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到输血科(血库)取血。

第二十五条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血液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第二十六条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发出:

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

2.血袋有破损、漏血;

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5.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8.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

第二十八条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

第七章输血

第二十九条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第三十条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第三十一条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第三十二条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第三十三条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1.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

2.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输血科(血库)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

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入;

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血样、新采集的受血者血样、血袋中血样,重测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选及交叉配血试验(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试验);

3.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

4.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血浆结合珠蛋白测定、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并检测相关抗体效价,如发现特殊抗体,应作进一步鉴定;5.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

6.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

7.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5-7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第三十五条输血完毕,医护人员对有输血反应的应逐项填写患者输血反应回报单,并返还输血科(血库)保存。输血科(血库)每月统计上报医务处(科)。

第三十六条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血库)至少保存一天。

第三十七条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范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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